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案是國家機器打壓新聞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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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的執照將於 12 月 10 日到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於 10 月 26 日召開中天新聞台換發執照的聽證程序。
其實早在 2014 年中天就面臨過一次換照危機, NCC 在當時讓中天換照,但同時也開出 4 項附款要中天履行:
1⃣️ 定期辦理員工教育訓練
2⃣️ 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包含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兒少保護、新聞自由、消費者保護等相關的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
3⃣️ 盡速補實一名專職專責編審人員
4⃣️ 落實獨立審查人制度。
今年再度面臨換照的中天電視台,還能安全過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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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CC 在做什麼
NCC 所負責的業務,包含制定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及法令、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維護通訊傳播競爭秩序。
在成立 NCC 之前,這些業務原本是行政院新聞局和交通部電信總局負責。後來,政府考量到傳播媒體的重要性,認為設立獨立機關更能避免政治力干預,因此仿照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了 NCC。
NCC 是獨立機關,依照專業自主決定,不受政治或外力影響之裁量空間。如果有傳播媒體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 NCC 也有權力取締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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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CC 的考量
2014 年, NCC 審查委員會認為中天新聞台「對於涉己事務之處理不夠謹慎」、「無法確認能善盡新聞媒體的整體社會責任」、「雖已建立相關機制,認定中天在執照期間表現違反相關規範情節嚴重」等事由,讓中天有條件換照。
NCC 要求中天在換照半年後,提報具體執行情形,並將執行狀況納入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然而,中天電視台遲至 2019 年才聘請獨立審查人。
2020 年 3 月 26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 3 月 26 日的記者會上提醒「未來的確診數會持續增加,要過 8 天以後才會逐漸平息」,中天新聞台報導「封台倒數 6 天」再次引發爭議。
事後,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檢討認為,這則新聞「起心動念沒有惡意,發現錯誤而立即更正,這是應該堅持的媒體態度和理念,也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法律規定,也懲處相關人員,並會加強新聞的編審」。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而在衛星廣播電視內部的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如果節目或電視公司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NCC 有權對違反上述條文的節目、電視公司,處 20~200 萬元的罰鍰,並可以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
自從 2014 年中天換發執照以來,中天遭 NCC 開罰的案件數及金額遠遠多於其他新聞頻道,裁罰金額已經高達 107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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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如何看待新聞自由
大法官在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說過,新聞自由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也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一環。不過,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無限上綱,大法官也說過,國家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限制言論自由,這也包括新聞自由。
許多人認為這次的換照事件是在侵害新聞自由,然而,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在訊息傳播速度倍增的今天,假新聞和假訊息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是不是也更深?也因此有人主張政府應該想辦法管制假訊息。
然而,要如何在政府有效管制假新聞的同時又不過度侵害言論自由,恐怕不是一時三刻能找到的答案。回過頭來,民主社會最重要的機能仍是提升閱聽人的素養,並且擁有獨立判斷是非的能力,自然讓假新聞沒有見縫插針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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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中天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審查選罷法,昨日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裁處割闌尾團隊因進行蔡正元前立法委員罷免活動期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共裁處六案,每案新台幣十萬元。 選舉罷免本來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理應尊重,且罷免不得宣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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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請市府立刻修正法院認證違憲的法規、別再想浪費稅金對人民上訴,別再踢皮球!
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任何台北市公民或團體申請道路遊行,只需繳交可退還的保證金即可,不需額外負擔使用費,然在台北市二二八公園,卻並非如此。
原住民歌手巴奈,為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政策,長期在二二八公園表達不滿聲音,但因台北市政府收取公園使用費的門檻,被開罰三次共7200元。經行政訴訟後,前日法官判巴奈勝訴,免繳罰款。判決文重點如下:
「原告係在表達對於原住民轉型正義之訴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一環,原告行為實質上並未侵害大眾使用公園之權益或影響被告對於公園之管理,故其行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原處分違反兩公約精神,應予撤銷。」
然在巴奈勝訴後,市府目前仍在考慮是否上訴此案,且經我詢問市府公園處及法務局,即便法務局表示公園處有權限對集會遊行不收費用,公園處至今仍表示其沒有權限不收費用,把球踢給法務局。
對於這種踢皮球態度,我只想問,去年市府所答應的承諾,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去年我在議會兩次質詢,針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要求市府在公園集會遊行應比照道路辦理免收費,也與市長、財政局、公園處有多次冗長的討論,我也出示公文指出中央財政部已明示地方政府有權限決定不收使用費。
在去年預算審查的政黨協商,我進一步針對此問題,提出集會遊行比照一般道路標準的訴求,當場黃珊珊副市長、公園處處長都同意這個原則,因而作出審查附帶意見:
「為保障憲法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公園內集會遊行之申請應研議比照一般道路標準,統一採取收保證金而免收使用費之制度。」
市議會所做出的附帶意見或附帶決議,皆非議員唱獨角戲,都是經過市府同意、承諾後才會作出這些文字。這一直是市議會運作的通則。
當時黃珊珊副市長對於集會遊行保障人民權利的想法,立場和我一樣,也表達會辦理的意願,但今日底下局處卻令人失望,踢皮球的態度彷彿去年這些討論和決議都不曾存在過。
我再引用法院判決文:
「對屬於社會經濟上弱勢、無法負擔上開費用之原住民(即原告),依臺北市政府場地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第4點第8款、第9款規定,仍應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始得使用場地,形同完全抑制渠等自由平等利用公園場域發表言論之機會,故上開規定與收取費用係為使人民可自由平等地利用公園場域表達言論之目的不具有嚴密剪裁(narrowly-tailored)關係,應屬違憲。」
法院既已認證公園收費是抑制人民自由平等表達言論的權利,屬於違憲,而在去年市府對議會附帶決議也已作出承諾,確認比照道路不收使用費的政策方向。那市府內部就不應再假裝沒這件事,竟還在踢皮球、在考慮是否要對人民上訴?!
我在此呼籲,市府不應再浪費台北市民稅金,只為了追打集會遊行的人民。請懸崖勒馬!趕緊停止繼續對原住民做出違憲處分,並著手積極修正違憲法規,不要再想對人民提出上訴了!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在 鄭麗君 Facebook 八卦
今天是記者節,但台灣的新聞自由正在崩壞中!
今年7月23日晚間,在教育部學生陳抗現場發生的「逮捕記者提告事件」,是近年來最嚴重的新聞自由侵害案件,這種政府在陳抗現場,先逮捕記者阻斷新聞採訪,再提告恐嚇記者的做法,已經造成寒蟬效應。
今天在記者會上,當晚人在陳抗現場的教育部秘書處、政風處兩位處長,不願回答「是誰堅持對正在執行採訪工作的記者提告,讓警方據以逮捕記者?」,只是不斷切割自己的責任,大打迷糊仗,秘書處長甚至脫口而出,「我今天講的才是真的」。難道之前都是胡言亂語嗎?
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決不容許政府官員任意侵害,現在,台北市已經對市警局展開調查,我們認為中央的行政院以及教育部也應該展開正式行政調查,立法院也將據以究責。
吳思華部長,不要以為撤告就沒事,侵害新聞自由的責任追究才剛要開始!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評價
今日審查選罷法,昨日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裁處割闌尾團隊因進行蔡正元前立法委員罷免活動期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共裁處六案,每案新台幣十萬元。
選舉罷免本來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理應尊重,且罷免不得宣傳違法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台北市選舉委員的裁罰卻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這根本就是違憲。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在 中國憲法:公民有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示威自由#shorts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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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在 [法規] 何謂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看板PttLifeLaw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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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在 [法規] 何謂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 看板LAW 的八卦
我舉下面例子來說明我想表達的意思
例如,之前美國總統川普在社交媒體twitter、FB的發言
煽動許多人民做對立政府的激烈舉動
因此被各大社交媒體封鎖其帳號權限
所以我想請問,若這樣的狀況發生在台灣
是否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若讓我們更進階的討論另一個問題
如果上述美國總統川普的例子是違反言論自由的定義
那麼,批踢踢、Mobile01、Dcard、巴哈姆特、卡提諾...等等
各大論壇看板所設定的板規來限制文字對話的言論
是否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且因為憲法權利為人民最高權益的象徵
所有牴觸憲法中人民權利的規定都屬無效
所以各大論壇各大板規牴觸憲法是否也應屬無效呢?
若再更深入討論一個問題的例子
如果有鄉民網友在論壇中被無理由刪文
是否可以主張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來提告呢?
我似乎在台灣沒有找到類似這樣狀況的判決書
而這又是屬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憲法訴訟的哪一種呢?
因此,想聽聽各位法律人的見解,懇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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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蘇事件」,可參考以下Mobile01連結網址: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623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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