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失和,小孩先搶先贏?一關於略誘罪的規定🔹
張女和老公結婚9年,卻常為瑣事吵架,而張女老公在2016年9月趁張女不在家,帶著兒子離家,且不讓兒子和張女見面,張女因此提出略誘罪告訴。但張夫則指控,當初離家是因為妻子曾在兒子面前說「我要跟兒子做愛」,甚至還進到兒子房間,脫掉褲子在兒子面前自慰,嚇得兒子一直哭鬧,他才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並帶小孩離開,目的是為了保護兒子。
檢察官調查後以法院確實曾核發暫時保護令給張夫,且當時張夫有提供蒐證影片,因此採信張夫所言,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案件👉.....。
.
.
當夫妻的感情出現裂痕,子女(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往往成為夫妻爭取的重點之一。若是為了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順利取得孩子親權,而在雙方還沒有離婚前,就貿然將孩子帶走,拒絕對方和孩子接觸,倒底是增加訴訟上的勝算,還是讓自己陷入法律上的風險呢?
.
.
⚠️〖無正當理由不讓配偶跟小孩接觸,可能構成 #略誘罪〗
.
🔸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雙方都有權利可以行使對於子女的親權(#民法第1089條)。
換句話說,只要夫妻還沒有離婚,關於孩子的事項,例如就學、戶籍遷徙等,都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
🔸而所謂的 #略誘,指的是:
1️⃣#違反被誘人意思(例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像是假藉要介紹工作等)。
2️⃣#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被誘人未滿16歲,因為法律直接認定未滿16歲人思慮較不周全,即便是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
.
〖😼在本案中〗
在張女的案例中,張夫確實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且不讓張女與兒子見面,而有「#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情形。再者,依新聞所述,兒子目前應未滿16歲(報導中提及雙方結婚9年,若沒有先上車很後面才補票的情形,合理推斷兒子應不超過9歲),故張夫所為應符合略誘罪之要件。
但法院因張女曾對兒子出現不當言行,而核發保護令,張夫才進而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因此,檢察官認定張夫攜子離開之行為有正當理由,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
.
.
〖補充說明〗
目前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夫妻雙方未離婚時,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因此,父或母一方的不法行為,使子女脫離他方親權時,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略誘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腦筋快的讀者或許會想,若是讓他方知道子女現況,是否可以脫免罪責呢?
關於此點,最高法院也明白表示,即使是父或母一方將子女帶走後,已為妥善照顧,並撥打電話及傳送子女照片、影片給他方,仍然不會影響法院對於他方實際上已無法行使親權之判斷,還是會構成刑事略誘罪責。
.
.
👄文後呢喃
筆者建議,在夫妻雙方還沒有確定結束法律上身分關係前,若是針對子女親權行使方式存有爭議,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 #暫時處分,決定訴訟期間的子女照顧應如何進行。
千萬不要再存著先搶先贏的念頭,不經對方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因為這樣的舉動,往往會讓雙方在後續家事案件調解過程中,更加無法信任彼此,造成一對無法合作的友善父母。
畢竟,離了婚,結束的只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不會變更依舊是孩子父母的事實。
少了父母一方的關愛,受傷的終究是自己的心肝寶貝。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在 父母一方妨礙隔絕他方行使親權是否構成略誘罪! 的相關結果
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所示:「按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從而,以父或母一方之 ... ... <看更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在 關於父母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略誘罪- Jelajahi 的相關結果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按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從而,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 ... ... <看更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父母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略誘罪... 的相關結果
關於父母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略誘罪⏺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按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