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保留的愛
上個星期六,我參加了我好朋友Jerry的婚禮。
因為氣象局說天鵝颱風要來,新人們很擔心,會不會遇上壞天氣。
當天一早,內湖陰天,天空下著陣陣細雨,新人暗自擔心。沒想到接近中午,要開始進行婚禮儀式的時候,太陽突然露臉,一陣陽光灑洩,讓婚禮的儀式,可以溫暖的進行。等儀式結束之後,風雨才真的來了。
那天新人很開心,很帥氣,Jerry和Allen兩個人,都穿著令我稱讚的漂亮西裝。是的,兩位新人,都穿著西裝,那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參加的同性婚禮。
婚宴中,雙方的家人全都出席,誠心的祝福他們。在席間,我聽著Jerry舅舅的致詞、Allen二姐的談話,看到雙方家人對他們無私的付出與支持,我感動的,流下淚來。
男人的一半,還是男人,這絕不是上帝開的玩笑,而是造物者展現愛的獨特用心。許多基督徒糾結於【同性婚姻是不是罪】?甚至懷疑這是不是一種疾病?面對同性婚姻,不敢選擇,也怯於表態。
反對同性婚姻的【台灣守護家庭】聯盟,曾在2013年舉出六大反對理由:
1 同性婚姻入法將消耗國家龐大資源,影響政府拼經濟。
2 同性婚姻在多國點燃社會戰爭,臺灣倉促推動勢必引起社會爭議與內耗。
3 歐洲人權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皆未作出定論,台灣不應成為華人地區第一隻白老鼠。
4 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的可能性,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5 愛滋病最大宗是男男性行為,已成青少年十大死因。
6 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這六點反對理由公開之後 ,引來很多正反意見,別的不說,光是第三點,在短短兩年之後,已經有了答案。
2015年6月26號,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的票數,做出了歷史性的裁定:【婚姻,無關性別】!
美國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的判詞寫著:【世上沒有一個結盟比婚姻更深刻,因為婚姻體現最理想的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在締結婚姻盟誓中,兩個人變得比過去的自己更偉大。正如本案部分訴求者指出,在有些情況下,婚姻的愛不斷延續,甚至跨越生死。說他們不尊重婚姻是種誤解,他們苦苦爭取正說明了他們尊重,而且必須實行】。
這個判定做出之後,美國白宮立刻投影上七彩的燈光,瞬時間全世界幾億人像是被傳染了一樣,閃電在臉書換上了彩虹圖。而這一切,其實都是我的好朋友Jerry,開始籌備婚禮之後的事情。
面對世俗的壓力與異樣的眼光,Jerry跟Allen仍願意不計一切的給予對方,自己的愛,誠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判詞所述,這樣的婚姻,比起尋常男女,更加艱困,誰能說他們不能結婚?誰有權力剝奪他們的愛?
美國加州的電視劇導演 Mikki Willis 前兩天在網路上PO上他與兒子的影片。因為兒子收到了兩個一模一樣的生日禮物,老爸答應帶他去換一個不一樣的。結果,他兒子挑了一個【芭比娃娃】。
Mikki Willis 在停車場,立刻拿出手機錄下影片,他給兒子承諾,不管未來孩子選擇了甚麼,爸爸一定都會接受,並給予孩子滿滿的愛。
而這樣的愛,那天我在Jerry與Allen的婚禮上,真實的,看到了。
暐瀚 2015-8-25 de 台北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要來說前陣子夯到不行的遊戲 因為裡面一張符咒引起很大的討論 網路上紛紛出現直播或實況的影片 瑩真律師發現這個遊戲故事的背景 竟然包含了很多法律問題!! 美心爸爸居然涉及家暴!? 究竟為什麼呢? 讓我們來看今天的影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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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二)🔷
💑給即將步入禮堂的你(妳)們:
想必你(妳)們對於婚後的生活一定充滿幸福的願景❤️,祝福你(妳)們在未來的幸福日子能夠更圓滿💞,我們為你(妳)準備了「#婚前協議書」的範例📃,希望能夠保障你(妳)婚後生活的大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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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法💝
🔸在本篇下面留言「#一定要幸福」,並公開分享本貼文,小編就私訊給你!
(若在使用婚前協議書這樣的法律文件有所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各位粉絲來訊詢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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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看了先前那篇婚前協議(https://reurl.cc/mQn3l)的介紹,應該還是有很多疑問。我們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哪些約定寫入了婚前協議書後,但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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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就來為大家說明,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哪些婚前協議的內容,雖然當事人之間已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可一旦上了法院,法官還是會大筆一揮,認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情形,提醒大家先避開法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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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離婚條件的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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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涉及離婚條件預立的情形,律師經常被詢問到的情形有:
「只要他方有外遇情形(此處還可替換成: #家暴情形、或 #家族特殊要求,如三年內沒有生下男丁),就 #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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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上面的約定不是白紙黑字,而且雙方你情我願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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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於,#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 明確指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悖,依民法第72條應在無效之列」。主要的原因在於,民法認為婚姻制度乃兩人共同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倘若事先約定他方違反一定條件,需無條件同意離婚,就已經悖離了婚姻尋求共同生活的本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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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協議的內容涉及「違反○○XX」條件的一方就要 #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因為上面的實務見解,而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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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將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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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的時候增訂了 #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揭示法院於受理兩造離婚案件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一切情狀,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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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實務上在處理兩造離婚案件,若已育有子女、且未成年的情形,都會特別重視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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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雙方於婚前協議書中預先約定:「倘雙方日後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由某方任之」。姑且不論雙方約定時,子女根本尚未出生,而雙方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尚未發生;單純僅依雙方事前約定,決定離婚後有關子女的親權行使,也未必與將來出生後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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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我們也就不難推出,預先針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也就與民法第1055條之1的立法精神相牴觸。即便雙方同意放入上述的協議內容,若將來產生爭議,同樣還是有非常高的機率,遭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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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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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那針對對方違反約定,或是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倒底該如何約定,才不會誤踩法律規定的禁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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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說明的兩個不可碰觸的法律禁區外,我們還是可以事先針對他方違反一定行為,約定 #給付違約金,避免與同意無條件離婚的效果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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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一方於結婚後,如果有外遇(或其他約定情形)情形,同意無條件給付對方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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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份,也可以更易成下面的約定:「如對方有家暴或嚴重體罰的情形,則暫時減少與他方同住時間」。透過這樣的約定,避免遭法院認定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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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常會問律師:「把這些事情在結婚前拿出來討論的感覺好奇怪,會不會討論完後,婚也就結不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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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確實是一件需要衝動的事情。但婚禮結束的那一瞬間,大家都還是得回歸到平凡的生活,面對現實。而婚姻生活中的各種磨合,也就從此刻開始。事前開誠佈公的對方討論,針對有歧異的部份進行事前溝通,絕對是一個相較於吵的不可開交後的決定離婚,來的和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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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的人不能教小孩?「親權」與「監護權」其實很不同】#關鍵小學堂
已婚的張姓網紅空姐,因偷情被丈夫唐男在網路上公開爆料,且空姐遭法院判處3月有期徒刑。日前空姐希望唐男不要把兒子當成與她爭執的工具,影響兒子的生活。唐男則回嗆「臭X子」、「還想教小孩」。
進行離婚諮詢時,最常見的問題之一便是:「我另一半外遇,法院會把小孩的監護權判給我了吧?」但事實上,外遇真的會影響另一半扮演好爸爸或是媽媽的角色嗎?
#法律 #父母 #親子 #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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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真律師也覺得好可怕#不敢自己玩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評價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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