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專業不容抹滅,教育部有責任導正視聽」
日前孫繼正先生於選舉造勢大會上散佈不實性平教育謠言,經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不罰一事,教育部 #無法認同 #深表遺憾與痛心,並會即刻研議應對措施,呼籲並請求警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抗告。
有關「108年湖秩字第35號裁定」的內容,教育部有以下幾點說明:
一、孫繼正先生所述內容絕對與國高中教科用書內容不符:
孫先生於6月8日在花蓮某造勢場合上聲稱「國一國三現在就開始教肛交教育,國中在教可以自己變性動手術,高三教多元多P、學校教用藥」等言論完全悖離事實,教育部有責任對這些惡劣言論提出嚴正駁斥。
如有一點良知或求真精神,只要向各級學校教師求證,取得課本及課程內容,即可知前述言論皆不屬實。教育部已提供完整教科用書給警局可供查驗,若孫先生有疑慮,教育部絕對樂意提供完整相關資料,但孫先生關注相關教育議題以來,不僅未盡查證,更別說修正。
對於這些不實指控,教育部深感遺憾。
二、法院認為孫先生「已盡查證之義務」,與社會通念不符。
根據裁定書,孫繼正先生向法院聲稱「伊已經收集了系爭言論之來源資料,證明伊所言不假」,然而孫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由部分有心人士剪輯之「潘部長您被蒙蔽了嗎」影片,不只來源不明,也與事實不符。
依據社會通念,要查證一言論是否為「謠言」,適當方式是向當事人或其他公正第三方進行查證。以本案為例,孫先生所進行的「查證」應該是拿國高中課本出來翻閱、詢問本部課綱內容,甚至向各級學校教師請益,才能叫做「求證」,焉有拿「網路影片」連結附在訴狀內當證據,就可以證明已盡查證義務的道理?
對於法院採信孫先生「我有看這個影片應該就算盡查證義務」的裁定,教育部深感遺憾。
三、即使未添加內容,孫先生所言已已對公民社會造成傷害
根據裁定書,孫繼正先生自認自己沒有影響公共安寧,同時法院也認定孫先生除了該影片所涵括的內容外,並未添加內容,因此認為孫先生的行為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規定,所以不處罰。
對此,教育部必須嚴正聲明,孫先生散播「中學教育教導學生肛交、變性、多元多P」等不實言論,實際上已經造成家長恐慌,也於社會上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誤解,為了闢謠部內同仁疲於奔命。
為了導正視聽,教育部多次公開向社會說明,並提出各級學校實際採用之課本作為說明,告訴社會大眾「性平教育絕對不會教學生肛交、多P、用藥,性平教育目的在於讓學生保護自己,也尊重差異。」然而在有心人士散佈下,這些惡劣不實謠言已影響許多家長,更對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專業與士氣造成傷害。
對於內湖簡易庭承審法官採信孫先生「其言論並未傷害公共安寧」的說法,教育部無法認同,深感遺憾。
最後對於本案,教育部依法並沒有直接向法院提出抗告的權利,並請求承辦之汐止分局依教育部提出之事證,提出抗告,以正視聽。
教育部也再次聲明,性平教育是教會孩子保護學子健康成長、免受侵害的重要基礎,懇請各界於評論課程方針時,依據事實而非謠言作出評論,以免抹煞各級教育人員的努力與苦心。
#停止散播惡意性平教育假訊息
#教育工作者的努力與專業不容抹滅!
「未經查證就散布謠言」的推薦目錄:
未經查證就散布謠言 在 連勝文 Facebook 八卦
我曾經被媒體票選為2014年台灣被網路霸凌最嚴重的第一名。
2014市長大選當中,針對我及我的家人無數惡毒且匿名的假新聞,透過特定媒體及名嘴散布,之後再經過網路病毒式的傳播,持續地對我進行人格的謀殺,造成輿論沉默螺旋的效應,使得媒體負面聲量愈來愈大,卻沒有人敢出來辯護,遠見這篇文章只提到這些抹黑手法不到十分之一。
我在此再提供幾個抹黑案例,
1.連勝文前往北京向習近平報告要參選台北市長並爭取支持。事實上,電視台將我與習近平先生握手互動的所有畫面po出來,連寒暄在內總共不到15秒,試問如何報告並爭取支持?
2.連勝文參加花花公子派對。事實上,不但沒有這件事,且沒有任何人能夠指證是哪一年、哪一天去參加所謂的派對,也沒有任何證據、照片,或目擊者能證實這樣的不實訊息。
3.連勝文接受頂新政治獻金。結果在選完半年後,經過特偵組徹底調查,證實我從來都沒有收過頂新一毛錢。
4.連勝文炒股並涉及內線交易。同樣在選完後,經過檢調單位徹底調查,同時比對個人及家人的金流及所有證券戶頭、交易資料後,證實個人及家人完全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但選舉早已結束。
5. 連勝文非法竊聽柯陣營。現在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自導自演的「老鼠尾」事件,然而待司法體系澄清事實時,選舉早已結束。
這些都只是大家都還有印象的一些假新聞事件,網路還有許多我已經懶得辯白的事,我也就不講了。
重點是,這種惡意抹黑,製造假新聞,攻擊對手的卑劣手法,即便我們提告進入司法程序,尋求真象,但司法判決往往都是雷大雨小,等到澄清後選舉早已結束。遲來的正義算甚麼正義?
今年又要選舉了,可以想見到這種透過名嘴、網路、特定媒體散布假新聞,來攻擊對手的事件一定會發生!希望各位朋友,不管你支持哪一個候選人,不要輕信這種未經證實、來源不明的訊息!舉例而言,「別讓勝文不開心」已經證實這就是一個造假出來充滿惡意的謠言,但還有人要拿過去某電視台未經証實的舊報導,說「連勝文幕僚證實連方瑀有說這句話」,那請問是哪一個幕僚?有沒有名字?這世界上有這麼愚蠢的幕僚會去證實根本不是事實的假訊息嗎?
不管是哪一黨、哪一派,甚至是我們的對手,我都希望台灣不要再出現像我這樣的假新聞受害者。
#假新聞母湯再來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拒絕假新聞人人有責
未經查證就散布謠言 在 李永萍 Facebook 八卦
【請新潮流不要再使出暗黑網軍奧步,來污染汐止七星選風】
今天是2020年的元旦,原本應是「一元復始,萬象更新」,但我的對手賴品妤在2020年的第一天就散發不實的抹黑文宣攻擊,又接連在媒體及網路造謠扭曲事實,意圖影響選舉,將新潮流的暗黑選舉奧步帶到七星區來,永萍深感痛心。
賴品妤陣營準備了8萬份抹黑文宣,在今天部分派報業者因擔心觸犯選罷法而拒接生意,無法全數散發後,馬上開記者會並在網路「帶風向」,轉移焦點,繼續散播更多更大量的網路謠言,這是典型「新潮流」綠網軍暗黑操作手法。
永萍將賴品妤陣營違反「選舉罷免法」、「刑法」加重誹謗罪的法條列舉於文後,誠懇呼籲賴品妤及其網軍「懸崖勒馬」,如不撤下,永萍將委任律師於明天上午提告。永萍也懇切希望,臉書網友們及各區民眾,切勿配合賴陣營傳播錯誤資訊,以免以身試法,誤觸法網。
針對賴品妤印製的抹黑文宣內容,我在此提出事實說明:
👉🏻在「松菸案」部分
1️⃣監察院105年11月的調查報告早已證明,「臺北市政府辦理松菸BOT案於法尚無違誤」,早已還李永萍清白,並無圖利情事。
2️⃣在監院調查時,時任柯市府的秘書長及法制局長也作證指出,永萍當年的行政流程處理並無瑕疵。
3️⃣監院調查已證明「子虛烏有」的事情,賴品妤陣營刻意將媒體當年補風追影的臆測「移花接木、張冠李戴」,恰恰屬於「假新聞」、「謡言」的範疇。
👉🏻在「樂陞案」的部分
1️⃣檢察官早已作出不起訴處分,證明我及其它獨立董事毫不知情,被矇在鼓裏,我們的清譽受損,也是被害人。
2️⃣指控我脫產,並非實情。當時房屋的二胎貸款,單純屬於家族財務調度,與樂陞案無關;永萍並於兩年前全額返還二胎貸款,並已塗銷抵押權登記,回復房屋原先產權設定狀態,也很容易查證。
這些事情的發展已歷經多年,稍微上網搜尋就可得知事實的進展。賴品妤陣營不用心查證,一心仰賴網軍側翼用抹黑手段打選戰。先前已在網路流傳不實指控一段時間,永萍因不想陪對手打低格調選戰、也念在她是政壇新人,所以一直隱忍。
但這二天的惡化發展,證明新潮流為了勝選,又再次欲使出大規模抹黑的奧步,永萍為了捍衛七星區的乾淨選風,無法再坐視不管,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絕不能讓做壞事的人得逞。這也是為了我們七星區的正義及將來。
# # #
▌究竟誰施壓警方? 洩露個資? 網軍抹黑連環套
真相到底是什麼? 警局處理經過的說明如下:
1、
「汐止警分局指出,經初步調查該文宣中均引用報章媒體報導內容,但因檢舉人提供的文宣圖樣中,並未拍攝到任何人署名部分,造成該文宣疑似黑函的樣貌。分局為求慎重,先依法通報情資,並未限制或干預文宣發放。分局秉直行政中立,依法行事。」
2、
「本分局接獲第十二選區疑似有選舉黑函之相關通報,為維護公平、淨化選風,旋請各單位加強注意相關情事。
昨(31)日晚間,本分局雙溪分駐所發現有類似文宣發放情形,本分局員警到現場經派報人員同意,將文宣資料帶回派出所檢視,經查為正常選舉文宣,隨即完整送還,並無查扣或禁止發送等相關情事。該文宣亦於本(1)日正常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報夾送發送。」
* * *
新北市警局多方求證,謹慎通報提醒注意,以免影響選民選舉投票意向,警局維持選舉中立的辛勞及用心值得肯定。
但賴品妤陣營刻意操作及扭曲,一早即發布警局處理案件的「內部先期文件」,斷章取義,與警局「完整處理後的事後說明」完全不符。這份內部文件如何取得,誰去施壓警方?誰是真正幕後黑手? 答案不是呼之欲出? 這不正是典型的「作賊喊追賊」的綠營慣用手法?
賴品妤初入政壇的「起手式」,不是努力讓大家了解自身的主張與抱負,而將精力集中在製做抹黑文宣及攻擊對手上,這樣還能大剌剌說自己「年輕乾淨不勾結」,豈不諷刺? 施壓警方、發動綠媒及網軍扭曲真相,背後的新潮流要角還痛斥辛苦維持選舉中立的警方「低能」,這社會的是非價值到底要被民進黨及新潮流扭曲到什麼地步?
各位好朋友,為了捍衛乾淨選風及台灣的正道與未來,我們一定要拼盡全力,號召全民「下架民進黨」!
———————————
【賴品妤陣營所違反的法條】為: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罪)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罪)「(第一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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