也難怪蘇教授不肯和解了,假新聞又氣焰高。
【以假新聞打擊蘇正德教授的廖婕妤主播,還有臉批評三立的假新聞嗎?】
如果大家還對這段所謂蘇正德教授吃餿水豬油的新聞有印象的話,當時曾經惹起軒然大波,其實根本是節目設下的陷阱。我想當時在直播現場,不管蘇教授吃不吃都會被罵:
➤如果不吃: 應該會被攻擊為言行不一,嘴巴講安全,自己不敢吃。
➤如果吃了: 袒護黑心廠商,也就是現在的劇情。
蘇教授是食品科學界不可多得資深的學者,一向直率敢言,因為急公好義所以擔任多項國家委託的計畫審查委員。其實審查委員現在不好當,常淪為政府的擋箭牌,許多教授避之唯恐不及,像之前衛福部進行農藥審查,專家委員竟然多人缺席造成流會,可見一斑。我認為依專業立場講出真話這件事,其實是現在台灣社會非常需要的。譁眾取寵的假話當然好聽,聽多了對大眾卻是有害的。誠實的諍言,對大家有幫助,卻非常稀少,因為大家不愛聽,所以現在願意當黑烏鴉的中流砥柱非常少。媒體上只會見到見風轉舵的名嘴,或是好官我自為之、依違處世的專家。而媒體歪取事實,自己腦補編故事固然該受唾棄,受司法調查後還企圖以假像來圓謊,實在有辱媒體第四權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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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來龍去脈大約是這樣的(東森新聞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24/1058602.htm):
「三立新聞台女主播廖婕妤上月在臉書粉絲團上放話「拒播假新聞」,遭主管指責,卻引來多數支持者大讚。不過她2014年間報導中,質疑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蘇正德兼任政府標案評審委員,護航「餿水油」年撈600萬元,23日被士林地院認定未經合理查證,依加重誹謗罪判廖婕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廖婕妤在2014年製作一條關於「餿水油」的新聞,當時蘇正德教授在三立新聞的節目上表示「餿水油含量低不致對人體造成危害」,她製播報導「蘇正德大口吞餿水油 爆教授兼評委年撈600萬」
蘇正德不滿遭汙衊,憤而提告,強調廖婕妤在出版報導前從未和他聯繫,而他領的審查費、出席費每次最高2000元,8年所得根本就不是廖婕妤所報導的600萬元。
廖婕妤辯稱在截稿之前,有改向師大吳姓教授詢問審查費、出席費等細節,估評審委員每件約有10萬元,吳姓教授作證表示,新聞報導出版前都沒有接到廖婕妤的電話,也不記得廖婕妤在報導前詢問相關事宜,且廖婕妤也無法提出錄音等證據;調查指,廖婕妤在被檢察官傳喚後才聯繫上吳姓教授,塑造報導前有查證的假象,戳破廖婕妤的謊言。
廖婕妤事後向蘇正德道歉,並表示願意在臉書粉絲專頁、電視台旗下的《三立新聞網》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甚至邀請蘇正德擔任新聞台解說專家,希望能求和解;但相關和解內容皆被蘇正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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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蘇教授本人今日也出來道出當初所受的不公平待遇(資料來源:蘇正德臉書):
「事件發生時,正是103/9/7中秋節前夕,我參加了食藥署的一項“餿水油事件仍屬綠燈的記者會”,基於學理依據,估算添加餿水油製成的豬油產品,因添加量不高,吃的時間又短,對全民健康不致造成太大傷害,最主要的目的想安定中秋前後,全台消費大眾對於不小心攝取到餿水油產品時引發的食安恐慌!之後連續兩天上了5個談話節目,其中以上了陳斐娟小姐主持的“五四新觀點”,感覺最惡劣,讓我極為不舒服!聽說她知道我要上節目後,馬上規劃一連串的羞辱我的橋段!?設計4,5位名嘴輪番,集體霸凌生平第一次上談話節目的“素人”一介平民教授,名嘴們從我讀日本名校博士身家開始一路進行人身攻擊?我要答辯時,講不到兩句,馬上被主持人打斷,不讓我有清楚解釋清楚的機會!甚至端出餿水油製成的豬油及肉鬆產品考驗我吃不吃?為了證實我講的話有道理的,當然吃了下去(結果到現在還不是活得好好的!),雖然當場馬上被名嘴冷諷潮痛罵一頓!(在台灣從來沒有看過這麼惡質的整人談話節目!?)隔天陳斐娟還打電話問,說我不是答應今天要再上節目嗎?怎麼黃牛了?我冷冷回了一句“不值得”,就掛掉電話!所以三立才會有“大口吃餿水油,年撈600萬”為標題加重誹謗新聞,經過一連串的網路消息蔓延,當時有多少網友傳來多少酸言酸語的謾罵文字,系辦接不完的抗議電話,連我走在路上或搭捷運,當時都會遭受陌生人到異樣挑釁的眼光看待!美國東海校友連署也認為我嚴重毀損校譽,要求當時的湯校長將我解聘,湯校長還煞有其事打電話給教育部,問這構得成構成解聘要件?教育部回說“學術論述”構不成,才發表“完全跟我切割”的公開聲明!我個人神經大條,還熬得過去,可是居然影響到家人,兒子們為我辯護,跟同學大吵幾場,內人因而斷絕跟外界聯絡,整天宅在家裡,鬱鬱不歡,得了憂鬱症,導致原先的宿疾惡化,去年8/17入院,再也沒有醒來過,不幸於今年1/11逝世!只因為立場跟媒體主張不同,三立電視臺就利用鋪天蓋地的第四權,對於手無寸鐵的一介平民,硬生生無中生有,極盡誣衊毀謗之能事,讓我個人幾乎家破人亡,身敗名裂!三立新聞台視‘’公理正義,平實報導‘’為何物?我的刑事附帶賠償及三立電視臺的民事連帶賠償條件如下:1.賠償588.2萬,2.在6大報頭版頭以名片大小,刊登三立電視臺及廖主播的共同道歉函,3.在三立晚間新聞及網路新聞連播6天的道歉函!三立電視臺對我個人及全家的傷害之巨大根本無法以言語敘述,再多的道歉及再高的賠償金,也已經無法恢復我遭受嚴重傷害的萬分之一,可是您可看到廖主播開出的和解條件有多欺負人,有多瞧不起人哪!?可見得財大氣粗的三立電視臺是如此的傲慢!?雖然三立電視臺的委任律師,在刑事庭時曾告知,民事訴訟可是曠時廢日,最好和解了事!我當場答說:沒關係!我明年7月退休,有生之年就陪三立玩這檔事吧!我覺得所有三立女主播判刑報導中,這篇最完整,提供各位親朋好友看看外,也順便帶出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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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媒體刻意操作,名嘴鳴鼓而攻,不明就裡的群眾也以民粹言論攻擊,就連東海大學也不明是非,只想切割了事,怎不讓所有專家心寒。之後再發生食安事件,哪個專家敢再出來說公道話?所謂專業就是撇除立場,只對理性的證據負責。容不得理性與公道話的台灣,將會是一個被理盲之業火吞噬的未來。媒體未盡查證之責,反倒在受調查之後,還想用謊話來脫罪,實在可恥。所幸司法還是給了蘇教授一個遲來的公道,而本專頁的成立目的,也是希望以正確的知識提供給大家,讓大眾免於被媒體、網路歪曲言論所誤導,所以欣見這一結果,也與各位朋友分享,希望大家對此來龍去脈有所了解。
毀謗罪構成要件 在 阿寧.SungNing Facebook 八卦
來阿寧講個故事給你們聽
有一種不如他的意,就會在背後搞別人的小人,
總是躲在電腦後面做這些小舉動。
很多人問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對方演戲演得很多,複雜到我真的很懶得解釋,但是為了避免對方還是一直誤導其他人還是必須說明一下。
簡單的劇情介紹一下好了,
一位可媲美奧斯卡導演的觀眾,想把妹,自己安排了一場英雄救美的老梗戲碼想搖贏得好感。
這傢伙來看台,不到五天就說想要送東西想要,以寄店到店的方式寄送到我家附近7-11,
結果,要到資料後,第五天卻直接從高雄跑上台北一直盧小說人正在7-11大老遠跑上來硬要我出去陪他吃飯見面。
可能有些人覺得沒什麼,但是以女生的角度,一個陌生的觀眾直接出現在你家樓下堵人,真的是很恐怖的騷擾行為。
拒絕見面以及拒收東西之後,對方就開始用分身帳號不斷的幫自己說好話。
一開始還以為這個人人品很好,才一堆人挺他,結果後來才知道這些全都是他的分身。(這時候還沒發現)
詳細類似的部分重複了很多天,就不多說細節了。
當然一開始,我很感謝他幫我不少實況上的設定,但是之後她被拒絕之後,就跑去帶風向,跟別人說什麼他是工具人被用完就丟之類的謠言。
一堆看圖說故事的人也不明究理跟風幫腔,也沒有自己去了解事情真相。
他被拔MOD的原因是他行為不檢,言語不當,很多實況主都知道,不好的MOD很影響一個實況台的秩序以及觀眾的觀感,
拔MOD之後他卻繼續在實況台的聊天室挑釁與爭執,只好永久BAN他讓他不會繼續干擾實況。
後來,他又說現任Mod得罪了別台實況主,安排朋友做球想再來個英雄救美戲碼
然後再開兩個分身,開始狂誇獎讚美狂推前任mod,幫他自己說好話,推薦他回去當MOD,好像得了沒有刀就會死得病
被發現是分身之後,發現自己本尊跟分身都被封鎖
就開第三個分身帳號開始謾罵,表現出自己沒風度的行為
你得到什麼?心裡的安慰?所以我也懶得在計較了
後續一個不受牽制的歐拉夫大招到處自己私密一堆人想要討拍拍
反而不知道自己小丑般的表現愉悅了台下的觀眾
你在粉專拍胸說你從不是個開分身的人
結果下一秒的分身4就出現在臉書裡
還因為ID太簡陋太相似被抓包
還整天想拿告別人毀謗來恐嚇別人要別人閉嘴
卻連誹謗的構成要件都沒搞清楚
釣魚不到還被觀眾抓包
直接被觀眾打臉
不替自己找台階下還繼續演戲
結果被看穿破綻,不領情就激怒了他
開始各種作戰計畫要毀了對方,
一有漏洞就想趁機點火、見縫插針
千方百計,各種分身想來誤導別人判斷,當大家都是笨蛋
結果被發現,全部分身帳號都來自於他自稱十萬的兩台電腦
被看破之後,開始惱羞,把當大家白癡,
硬要對方拿出正常人會嫌麻煩的複雜程序才能調閱的證據,說別人誣賴他
(有些東西用腳趾頭想都知道是誰了,根本不需要這麼麻煩。)
惱羞之後,只會開始嚇唬不懂法律的人,自以為少女時代,在那邊吉吉吉,想來嚇唬人
以為自己躲在網路上就不會怎樣的自信,到處騷擾,到處散佈不實言論
甚至誹謗,損毀名譽樣樣來,不斷的私訊找其他觀眾討拍。
而你昨天傳賴說不想吵了,還是背後繼續挑撥說壞話想搧風點火
可能也是跟分身一樣人格分裂吧?
我從沒要與誰為敵,沒有得罪誰沒有欠誰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在背後操控這場戰爭的是誰?
很多人都看得出來,
但是我相信,惡會有惡報
做人實在點,心胸要寬一點,風度好一點
別再繼續下去了,做這種對你沒好處的😒
人心不善,就算你高富帥也沒用
從來沒人想與你為敵
很多時候都是你自己在玩弄自己,露出馬腳然後自己被人討厭而已
被看破之後腦羞,
沒有水準,
也沒風度,
丟光男人的臉,是要怎麼把妹?
勸你的這齣鬧劇還是別再繼續下去了
我也有報案了
我只想好好開實況
我剛接觸實況而已,也一直在學習和改變,要求自己進步
雖然運氣不好遇到這樣的事情,
但還是很感謝大家的支持
也謝謝大家的鼓勵和指導
💪🏼愛你們
毀謗罪構成要件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八卦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對於使用他人頭像變造(捏假)有違他人身分的不實照片,變造者與散播者同為假消息同處分!
➥立法院公告(編號:R00573)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1月1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573
一、題目: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染病防治法、證券交易法、著作權法、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探討研析
近來媒體報導假新聞、假消息干擾施政、中國「網軍」製造假新聞有國安疑慮,引起各方重視,尤其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行九合一選舉,情況恐更加嚴重。行政院表示,將盤點法規,確立修法方向。本院委員亦已分別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以下爰提出研析意見:
(一)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其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
(三)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第9)屆委員為反制假消息提出修正草案者,其修正重點包括:
1.因應全球化、資訊化時代的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已不再限於實體,並已擴及至網路領域,有委員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2,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國境內之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予以處罰。有委員提案認為,假新聞、假消息屬於「謠言」的一種,為明確且有效規範、處罰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故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
四、建議事項
(一)依現行法律,針對網路上假新聞、假消息,已有各種處罰規定。惟查緝此種行為,各種網路平臺例如Facebook、LINE、Google等各有查帳號IP規定,公文往返耗費時間,而依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發通訊監察書的要件之一,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之罪幾乎未符合要件,另法院是否核發亦為問題。至於若為國外IP,尚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跨境偵辦,困難度更高。目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特別成立查緝假消息專責小組,其加強查緝之決心值得肯定。據報載,刑事警察局表示,該小組與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各縣市警局受理有關選舉人控告誹謗、網路假消息等相關案件,該局會派員專責協助地方警局,若公家機關或候選人直接到該局提告,會主動偵辦;依刑事警察局統計,至10月18日,各警局已偵辦移送選舉誹謗案件56件67人,其中屬網路不實言論,如假消息案件35件41人,目前已查獲包括總統蔡英文南下勘災時,雲豹車上官兵荷槍實彈等4件網路不實訊息,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爰此,藉由專責小組加強偵辦網路假新聞、假消息,以降低危害。
(二)行政部門目前建立政府資訊發布窗口,除透過發言人制度澄清外,另於網站上設闢謠專區,並適時發布新聞,包括宣導及處置假新聞等措施。而有關廣電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部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107年10月17日新聞稿,該會係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辦理,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本項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電視臺設立之自律規範機制應為事實查證,並藉此責成電視臺自我檢視其製播內容之妥適與否。就此廣電業者查核及自律機制,目前輿論批評尚有改善空間,亦即業者常未踐行新聞查證,導致現行新聞亂象。故NCC就此重要之監理項目,應持續督促業者加強自律規範內容,進而落實查證機制,據以報導正確新聞以打擊假新聞、假消息。
(三)因網路內容樣態多元,先進國家並未就網際網路制定單一規範,而我國應否制定專法進行規範,目前各方意見不一,行政院亦擬先盤點法規後再議。本院目前修正草案,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係擬將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明列為國家主權所及;而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則係為更明確將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予以規範。該二修正草案均可提高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規範之明確性。
撰稿人:呂文玲
毀謗罪構成要件 在 什麼是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在臉書按讚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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