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嚴正聲明】
對最高法院民事庭忽視醫事人員專業及台灣醫療困境,逕認定醫療糾紛應由被告醫師負舉證責任,本會深表遺憾痛心!呼籲司法正視醫師人權! 106.06.05。
據媒體報導,最高法院罕見就個案判決認為「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負舉證無因果關係」,以及報載「醫界推醫糾刑責除罪化 不了了之」等新聞,本會甚為關切,而對最高法院民事庭就的特殊見解,本會認為似有忽視醫事人員專業及台灣醫療困境之虞,特發表聲明如下,呼籲司法正視醫師人權(詳見全文或網址:https://goo.gl/hoV41x):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嚴正聲明】
對最高法院民事庭忽視醫事人員專業及台灣醫療困境,逕認定醫療糾紛應由被告醫師負舉證責任,本會深表遺憾痛心!呼籲司法正視醫師人權! 106.06.05。
據媒體報導,最高法院罕見就個案判決認為「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負舉證無因果關係」,以及報載「醫界推醫糾刑責除罪化 不了了之」等新聞,本會甚為關切,而對最高法院民事庭的特殊見解,本會認為似有忽視醫事人員專業及台灣醫療困境之虞,特發表聲明如下,呼籲司法正視醫師人權:
一、所有醫療處置都有一定常規,且醫師須依當下情況給予適當之處置,世界上沒有「完美的醫療」,必定存在相當的合理風險,否則動輒得咎,將無人願意再投身懸壺濟世的醫療工作;然而,觀諸台灣當前醫療糾紛之實況,常有人以「事後諸葛」態度來抨擊醫界、打擊醫師,完全忽略醫療人員辛苦的付出,若再繼續助長此風,台灣醫療環境將持續惡化,恐非民眾之福。
二、上開最高法院之特殊見解認為,「醫師被告,還得自己證明沒有疏失、沒有因果關係」,儼然是要逼使台灣醫師無視對病人最有利的醫療措施,而都採取最保守、對醫師最有保障的醫療方式?醫者仁心,均盼望病人在其治療下能重拾健康身體,但面對醫療方式的選擇,醫師必須要考量當下所面臨的狀況,以及擁有的醫療資源;無奈者是,司法是事後觀看整個醫療流程,而非當下的臨危判斷。且最高法院的法律審,主要針對法律的適用是否合宜進行書面與法理見解審查,無法瞭解真實與重要的醫療環節,在認知有限的狀況下,以及對醫師專業判斷的資訊不足,若非對醫療環境或專業有足夠概念的專業法學人士,恐怕容易忽略重要的醫療環節與專業,甚而只會看到告訴人悲情訴苦的片段,進而讓醫師受到不白之冤。
三、當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司法院特別重視醫療糾紛問題,並提出諸多緩解醫療糾紛之改革意見,顯然台灣醫療困境已到「國安危機」的險境,故最高法院不應單純就法理觀點來思考複雜的醫糾問題,而應有更宏觀的角度與格局,並以「緩和醫療糾紛」以及「創造友善醫療環境」綜合考量,始為鵠的,況本案告訴人身分還是司法同僚,最高院廢棄前審判決,理由更應讓醫界信服,否則易啟人疑竇!
四、另依據醫界全國性的醫療糾紛實證研究,病方敗訴原因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不在於醫療專業不對等,而在於病方濫訴案件太多,本判決將會增加更多的醫療糾紛濫訴,豈是國家社稷之福?!
五、本會歷任理事長,均以改善醫療人員執業環境,建立「醫療刑責合理化」之制度,促進雙贏為努力目標,邱理事長泰源於上任後更積極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之立法工作,並多次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本會對於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的修法工作仍積極進行中。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邱泰源
聯 絡 人:醫事法規委員會 吳欣席召集委員 0937-242-420
王必勝秘書長0920-733-357
林忠劭主任秘書 0932-180-464
發布日期:106年6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庭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八卦
《小米法律教室—讓判例走入歷史:大法庭》
許多朋友可能會覺得法院的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除了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完全相同外,法律見解也常有差異,終審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裡面,遇到同一個法律問題,也可以能因為合議庭組成的法官不同,而採取不一樣的見解。
過去,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是以判例或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但法官在適用判例的時候,很容易脫離案件的原來事實,最後死板的遵循判例抽象文字,讓法官忘記思考。許多不合時宜的判例,也還繼續存在,沒有與時俱進。至於終審法院的決議,雖然是全體法官做成,但沒有公開辯論,也不是以裁判形式做成,透過表決的方式,最後卻有實際上的拘束力。
為了統一法律見解,讓民眾不再看法院像看月亮一樣。我們通過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在兩個終審法院中增加大法庭,透過公開辯論、實質審理的方式,來統一各種歧異的法院見解,讓人民上法院不再賭運氣,靠運氣。
我把這次法案整理下面幾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一、每一種類型,都有大法庭
這次我們一次修正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在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的民事跟刑事分別由11位、最高行政法院由9位法官組成大法庭。
二、任務編組、任期兩年
大法庭的法官,是一種任務編組,除了院長、指定的庭長跟提案庭指定的法官之外,其餘都由終審法院法官無記名票選。為了讓成員更多元,每個合議庭至少票選出一位,身兼庭長的法官成員不能過半,讓法律見解更活絡。
三、審判庭提出、當事人可聲請
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包括終審法院的裁判見解有所不同,以及有原則重要性兩類。當終審法院的審判庭發現自己對裁判基礎法律見解和過去有所不同時,應該敘明理由提案;還沒發生歧異,但認為有原則重要性,也可以提出。除此之外,當事人如果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的法律見解,有前述的兩種情形時,都可以向審判庭提出聲請。
四、言詞辯論、專家鑑定
過去的決議並沒有進行公開審理,這次大法庭修法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要進行言詞辯論。遇到專業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選任專家學者提出法律上的意見,準用訴訟法關於鑑定人的規定。
五、裁判拘束個案、法官可提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並不對本案進行審判,但提案的審判庭,必須依照大法庭的法律見解作成裁判。為了促進法律見解的進步、增進討論與對話,過去只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出具意見書的規定,這次的新法,讓大法庭法官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
六、讓判例走入歷史,保障人民訴訟權
最後,新法規定之前的判例如果因為歷史悠久而沒有全文可以參考,立即停止適用。其他判例的效力,跟一般終審法院判決相同,不再有特別強的效力,之後就讓大法庭的裁判來統一見解。但是,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在大法庭開始後的三年內,民眾如果因為違憲判例、決議而造成憲法上權利遭受侵害,還是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新法將在六個月後開始施行,大法庭新制上路之後,還有賴司法院跟兩個終審法院法官、檢察官跟律師,在個案中協力運作。希望以後法院做出的法律見解,都像中秋節的月亮一樣的圓滿,讓民眾感受到司法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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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讓判例走入歷史:大法庭》
許多朋友可能會覺得法院的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除了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完全相同外,法律見解也常有差異,終審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裡面,遇到同一個法律問題,也可以能因為合議庭組成的法官不同,而採取不一樣的見解。
過去,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是以判例或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但法官在適用判例的時候,很容易脫離案件的原來事實,最後死板的遵循判例抽象文字,讓法官忘記思考。許多不合時宜的判例,也還繼續存在,沒有與時俱進。至於終審法院的決議,雖然是全體法官做成,但沒有公開辯論,也不是以裁判形式做成,透過表決的方式,最後卻有實際上的拘束力。
為了統一法律見解,讓民眾不再看法院像看月亮一樣。我們通過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在兩個終審法院中增加大法庭,透過公開辯論、實質審理的方式,來統一各種歧異的法院見解,讓人民上法院不再賭運氣,靠運氣。
我把這次法案整理下面幾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一、每一種類型,都有大法庭
這次我們一次修正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在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的民事跟刑事分別由11位、最高行政法院由9位法官組成大法庭。
二、任務編組、任期兩年
大法庭的法官,是一種任務編組,除了院長、指定的庭長跟提案庭指定的法官之外,其餘都由終審法院法官無記名票選。為了讓成員更多元,每個合議庭至少票選出一位,身兼庭長的法官成員不能過半,讓法律見解更活絡。
三、審判庭提出、當事人可聲請
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包括終審法院的裁判見解有所不同,以及有原則重要性兩類。當終審法院的審判庭發現自己對裁判基礎法律見解和過去有所不同時,應該敘明理由提案;還沒發生歧異,但認為有原則重要性,也可以提出。除此之外,當事人如果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的法律見解,有前述的兩種情形時,都可以向審判庭提出聲請。
四、言詞辯論、專家鑑定
過去的決議並沒有進行公開審理,這次大法庭修法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要進行言詞辯論。遇到專業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選任專家學者提出法律上的意見,準用訴訟法關於鑑定人的規定。
五、裁判拘束個案、法官可提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並不對本案進行審判,但提案的審判庭,必須依照大法庭的法律見解作成裁判。為了促進法律見解的進步、增進討論與對話,過去只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出具意見書的規定,這次的新法,讓大法庭法官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
六、讓判例走入歷史,保障人民訴訟權
最後,新法規定之前的判例如果因為歷史悠久而沒有全文可以參考,立即停止適用。其他判例的效力,跟一般終審法院判決相同,不再有特別強的效力,之後就讓大法庭的裁判來統一見解。但是,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在大法庭開始後的三年內,民眾如果因為違憲判例、決議而造成憲法上權利遭受侵害,還是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新法將在六個月後開始施行,大法庭新制上路之後,還有賴司法院跟兩個終審法院法官、檢察官跟律師,在個案中協力運作。希望以後法院做出的法律見解,都像中秋節的月亮一樣的圓滿,讓民眾感受到司法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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