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黨主席選舉公然說謊到這個程度,實在令人嘆為觀止。
日前國民黨主席政見發表會時,張亞中拿出了三張宣稱面額共500萬美金的「支票」,以此證明他若當上主席有能力替國民黨募款,沒想到現在竟然牽扯出了案外案,被洪秀柱打臉那根本不是支票,而是「本票樣張」。兩個雖然都有「票」字,意義卻是天差地遠,在全國公開的政見發表會上公然說謊,讓張亞中的誠信完全破產。
本票和支票有何不同?本票實際上可以說是借據的一種,由兩個人之間互相成立,拿著本票的人有權利要求簽名者無條件支付上面記載的款項,而支票的償付責任是由第三方的金融機構來履行,可以視為現金的替代品,當然若發票人沒有在金融機構存放足夠的款項,就沒有辦法支付,這就是所謂的空頭支票或「芭樂票」。
簡單區分兩者的不同後,我們再來看看張亞中的情況,根據洪秀柱所說,他手上拿的三張本票樣張是國民黨行管會發出,如果張亞中真的募到錢了,才會簽發出去,當作國民黨跟借款人之間的借據,但張亞中把它說成支票,意思就變成錢已經拿到,只是還沒兌現而已。一個字就可以完全扭曲事實,也難怪洪秀柱會這麼生氣了。
有在做生意的朋友,本票支票的差別可以說是基礎常識,張亞中也算是有閱歷的人,有可能搞不清楚嗎?最讓人訝異的是為了選上主席,不惜在全國轉播的場合公然說謊,最後還搞得被自己人踢爆這麼難看。距離投票日已經不到兩個禮拜,這場宮鬥大戲,我想只能用「精彩可期」來形容了!
支票發票日意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八卦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日前在政見發表會上秀出三張「支票」,欲證明自己有能力幫國民黨募款,沒想到遭洪秀柱指出那些「支票」其實是「本票樣張」,更被眼尖網友發現票上的幣別遭到塗改。
⚠️支票、本票雖然都是常見的金融工具,但性質完全不同。
▶️本票性質上是一種「信用票據」,用來保證、擔保發票人將來會支付票面金額的意思。因此執票人也只能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而支票則是一種「支付工具」,可以代替現金行使使用,因此發票人開立一定金額的支票,必須先在銀行開支票存款戶,並將金額存入,讓執票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請求付款。
由此可知,本票與支票不僅性質上不同,且票到底是國民黨所開,還是募款來的金主開立,在意義上更是天差地別。
⚠️另外,網友眼尖發覺票上的幣別由新台幣塗改成美金,這張本票還有效力嗎?
▶️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所以金額的部分是 #不能改寫的!
▶️而根據以往法院見解,幣別塗改視同金額改寫,因此這些本票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所以下次網友們拿到票據時,記得先確認好到底是支票還是本票,而且票面金額、幣別有無經過塗改,才能確認這張票的效力喔!😏😏
#張亞中 #洪秀柱 #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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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空白授權票據
作者:羅祖芳律師/戴士捷律師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我國實務見解是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目前仍未有統一之見解。有實務見解認為,票據法第11條為強行規定,應記載事項若有欠缺,該票據即屬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並未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同法條第2 項雖就善意執票人得為權利行使及債務人抗辯權限制為規定,亦難據之而謂我國票據法承認空白票據之發行(參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355號民事判決(未填寫金額)、司法院(82)廳民四字第07448號法律座談會(僅填寫本票發票日之空白本票)、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723號民事判決(未填寫金額及到期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雄簡字第349號民事簡易判決(未填寫發票日))。
反之,亦有實務見解間接寬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如最高法院82年3月30日第一次民事庭會議即指出:「票據行為乃財產上法律行為,自得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代理人經本人之授權,於代理權限內,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以本人之名義,完成票據行為,而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即票據行為之代理。至於票據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票據行為者,不過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而已,本質上與票據行為人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惟此等實務見解並未直接肯定空白授權票據之存在,而是藉由機關使者之理論,將被授權人視為發票人手足之延伸來處理空白授權票據之問題。至於有無授權之事實應如何認定,實務見解認為,因發票行為應以文字為之,故若有對發票行為授予處理權或代理權者,依民法第531條規定,授權內容亦應以文字為之,否則授權行為即屬無效(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在採取肯定說的實務見解下,認為票據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如已經發票人本人決定,均可授權他人填寫(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此時被授權人則被視為發票人之手足機關。例如發票人與被授權人間有按期清償債務之約定,發票人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予被授權人按月填寫,則此時被授權人亦不過依發票人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作為發票人填寫發票日之機關,故無不可(參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89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0年第18次民事庭決議)。惟授權書如約定:「被授權人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發票日及本票金額,並視實際需要,隨時填載到期日,並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立授權書人等絕無異議」等語,仍有實務見解(參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723號民事判決)認為此種約定方式因未就授權方式為任何限制,得由被告任意填寫票面金額之重要事項,故已背離前揭判例、決議肯認「使用使者完成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代理」方式,而為無效票據。
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為規避本條三年時效規定,實務上經常以三年換票ㄧ次之方式,以避免追索權之時效消滅。
支票發票日意思 在 請問"銀行本票", 上面的到期日可以自己填嗎? - Mobile01 的八卦
意思 就是受票人在該日後之任一日,均可請求支付)。 只是台灣的商業規定,會將到期日往 ...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看更多>
支票發票日意思 在 [問題] 支票的兌現日期問題- 看板Bank_Servi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家好
手機排版請見諒
最近老闆開始讓我去跟客人請貨款,很多客人會開支票讓我帶回去
一開始不清楚支票上方的內容,所以收回去後,就會被老闆說支票上面那邊有問題,要請
客人重新處理,花了更多時間
那之後我開始有上網了解一些支票相關的知識
目前有幾個問題無法找到答案,想跟前輩們請教
1.支票上方的開票日假設是109/01/01
那支票最後的兌現期限是109/12/31當天嗎?
2.支票從開票日算起1年後會因為兌現日到期自動失效,那請問到期後「付款提示期限」
、「追索權時效」及「支票的權利時效」是什麼?
那那個時效是跟支票有相關的嗎?
能否舉出除了法條之外的實際例子?
就是這幾個問題
再麻煩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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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BKH (42.72.203.36 臺灣), 06/02/2022 10:53:08
※ 編輯: JBKH (42.72.203.36 臺灣), 06/07/2022 11: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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