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藝術而藝術】
這可能是現代藝術史上最著名的一場訴訟案。
『為藝術而藝術』(l'art pour l'art,英文:Art for art's sake)的主張是法國作家高提耶(Théophile Gautier,1811-1872)在1835年發表的唯美主義長篇小說《莫班小姐》(Mademoiselle de Maupin)中率先提出。他認為文學可以不顧社會道德主張,文學藝術毋須反映社會問題,藝術家的價值在於追求完美之形式。
這般言論在當時仍歌頌英雄榮光新古典主義的法國社會看來格格不入,但卻大大影響後世藝術理念,將日出景象畫得朦朦朧朧一蹋糊塗的莫內是其一;始終任性堅持,下筆不求具象,為後世抽象表現奠定先基的惠斯勒又是其二。
作為19世紀美國最前衛也最重要的畫家,詹姆斯.惠斯勒(James McNeill Whistler,1834-1903)當然自有其能耐。雖說他活動範圍多在倫敦,24歲後未再返回美國,平生爭議也不少。最有名的例子大概是1877年的那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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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導火線是英國權威藝評家羅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 )發表了對惠斯勒苛刻無情的批評(哪個藝評家的〝自以為〞評論不是如此?翻白眼ing),尤其是針對惠斯勒約莫1875年所作《黑與金的夜曲》(Nocturne in Black and Gold – The Falling Rocket )。
羅斯金認為格洛斯維諾畫廊的老闆(Grosvenor Gallery)林賽爵士(Sir Coutts Lindsay)根本不該展出惠斯勒作品,然後又批判惠斯勒缺乏教養、幾乎是詐欺群眾,還說自己雖見過一些無賴,但卻沒聽過有花花公子對觀眾臉上丟罐油漆還敢要價200個金幣(guineas)。
換句話說,惠斯勒當場變成一個〝缺乏教養又生性浪蕩的詐欺犯〞,再者羅斯金粗糙刻薄的評論更顯示他身為藝評家的傲慢與既得利益者的優勢。
不像莫內在1874年被另一位藝評家藝評家路易.樂華(Louis Leroy)羞辱時,再生氣也只是在戈柏瓦咖啡館(Café Guerbois)內咆哮翻桌,或者只能夜深人靜時邊咬棉被流眼淚還邊懷疑人生,惠斯勒火速以毀謗罪名一狀將羅斯金告上法院,並且要求賠償名譽損失1000英鎊。
這下子整個倫敦都沸騰了,藝文界人士立馬選邊站,連老百姓也都跟著報紙報導認真看熱鬧。
羅斯金是甚麼人物?人家是牛津大學斯萊德藝術學院第一位教授,並在此成立羅斯金繪畫學院(Ruskin School of Drawing),是維多利亞時代舉足輕重的藝評家,也是拉斐爾前派(Pre-Raphaelites)擁護者。當時他的評論被許多人奉為圭臬,簡直是神一樣的存在。
但對手也不是好惹的角色。
惠斯勒從小個性嬌慣,從西點軍校被退學後才轉向繪畫,始終堅持『為藝術而藝術』的唯美主義,認為藝術應該獨立存在,純粹訴諸感官,不需要加諸無關的道德和感情因素;對他來說,藝術就是藝術,千萬不要囉嗦更不要說教。
這兩人大約生來便八字不合,無論是藝術主張或政治立場都相差甚遠。
羅斯金是社會主義者,關注社會公平與政治問題;惠斯勒從不認為藝術應該符合所有人喜好和品味。羅斯金批判工業資本主義與政治經濟功利主義;惠斯勒卻以朦朧唯美的效果美化了倫敦泰晤士河畔的醜陋工業景觀。
你說,對於亟欲撻伐萬惡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者羅斯金,要如何忍受惠斯勒這些斑駁模糊又完全違反他理念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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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盤問對答可以顯示出兩方如何尖銳對立和各持己見。羅斯金找來霍克爵士(Sir John Holker)作為辯護律師。
霍克:「請您說說《黑與金的夜曲》(Nocturne in Black and Gold – The Falling Rocket )主題畫的是啥鬼?」
惠斯勒:「這是一個描述夜晚的作品,描繪柯瑞莫納花園(Cremorne Gardens )的煙火。」
霍克: 「咦?不是柯瑞莫納花園的景色嗎?」
惠斯勒:「如果要稱它為柯瑞莫納的景色,肯定會讓觀者很失望(哄堂大笑)。這是一種藝術安排(artistic arrangement),所以我才叫它〝夜曲〞啊!」
霍克:「那你究竟花了多少時間完成這幅作品?」
惠斯勒:「我大概花了兩天,第一天開始畫,第二天完工。」
霍克:「瞎米!才花兩天工夫竟敢開價200個金幣?!」
惠斯勒:「那你就錯了,我的要價包含我一輩子的心血與知識。」(驕傲抬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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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惠斯勒算是贏了面子→法庭判他勝訴,但也失了裡子→原來要求的1000英鎊賠償金只剩下1法辛(farthing),而且訴訟費用必須由雙方分攤。1法辛價值僅有1/4便士(penny)。如此低廉的賠償金也說明陪審團對此事件的複雜感受。
惠斯勒原本財務狀況就不佳,整個官司打下來更是雪上加霜,於是官司贏了,但他也破產了。話雖如此,惠斯勒還是很得意地在這法辛錢幣上鑽了個洞,掛在錶鏈上昭告勝利。羅斯金的處境也沒好到哪裡去,輸了官司之後,曾經在藝術界權傾一時的大老,卻自此健康與地位迅速消頹,並淡出社交界。
惠斯勒破產後只得變賣房產,並且為了生活,接受委託遠赴威尼斯創作蝕刻版畫。在威尼斯的14個月中,他創作超過50幅版畫、幾幅《夜曲》、一些水彩和100多幅粉彩作品,以嶄新手法雕砌出威尼斯的精緻迷人面貌,並獲得眾多好評。甚至連向來反對他的人也認為他是繼荷蘭大師林布蘭之後,最傑出的版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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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懈於追求『為藝術而藝術』,惠斯勒另一個極致維美的代表作品還有他在1876-77年為贊助人-英國船王萊蘭(Frederick Richards Leyland,1831-1892)設計的《孔雀廳》(The Peacock Room )。《孔雀廳》作為船王豪宅餐廳,主調為金色與藍色的協奏曲,華麗夢幻、高度裝飾,充滿異國風情,現存於華盛頓特區『弗利爾藝廊』(Freer Gallery)。
雖說威尼斯系列作品有助於恢復惠斯勒聲譽和事業,但他的技法高度在當時卻是被低估了,羅斯金就是其中代表。惠斯勒在作畫前先將畫布染上色彩,並稀釋油畫顏料,改變油畫媒介,讓效果類似水彩那般影綽隱約,創造了油畫另一種表現方式。
另外他賦予繪畫音樂性,以音樂術語為畫作命名,探索音樂與藝術表現調性上的和諧。這些藝術理念和技法影響歐洲和美國兩代藝術家,同時與現實主義、印象派和象徵主義畫家彼此密切聯繫,交換意見和理想,更別說前衛手法為20世紀畫家走向單色抽象風格開創了先鋒。
正因執拗與任性,惠斯勒所成就的藝術果實,絕對比羅斯金想像中來得豐碩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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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Junie Wang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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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二二八事件爆發於2月28日。
事實:
天馬茶房的緝菸事件,是發生在2月27日。官方之所以用2月28日命名二二八事件,是因為就在這一天早上,民眾闖入專賣局台北分局,當場打死2人、毆傷4人。隨後並繼續前往總局和前後任的專賣局局長私宅行兇,只是因總局已有防備、前後任局長也正好不在家中,才沒有釀成慘劇。2月28日,是群眾開始無差別使用暴力的開端,這是「二二八」的原始意義。
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個事件,就會有不同觀點。好比說共黨系統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就是以2月27日來命名的,他們當然不會承認28日群眾有什麼不合理的行為,要說群眾的道德至高點,拿27日的事情來講才是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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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是專賣局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事實:
當時被追打的,反而是專賣局的查緝員與隨行警察。
延伸資訊:
我們現在認知的天馬茶房緝菸事件的樣貌,主要是來自一個藝術作品,也就是黃榮燦所製作的版畫「恐怖的檢查」。在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主動朝著民眾開槍的便裝緝私人員,也可以注意到,畫面中也有一群手持長槍、身穿制服的人,用槍托敲擊民眾。民眾則毫無招架之力,只能逆來順受。
實則現場的情況是完全相反。
從法庭供詞還原案發現場,6名查緝員、4名警察,並非人人帶槍,這是因為陳儀禁止在市內查緝時帶槍,偷帶的拿的也是手槍,不會大張旗鼓持長槍。他們來到天馬茶房時,就跟我們現在看到警察在夜市抓攤販一樣,警察還沒到,攤販早就望風而逃,只是當天逃得急了,地上滿是私菸,而林江邁一介婦人,跑得慢了,這才被抓到。
在發給林江邁收據的同時,旁邊已經有人開始鼓譟不滿,並扔擲石頭物品,一名查緝員急忙甩開抱著他不讓走的林江邁,這才用槍托敲擊她頭部,他在法庭上辯稱林江邁可能是被旁人丟的石塊擊中,但法官沒採信,判了他4年6個月。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刑度頂天,再加上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才會判到四年六個月。在刑法中,殘人肢體或五官致難以回復正常的傷害行為會被歸類為「重傷害」,除此之外從皮破擦傷到摧筋斷骨的事件就會落入普通傷害的範圍。而以槍托擊傷頭部在普通傷害的刑度要能頂天,這並不能算是很尋常的裁量。
另一名被群眾追打的查緝員,姑且不論他是鳴槍示警誤殺路人還是慌忙逃命中還不忘蓄意謀殺了一名看熱鬧的民眾,同一個審判庭中,他居然被判了死刑(上訴後改判10年)。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故意殺人罪才是十年以上。無論是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這是故意殺人罪才會達到的刑度。要判到死刑,更是必須其行為達到窮凶極惡、人神共憤的程度。而地方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判,與其說是針對事實的量刑,更像是對民眾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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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3:二二八事件是外省人與本省台灣人之間的衝突。
事實:
狹義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資產家與圍繞著資產家謀生的底層民眾,反撲左派計劃經濟性格強烈的陳儀政權。而同樣是本省台灣人,農民、工人就沒有參與進來。
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還要包括了「反對陳儀的陣營」與「陳儀政權」之間的鬥爭,以及「反對陳儀的陣營」他們彼此之間的內鬥。而反對陳儀的陣營中,並不只有本省台灣人;站到陳儀這一邊的,也並不都是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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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4:二二八事件起因是「官逼民反」。
事實:
官逼民反說,無法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農民與工人並沒有參與動亂,甚至到了事件後期,工人還站到了陳儀這一邊,跳出來反對由民間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擬定的處理大綱。
而既然衝突的雙方從來也不是「本省與外省」,則官逼民反說,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暴民不只是攻擊官署,還要針對性的攻擊外省人。
延伸資訊:
天馬茶房周邊是私菸銷售的大本營,有銷貨當然就有供貨的,有供貨的當然就有走私的,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歸,他們也會把本地貨運回去賣,整體是一個跨境的走私集團。與台灣對接的,主要是對岸的福州、廈門,另外還有香港、沖繩、日本、朝鮮,最遠也有中國東北。
你可以注意到,這些地方都是二戰時大日本帝國的勢力範圍。走私集團最早的源頭,可以追溯到五四運動時所盛行的抵制日貨運動,導致日貨進口地下化。當時日本對中國還享有領事裁判權,大量的台灣人就以日籍的身份,進入中國沿海的城市大搞偏門,中華民國的警方抓到了,
也只能送當地領事館。中日關係惡化後,日本政府繼續支持這些人在沿海的武裝走私活動以打擊中華民國的關稅收入,因為關稅收入是中華民國當時僅有的穩定歲入。早在此時,台灣的走私集團,就和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有過精彩的交手紀錄,走私集團一度幾乎被消滅。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正式宣戰,撕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但此時沿海城市基本都已經被大日本帝國佔領,走私活動更為直接。在長達二十多年的過程中,兩岸的資本家建立起了檯面下的通商管道,這個模式在戰後繼續運轉,只是台灣已經易主,原本支持走私的大日本帝國已經垮台,換了走私集團命中的煞星陳儀上台。在陳儀延續日本時代的政策,以專賣收入作為台省主要財源之一的大方向下,陳儀嚴打走私的作法,就激起了走私集團的反撲。
這就是我們在事件初期中看到的,專賣局受到民眾針對性的攻擊。
這些人中有一大部分是在中國沿海做偏門的,在戰後滯留中國沿海各城,遭到當地居民與政府報復性的清算,在官民聯手迫害下,狼狽逃回台灣(他們並不知道經費與美方船隻是陳儀安排的),也因此在二二八事件中,特別針對外省人攻擊。
在事件的初期,準確的講是1947年的3月2日以前,陳儀就透過當時的商會會長蔣渭川,以絕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優厚條件,勸退了其中的絕大部分。狹義的二二八事件,到此基本算是結束了。
而陳儀拿這批人束手無策的狀況,暴露了當時陳儀政權實力的空虛,反對勢力趁機蜂起,這就是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這些人中,有表面上是台籍日本兵實際由共產黨領導的、有潛伏在三民主義青年團中的共產黨份子、有美國支持的知識份子、有國民黨內反對陳儀的派系、有親日的勇武派、有地方的實業家、有前述的走私集團、有因為侵佔日產與陳儀政府發生糾紛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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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5:戰後,外省人抱持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於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
事實:
當年中華民國派來接收台灣的外省籍官員,都是與日本有深厚淵源的人,與說日語的台灣人溝通,完全無障礙。陳儀本身更是如此,他不但早年留學日本,娶了日本太太,他在來台灣之前的福建省主席任內,就飽受輿論攻擊他「親日」。任台灣行政長官時,還因為留用日本人太多、又把日本時代的台籍官僚(含警察)大部保留了下來,被台灣人一狀告到蔣介石那邊,說他重用日本人、歧視台灣人。
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的,主要是兩種人,第一是當時的本土派,特別是在日本時代大受迫害的本土左派。第二,則是堅定的親日份子,他們看不慣那些原本在日本政府服務、卻跑去中華民國繼續做官的叛徒。
延伸資訊:
弄清楚這一點,就不會弄錯像是陳朝輝這種案件。
陳朝輝,台北工業職業學校礦冶科畢業,自己與妻子兩人在日本時代都是國語家庭出身,父親為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畢業生。陳儀治台灣後,陳朝輝受到臺灣省煤礦公司基隆煤礦的重用,在1946年11月升助理工程師。二二八期間,在21師尚未登陸前,曾經收留一對外省夫妻在家裡避難。3月14日,陳朝輝回煤礦公司上班,遭到身穿黑色軍服、說日語的數人帶走。屍體發現時是用日本軍用綁腿布矇眼,嘴中塞棉花,手反綁在後、絞鐵絲,腳也用鐵絲綁著,還綁一塊石頭。(資料來源:《基隆雨港二二八》,頁58-60)
現在主流見解卻還是認為此案是國軍整21師在清鄉時幹的,連家屬都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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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6:國民黨政權以「漢奸罪」清算原是日籍的台灣人。
事實:台灣人「不適用」漢奸罪。
為此,司法院還曾在民國35年做出了一則司法解釋,明令:
「台灣人民於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間內,基於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事實上,當年陳儀是用的是戰爭罪,而不是漢奸罪,來處理像是辜振甫、葉廷珪等人涉及的案件。
差別在於,漢奸罪會連帶沒收財產與禁止擔任公職(即使無罪亦禁止擔任公職,這是因為有所謂雙面諜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辜家依然有錢,而葉廷珪後來可以馬上出來選舉。
在當時的人眼中,用戰爭罪處置這些人,其實是一種把這些人保護起來、免受戰後仇日者迫害的做法。
由於陳儀是台灣行政長官,權力比一般省主席要大得多,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是可以發布台灣一地適用的法令,真的把這些人以漢奸罪處斷。但陳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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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7:外省人壟斷權位,台灣人因為不會講國語而被歧視,難以擔任公職,擔任公職的,薪水也只有外省人的一半,差距比日本時代相較於日本人還大。
事實:
相較於日本統治時代的五十年,台灣人擔任公職的比例,無論是高中低階,在中華民國時代的第一年都是瞬間爆量。日治末期,台籍僅佔整體公務員的55.53%,這個數字到了二二八事件當時,已經來到了72%。
國語、中文不好沒關係,只要肯學,陳儀大量開辦了在職中文補習。此外,當時的政府公報都是中文、日文雙語發布。反而是因為當年公務員待遇不好又經常欠薪,大量的台灣人寧可待在民間也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務員,這個現象最明顯的是在醫務人員,還引得長官公署發布署令,棄職或違法兼職的醫務人員,不發給開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維基百科中的二二八事件條目中,引述李筱峰《解讀二二八》,稱:
「監察委員何漢文在1947年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服務機會不均等,如各機關高級人員以外省人居多,而臺灣同胞每多屈居下僚,所得待遇高低尤不公允』」
這是一段偽造的資料,何漢文根本沒有說過上面的話,他原文反而是「稱讚」長官公署時期任用台胞狀況已經大幅改善:
「此固較之日本時代十一萬公務員中僅有台胞簡任者一名、薦任者六名已顯有進步,然此後台省既重歸我國國土,自應設法培植其本省高級幹部人才,以求糾正過去之偏頗現象也。」
(資料來源:〈臺灣二二八事件(2)〉,《國史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02/0031)
至於薪水的問題,由於薪津都是法定給予,並不會出現同一級職,只因為省籍不同所得就有差異。
延伸資訊:
硬要說的話,同一級職的台籍公務員與外省籍,要新津出現差距,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領外派加給的外省人。但這一種人僅限於受長官公署出具公函特別邀約來台任職的外省人,台籍非外派,當然沒有加給。
第二種,是因為部分在台機關,是中央機關,好比說郵政。由於中央不像陳儀那麼好說話,堅持這些郵政人員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任用,雙方就僵持在那邊,在爭議解決之前,為了維持機關運作,只能先將這些人先掛在省底下臨時僱用,這部分的確就會出現「臨時雇用者的薪津」與中央「正式雇用者的新津」有所差距。但這也僅限於中央在台機關,並且也不是因為省籍差異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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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8:來台的外省官員都貪污腐化。
事實:絕大部分的所謂貪污案,都是張冠李戴。
這些不只職稱、事件,連名字都會寫錯的報導,之所以能夠引用至今,是因為這些報導並不是登在台灣境內的報紙,而是透過共產黨的宣傳系統,發布在上海。當年的上海民眾並不了解台灣的政局,後來台灣的黨外人士不知為何又大量引用共產黨的宣傳資料來理解二二八事件,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延伸資訊:
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李卓芝貪污案」。
這個案子是要指控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的女婿李卓芝,在擔任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的任上盜賣印刷機、貪污兩千餘萬的事情(請參閱維基百科二二八事件條目)。
事實上,李從未當過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他是專賣局台北分局的分局長,上任幾個月,就因為沒能留住日本員工和發生一件底下人的貪污案而引咎辭職。在他辭職的時候,印刷紙業公司(那時還不叫這個名字)還未成立,還是日本員工繼續經營的監理階段。印刷紙業公司(昭和纖維加臺灣紙業株式會社)的總資產價值大概只有44萬台幣左右。
而且此人也不叫李卓芝,他叫李卓「之」。
原始爆料者寫錯後,後面所有人不查證照抄,這個「之」就一路錯到今天。台灣本地的報紙有提到此人的可都沒寫錯。這個案子在台灣本地的資料不存在。
其他如葛敬恩侵吞黃金案,侵吞黃金的其實是美軍。在上海變賣,所以案件從上海紅回台灣,台灣人並不了解。此軍官最後在美受審,日方證人,也就是送黃金的日軍,也押到了美國作證。辯方律師攻擊日軍對美軍有偏見,供詞不可信,最終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差兩票,嫌犯無罪獲釋,此事不了了之。日本人想在遣返中間得到方便,行賄一個地方官員、還只是個秘書長,根本無用。
再如陸桂祥夥同裘區長變賣日方物資獲利5億元台幣(一說1億)、放火燒縣政府煙滅證據案。
此案件是上海媒體爆料的,用的幣值是「法幣」,現在幾乎所有引用的人都將它自動換成台幣,也就是誇張了30倍到50倍。當年度台北縣政府總預算僅有2億台幣。
此外,縣政府失火,是貪污案件見報之後4個月才發生的事情,而且起火點是三和銀行,縣政府是被波及的。
陸桂祥的案子,其實是原告變被告。
縣長舉發底下的區長貪污,區長逃回上海後,上海媒體(上海聯合晚報,背後金主為中共上海局)再爆料這些貪污都是縣長指使區長幹的。
這名區長,是如假包換的共產黨員,化名裘伯紀,本名裘振綱。此人大有來頭,因為他的媽媽是辛亥革命元勳尹維峻,包括裘自己和他的妹妹,都是忠實的共產黨員。妹妹化名「左克」,就是「左派布爾什維克」,1941年跟日軍作戰死於河北,才21歲。這樣一個有字號的角色曾經來過台灣,台灣幾十年來居然無人發現,可謂無能。
而會引述以上這些案件,用來論證長官公署官員貪污腐化的人,他們最原始資料來源,其實都同一筆:
張琴,〈台灣真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1991年版,頁141-143。
執筆的人叫做張琴。但這是筆名,他真名叫做胡允恭。長官公署時期化名胡邦憲來台任職,擔任宣傳委員會委員兼圖書出版組主任,他來寫長官公署貪污,感覺上就成了長官公署內部的人爆料自己人貪污,實則他是資深的中國共產黨員。
他透過共產黨在上海的地下刊物《文萃叢刊》發表,反正是在上海爆料,隔著台灣海峽,上海輿論界也搞不清楚臺灣到底怎麼樣。我們現在也輕信他的資料,只是以前上海人隔著的是空間,我們隔著的,則是時間。
(資料來源: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續集》,頁23-50。)
而真正比較確實的貪污案,基本都是監察院自己舉發的,後來有些判有罪,而一般會被引述的,反而是那些被判無罪的,而且幾乎不見有人會去看判決書,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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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9:外省政權掠奪台灣的物資。
事實:由於美國不願意讓日本負擔戰爭賠款,因此將海外的公私日產充當戰爭賠款賠給了中華民國。
延伸資訊:
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最早可追溯到〈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確立了索賠兩大原則,即要求日本以工業設備及產品等實物賠償、賠償應以日本人民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為前提。
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向美國大使館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本在華經營之事業,以抵償日本侵略所受之重大損失。美方回以「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對中國政府將之沒收一事並無異議。」
(資料來源: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頁35-36)
而日本在台灣之公私財產能否視為上述所謂「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魏德邁為此請示美國陸軍部。美方則回覆,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對台灣地位的安排,台灣視同其他日本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業已回到中國的控制。
(資料來源: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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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0:國軍駐軍軍紀敗壞。
事實:
部隊一定會有軍紀事件,但客觀地來說,當時所謂軍紀敗壞,並不見得真的是軍人所為。因為當時正值戰後,大量軍人被裁員,而許多並非軍人的平民,也喜歡穿著軍服到處走,甚至是打著軍官之名招搖撞騙,舞刀持槍者亦所在多有,一般老百姓根本難以區分真假。當時的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都曾經下令嚴查,禁止一般老百姓穿軍服逛大街。
而那些由真正軍人犯下的嚴重軍紀事件,當事人幾乎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受審後直接槍決。
延伸資訊:
軍服除了耐穿之外,由於當時大眾運輸都有軍人票,只要穿軍服、或是假借復員返鄉的名義,就能獲得許多優惠,因此大家趨之若鶩。
「案准國防部本年十一月廿九日勤憲軍字第二八一四號公函開:「查取締非軍人穿著軍服,迭經政府明令禁止,並飭由憲兵司令部登報公告在案。近查,軍人服制改革以來,各地文職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學生,競好奇異,常有穿著軍服及類似軍人服裝者,實屬淆亂軍容,亟應禁止。除分別函呈外,相應函達,即請通飭嚴加制止為荷」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
(資料來源:〈電各縣市政府為奉令制止公教人員穿著軍服,轉希遵照〉,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夏:1,頁14。)
另引三則民眾冒充軍人犯案的報導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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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本市近常發現有冒稱憲兵之歹徒,持刀執械,藉搜查密藏武器名義,侵入民家行劫。憲兵隊據報,派員嚴密調查,於十月九日有流氓林軍先一名,匿局本市北門街民義旅社,冒稱憲兵特派員,犯案累累,作惡多端,已由憲兵隊捕送有關機關究辦。(資料來源:〈冒稱憲兵,歹徒就逮〉,《民報》,194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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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在左營方面,惹起的海軍軍人之不法行為,尚未完結之時候,日前穿軍服之怪漢投宿高雄市某旅社,每天呼入遊女,花天酒地經過幾天後,旅社之主人,由怪漢請取宿費八百元及代墊的遊女之纏頭等,此時該怪漢露出惡相,擬出拳銃自稱他是軍官,脅迫旅社之主人,現尚未解決。
(資料來源:〈要錢!你不識六響仔嗎?參客竟是李逵。投宿人花天酒地,要取值現羊羔面〉,《民報》,194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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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葉在瑞浙江餘姚縣人,四十八歲,自昨年十二月底,離開軍籍流浪到本省覓職,上下不就,生活遂告困難,竟意圖不法,乃於台北某印版店,偽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用箋,又在高雄某刻印店,仿冒陳長官私印,文曰「陳儀之印」偽造行政長官命令、通行證明書,派偽令等八紙。又在嘉義火車站拾得省公署農林處封條一張,便穿佩少校軍服自稱緝私大隊長,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至同月廿八日,前後五次,往竹南區後龍鄉公司寮港及台中梧棲港,以緝拿私運◯類行商為名,向貿易商某某公司、船頭行等五處,假稱奉陳長官密令,示以文書、封條,脅迫敲詐。走私的人等信以為真,以旅費名目,被詐去台幣共三萬二千元。事被竹南區警察所司法主任馮清浪,指揮警員楊長波緝獲,現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受審云。
(資料來源:〈偽造長官圖章,假冒軍人行敲詐,竹南警察所緝獲騙子〉,《民報》,194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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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以真相破解迷思,以此紀念二二八事件。
林維喜案陪審團 在 知史 Facebook 八卦
#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4月18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事件: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鴉片販子面臨的另一項指控是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走私。1831年7月《廣州紀事報》曾刊登了一位讀者的來信。這位讀者認為,從事鴉片走私的來華英商要有羞恥感,「我們英國商人在善於思考的公眾面前越少突出鴉片貿易越好」,因為這種貿易標誌著「道德上的墮落和病態」。[18]《廣州紀事報》在發表這篇唱反調的讀者來信時,加了一個和來信一樣長的編者按予以反駁。後者認為,只要在中國進行的鴉片走私不觸犯英國的法律就不必在意。這種觀點,後來在1840年被另一位鴉片貿易辯護者加以發揮。這位作者首先認為,「不是外國人,而是中國人,將鴉片運進中國,而且是在政府沉默的、幾乎是公開的同意之下進行的」,因此,「運送」鴉片並非走私,「不應得到這種汙名」。[17](PP54-55)在鴉片利益集團看來,不僅英國鴉片販子不是走私犯,甚至中國鴉片販子的走私罪名也是很輕微的。
面對英國公眾對鴉片貿易日益高漲的譴責,鴉片利益集團找到的另一塊擋箭牌,就是長期代表英國政府控制著殖民政府的東印度公司從鴉片貿易中也攫取了巨大利益。的確,東印度公司雖從1799年起禁止其船隻攜帶鴉片到廣州,但它作為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代理人,卻控制著鴉片的大部分來源,並對當時印度一些自由邦的鴉片徵收大量過境稅。為了使這一來源穩定並擴大,東印度公司將自己的觸角伸到了鴉片生產的環節。它向印度農民提供種子和貸款,對鴉片生產與銷售實行壟斷。根據需要,東印度公司還強迫印度農民種植罌粟,再將低價從農民手裡收來的鴉片高價拍賣,獲取暴利。東印度公司通過投資和拍賣鴉片可獲得超過其投資一倍的利潤,是印度煙農收入的3倍。(1)
英印政府從鴉片貿易得到的收入,已有多種統計。鴉片戰爭前夕廣州報紙披露的數字是,英印政府從鴉片專賣獲得的利益,是每年8459425盧比,或是981293英鎊。[20]印度學者譚中的統計顯示,從1801到1840年,孟加拉殖民政府從鴉片得到的財政收入為366161809盧比,[21](P88)將近1.5億西班牙元,這個數字還可以折合成1億兩有餘的白銀。其中,在鴉片貿易急劇膨脹的1830年代,該政府平均每年570多萬元的收入來自鴉片貿易。除此之外,東印度公司的茶葉貿易也與鴉片貿易密不可分。它在1834年前,通過出售期票換取鴉片販子手中的白銀,再購買茶葉等運回英國。1834年之後,它在廣州的「財務委員會」則向鴉片貿易投資。所以說,這個公司實際上是鴉片利益集團最為核心的力量之一。
不斷地將它與鴉片貿易的密切聯繫告訴公眾,是英國鴉片商說服英國政府支援他們的一種頗有效率的方法。在英商的輿論工具和其他出版物中,對這方面情況的論述隨處可見,因為這是來華鴉片販子從事鴉片貿易的一種「理由」。故在1839年,當孟加拉英印政府中有人建議,為了道德原則而放棄鴉片生產時,《廣州紀事報》立即憤慨地予以長篇抨擊,指責「一群虛偽的政治道德家,以任何國家政府都不曾依據的理由為基礎,強烈要求放棄(鴉片)生產。……世界上有哪個政府會在一種錯誤地理解、錯誤地解釋的道德的基礎上,曾經放棄,或將會放棄一種對國家的開支必不可少的財源?」(2)
這段文字表露了鴉片貿易辯護者的內心世界。作者的邏輯很簡單:不要談什麼道德,只要看利益,沒有一個國家按照道德原則確定自己的政策,英國人如果基於道德原因而放棄鴉片生產,將是愚蠢的。同樣,要他們放棄鴉片貿易,也是基於「錯誤的道德基礎」上的主張。
四
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在遠離廣州數萬里之遙的倫敦也同樣進行。隨著鴉片問題的日趨擴大,英美社會那些懷有道德心和正義感的人士,也日漸關注這一問題。當時廣州的報紙報導說,「在英國和美國,反對鴉片的宣傳鼓動業已興起,這兩個國家都出版了大量反對這一貿易和吸食行為的出版物,人們還出獎金徵集反對鴉片的最好論文。」[22]在英國的鴉片利益集團和具有道德感的反鴉片團體之間,也很快出現了關於鴉片貿易問題的論戰。
關於在英國發生的鴉片問題的爭論,這裡無法進行詳細論述,僅對可以代表反鴉片力量的地爾窪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和為鴉片利益辯護的撒母耳·沃倫的《鴉片問題》的論點分別作些介紹。
地爾窪(AlgernonSydneyThelwall)是英國的一名傳教士。他的名字在鴉片戰爭時期的中國並不陌生,因為他作為英國反鴉片人士的代表,出版了著名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TheIn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魏源的《海國圖志》和其他中國出版物提到過這本書,書名譯為《鴉片論》。這本長達178頁的小冊子內容豐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將與鴉片貿易有關的資料加以整理,主要有:各家對鴉片毒性的論述;英國的鴉片生產和對華鴉片輸出情況;對華鴉片貿易方式;中國政府對鴉片貿易以及對英人的看法。在將這些材料系統地加以整理後,地爾窪要求英國公眾作為「陪審團」,對鴉片問題進行裁決。他認為英國人民的裁決將會證明他的觀點:「作為興奮劑或奢侈品吸食的鴉片,是一種使嗜好者的心靈、身體和財產走向毀滅的毒藥……這種毒藥被我們在東印度的同胞走私到中國,直接地、系統性地違犯並挑釁人類和上帝的法律,並證明中國政府將我們從愜意的、與其巨大的人口進行無限制的商業交往中排斥出去的行為是正當的……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我們複雜的仇恨、猜疑和蔑視,對待我們蓄意的傲慢和侮辱,都是合理的。」[23](PP129-131)地爾窪要求英國公眾認真思考這些事實,並起來「抗議或阻止這種大規模的謀殺行徑」,「從現在開始,如果你不抗議這種罪行———如果你不竭盡努力阻止他們———你就以自己的方式成了他們的夥伴,並(因你無心的默許)成為你的同胞緘默的同謀。」[23](P133)
這本小冊子的第二部分是地爾窪關於鴉片貿易的進一步評論。他認為英國人從事的這種集體犯罪,玷污了英國作為一個基督教國家的榮譽和尊嚴,而中國禁煙政策對於英國這樣的基督教國家來說是一種嚴重考驗。[23](PP140-143)他再次重申,在華英人所控訴的他們在中國所受的種種「冤情」是鴉片貿易的後果這一觀點。[23](P139)地爾窪認為鴉片貿易表明還有更為值得深思的東西。對鴉片貿易這一罪行的反省「引導我們去考察我們對待印度人和中國人的整個行為」,進而思考英國人在東方犯下的「每一種罪行」;[23](PP148-153)英國人在鴉片貿易的狂熱中表現出來的「犧牲一切去滿足貪欲」的精神特質,既使他們在將近200年的時間裡未能成功地與中國建立友好關係,也使他們陷入到瘋狂進行鴉片走私的道德低谷,而「鴉片貿易的罪行在與中國人交往的過程中被當作我們的行為與性格的樣本」,這是英國人在對華交往中所遇困難的原因所在。[23](PP153-158)應該說,地爾窪揭示了英國鴉片商那種「犧牲一切去滿足貪欲」的特點,的確在較深的層次上挖掘了鴉片問題的本質。
作為一名神職人員,地爾窪的言論可以說代表了基督徒的道德和良心,理應得到尊重。他的呼籲在英國社會也得到了熱烈回應,一時間湧現了大批的地爾窪擁護者。在1839-1840年,大量討論鴉片貿易是非的小冊子問世。以《對華鴉片罪案》為開端,在英國形成了頗具規模的關於鴉片問題的討論,也在一定範圍內形成了聲討鴉片貿易的社會氣氛。1840年2月13日,在英國政府加緊策劃侵華戰爭之際,倫敦的一批反鴉片人士成立了一個反鴉片協會。該協會在成立會議上通過了幾項決議,包括:「英國商人對華鴉片貿易侵犯了中華帝國的法律,為此目的在英屬印度公開進行的鴉片種植損害了英國的聲譽,對基督教的品格造成傷害」;同時,從商業的角度來看它也是非常有害的,它干擾了英中之間的合法貿易,使這一貿易陷入危險;為此,應立即採取措施,在英國發起各種形式的反鴉片運動。[24]
但是,鴉片利益集團也不乏支持者,這些出版物中也包括為鴉片貿易辯護的作品,他們與反鴉片人士之間的交鋒,構成了鴉片戰爭前夕英國社會一場道德與利益之間的論戰。
在反對地爾窪觀點的人士中,撒母耳·沃倫(SamuelWarren)是比較突出的一位。他的《鴉片問題》(TheOpiumQuestion)也是具有一定影響的小冊子。這本小冊子作於1839年底,在次年1月又進行了一些補充。它的主旨,是論證英國政府必須為義律繳給林則徐的2萬多箱鴉片承擔賠償或索賠的責任。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鴉片貿易的性質及評價的問題。由於站在鴉片利益集團的立場上,沃倫在談到地爾窪的書時說:「它對這一問題似乎確實採取了一種狹窄的、片面的觀點;完全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事實和由此可以產生的推論,而這本來是他和英國公眾都應明確予以關注的。」[25](P62)
沃倫認為地爾窪和反鴉片的英國公眾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實」。首先,中國政府和道光帝反對鴉片貿易,是為了中國的財政考慮,而不是為了道德問題。[25](P64)他引用了大量上諭和奏摺,來證明白銀問題才是禁煙的真正原因,而這又是不懂「政治經濟學」的結果。[25](PP72-73)其次,英國鴉片商人並非「走私者」。就像前面提到過的《廣州紀事報》的觀點一樣,沃倫認為「走私者」的定義不符合那些「最為傑出的英國商人———他們的名字在大不列顛、在印度,簡言之,在世界上每一個知道商業精神、榮譽和創新精神的地方都會受到尊重」。[25](PP77-78)他認為英商的行為都是在中國政府瞭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再次,鴉片不應僅僅被看作毒品,相反,「鴉片擁有最為不可估量的藥用品性」。而且它對中國人的毒害並非特別嚴重。在他看來,「我們在三億五千萬中國人中銷售的2、3萬箱鴉片,所產生的身體痛苦,決不會比在我們這個道德高尚的、幸福的國家公開地、不受指責地銷售的烈性酒所產生的痛苦多。」[25](P85)第四,對於地爾窪和其他人對英印政府策劃和管理的英屬印度的鴉片生產所產生惡果的抨擊,沃倫也進行了否認。[25](PP87-91)從這些方面來看,《鴉片問題》是一本全面反駁地爾窪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的作品,也比較集中地反映了鴉片利益集團對於鴉片生產和鴉片貿易的辯護。
無論在廣州還是倫敦,這都是一場沒有結果的辯論。即是說,良心和道德並沒有從實質上影響鴉片貿易。就在英美反鴉片勢力起而抗爭之時,對華鴉片輸出仍在急劇增長之中。這個事實說明,傳教士們引為自豪的基督教道德,在鴉片利益面前是蒼白無力的,巨額利潤的誘惑使鴉片販子克服了對上帝的敬畏。《廣州紀事報》的一位作者厚顏地寫道:「在商業上正確的東西在道德上就不會錯:這是倫敦的一位商人領袖最近確立的基本準則」,(1)集中表達了鴉片販子的價值觀。在這場道德與利益的較量中,後者明顯占了上風。當英國炮艦在中國海岸挑起鴉片戰爭後,甚至一向譴責鴉片貿易的英美傳教士也放下他們一度認為至關重要的這場爭論,而將其輿論的矛頭對準他們原本認為較有道德的清政府。不過,儘管如此,在1830年代發生的這場道德與利益之爭仍然有其意義。它使肆無忌憚的鴉片貿易受到道德原則的鞭笞,使其骯髒的面目暴露在英美民眾的視野之中。在鴉片戰爭的硝煙散盡之後,英國正義輿論繼續對鴉片貿易進行撻伐。而來華基督教傳教士的反鴉片行動,在晚清時期迄未中斷,並在19世紀末匯為頗具規模的社會運動,對煙毒氾濫的中國社會形成值得重視的影響。」
註解:
[18]Veritas,TotheEditoroftheCantonRegister[N].TheCantonRegister,August2nd,1831.
[19]OpiumTrade[N].TheCantonRegister,August2nd,1831.
[20]OpiumMonopoly[N].TheCantonRegister,December3rd,1839.
[21]TanChung,ChinaandtheBraveNewWorld,AStudyoftheOriginsoftheOpiumWar(1840-42)[M].Durham,NorthCarolina:CarolinaAcademicPress,1978.
[22]TheOpiumTrade[N].TheCantonPress,January18th,1840.
[23]A.S.Thewall,TheIn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M].Wm.H.Allen&Co.,1839.
[24]Opium[N].TheCantonRegister,June9th,1840.
[25]SamuelWarren,TheOpiumQuestion[M].London:JamesRidgway,1840.
(知史討論中的文章來源:
吳義雄:《基督教道德與商業利益的較量——1830年代來華傳教士與英商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明清海防研究》第一輯,網址:http://www.ypzz.cn/f/news-xs?p=8ec18e35918845798b31412fc6ca90bc-c0927d419d9844c5b32924b4856f9887)
#知史 #長知史 #歷史 #中國歷史 #鴉片戰爭 #林維喜案 #林維喜 #林則徐 #禁煙 #禁毒 #日誌 #知史討論
林維喜案陪審團 在 Re: [閒聊] 林則徐為何敢對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大小聲? - PTT推薦 的八卦
認為中國方粗暴對待英國特使,順便把貿易上的不滿提上台面. 甚至還有司法問題:(林維喜案). 簡單來說是英國水手跟中國村民(林維喜)發生口角衝突 ... ... <看更多>
林維喜案陪審團 在 Re: [討論] 道光或林則徐如何禁煙才不會跟英國翻臉? 的八卦
派了本國法官和陪審團等到清國 12/22 07:47. 4 F →saltlake: 完全一致地落實本國所謂先進文明的法律規定? 12/22 07:47. ... <看更多>
林維喜案陪審團 在 Re: [問題] 有沒有林則徐的八卦? - 看板gallantry 的八卦
: 推 alkahest:https://www.rxhj.net/phpBB2/viewtopic.php?t=25628 01/06 14:18
: → alkahest:這篇是以不同觀點講鴉片戰爭得簡體文... 01/06 14:19
不管林則徐如何,這個文章的內容很荒誕。
我以前就寫過文章批駁這個。
1、把第一次中英戰爭稱為“鴉片戰爭”,但實際上這場戰事的起因絕對不是什么“
英國為了傾銷鴉片”。當時世界范圍內吸食鴉片基本都是合法的(例如英美都是到19世
紀末20世紀初才開始立法限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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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外國允許合法吸毒,中國就必須服從外國的法律允許吸毒?中國就不能自己禁止吸
毒?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的禁煙國家,最早的禁毒國家,可是卻有人以此為恥,認為如果
在國外吸毒合法,那中國禁毒就是錯誤的。
2、一開始,皇帝老爺們對禁煙這事兒都不是很認真,直到道光年間,各地農民起義不斷
,清朝的鴉片軍被打得找不著北,發現槍桿子不好使的道光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了鴉片
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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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長期對禁毒極為重視,吸毒的抓到的都要嚴懲的。
雍正七年的禁煙令規定:“興販鴉片煙者,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
軍;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仗三百,流三千
里。”
此時清朝正值盛世,不存在什么像樣的農民起義,根本不是因為農民起義才重視此問題
的。
而且這個一直在嚴厲地抓捕,只是私下有罪犯無視朝廷法律,偷偷販賣鴉片。但是這個
不能用來證明朝廷沒有禁煙吧!
更何況,在林則徐禁煙的時候,清朝并無較大的農民起義。白蓮教早在嘉慶朝就被圍剿
掉了。
3、林則徐還有一點很有意思,動不動就綁架民意威脅洋人,但其實言談之中又經常流露
出對民眾的不屑,在他眼里,底層民眾只有兩種人:洋人的走狗與洋人的潛在走狗。
====================================================
這是無稽之談,林則徐長期對民眾非常重視,還組織過民團(有沒有用處另說)。
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林則徐認為百姓是洋人的走狗。
如果林則徐認為百姓是洋人的走狗,請問他為什麼要組織民團?不是反噬嗎?
4、可惜洋人對中國的了解程度,往往遠勝這些政府官員,鴉片戰爭爆發之前,英商安德
森就建議英國政府:據我觀察,中國的老百姓普遍討厭清政府,等打進去 時,我們不能
傷害一般群眾,而且應該張貼告示,說這場戰爭不是針對他們的。后來英軍也照作了,
于是清廷又大罵洋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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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告訴我這一段的出處,謝謝!
另外,“清廷又大罵洋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是無稽之談,當時清廷從未發布過這樣
的布告。
而當時的群眾對橫行霸道的英國鴉片販子非常憤怒,“林維喜”案就是當地的群眾和英
國人發生沖突造成的。
後來英軍打過來的時候,更是民團遍地,廣州到處都是殺英國人的招貼,搞得英國人人
心惶惶不敢多呆。
甚至在第二次鴉片戰爭的時候,當英國人占領廣州之後,廣州周邊的鄉紳甚至集資懸賞
英軍的人頭,說砍一個英國人頭給多少錢,搞到英軍外出不得不成群結隊。
5、所以說鴉片除了導致中國的白銀外流,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職能,就是把民間的財產轉
移向了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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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鴉片在中國本來就是非法的,你鴉片鬼愿意違抗朝廷法紀,給毒梟錢有什么辦法?
這里“民間的財產”指的是鴉片吸毒者的財產,樓主故意混淆為普通民眾的財產。
當然鴉片鬼也是上癮了無奈,罪魁禍首還是英國鴉片商人。
6、林則徐本來覺得自己在這些夷人面前是充滿優越感的,完全應該說一不二,想不到對
方還要開什么委員會搞民主決議,一下把他給惹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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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知道林則徐是在抓毒梟,販賣鴉片在中國是違法的。
如果今天的中國,有一群英國毒梟向中國販毒,被中國警察包圍。
中國警察叫他們出來投降,如果五分鐘之內不投降警察就要開火。
毒梟說,我要開個委員會搞民主決議,一個星期后才能決定是否投降。
然后警察該不該開火呢?
如果警察開火,樓主一定會抨擊中國的警察不懂民主。
7、大清可從來沒什么拘留最長期限之類的說法,都是想關多久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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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了中國,自然按照中國的法律去辦事,自然要尊重中國的法律。你嫌中國的法律沒
有拘留最長期限,你就老老實實合法做生意就是了,別販毒就是了。
嫌棄中國的法律不美好,就可以作為拒絕遵守中國法律的依據?
我嫌棄美國的法律繁瑣,費用高昂,是不是我去美國做生意就可以不遵守美國法律?
就可以在犯法的時候拒捕?
8、義律一聽林則徐要動顛地,馬上急了,匆匆跑到商館去,誰知林則徐給他來了個有去
無回,等義律一進去就把商館給封閉了,撤走所有的中國人,勒令中國 人不得再與洋商
接觸,否則以漢奸論處,還來了個斷水斷糧。義律一看這架勢,是要把人活活逼死,馬
上給林則徐寫了封信,大意是威脅說你再這樣難保兩國不會打 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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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前因後果,當時英國商人死拖著拒絕交出鴉片,
義律知道清政府做事容易虎頭蛇尾,所以教唆英國商人拖個幾個月,坐等待變,
然後林則徐等不及了才下令斷水斷糧。
林則徐可不想“要把人活活逼死”,你交出鴉片煙,你就可以離開,就可以有水和糧食。
你不交出毒品,怨誰?
9、例如林則徐對這封信是這樣回復的:先大談因果報應學說,舉了一些壞人突然暴
斃的實例,接著談中國對英商的恩情,又講到沒有茶葉洋人就會大便不通而死的問題,
另外民意沸騰,舉國激昂,再不交出鴉片,小心吾皇天威降臨……
===============================================================
這是義律推脫的原文,和林則徐的原信,大家看有沒有他所說的這些話:
○英咭栎利國領事義律稟請給還買辦三板以便呈繳鴉片由己亥二月十五日到
英咭利國領事義律敬稟飲差大人,為稟覆陳明事:現值北風順吹,其在外洋裝載鴉
片之船,明知大憲辦理嚴緊,復聞遠職在館強留,難保無乘時揚帆而去者。奈遠職 既經
認繳,依本國之例,定必將二萬零二百八十三箱如數清繳,倘稍有失信,則甚有虧與本
國之大體,必不免國主震怒嚴辦,罪辱已極。今被禁住之際,全不知各船 現居何處,而
無由示令各該船,飭伊不得揚帆而去其間或有往去者。在遠職尚未能推辭不認,仍須二
萬余箱清數呈繳,方可不惹國主嚴怒。其情既然如此,忖思大人 必不肯使遠職無奈,望
可信遠職認真實心辦理,一蒙寬禁,自能設法示令在外各船逐一而到,俾可隨時全繳鴉
片。遠職所求嚴禁者,惟欲照常買辦工人日備饌食,三 板來往省澳及各洋面。在遠職自
可仍留省城,俟將該二萬余箱全數清繳,方求下去。至在省城黃埔鴉片,業經遠職及各
國商人,各自嚴查認真辦理,先已稟報驅出在 案矣。現因遠職合同本國眾人,皆受固禁
如囚者,其以后事事如何辦理,遠職實難下手,蓋依本國之例,所有囚人示諭之處,外
人毋庸聽從。可見泊在各洋船只,尚 未知遠職與眾人釋放與否,恐不肯順從繳出也。謹
此稟赴欽差大人臺前,查察施行。
○批英咭栎利領事義律稟己亥二月十五日
昨據該領事稟覆:自認將該國鴉片二萬零二百八十三箱招令到手清數呈繳等語。是
以批示嘉獎,并示明收繳地方、日期,又另開條款,令其寫就夷信,以 便委官持赴躉船
諭繳。此極簡便易行之事,該領事如系實心辦理,自應迅速遵行。即謂夷樓及黃埔船上
現無鴉片,而躉船二十二只所載煙土,無非在館眾夷之所寄 存,往時與漢奸勻結售私,
皆能就館給寫夷單父快艇赴洋起貨,何以此次稟繳煙土,轉不知如此辦理乎?今據稟稱
:鹆見值北風,恐在洋裝載鴉片之船,難保無揚帆 而去等語。查日來躉船俱回伶仃及九
州等洋面拋泊,自因聞有飭繳之諭,不敢遠缋,伊等尚知守候遵循,而爾意欲麾之使去
,試問爾既擔承此事,若躉船敢于缋去, 爾能當此重咎乎?又稟:內有“固禁如囚”之
語,尤屬可笑!查曰二月初四日諭令各夷人繳煙之后,一切尚皆照常。自初十日爾乘三
板來省,是夜欲將顛地帶逃,然 后安設巡船,稽查出入。原因爾無信實,令人不得不防
。至買辦等本系漢奸,亦欲指引脫逃,又豈可不為撤退?昨日據爾開報煙數,即先頒賞
各種食物,此豈所以待 囚人者乎?本大臣與督撫兩院,仰體大皇帝覆載之懷,待爾各國
夷人,總不外恩義二字。當其藐玩,豈能不裁以義?果其恭順,即必柔之以恩。爾惟曉
諭眾夷,速即 作信交官。以憑諭知各躉船,次第呈繳。一經繳到,即一切無不照常。本
系順理而行,有何難事?若不作速呈繳,而藉口支吾,希圖撤去嚴防,另生他計,似此
伎 倆,何人不知,而能屢為嘗試耶?除委員出赴洋行會館面諭以免耽延外,爾即遵批速
辦,毋得再事諉延,致貽后悔。
10、義律那邊被斷水斷糧也受不了,再加上搞走私本就理虧,于是跟英商們商量能不能
把鴉片全部上繳,這里他也耍了個滑頭,說你們這些鴉片損失將由政府來處理。
======================================================
你前面說義律反對販賣鴉片,這邊怎么又承認了他力挺鴉片商,挺不過又說由英國政府
賠償鴉片商損失?
這不是給英國政府抹黑嗎?豈不是自己抽自己耳光?
11、但禁煙的事卻還沒有完。林則徐又要英商簽訂“甘結”,其實就是保證書一類
的東西,內容是禁止“一切來人”進行鴉片走私,否則一經發現,“貨盡沒 官,人即正
法”。這甘結的有趣之處是帶有中國特色的連坐效應,他要英商不僅對自己的船負責,
還要對別人的船負責,不僅對英國人負責,還要對所有國家的人都 負責。
=====================================================
這段話是歪曲事實。
“甘結”絕對不是“不僅對自己的船負責,還要對別人的船負責,不僅對英國人負
責,還要對所有國家的人都負責”
“甘結”的內容是,被查出向中國販賣鴉片的英國商人,必須具甘結,下次來華,如果
再次在他的船上搜查出鴉片,那么就“貨盡沒官,人即正法”。
注意,這些被抓現行的英國毒梟必須負責的是自己的船只(雖然他的船只上的貨物不一
定是他自己的貨),而不必對其他人的船只和其他國家的船只負責。
作者在這里歪曲了事實。
實際上,對這樣一些有前科的毒梟,如果再次在他們的船上查出鴉片,不該嚴懲嗎?
這是他們自己的船只,他們有責任查清有沒有鴉片。
假定今天某個大毒梟被美國警察抓到了,刑滿釋放後某天又在機場查處他托運的旅行包里
有大量毒品,毒梟推脫說這些毒品不是我的,是幫朋友帶的物品,和我無關,你覺得陪審
團會信他的辯解嗎?
12、義律告訴林則徐:我不能代表那些英商,就算英國國王也代表不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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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代表英商,他代表的是英國政府。義律是駐中國總領事,也是此事件英國政府的全
權代表。從國際法上講,他代表的就是英國政府。
而林則徐并未要求他代表英國商人,林則徐只是要求這些英國商人繳出鴉片而已。
13、義律死活不簽,最後全體英商撤出虎門,到葡萄牙人的地盤澳門交易去了。但
林則徐連自己地盤以外的事也要管一管,命令義律要么回來甘結,要么從此滾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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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當時是中國領土,行使中國法律,只是地皮租給葡萄牙人,每年還得繳租金的。
清政府對澳門行使完全的主權,巡撫總督乃至縣令的話葡萄牙人都得執行。
澳門割讓給葡萄牙要很晚以後了。
更重要的是,林則徐這里管的是他們和中國做生意,不是和葡萄牙人做生意。
你這些有前科的毒梟如果要繼續和中國做生意,必須具甘結。
你不想具甘結,那你別和中國做生意好了。
14、義律卻堅決不從,提出以下幾點:清朝將無辜者和走私者一起在商館里拘禁七個星
期之久;鴉片貿易受到中國官員的鼓勵和保護,事實上他們所從事的貿易里,沒有一項
是像鴉片這樣有“固定收費”的(言下之意其它產品要交的苛捐雜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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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你給出原文,我沒有見過這樣的義律回信。義律沒這么傻。
第二,你這個話站不住腳,繳納保護費和正規稅收是兩碼事,現在墨西哥毒梟向美國運
送毒品,也需要向邊境警察的敗類繳納保護費,難道向美國販毒就合法了?
15、但他們還沒注意到一點:林則徐對付過吸鴉片的中國人,對付過提供鴉片的英國人,
對付過賣鴉片的中國人,惟獨沒有對付那些保護鴉片走私的人,這就是清朝官場官官相
互的微妙“潛規則”,英國人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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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徐禁煙,措施之一就是打擊官員包庇走私和吸毒的。甚至連官員的家屬吸毒販毒包庇
走私都要查到官員身上。
林則徐懲處了一大批保護鴉片走私的官員。例如廣州水師總兵韓肇慶及蔣大彪、徐廣等
一批將領。
就相當於今天的中國南海艦隊司令被林則徐查處,你說不打擊,還要怎樣打擊?
16、甘結的事久拖不下,雙方舊怨未平,新仇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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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結的事久拖不下是事實,于是林則徐提出,英國商人不一定需要具甘結,只要你心里
沒鬼,那可以不具甘結,但是需要把你船上所有的貨物全部起空搜查,沒有鴉片自然沒
事,也沒必要具甘結了。
如果你不肯搜查,那就請具甘結。
你拒絕具甘結,又不肯靠岸讓清兵搜查貨物,你不是心里有鬼是什麼?
17、當時幾個英國水手醉酒后與中國人發生沖突,雙方群毆,一名叫林維禧的同志不幸
為國捐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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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故意將林維喜案輕描淡寫了。
當時的實情,是英國水手醉酒後,上岸滋事,進入岸邊的中國村莊,然后看到村民的“供
奉神像的屋宇或寺廟”(後來林則徐查訪是土地廟),覺得這個是異教徒的神廟,於是砸
這個屋子里的神像,還“將裝飾在神像頭上的金葉拿走”。
聞訊而來的村民和英國水手發生沖突,村民用棍棒和石頭驅逐英國水手,英國水手用刀
回擊,還搶奪村民的棍棒。一名叫林維喜的中國人被亂棍打成重傷第二天死亡,多名中國
人重傷。
18、事發后,英國水手立即花錢私了,請家屬封口,但兩天后還是讓義律得知此事,前
來調查,先給受害人家屬賠償,再分別懸賞,請目擊者指出致命一擊是哪個水手造成的、
是英國人先挑事還是中國人先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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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律的做法是,買通一個叫做劉亞三的當地人,通過他做中間人找到林維喜的的兒子林
伏超,允諾給予1500墨西哥鷹洋(具體金額有爭議,還有人說是400 鷹洋,還有人說是
300英鎊,而且他家人最終拿到錢沒有都不知道)的撫恤,讓林伏超寫了一個字據,內容
是:“父親維禧,在於九龍貿易生意,於五月二十八日 出外討賬而回,由官涌經過,被
夷人身挨失足跌地,撞石斃命。此安於天命,不關夷人之事。林伏超母子甘心向夷人哀
求,幸夷人心行惻隱,幫回喪費銀些少與伏超 母子并親人等,搬父親維禧回家,殯葬
妥息。此乃二家允肯情愿,日後伏超母子兄弟并叔伯房親等,不得生端圖賴夷人。各表良
心,恐口無憑,故立遵依一紙,與夷 人收執存照。”
然後給了當地其他村民100銀元,
錢是義律給的,不是英國水手的錢。
19、又過了兩天林則徐也知道了(英國水手的錢真是白花了),二話不說,要義律立即交
出兇手,殺人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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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的錢白花了,你很心疼是吧?
林則徐的做法是,立即下令廣東新安縣知縣梁星源赴命案現場調查,命署理澳門同
知蔣立昂在澳門調查,并詢問義律。
義律的回復是:這個林維喜是自己失足摔死的,和英國人無關,英國人只是可憐他家,幫
忙撫恤而已。
但是新安縣知縣梁星源的調查結果是,尸檢顯示,林維喜頂心及左乳下各受木棍重傷。知
縣又詢問鄉鄰,都作證說目擊了英國人用木棍毆打林維喜。
因此林則徐回復義律,說這個傷不可能是摔傷。
義律又回答說,當時是有美國人登岸在場,可能是美國人毆打林維喜致死的,村民不能
分辨美國人和英國人,因此說成是英國人干下的。
林則徐于是詢問美國領事吐哪(Warren Delano Jr. ),美國領事證明當時沒有美國船
只途徑此地。
此外,新安縣知縣梁星源還拿獲了中間人劉亞三,劉亞三把他看到的義律所做的所有湮
滅證據的事情都招供了。
新安縣知縣梁星源還拿到了林伏超寫的字據,其上的內容、畫押的英國水手、船長姓名、
船名、擔保人和劉亞三的供述完全一致,可以核對上。
也就是說,義律從頭到尾都是在湮滅證據,在搪塞,而林則徐是在查找證據,在調查。
而在作者的嘴里,林則徐成了不調查的一方,義律成了認真調查的一方。真是顛倒黑白
啊。
20、而且林則徐根本不在乎是誰殺了人,反正我死一個你也得死一個,隨便哪個都行,這
一點對尚未查清真相的義律來說更是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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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徐從未說過“反正我死一個你也得死一個,隨便哪個都行”這樣的話的,這個是作者
編造的。
義律是知道真兇是誰的,林則徐也知道義律知道的。
因為在林則徐調查的過程中,義律自己在船上開了一個法庭,公開宣判了殺人兇手,一共
有五個兇手,判處其中三人監禁六個月,各罰款二十英鎊;另二人監禁兩個月,各罰款十
五英鎊。監禁在英國監獄里執行。
這個判決是公開宣布的,而且是作為對林則徐的交待的。
此前林則徐一直要求義律協助調查,而這個判決宣布后,林則徐才真正被激怒你抓到
了殺人兇手,卻拒絕移交給清政府,而是自己判了,還只判了六個月和兩個月。
21、那時英國人判案還得給被告個申訴的機會,而我國的衙門就是八個字:大刑伺候,從
實招來,狗熊被打完都會承認自己是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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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的時候,英國人還是野蠻的蠻族。
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成書的時候,英國人還是大字不識一個的貴族說
了算(中世紀的時候,歐洲貴族絕大多數都是文盲,都不識字,卻掌握著領地人的一切
農奴的死活),農奴毫無人身權力的時候。
以清朝為例,大清律明確規定,只有確定了一個人是確實違法了的情況下,為了獲得進
一步的細節,才允許用刑。
如果百姓對判決結果不滿,也可以上訴,官吏不得阻撓。各個州府都有專門的司法官員,
省里有臬臺衙門,朝廷中還有大理寺作為終審法庭。
所有的重刑犯,必須上報朝廷。所有的判了死刑的案件和沒有判死刑的重大案件,必須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長官會同審理,并將審理結果奏報皇帝,進行最
後裁決。這叫做三司會審。
所有的較為輕一些的案,必須由監察御史、刑部主事、大理寺寺正會同審理,這叫
做小三司會審。
中國的司法審核制度和上訴制度在漢代正式建立的,英國是什么情況呢?英國人的祖
先盎格魯撒克遜人還是野人,生活在德國北方到丹麥一帶的原始森林里。
而在這個林維喜案中,
中方一直在努力地調查證據,調查證人,而英法在湮滅證據。
中方試圖以正式法庭、正式法律程序審理此事,而英國領事根本沒有審判的權力,卻私開
法庭。
請問是誰野蠻不懂法?
22、義律當時的處境是很尷尬的,水手在中國殺人,本來應該接受中國的法律審判,但當
時中英之間的文明程度實在差距太大,到了不能為人接受的程度,這 就好象今天中國人
到哪個非洲國家打工,一不小心觸犯了當地法律,結果被判用火燒死后由當地土人分而食
之,中國人肯定也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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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在典型的偷換概念。
首先,作者將“故意殺人”和“一不小心觸犯了當地法律”混為一談。
殺人在世界上哪里都是非法的重罪哦,不對,在殖民者那里,殺死殖民地原住民是合
法的(紐芬蘭等英國殖民地甚至制定了官方賞格捕殺印第安人,直到十九世紀末印第安人
被殺光為止)。但中國當時還沒有被變為英國殖民地,雖然被殖民三百年是劉曉波等人的
夢想。
而在英國本土,殺人也是要判有罪的。
而“一不小心觸犯了當地法律”通常都是在風俗差異較大的地區觸犯輕罪,而且是過失
犯。
作者故意混淆“故意殺人罪”這個故意的重罪(而且在世界各國都是重罪的罪行)和因
各地風俗不同過失犯下的過失輕罪之間的差異,
作者的目的是給人錯覺英國水手故意毆打中國村民致死,是很輕的罪行,是一
不小心犯下的過失行為。
想必作者認為中國老百姓的性命不值錢,英國人都是高貴的,英國人打死了中國人無所
謂,打死就打死唄。
第二,作者故意混淆“依法判刑”和“食人”之間的區別。
中國依照法律,對故意殺人犯進行審判,并最終判處死刑,這完全是文明國家的行為。
“死刑”是很多文明國家都有的,直到狄更斯的時代,在英國偷一條手絹都要被絞死的。
直到今天,販毒、故意殺人等行為在中國也是要判處死刑的。
而“食人”是文明國家不能接受的野蠻行為。
作者的目的是給人錯覺將故意殺人犯判處死刑是野蠻行為,和食人一樣是文明國家不
能接受的。
哦,對了,上次英國毒梟阿克毛被中國判處死刑,作者一定為阿克毛吶喊的。阿克毛是
英國大人,怎么能判處死刑呢?太野蠻了。
第三,樓主把依照法律程序調查、審訊、判決和原始部落的落後習俗混為一談。
林則徐進行了詳細的調查,面對林則徐的詢問義律也無法反駁,而且林則徐也試圖將殺
人兇手走法律程序明刑正典(中國古代習慣,對罪犯盡量要明刑正典,越大的罪犯越要
明刑正典,否則就不美。舉個例子,清末刺馬案發生後,無法對刺客用刑,一方面是怕
滅口,另一方面也是怕打死了無法明刑正典)。
而作者卻試圖將合法的法律審訊程序,和原始部落的落後習俗當成一回事。
作者的目的是給人錯覺中國的法律程序,和原始部落的吃人肉是一回事。只有英國
人的法律程序才算事。
23、後來義律無奈之下想了個庸招,他騙林則徐說根據《萬國公法》,他是擁有“領事
裁判權”的,這件事應該根據英國法律來判。誰知林則徐還真找自己的 美國私人醫生
伯駕翻譯了一下《萬國公法》,雖說翻譯出來的內容是一個字也看不懂,但據伯駕所說,
沒有“領事裁判權”這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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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徐抵達廣州後不久,即從任職翻譯的幕客袁德輝處得知瑞士法學家滑達爾(Emerich
de Vattel)的《國際法》(Le Droitdes Gens )是一部論述國際交往準則的權威著作,
林則徐對此書十分重視,還請袁氏譯述其中的資料以備每日閱覽,他深知要成功地與洋人
交涉,不能不了解洋人的法律觀點。
也就是說,林則徐不是在林維喜案之後才開始接觸國際法的,而是在剛到廣州就開始研
讀了。
雖然在林維喜案之後,林則徐又請伯駕翻譯了其他的內容(有關戰爭及隨之而來諸如封鎖
和禁運等敵對措施的條文),但這無法說明林則徐不懂國際法,而且看起來領事裁判權
方面的似乎不是遲至此後再翻譯的。
“翻譯出來的內容是一個字也看不懂”從何談起?如果看不懂的話他“每日閱覽”什麼?
24、義律去九龍尋找淡水,遭到當地官員“五六小時的延宕和令人發怒的拖辭推諉”,
終於發出最后通牒:再不給淡水,將擊沉眼前一切中國船只!而當地官員根本沒拿這些
不知哪個旮旯里冒出來的野蠻人當回事,中英間的第一次沖突就這么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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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說了,在林則徐調查的過程中,義律自己在船上開了一個法庭,公開宣判了殺人兇
手,一共有五個兇手,判處其中三人監禁六個月,各罰款二十英鎊;另二人監禁兩個月,
各罰款十五英鎊。監禁在英國監獄里執行。
這個判決是公開宣布的,而且是作為對林則徐的交待的。
此前林則徐一直要求義律協助調查,而這個判決宣布后,林則徐才真正被激怒你抓到
了殺人兇手,卻拒絕移交給清政府,而是自己判了,還只判了六個月和兩個月。
面對林則徐的質詢,義律沒有辦法回應,但就是硬頂著拒絕交出兇手。
然後林則徐下令,如果義律不交出殺人兇手,那沿岸各縣禁止給英國人提供淡水和食物。
於是就有了你所說的這個英國人去九龍尋找淡水,當地官員拒絕提供一幕。
當地官員是深知英國人“哪個旮旯里”來的,絕對不是“根本沒拿這些不知哪個旮旯里
冒出來的野蠻人當回事”,而且是得到了林則徐的命令不得提供淡水,所以才拒絕提供
淡水的。
作者是故意混淆事實,給人以錯覺覺得這些官員是無知自大、蠻橫不友好所以才拒絕提
供淡水的。
25、中英間的第一次沖突就這么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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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義律去九龍尋找淡水,遭到當地官員拒絕。時間是8月31日。
4天之後,英國軍艦抵達廣州,9月4日,義律下令開始進攻。
從時間上可以看出,英國軍艦早就開拔了,戰斗根本不是因為不給淡水這件事引發的,只
是時間剛好發生在英國軍艦。
而且從戰斗的爆發,可以看出九龍官員拒絕給淡水是對的。
26、我一直覺得,如果僅僅因為義律不肯具結就將第一次中英戰爭稱為“鴉片戰爭”來混
淆視聽的話,那稱其為“淡水戰爭”應該也完全說得過去。后來各種小 沖突又出現數次,
水勇們向林欽差匯報自己的“輝煌戰果”,林則徐不疑有詐,發揮了我國“村騙鄉,鄉騙
縣,一直騙到國務院”的光榮傳統,告訴道光我軍“七戰 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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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中午12點,義律率“路易沙”號(裝備10門回旋炮和4門三磅長統炮).巡洋艦“珍
珠號”(裝備6門6磅炮)等5艘艦船,以“求為買食”為名接 近我方,先遣一只攏上師船
遞稟,求為買食。趁他遣弁兵傳諭開道間,夷人出其不意,將五船炮火一齊點放。有記名
外委之兵歐仕乾,彎身料理軍械,猝不及防,被 炮子打穿肋下殞命。
英國人於下午2點30分下令開炮轟擊清軍水師船,正在巡洋的大鵬營守將賴恩爵受到出其
不意的攻擊後,隨即指揮水師船和九龍炮臺開炮反擊,下午6點30分英船逃回了尖沙咀。
此戰英方的傷亡,中方的記錄是英國人埋尸17具,擊翻雙桅船一只,在漩渦中滾轉;英
方的記錄是一條武裝商船受傷,17人受傷。
記錄其實差不多,那條在漩渦中滾轉的英國武裝商船可能沒有沉,只是受傷了,被打得旋
轉,而那17人可能只是受傷了沒有死。
但是結果是英國未能達到戰役目的,而是被擊退了。
英國人突然襲擊九龍,未能攻克,最后撤退,這不是被擊敗是什麼?達到戰役目的就是
勝利,達不到就是失敗。清軍雖然死傷多一些,但是守住了陣地,就是勝利。
27、清朝士兵筆下的英國人從來不會留下尸體,不是滾落懸崖就是落水無法打撈,只看到
水面上漂浮著洋夷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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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9月4日九龍海戰戰役結束後,新安縣知縣梁星源稟報的,不是士兵寫的。
新安縣知縣梁星源稟報,漁民在海上撈獲夷人帽數頂。
這個在作者那里居然成了罪狀!
28、林則徐在開戰之前還給英國國王寫了封信。其實本來是想給美國國王和英國國王各
寫一封的,后來一打聽發現美國連個國王都沒有,而英國的國王是個女人,這下對兩國
更是鄙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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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徐致信英國國王,在1839年的12月16日請英國水手寫的,1840年1月18日正式發出的,
此時雙方已經開戰了,因此林則徐需要證實國書,向英國國王解釋清楚情況,希望英國
收兵。
這個和美國何關?
美國商人老老實實遵守法紀,林則徐要禁煙都服從了,也沒有派軍艦過來,哪像英國人
這么無恥,林則徐根本沒有必要寫信給美國啊。
而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林則徐鄙夷美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林則徐鄙夷英國國王。
林則徐對英國女王的評價是“向聞貴國王存心仁厚”
你這段話完全沒有依據。
你看林則徐的信件里的內容有沒有道理:
該國帶去內地貨物,不特自資食用,且得以分售各國,獲利三倍,即不賣鴉片,而
其三倍之利自在。何忍更以害人之物,恣無厭之求乎!設使別國有人販鴉片至英 國誘人
買食,當亦貴國王所深惡而痛絕之也。向聞貴國王存心仁厚,自不肯以己所不欲者施之
於人。并聞來粵之船,皆經頒給條約,有不許攜帶禁物之語,是貴國王 之政令,本屬嚴
明。只因商船眾多,前此或未加察,今行文照會,明知天朝禁令之嚴,定必使之不敢再
犯。
29、後來的戰事就不做細表了,反正清朝一路勝利勝利再勝利,前進前進再前進,突然
不知怎么回事一下就失敗了,至少在道光眼里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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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光眼里不是這樣。
從定海之戰,到虎門之戰,到廣州之戰,到廈門之戰,到第二次定海之戰,到鎮海之戰,
到寧波之戰,到反攻寧波之戰,到乍浦之戰,到吳淞之戰,到鎮江之戰,到英軍兵臨城
下。
除了廣州之戰被奕山隱瞞了外(此戰後英軍遭遇了瘟疫和臺風,損失非常大,因此被奕
山圓了謊),其他道光皇帝完全知情,
不但知情,而且還組織了一次反攻,只是失敗了而已。
“反正清朝一路勝利勝利再勝利,前進前進再前進,突然不知怎么回事一下就失敗了,
至少在道光眼里是這樣”純粹是你編造出來的謠言。
30、說到底,這些“不平等條約”的內容除了打開貿易壁壘、防止敲詐勒索之外,其實就
是為了防止前文所述的一切狀況再次重演,割香港和領事裁判權這兩個主意正是由義律提
出的,目的就是要給英國人一個能安全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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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前面說了那么多,扭曲了那么多事實,目的就是為了證明英國割走中國領土是合法
的,是合理的啊!
可是首先你前面的事實都是歪曲的,我已經分析過了;
其次在鴉片戰爭之前,在華的英國商人都是可以安全居住的,要不然那個英國商館怎麼來
的呢?
只是英國人販賣鴉片的話,就不可能安全了。
你的意思,不過就是讓英國人有一個可以合法販賣鴉片的商業據點而已。
我想起了那個被中國處死的英國毒梟阿克毛,你當時一定會為他叫屈的。
31、這(在英國禁種鴉片)是不合乎英國憲法的,這是做不到的。
==========================================================
首先且不談英國根本沒有成文憲法(只有一些憲法性文件),
在這里,作者是在稱贊一百多年前的英國。
作者是以一百多年前的英國不禁種鴉片自豪的!
作者是以一百多年前的英國宣稱禁種鴉片是不對的來指責同時期的清政府不該禁種鴉片
的!
看看作者的這段宣傳的原文,你看看作者怎麼自豪地以英國政府的話來嘲諷貶低清政府
的!
看看作者是怎樣以清政府查禁鴉片作為清政府專制野蠻的證據的!
作者的原意是英國政府尊重憲法,尊重人權,所以做不到查禁鴉片,而清政府查禁鴉
片是野蠻原始的作為的,清政府應該自己反省自己的吸毒而不是指責英國毒梟的販毒。
那請問現在的英國,種植鴉片是否合法?
據我所知就是種植大麻都是非法的吧?
那請問你是不是認為今年的英國和1840年的英國不同了,當年的英國是文明的民主的,今
天的英國是野蠻的專制的?是這樣的嗎?
要不然為什麼不合乎英國憲法的禁種毒品,在今天的英國做到了呢?
要麼是因為英國修改法律禁止鴉片種植了,那又成了文明法制的證據了,是嗎?一切都
是英國人說了算。英國人這樣做,就是文明的;清政府這樣做,就是野蠻的,是嗎?
美國、法國、德國、加拿大……
一堆國家現在都禁止種植鴉片的,是不是這些國家在你眼里都是野蠻國家?
32、即使英國政府用專制的權力禁止鴉片的種植,對中國亦毫無益處。
==========================================================
最近幾十年以來,美國一直要求拉美國家禁止古柯種植,要求緬甸泰國禁止鴉片種植。
美國每年給哥倫比亞幾十億美元的援助,用于清剿種植古柯的游擊隊。
佤邦的鮑有祥被美國稱為大毒梟,懸賞500萬美元。
想必美國在你眼里是野蠻專制的國家呢。
哦,對了,中國也在金三角搞替代種植,清理鴉片田,想必你覺得這樣做不對呢。
33、事實上,鴉片問題應由你們自己負責,假使你們的人民是具有道德品質的,他們絕
不會染此惡習;假如你們的官吏是廉潔守法的,鴉片便不會到你們國中 來。所以在我們
的領土以內,鴉片種植的前途,主要的責任是在中國,因為幾乎全印度所產的鴉片全銷
於中國,假設中國人不能革除吸食鴉片的惡習,假設中國政府 的力量不能禁止鴉片,那
麼中國人民也要設法得到鴉片,不管其法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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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多吸毒者都是被毒販誘導欺騙吸毒的,一旦吸毒就極難戒毒,這個是和道德品
質無關的。
現在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大毒品銷售市場,每年美國的毒品銷售額遠遠超過中國,請問你
是否認為美國道德品質低下、官吏貪腐?
第二,你認為英國販毒的責任全在中國吸食者身上。
那今天世界上的很多大毒梟,都是嚴禁自己手下吸毒的,毒品都是賣給別人去吸毒。請問
這些毒梟是不是不該指責?
畢竟如果沒有人去買毒品,他們的毒品也賣不掉,那按照你的說法責任全在購買者的身
上。
那我們也不該去懲處這些毒梟了。
哦,終於知道為什么英國人和國內的這些民運分子要替阿克毛叫屈了。
第三,請問你是否認為美國不該在邊境檢查毒品,嚴禁毒品入境?
現在各國的人進入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都要檢查,如果發現攜帶了毒品,都要
抓起來的。
這個和林則徐的禁煙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按照你的邏輯,根本不該在邊境檢查毒品,根本就應該放任毒品進入美國,因為按照你
的邏輯:
事實上,毒品問題應由美國人民自己負責,假使美國的人民是具有道德品質的,他
們絕不會染此惡習;假如美國的官吏是廉潔守法的,毒品便不會到你們美國來。所以在
我們的領土以內,毒品種植的前途,主要的責任是在美國……
作者啊,你真應該給落網毒梟當辯護人,就不知道美國的陪審團能不能接受你的辯護。
34、“鴉片戰爭”在英國不屬於必修課范疇,所以雖然中國人很拿這個當回事,動不動
就血淚控訴一番,但你要去問英國人,基本上都不知道鴉片戰爭是怎么一回事。你
要說“第一次中英戰爭”對方就更驚訝了,什麼,中國和英國還打過仗?……
==========================================================
因為英國人在教科書里不寫鴉片戰爭,所以中國就不該寫是嗎?
所以中國學習鴉片戰爭這段歷史,就是專制政府給學生洗腦是吧?
…………
底下的文章,基本上沒有哪一段不是經過精心編排過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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