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黨副秘書長張雅屏被以選罷法散播謠言罪判刑定讞,此案的偵辦過程荒謬絕倫,根本是政治凌駕司法的事件!
首先,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潘孟安疑似外遇一事,張雅屏曾向多方求證,甚至詢問不同黨籍的議員,確認本案具有可信之消息來源,且張雅屏在沒有公權力協助之下的查證結果,已包括具體事證,卻屢遭法官無視。
其次,在此案件中,部分文宣的寄發也有極大的爭議,檢方從頭到尾沒有證據證明張雅屏同意寄發文宣,就連張雅屏多次聲請調查其他具體事證,都遭到檢察官陳韻如以「與待證事實無關」極力阻撓調查。
再者,在檢方辦案的過程中,處處受到政治力的干擾與介入。例如103年10月14日潘孟安按鈴申告之後,當時的屏東縣長曹啟鴻隨即於10月20日陪同潘孟安拜會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張金塗,施壓要求限期查辦,辦案過程中更使用惡意誘導手法,以羈押拘禁、刺激情緒等手法,使證人精神崩潰,遂配合檢方推翻先前口供,甚至調閱關鍵錄影錄音時卻沒有。
對比類似案件,例如2014年民進黨南投縣黨部主委陳昭煜指控國民黨籍南投縣長候選人林明溱「胎哥鬼」、與已婚女性傳出緋聞,過程中不但沒有事證,最後案件從一審到三審均判無罪。
反觀張雅屏,有證人也有事證卻被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以選罷法散播謠言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二審則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更在日前駁回上訴,全案三審定讞。
難道現在民進黨的「黨證無敵」,法院也開始「顏色判案」嗎?這樣標準不一的司法,還值得臺灣人民信任嗎?
誹謗罪舉證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黨內互打,張顯耀告黃昭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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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去年 #張顯耀 跟 #黃昭順 都參加了左楠區立委的國民黨黨內初選,初選以電話全民調的方式進行, 但張顯耀不爽黃昭順在 line 群組裡轉發新聞,斗大的標題寫著:「當共諜無罪?張顯耀時任副主任 陸高官:要好好獎賞他!」by 兩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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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怒極,他表示此案早在 4 年前就不起訴確定,黃昭順此舉分明是要影響初選結果以取得出線機會,於是告黃昭順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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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順,網路熱度的代言人,總是為大家鎖定議題,帶來歡笑,八卦版的一顆新星是否會就此殞落呢?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先說結論,黃昭順無罪。
證人阿明說群組中散布新聞連結的帳號在他的手機上叫作「黃昭順3」,因為他的通訊錄存了 3 支黃昭順的聯絡電話,那帳號綁定的門號是昭順的。證人阿雅說黃昭順本人的帳號叫作「黃昭順♥」,他提出「黃昭順♥」邀請「黃昭順3」進入「KMT 高雄市左營區」群組的截圖。
黃昭順擔任立委時,名片上的確印著這個門號,阿明說他有打去過,有時是黃昭順有時是他的助理接聽,法官認為黃昭順把對外公開、非私人的聯絡電話交由助理保管,過濾來電也是很合理的,所以就算門號是黃昭順的,也無法排除其他人使用此門號的可能。
刑事案件從來就不是依事實審判的,也不可能做到完全依事實審判,只有上帝視角知道事實真相為何,所以在法庭上就看證據,有多少證據才能確定多少事實,這時候誰有提出證據的義務就很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既然張顯耀無法證明在群組裡轉發新聞的 line 帳號是黃昭順在使用的,那麼我們就不能說是黃昭順幹的。
▌沒有檢察官的刑事案件
咦,這個案子沒有檢察官欸!為什麼呢?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通常是 #公訴,國家會請檢察官幫忙蒐證上法庭,原告是檢察官,但如果大家 #有點錢有點閒怨念有點深 想要全程自已來,還可以選擇 #自訴,這時候原告就是民眾自己。
要注意的是,選擇自訴的話就一定要請律師,因為考量到民眾對法律、訴訟程序比較不熟,法官如果要花時間解釋,反倒造成審理速度變慢,裁判品質下降。
▌法白網內互打免費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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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認識法院和訴訟:打官司是否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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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從「特殊性關係」談誹謗罪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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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utdtcS
附上判決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自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誹謗罪舉證責任 在 曹長青 Facebook 八卦
權力者以訟止謗的可恥惡行
【摘要:一個撒謊成性、失去公信力,而對提出合理質疑的新聞從業人員或看不下去的知識分子動輒以刑事毀謗訴訟大刑伺候的政客,值得信任嗎? 如果這種政客告訴你司法改革是其執政的最偉大的職志,你會傻到相信嗎?別把大家都當白癡了?!】
正文:
江建祥律師:戕害司法者能主導司法改革嗎?
選舉期間,刑事毀謗罪的案子如雨後春筍。謀求大位的政治工作者常常採取所謂的「以訟止謗」的選舉策略,企圖利用擾人的訟爭,讓新聞工作人員或其他在公共論壇上經常發表言論者為了避免耗時耗費的訴爭而三緘其口,並依此達到充分的寒蟬效應。
公眾人物以訟止謗的可恥惡行
訴訟勞民傷財是屬凶事,對訟爭當事人往往造成無可彌補的金錢和身心耗費。筆者從事訴訟凡三十餘載,親眼目睹不少當事人因不堪訟擾和其所引發的精神折磨,而因此罹患癌症或其他不治重症的例子。
訴訟權屬於 「特別權利」(privilege)的一種。訴訟權和駕駛車輛的行車權同屬非絕對的權利。一個時常違規的駕駛者,他的執照在特定狀況下得以被中止或撤銷。同樣地,訴訟權也不得濫用,在特定情況下一個人的訴訟權可以被合理地限制。在英美法,一個經常濫用訴訟騷擾他人行使正當權利的人稱為Vexatious Litigant (訟棍)。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91 條對這種訟棍有明文的處置。加州法院得主動地或經過系爭對手的動議,限制訟棍的訴訟的權利。這些訟棍的名字通常會被造冊列管,除非經過首席法官的同意,他們無法遞送案件,違者並受藐視法庭的嚴厲處罰。
政治人物擁有特權,本來就處於較一般民眾有利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自己掌控的論壇和充分的話語權對批評者的言論做有效的反駁。握有這種優勢的政客,不思在公共論壇上做公平合理的論辯,竟然濫用訴訟,挾著他們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政治權勢對相對弱勢者進行精神和肉體的壓迫。這種美其名「以訟止謗」的政治手段,對這些擁有特權的政治人物而言,是一種極端可恥的無賴惡行! 誰是此類的無恥政客,他們心知肚明,社會大眾也可以很輕易地指認。(歡迎對號入座!)(賀德芬教授、林環牆教授、彭文正教授、黃光芹女士、張雅琴主播、安幼琪主持人還有最近的陳東豪主編等等, 你們辛苦了!)
法律不完善造成司法敗壞
造成刑事毀謗罪濫訴充斥的原因,在相關的法律曖昧不明,讓當事人和法曹有過大的不當操作空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針對刑法第三百十條刑事毀謗罪第三項是否違憲,曾經做出似乎企圖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的解釋。可惜為德不卒,在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大法官做了一種令人難以適從的解釋。雖然,大法官主張「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又稱合理查證原則)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再者,為了避免違反「刑事被告無需自證無罪」的原則,大法官又揭示如是解釋並未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但是,那「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的用語,似乎暗示行為人仍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確信所言真實的義務。要不然,一個堅持行使緘默權的刑事被告要如何「透過未曾呈堂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合理確信。
此外,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也未如美國聯邦法院在其1964年 的著名案例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375 US 254中將公眾人物和一般升斗小民做一明確的劃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一個公眾人物,將自己投射在攸關公眾利益的領域裡,企圖利用自己在公共論壇上的曝光率和幾乎無限制的話語權,去影響社會大眾對某些社會議題或爭點的意見。這種自己走入「熱廚房」的行為,無異於自動邀請社會大眾對他們公開批判甚或詆毀。換言之,活該! 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人只要沒有實質存在的惡意 (Actual Malice),他們對公眾人物有關公眾事務的批評,均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所謂的實質存在的惡意, 依據上舉的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判例以及加州上訴法院在 Jackson v. Mayweather (2017) 10 Cal.App.5th 1240, 中重新闡述的,指的是: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明知所言為誤或對於所言是否錯誤毫不在乎」。這種實質存在的惡意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所揭示的「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合理查證原則),簡直天壤之別。
完善的法律可以避免訟棍的濫訴,也可防止不肖的政治工作者企圖利用訴訟引發寒蟬效應
在美國公眾人物如果要對新聞從業人員或所謂的名嘴依民事毀謗(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或刑事毀謗 (Garrison v. Louisiana (1964)379 U.S. 64起訴,必須證明行為人有實質存在的惡意。 而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條,台灣的公眾人物如果想用「以訟止謗」的策略對付新聞從業人員或名嘴,只需證明行為人未盡合理查證,就可以刑罰伺候,逼迫其就範。(周玉蔻學姊應該最能感同身受吧?) 這種合理查證原則對新聞從業人員而言是一種枷鎖,因為新聞從業人員基於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有保護資料來源的義務,但是在司法公權力強制之下以及可了解的自保心理,新聞從業人員最終被迫地公布消息來源。 於是,以訟止謗所造成的寒蟬效應所及的範圍不僅止於新聞從業人員,還不當地及於「看不下去」的「深喉嚨」。 如此的寒蟬效應久而久之將完全扼殺媒體第四權摘奸發伏的神聖功能。
司法改革從刨根重新種植開始,不肖政客無權主導司法改革
審判工作是一項艱鉅而吃力不討好的任務。即使在民主成熟的美國,從事審判工作者也有誠信遭質疑的痛楚。 在美執業律師超過三十載,有很多機會聆聽審判者吐苦水。他們最大的抱怨是:不管如何小心謹慎,當審判或裁決的結果出爐之後,有一半的人會歡欣鼓舞地讚揚公義伸張,感謝上帝!(感謝法官的人卻不多!) 另一半人會聲嘶力竭地破口大罵司法不公侵犯人權 (沒有人敢褻瀆神明,說上帝不公!)
司法改革的重點在如何教化一般的社會大眾了解:人非聖賢更非神明,審判者只能在人的有限性內盡力而為,追求最大程度的人為公平正義。而真正的神的公平正義在這個充滿人性邪惡的人類社會,可能在人活的時候根本看不見。另外,主政者必須了解司法改革只能從根做起,也就是法學教育的徹底變革開始。 法學生從進入法學院的第一天開始就必須了解法學的訓練不是對繁複的法學體系的鑽研,而是常識的累積、邏輯思維的培養,以及最重要的公平正義理念的內在化(internalized)。不要告訴我:司法改革從改革法學教育是打高空,為時已晚! 最好的種樹時機不是春天、夏天、秋天,當然更不會是冬天。最好的植樹節是今天!不是嗎?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Do the Right Thing; Do it Right! And, Do it Right Now!
一個撒謊成性、失去公信力,而對提出合理質疑的新聞從業人員或看不下去的知識分子動輒以刑事毀謗訴訟大刑伺候的政治工作者,值得信任嗎? 如果這種政客告訴你司法改革是其執政的最偉大的職志,你會傻到相信嗎?You are insulting our intelligence! 別把大家都當白癡了?!
2019年11月2日於洛杉磯
——原載《台灣海外網》
【作者為加州執業的台灣人律師,前美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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