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港府5日零時實施《禁蒙面法》,港人憂進入準緊急狀態,有民調顯示8成照戴口罩不誤】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8位政府高層官員在今(4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定《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該法令將在5日零時開始生效。不少人詮釋這無異是讓香港進入準緊急狀態,但林鄭否認香港進入緊急狀況。在無大台的抗爭運動裡,立即有人號召今晚8點「全民蒙面」聚集尖沙咀,而明天下午2點也有人發動全民蒙面遊行」,爭取國際關注。
在《禁蒙面法》中,蒙面的定義為,參與集會遊行者不得用面罩顏料等物品蓋住面部,包括面具、口罩、塗料等阻止辨識個人身份的工具或裝備。而相關規範分為兩大項,第一種狀況是,民眾若參加沒有獲得警方同意的非法集會上蒙面,會被判處最高一年以下監禁的刑責及2.5萬元港幣罰款。第二種狀況則是在任何公共場合(包括獲警方同意的集會中)戴上面罩、蒙面,警方有權要求去除,若不遵守者,可被處以1萬元港幣罰款及監禁6個月以下的刑責。
這條法例是港府要給持續4個月的香港反送中遊行者心理上的阻嚇,但是否真能減少各區的示威和警民對峙,還需時間觀察。雖然尚未進入戒嚴,但香港人心不安,情況日益惡化,包括近期經常性的大眾運輸遭停駛,而今天法案公佈後,由於擔心夜晚會有激烈衝突,學校和商店提早關門,政府部門也提早下班。這些都讓港人憂慮香港已進入準緊急狀態。
港府在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後,大量香港民眾隨即在中環上街快閃遊行,或在政府總部集結,抗議政府的作為(如圖)。下午近3點時,Telegram群組上的一個有2萬名匿名投票的民調問及「特首已引用緊急法通過蒙面法,你今晚會出來抗爭嗎?」93%的人回答「會」,7%的人回達「不會」。而另一個群組上,1萬多名匿名投票者表示是否會戴口罩出街,87%的「會照戴口罩出,驚閪阿」(意指沒什麼好怕的),10%表示「戴都費時」(意思是不戴了但仍出街),只有3%說「唔出街了」(意思是不再出去街上抗爭)。
香港教育局也立刻對各級學校發出公文,要求師長傳達政府的訊息,希望學生參與遊行時不要蒙面,否則會構成犯罪事實;校園內部亦然,除了健康、宗教、特殊合理並獲通報批准的需求外,學生和教職員都被禁止戴口罩。
但這個要求辨識行動者的規範,卻未同時要求在現場執法的警員,這也是反送中運動目前最大的爭議,就是警察執法過當與濫權,而且沒有表明身分負起該有的責任。這個爭議也在今天下午的記者會中被提及《禁蒙面法》是否適用於警方,保安局長李家超回答表示,民眾或媒體可透過警方制服上的委任號碼及證件得知警員的身分,所以警方在執行任務時蒙面並沒有疑慮。但目前實際情況是,多數防暴警察與速龍小隊在執行任務時,身上並沒有任何能夠識別的證件與編號。
前香港警務人員邱汶珊向《報導者》指出,政府通過此項法案幫助警方執法,但是卻沒有要求警方必須遵守紀律,在制服上標示出明顯的員警編號。再加上最近的衝突中,許多新聞影像都顯示出警方有栽贓示威者或過當執法的疑慮,強行通過此法會讓香港民眾與警方更加對立。
不過,此法對於部分專業職業工作(包括警察和記者),或民眾因為宗教或健康等理由戴上面罩,則不受禁令限制,可以免責。
《緊急法》是1922年英國殖民時期所訂定的法條,香港只有在1967年的六七暴動時期動用過此法。《緊急法》是以「先頒後審」的方式,賦予行政長官得以跨越立法程序的權力。也因為這條法令廣受爭議,所以香港政府超過半世紀沒有動用過此法。雖然此法將會在10月16日由香港政府交由立法會審查,以目前建制派佔多數的情況,預計立法會一定能通過。
現任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副祕書長岑敖暉表示,《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第 27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和平集會示威自由權利,讓港人的人身安全及性命財產受到重大威脅。他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下午已入禀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令廢除及禁止政府執行《禁蒙面法》,將於晚間9點開庭。
其實香港建制派議員在2017年旺角魚蛋革命時期就已建議要訂定《禁蒙面法》,但當時的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認為,這條法令的問題「複雜且影響深遠」,所以最後並沒有完成立法。
德國、法國與加拿大等西方民主國家雖然都有與《禁蒙面法》的類似法令,但在多數的示威遊行中,警察並不常使用此法逮捕群眾。此外,相關法案長期實施後,發現並沒有嚇阻民眾上街表達意見;烏克蘭更是在立法的12日後撤回。
但與其他民主國家情況不同在於,目前香港警方動用武力的情況並無節制,明顯出現警方與抗爭者權力上的不對稱,法令並不保護上街者;在蒙面情況下,香港已拘捕上千人,至今已檢控超過300人。若公權力要求上街者不能戴面罩的情況下,預計有更多人會被政府拘捕或檢控。(文/楊智強、編輯部;攝影/晞岳)
#延伸閱讀
【香港發生什麼事?反送中運動大事記】http://bit.ly/2mUcLSc
【離職港警:警察學院裡教的是,當你用的武力可以控制那人時,就要停止!】http://bit.ly/2ll0eGc
【香港反送中專題】http://bit.ly/2IRtz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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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反送中 #反修例 #香港 #禁蒙面法 #緊急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上演的「AB號房」事件,被喻為是「港版的N號房」,事件中逾300名男性疑似被性侵,還被主謀威逼利誘下進行性交易,拍攝成人影像。然而令人意外的地方是,在該條新聞底下有許多人留言,不約而同地指出「竟然係男人被性侵?」,似乎覺得男性被性侵,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或最起碼不是生活中尋常可見的案例。 這次...
性影像立法理由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體育署與運動協會應該是選手的後盾
體育選手該被受關注的是運動表現,不是性私密和私生活。
最近媒體接連揭露兩起體育選手性私密影像被散布的事件,一是未成年滑輪板選手在培訓營期間被偷拍相擁照片,二是眾多男性運動選手性私密影像遭騙取、偷拍、盜錄、散布、勒索及販賣。
前者兩位受害者被所屬單項體協以「違反性別平等關係」為主要理由重懲停權2年;後者受害者所屬的職籃聯盟、籃球協會及體育署出面支持受害者,均表示要積極偵辦打擊不法。
兩個案例都是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被散布的體育選手受害者,但得到的對待大不相同;唯一相同的是,身為台灣體育業務最高主管機關的體育署,在這兩起案件中,從頭到尾都不願意承諾保障這些受害者最需要的培訓及參賽等權益。
所以和我辦公室陳情的年輕滑輪板選手擔憂影響到接下來奧運和亞運的參賽;男性運動選手們則還有許多受害者不敢出面,也是怕影響接下來的出賽權。
但明明就是性私密未經同意被散布的被害人,為何要因此擔心自己在體育專業上的參賽權?甚至不敢出面求助和指認?今天我趁著質詢體育署主秘的機會,關注兩個重點。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不能再拖
這幾天媒體大幅報導的男性運動選手性私密影像遭騙取、偷拍、盜錄、散布、勒索及販賣案件。
據我的了解,這起案件遠比部分媒體報導的還要嚴重,也不是前幾天才發生。我辦公室在11月收到陳情,便盡最大努力持續協助受害者至今。其中一個重點是請刑事警察局協助,請國外企業的業者提供必要的下架及偵查協助。
這是一起非常惡質且長達數年的計畫型組織犯罪,受害人數高達數千人,更包含未成年兒少,橫跨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地。
犯罪集團到處騙取及盜錄年輕男性的性私密影像,並特別鎖定知名網紅及運動選手下手,藉由販賣和勒索受害者的性私密影像來獲利,還惡意曝光當事人的各類個資作為販賣噱頭及威脅。
部分受害者也因此被強迫出櫃,許多被害人因此飽受傷害與恐懼。
這起案件的困難之處在於,一是目前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 #尚未制定,造成許多受害者一開始對於報案相當擔憂,且在偵辦及法條適用上也遇到不少阻礙,這也是為何我之前提出相關草案,並呼籲 #盡快設立專法 的原因!
二是這個犯罪組織故意將販賣及散布的網站設在外國,藉此逃避查緝。要處理這類境外網站散佈性私密影像問題,常會需要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但這過程並不容易且會需要不少時間,這也是為何我會在我提出的「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中規劃警察機關應提供相關協助的原因。
在本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職籃聯盟及籃球協會已出面支持受害者,體育署也表示要積極偵辦打擊不法,這些作為我相當肯定。
但這仍不夠,我們仍接到有選手十分擔心,害怕自己會因「名譽受損」、「有損國譽」、「不自愛」等檢討被害人的汙名化攻擊,而被剝奪培訓及出賽資格。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體育署和體協應做選手的後盾
受害的體育選手們之所以不敢求助或有各種擔憂,就是擔心影響自己的出賽權。
我認為這是因為體育署和體協對於性別平等意識及性私密是屬於個人隱私的概念並不清楚,把體育選手們的性私密及私生活和運動表現或參賽權綁在一起。
但體育署、各體協該關注體育選手們的是運動表現,而不是性私密和私生活。
因此,我直接要求體育署應更積極作為,不可因選手未違法的私生活影響其就學、培訓、參賽等權益,體育署和各項運動協會應更加站出來保護選手,成為運動選手的後盾。
我並要求體育署應該要從自身開始加強性平教育,唯有體育署自己具備足夠的性平意識,才能去落實各運動協會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機制。
面對我提的 #體育及性別平等 這個重大議題,體育署主秘現場承諾我,將會從體育署內部開始確實檢討,後續改善各運動協會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機制,並於兩個月交給我一份檢討報告。
期許體育署這次的檢討會是一個 #真正改變的開始,後續我會持續監督,務必更加保障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以及選手權益,#讓體育署和運動協真的成為選手後盾。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最後,我真的很希望大家能意識到,這起案件並非單一個案,對於這類惡質的犯罪,我除了在立法院內推動儘速設立相關防制專法外,我也希望大家以行動進行抵制,不要去消費也不要轉傳。
同時,也希望大家可以幫忙藉這機會推動性平教育,跟身旁的人們說明,這些受害人所做的性相關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錯、因為那就是自然生活中的一部分;有錯的是那些惡意騙取、偷拍的犯罪者。
我們該做的不是去指責受害者,不是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地「求上車」或批評「愛玩活該」,而是要和受害者真的站在一起,一起對抗這種性暴力。如果你也不希望成為受害者,就請你也不要成為共同傷害的一員。
性影像立法理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性影像立法理由 在 果籽 Youtube 的評價
近日上演的「AB號房」事件,被喻為是「港版的N號房」,事件中逾300名男性疑似被性侵,還被主謀威逼利誘下進行性交易,拍攝成人影像。然而令人意外的地方是,在該條新聞底下有許多人留言,不約而同地指出「竟然係男人被性侵?」,似乎覺得男性被性侵,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或最起碼不是生活中尋常可見的案例。
這次果籽欄目《籽想教慾》請來了慢必,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為我們拆解「男性被性侵」的種種迷思,而在回應他對「AB號房」事件的看法時,他更談及自己小時候,曾被性侵和二度傷害的經歷,奉勸大眾對性侵受害者,不要嘲諷,更不應責備。
果籽 : https://hk.appledaily.com/realtime/life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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