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祝 媽祖 林默娘 聖誕千秋 !
今天是
媽祖 林默娘 1054歲聖誕
媽祖於西元960年誕生於
中國福建泉州的湄洲島
媽祖信仰於西元1621年
隨中國裔泉州移民傳入台灣
從此成為中國裔台灣移民子孫
的精神信仰
也是台灣歷史的重要精神標竿
媽祖信仰的故事 蔡正元撰
媽祖,本名“林默娘”,
於西元960年農曆3月23日,
誕生在福建莆田湄洲嶼,
即宋太祖趙匡胤建隆元年。
其父“林惟願”擔任福建莆田的海防警察(都巡檢),
其母“王氏”育有ㄧ男六女,
“林默娘”是么女,
長兄名叫“林洪毅”。
“林默娘”八歲啓蒙讀塾,
即過目能誦,通曉詩文,鄉里視為神童。
“林默娘”十六歲時顯神異,
能通靈,預知未來,善觀海象,濳泳救難,
又通醫理,治病驅邪,
懂玄卦之道,有祈雨退洪之術,
且發願終身不嫁,救苦救難,
士紳鄉民視為通天神女。
“林默娘”二十八歲時,
父兄出海遇難,
“林默娘”緊急搭救,
兄獲救生還,父卻葬身大海,
“林默娘”濳海三日尋得父親遺體,
孝行動天。
西元987年,即宋太宗趙匡義雍熙四年,
農曆九月九日,“林默娘”思父甚哀,
端坐湄洲島海崖逝世,
世人視為羽化成神,享年二十八歲.
同年鄉民在湄洲島建立史上第ㄧ座媽祖廟,
叫“通賢靈女廟”奉祀,
俗尊“林默娘”為“媽祖”或“媽祖婆”。
自此隨著泉州漁民、船工、貿易商、軍人、移民
向外傳佈媽祖信仰。
媽祖先成為中國沿海重要民間信仰,
再則歷代皇帝賜封號不斷提升層級,
由“夫人”、“靈妃”、“天妃”、“天后”,到“天上聖母”。
這個歷史過程,
見證“林默娘”成為中國歷代信仰的偉大海神,
奉祀廟宇北至天津,南至廣東。
史冊記載,西元1122年,
宋徽宗宣和四年,給事中路允迪出使高麗,
媽祖顯靈庇祐,奏請賜廟額“順濟”,
在湄洲島建廟。
西元1405年,鄭和下西洋,
媽祖隨船保佑,信仰亦傳奉南洋各地。
這是官方正式記載,
媽祖的重大官方信仰事蹟。
西元1621年,
泉州海商集團領袖顏思齊率中國移民入墾台灣,
在雲林北港至嘉義布袋之間,
設立十個屯墾區 (當時稱:十寨),
這些台灣最早來自中國的移民大都是泉州人,
也都是媽祖信徒,
媽祖信仰隨之傳入台灣。
附記:
蔡正元立委出生雲林北港,家世歷代庶民,
為西元1621年隨顏思齊入台屯墾移民之後裔。
蔡父蔡秀山於長子蔡正元出生滿月時,
依媽祖信仰習俗,至北港朝天宮擲茭祈請媽祖賜名,
並收為“契子”,即媽祖乾兒子,
蔡父依茭卦之意,於媽祖廟牆上一碑石之
左上角最高處尋得“正元”一詞,遂以之命名。
由此一例,可見媽祖信仰在台灣深入人心。
林默娘遺體 在 蔡正元 Facebook 八卦
媽祖聖誕千秋
今天是媽祖生日
祝臉友平安順利
媽祖本名林默娘
福建泉州莆田
湄洲島東螺村人
自幼聰慧 善游泳潛水
能觀天象 懂醫理
但仍是樸實的閩南女子
媽祖組織海上救生大隊
救人無數 遠近馳名
宛若神仙
媽祖的父兄是海防警察
卻於巡海時不幸溺水
媽祖躍海救難
只救回兄長
媽祖潛海三日
僅找回父親遺體
無法喚回父親生命
媽祖思父心傷
於同年在海涯仙逝
卻不斷傳出
媽祖海上救人的異象
鄉民因此建廟奉祀
信徒傳遍中國沿海
媽祖於是成爲中國海神
也是中國第一位
道成肉身的神明
嚴格來說
媽祖信仰是民族信仰
不是宗教
當然非道教 亦非佛教
媽祖本人也與佛道無關
但被佛道兩教引為教內神明
也有許多民間傳說
與媽祖無關
但也附會在媽祖身上
歷史演變
媽祖已成爲東亞地區
海神及母親之神
林默娘遺體 在 趙國涵 Facebook 八卦
#號外號外下午四點半國涵在56台
#新聞大白話談陳同佳案喔
#歡迎收看完55台1530追擊社會線
#轉到56台跟上國涵的腳步
2018年2月發生在台灣的港女箱屍案,
演變成2019年的香港陳同佳送台案,
10月23號上午,也就是今天,
嫌犯陳同佳在香港獲釋離監。
🔜該不該回台受審呢?
案件紛紛擾擾,
主權跟法治的激辯,
今天律師娘不談政治,只談法律。
#陳同佳案牽涉哪些法律
#除了政治口水如果你知道實質內容
#再繼續看下去
#法律層面你該知道的
#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上午09整點10整點下午1530TVBS55台
#歡迎收看港女箱屍案過招特別報導
☑️刑法地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是 #屬地原則
只要台灣主權所及領域,
及其延伸範圍所發生的犯罪,
不論行為人被害人國籍,
不論犯罪種類,
不論侵害法益,
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刑事案件誰來管
領土管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
國籍管轄: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本國犯案
普遍管轄:普遍性威脅犯罪(例如恐攻)
所有國家都可以管
結論:
港女箱屍案,台灣具有 #領土管轄權,
但嫌犯跟被害人是香港人,
因此香港有 #國籍管轄權,
這邊產生管轄權的競合,
一般國際法案件,
當嫌犯在犯罪地時,以領土管轄為優先,
台灣雖享有優先管轄權,
但現況是無法行使,得提出協助請求,
但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港人港審。
☑️怎麼叫做跨境執法?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
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什麼叫領域?
所謂的領土,
包括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以及延伸領土。
浮動領土:國籍船艦或航空器,
移動到哪都是我國領土。
延伸領土:我國在外國設置的領事館或大使館。
大使館的區域範圍之內,
也是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結論:
所謂的跨境執法,
就是跑到別的國家/地區的領陸、領海、領空,
浮動領土跟延伸領土,
進行搜索、扣押、拘提跟逮捕。
🔜換言之,
只要非上述地方的模糊地帶,都不算是跨境執法。
舉例:2016香港水泥封屍案,
香港請求台灣幫忙抓嫌犯,
但因為台港沒有司法互助,
所以香港警方搭機來台,
跟台灣警方在空橋交接嫌犯。
不過水泥封屍案跟陳同佳案有背景上的不同:
1.上次是香港人要求台灣把香港嫌犯還給他們,
這次是台灣人要求香港把香港嫌犯交給我們,
干涉程度不同,
地方也好,國家也好,
沒有一個主權實體,
會把自己尚未定罪的公民,
交給另外一個地方來關押。
2.
當時4名香港疑犯潛逃台灣後,
港警3月31日就向刑事警察局要求協助,
刑事局向移民署確認過後,
發現4人在3月11日入境台灣,
但由於台港之間司法互助不完善,
移民署只能以證件到期,
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遞解出境。
但這一次陳同佳是香港公民,
他沒有簽證的問題,
沒辦法用同一招讓他被趕出香港,
加上他是已經服完刑期的出監人士,
法律上就是自由人,
國家沒辦法任意剝奪跟限制他的自由。
3.
由於司法互助是國家對國家,
過去台港的接觸聯繫,
一直都是私底下,
透過個案簽署備忘錄或者協議,
所以這次台灣如果態度強硬,
恐怕傷害台港警方長久以來建立的默契,
移交一定得透過協商的方式,
讓香港政府同意,
用比較沒有爭議又尊重雙方主權的方法,
巧妙的讓台灣警察帶回嫌犯。
☑️香港在做的是什麼
#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修的就是這個法)
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犯罪,
依照此法,香港跟其他國家可以進行司法互助,
目前香港政府在經過立法會的同意後,
跟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人犯的協議,
問題出在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
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部份的政府呢?
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不適用前述條例,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也才有了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
這個草案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廢除,
未來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就不用再經過立法會的同意,
就可以依法把任何人移交去台灣,
也可以移交去大陸。
📍結論:陳同佳的案件,引發兩派意見。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司法獨立,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
卻因為政治考慮拒於門外,等於是行政干預司法,
將會造成台灣司法主權遭受侵害。
🔖執政黨認為港府 #用投案來包裝移交嫌犯
台灣如果收了人,
等於變相支持港府送中條例修訂草案,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未來有一天香港政府或是大陸政府,
可能會要求移交台灣人過去,此例不可開,
執政黨要求循 #司法互助途徑,
代表執政黨堅持台灣對香港是國家對國家,
國際議題,要走司法互助途徑,
而不是讓台灣香港變成境內犯罪。
因此面對帶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案件,
執政黨這次態度強硬,
不過這樣的堅持,似乎並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
恐怕也導致蔡政府觀感不佳,
更可能影響選情。
☑️過去這類案件怎解
#美國賓漢頓大學命案
跟港女箱屍案幾乎同時,
2018年3月,
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一名22歲女學生Haley Anderson,
被一個約會過的同校生Orlando Teircero殺害,
兇嫌在美國殺人之後,
在屍體尚未曝光之前逃回自己在尼加拉瓜的老家。
由於美國與尼加拉瓜沒有簽訂引渡條款,
而Tercero又同時擁有美國及尼加拉瓜雙重國籍,
因此尼加拉瓜政府有權不引渡犯人到美國受審,
而在尼加拉瓜所受的刑責也會比在美國輕。
📍結果:
美國用特殊個案形式,
嘗試向尼加拉瓜申請犯人引渡,
目前還沒有進展。
#日本人形娃娃宅配箱屍案
鄰近國家日本也有類似案件,
2014年大阪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宅配運屍案,
一名日籍護士被日裔巴西籍的女同學殺害,
遺體被裝進兩公尺長的紙箱,
用宅配從大阪寄送到東京,
兇嫌還盜用死者的護照,潛逃到上海。
最後東窗事發,
被日本警方通輯的兇嫌向上海警方自首,
被依「非法入境」的罪名遭拘留,
這起案件跟港女箱屍案情況類似,
只有在日本才有足夠證據起訴兇手殺人,
但大陸與日本並沒有引渡條款,
加上兇嫌本人為巴西藉,
原本外界以為嫌犯會被遣返回巴西,
而巴西這個國家,
從來不會引渡自己的公民到外地受審,
所以只要能回到巴西家鄉,
嫌犯就可以完全躲過法律制裁。
📍結果:
日本大阪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成功的把嫌犯引渡回日本受審,
從發現屍體到引渡回日本,
一共花費了2年8個月。
#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2010年3月,印度裔英國籍的商人林克穎,
開車撞死黃姓送報生,
在台灣被判刑4年定讞,
卻在發監執行前變裝出境逃回英國。
這起案件台灣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
最後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
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
改判不用引渡,全案確定,
雖然台灣在爭取人犯的部分看似輸了,
但至少爭取到英國針對個案跟台灣簽署引渡備忘錄,
也寫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結論:
當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升溫到國際之間,
很多時候比的是國家大小跟外交手腕,
當這兩個地區彼此對於主權歸屬有所質疑,
恐怕很難在法律歸屬上取得共識。
陳同佳案,倘若港府率先拋出【給人】,
於法,台灣當然能收,問題在於【怎收】。
最實質的做法是,
採取能夠宣示我方主權的方式把嫌犯帶回來,
後續持續提出我方訴求,
與港簽署備忘錄或引渡協議,
確立日後類似案件的遊戲規則。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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