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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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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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爸爸>
A律師接到法扶pass過來案件時,
心裡第一個念頭是:"這對小夫妻在搞什麼飛機?"
<很久很久以前~>
南部有一對年輕愛玩的小夫妻,年紀輕輕就生了四個小孩,
生了也不管,都丟給媽媽(阿罵)養,
因為愛玩,覺得媽媽管東管西很煩,幾年前還蹺家,消失了一兩年,
蹺家期間沒有收入,偏偏做愛又中了,生了一個小朋友,
養不起,也缺錢,
剛好有一對不孕的夫妻,家境優渥什麼都有,就是生不出小孩!
小夫妻就把小孩抱給這對夫妻撫養,順便換點錢~
小夫妻後來回到南部老家繼續生活,彷彿什麼事情都沒發生過!
<五年後~>
故事,本來這樣就說完了~
不過人生就是充滿意外,
在某一次機會下,阿罵知道了外面的那個小孩的存在,
小夫妻:"媽,我們已經四個小孩了,負擔很重...."
"我不管!""我的孫子不能流落在外!"
阿罵這樣說~
因為是低收入戶,法扶便指派A律師幫他們打這場官司~
<法院>
從法律上來看,這是一個簡單的案件,
因為沒有辦理收養程序,
小男孩口中的爸爸媽媽,在法律上,其實是路人!
小男孩的親生父母(小夫妻)要求不孕夫妻返還孩子,
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
法官開一庭就可以判了,判決也很好寫~
這個案件開了一年~
法官花了一年的時間,希望雙方談談看,為了小孩~
其實小夫妻並不是那麼想找回那個小男孩,
阿罵也知道自己可以提供的環境不夠好,
特別是看到小男孩出現時,穿得光鮮亮麗,
阿罵心裡也知道不孕夫妻把小孩照顧得很好,很疼他,
他的孫子,沒有被糟蹋虐待~
"也許,也許繼續讓他們照顧,也不錯!"阿罵心裡這樣想~
不孕夫妻的律師(一位年輕的B律師)搞砸了這一切!
<調解>
阿罵想要進調解室參加調解,
A律師也希望阿罵一起進來,
因為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阿罵才是關鍵人物!
這個官司要停?還是打到底?要不要和解?
小夫妻都看阿罵的臉色~
只有B律師看不出來~
B律師:"我不同意讓阿罵進來!"
原本見面三分情,頓時僵到冰點,調解也不了了之~
<開庭>
法官:"雙方有何陳述?"
A律師:"我們是小孩的親生父母,
對方與小孩沒有任何法律關係,
我們請求交付小孩是有理由的,其餘如書狀所載~"
不孕夫妻坐在對面,太太一直罵,先生不斷流淚~
B律師:"對方窮得要死,才會請法扶律師,
根本沒有資格照顧這個孩子!"
B律師頓了頓:"你看跟他們來的小朋友,
小孩的兄弟姊妹,全身髒髒的,
可以證明他們沒辦法給小孩好的生活!
他們根本養不起這個孩子!"
A律師轉頭看了一下,
原本頭低低的阿罵突然抬起頭來,臉色很難看~
開完庭,
阿罵說:"律師,我們是窮人沒錯,
但是養這個小孩,只是多一個碗而已,
我們還負擔得起,
請務必幫我們爭取!"
毫無轉寰餘地~
但是A律師還是想努力看看,主動打給B律師,
希望他開庭時不要那樣挑釁,看看雙方可不可以朝和解方向處理,
不孕夫妻可以合法收養這個孩子,
小孩除了已經熟悉的父母之外,
也多了一個原生家庭可以親近,也是一件好事~
B律師冷冷的拒絕了:"你們又不一定會贏~"
(A律師心裡的吶喊:你的自信從何而來?
那一個法條說路人跟親生父母爭小孩會贏的?)
判決下來了,簡單明瞭~
"不孕父母必須歸還小孩!"
<警局>
雙方約定在警局門口交付小孩,
小孩被爸爸載過來,
爸爸說:"這裡有黃色小鴨可以看!"
爸爸說:"你要在這裡跟阿姨住幾天,爸爸過幾天再來接你!"
爸爸說:"為了怕你無聊,我把全部的玩具都幫你帶來了!"
爸爸說:"請你一定要記住,爸爸媽媽很愛你!"
阿罵跟小夫妻等在警局門口,想說些什麼,又說不出來~
其實不孕夫妻照顧這個孩子五年多,也付出了很多心力,
他們心裡明白,也感激,
小孩,終於要回來了~
哥哥姊姊很高興,多了一個弟弟!
他們不知道大人皺著眉頭在煩惱什麼,官司打贏了,不是嗎?
小孩一下車就被他的哥哥姊姊圍繞著,嬉鬧著,有點搞糊塗了,
這些哥哥姊姊從哪來的?怎麼對我這麼熱情?
爸爸跟阿罵說:
"這三箱是他的衣物,那兩箱是他的玩具,
特別是樂高系列,他很愛玩的~"
爸爸拿出一個紅包塞在阿罵手裡,
厚厚的一疊,裡面應該不少錢,
爸爸:"這點意思收下來,小孩要用什麼,就買給他,
算是我們的一點心意~"
阿罵把紅包推回去:
"不用這樣,我們很謝謝你們這幾年來照顧這孩子!"
爸爸轉頭看了一下孩子,說:"我走了,請好好照顧他!"
小夫妻:"要不要跟孩子道別?"
爸爸搖搖頭:"我沒辦法跟他說再見~"
後來,
聽說小孩每天晚上都在哭泣,他一直在等爸爸回來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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