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長賜號擱淺初步研析
2021年3月底,超級重量級貨輪長賜號在蘇伊士運河擱淺,造成運河一周之航運停擺。此等罕見對於國際航運產生重大衝擊之事件,其發生原因雖然依舊調查中,但埃及當局已經扣押船舶,主張九億餘美金之救助費用、名譽損失與其他損失;而日本船東則開啟共同海損程序,長榮海運也聲明有相關保險可以處理。雖然此等事件之相關法律議題繁雜,且許多法律評價須待更詳盡之事實呈現,本期仍勉力邀請到蔡英欣教授、許耀明教授與陳貞如教授,針對定期傭船契約之法律性質、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法公約與不可抗力條款,以及蘇伊士運河之國際航道地位等議題,進行初步第一手的法律議題分析。
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聰富教授針對契約上之承諾、沈宗倫教授針對商標權損害賠償與合理權利金計算法、薛智仁教授針對侵害個資罪之利益概念、蔡昌憲教授與彭冠蓉博士候選人就開放銀行管制的比較法經驗、謝享穎律師就Uber司機勞工身分認定之美國加州法規定等嶄新議題,均提供縝密之學理評析與實務討論。
在新近實務見解之彙整上,本期依舊邀請到陳忠五教授就民事裁判見解、李建良教授就行政法裁判見解、陳立夫教授就土地法相關裁判關於地籍圖重測部分等,為本刊讀者提供精密篩選過之裁判參考與精闢評釋。
最後,在比較法制部分,本期則有陳英鈐教授針對頻繁舉辦之重大政策公投,從美國、瑞士、德國等法制提供比較法之參照。
時值立夏,全球疫情依舊方興未艾,本刊編輯部所有同仁敬祝各位防疫持續有成、生活平安如意。
📒本期目錄
【本月企劃】長賜號擱淺初步研析
🔸初探定期傭船契約之法律性質─從長賜輪事件談起/蔡英欣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法公約與不可抗力條款─以長賜輪事件為例/許耀明
🔸論蘇伊士運河國際航道的國際法地位/陳貞如
【法學論述】
🔸論契約上之承諾/陳聰富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與合理權利金計算法之初探/沈宗倫
🔸侵害個資罪之利益概念─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大上字第1869號裁定/薛智仁
🔸開放銀行之管制政策研究─以歐盟與英國的經驗為中心/蔡昌憲、彭冠蓉
🔸Uber司機之勞工身分認定研究─以美國加州法為參考/謝享穎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
🔸土地法裁判精選─地籍圖重測/陳立夫
【寰宇法訊】
🔸重大政策公投─美國、瑞士、德國等法制鳥瞰/陳英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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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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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時,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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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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