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滅黑心校規
#階段性成果報告
#僅剩百分之六學校還要改
全台總共有4,148所高中、國中、國小,校規五花八門,有些存有威權意識、侵害學生隱私、阻礙學生適性發展,這些都是 #黑心校規。
像是隨意搜查學生的書包、宿舍及個人用品,限制女生內衣顏色必須是白色,很冷也不能加穿保暖衣物,有髮禁還連修剪眉型都有規範。不只影響學生權益,甚至是傷害學生。
我已經追蹤全台國高中小「黑心校規」一年多,要撲滅它的第一步,就是先找出它。
教育部終於在今年6月底完成全台4,148所校規檢視,這是一項複雜繁重的工作,非常辛苦。 #感謝教育部和各地方政府,為了學生更好的校園生活一起努力。
#檢核成果統計
教育部回覆給我檢核報告,全台4,148所學校,被查出仍存有黑心校規的學校佔5.8%,總計241所(37所教育部主管高中職、51所縣市政府主管高中職、153所縣市政府主管國中小)。
黑心校規各類別數據如下:
👉 服儀規範:
全台學校服儀規定已依法完成修正的共有99.6%,僅剩3間學校未完成,樣態包括服儀規定未經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未開放天冷時外加穿保暖衣物。
👉學生獎懲規定
1️⃣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情感教育精神,將學生間的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或互動,籠統地作爲懲處要件(例如:禁愛令、同學互動未遵守份際、交往言行不當等):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2校,佔比4.9%。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3校,佔比1.1%。
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8校,共佔0.8%。
2️⃣侵害學生隱私(例如透過不合理的安全檢查,搜查學生書包內的個人物品,學生不願意便遭懲處):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校,佔比0.4%。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校,佔比0.4%。
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7校,佔比0.7%。
3️⃣針對學生在校作息狀況進行違法懲處(例如遲到或未參與早自習就記警告):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6校,佔比6.6%。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29校,佔比10.3%。
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10校,佔比1%。
4️⃣針對學生通勤上學訂有違法懲處(例如已考到駕照的高三學生,仍遭警告處分)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6校,佔比6.6%。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28校,佔比9.9%。
5️⃣其他非屬前面四類的違法處分校規(例如授予校方人員概括性懲處的權利):
各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140校,佔比14.6%。
各縣市政府主管的國小:仍有1校,佔比0.04%。
#三個面向加速改善黑心校規
校規終於檢視完了,接下來就是盡快改善剩下這241所學校的不合法校規。我將以下列三個面向,督導教育部協助各學校改善:
▶️修正期限訂在明年一月年
「撲滅黑心校規」的訴求已倡議多年,不應再拖下去。我辦公室和國教署溝通,希望在明年一月、110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前,能督促所有仍有黑心校規或法規不健全的學校,完成修正。
▶️宣導正確校規內涵及申訴方式,打破黑心執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校規改好了,怎麼執行和落實才是重點。
許多民間團體提到,有少部分學校,在權利不對等的情形下,未依規定執行,甚至還使用 #繞道處罰 等方式侵犯學生權益。
強化學生瞭解校規內涵及正確執行及申訴方式,才能夠促使學生捍衛自己的權益,不隨便被學校「呼嚨」。
因此,我也和國教署持續溝通,除了在「署長有約」及各類兒少代表、學生代表相關會議上,大力宣導正確校規外;我也建議國教署直接參考我在 #高中法修法 中針對 #高中生申訴機制 提出的附帶決議,透過懶人包、手冊、專題課程、演講等方式,讓學生更了解,防止 #執行上的黑心問題 持續侵犯學生權益。
▶️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全面強化權益保障
解決黑心校規的另一個源頭,在於 #完善學生申訴制度。
今年4月質詢高中法修正議題時,我向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說明,目前高中生申訴機制中的五大漏洞( https://bit.ly/2WS4PlY ),以及其所造成學生遭遇黑心校規及不當對待時的有苦難「申」。
#感謝潘部長的認同與支持,後續我所提出的高中法修正條文及附帶決議( https://bit.ly/2WToNNb )都有順利通過。後續我辦公室追蹤時,國教署也表示相當肯定我的提案,都已在準備推動。
但,高中法修正只處理了高中階段的問題,國中小學生的申訴機制則需回到《國民教育法》來討論。
上會期我有針對國教法質詢潘部長,也關注在申訴機制;接下來法案審查,我也會確保國中小學生的申訴權益能夠受到完善保障。
黑心校規的根除是個大工程,希望學生、老師及家長們和我一起繼續努力, #破除校園威權,還給學生自由民主、自在學習的環境。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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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去有關「撲滅黑心校規」的追蹤及監督歷程:
2020/03/29 參與「破千學生連署 北高學生串聯共同呼籲教育部落實服儀解禁」記者會,呼籲消除威權
https://bit.ly/3z2LFri
2020/05/人本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舉辦的「來!撲滅黑心校規吧!」記者會,呼籲盡速改革
https://bit.ly/3n493lS
2020/12/08 我對教育部提出檢視黑心校規的預算提案
https://bit.ly/3DFIJUO
2021/01/22 說明屏北高中黑心校規的問題及處理狀況,呼籲尊重學生隱私權
https://bit.ly/3tfU1dx
2021/02/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 TYAD舉辦的「全台國高中禦寒衣物外穿調查結果記者會」,呼籲服儀黑心校規必須改革
https://bit.ly/38GK1AK
2021/4/4 兒童權益推動的重點報告:說明監督黑心校規改革進度
https://bit.ly/2WOVJGL
2021/05/11 監督教育部預算案初步成果報告:說明黑心校規改善階段性成果
https://bit.ly/2WSIDst
2021/08/03 范雲問政報告:捍衛兒少權益 推進校園民主
https://bit.ly/3BKnCyL
性別工作平等法 申訴期限 在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 Facebook 八卦
婦女新知Q&A
懷孕是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在職婦女的一大考驗,最近有準媽媽來詢問,如果懷疑是因為懷孕而被解雇的救濟途徑有哪些,以下是幾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行政申訴: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進行行政申訴。即希望政府行政處罰雇主,政府經過調查程序,認定確實有性別歧視,將會依歧視情節輕重,對雇主作出裁罰,而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參考資料:1.行政申訴流程圖 2.台北市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範例 3.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如果你已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且勞工局處理完畢,但你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1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也可直接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不一定要申請審議);若不服處分,則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必須在兩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判決書,20日內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第38-1條
參考資料:1.行政救濟流程圖 2.申請審議流程圖
2.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若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之金額給你。
選擇民事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因職場性別歧視導致的損害賠償(精神、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要求雇主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經過訴訟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金錢給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損,兩年內若沒有提起訴訟主張你的權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便會罹於時效,也就是它只有兩年的有效期限。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6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2條、民法 第184條
3. 以上「行政申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結果不一定會一致。因此,你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五條,請法官審酌行政申訴的結果,並且繼續大量的蒐集證據和資料佐證自己的主張。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5條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qna_dtl.asp?id=117&qtype=B&qtype1=B0&qtype2=B03&
性別工作平等法 申訴期限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滿懷喜悅的生小孩,卻在育嬰留職期間,被雇主狠狠打了一記耳光!』,對談中讀出陳情人的無奈心聲。
一位任職於私立學校正式編制內的職員,平常還需要兼任教學工作,卻在育嬰留職期間,突然遭學校告知不續聘。
即便 #育嬰留職期間早就經過簽核公文允許,但更誇張的是,學校在告知不續聘後,又繼續在徵人網站上公開招聘相同職位工作內容。
還記得,在接到陳情的那幾天,在podcast聽到藍佩嘉老師與烏烏醫師的對談,聽到一句非常有感觸的話,『教養最大的成本不是金錢,而是母親的時間』。
但,諷刺的是,即使母親願意投擲心力在孩子身上,職場環境卻絲毫沒有能量支撐母親。陳情人原先編織陪伴孩子最珍貴的成長圖像,換來的是現實職場環境壓迫下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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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成為擊垮母親的那一根稻草
陳情人提出了性平的申訴。但在陳情人參與性平會的評議過程中,僅聚焦在陳情人是否一年一聘已到期,這種會議的討論內容,也讓人感受為資方解套的說詞再述而已。
陳情人在會議後滿臉憂愁的說著就業歧視會成立嗎?又喃喃自語說著,我不期待、也不敢期待。
心力交瘁的性平評議委員會,似乎也失去性工法保障育嬰家長的工作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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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期間丟了工作?
#成為私校正式編制內人員反而更沒保障?
這次陳情案件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地方,根本原因是 #脫鉤的私校職員權益問題。
目前各級學校職員的任用被切割為『編制內』和『編制外』職員。所謂『編制外』職員: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原本大家總是以為成為機關、學校的『編制內正式人員』就會比較有保障,結果實際上可能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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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職員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
#編制內外職員有何不同?
原本的想像是私立學校的『編制外』的工作人員比較沒有保障,於是勞動部在103年8月也正式公告,(https://reurl.cc/e9V61L):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從103/8/1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
但是『編制內』職員不在勞動部公告適用勞基法的範圍內,依賴雙方僱傭契約的約定,高度的不確定性也降低了學校雇主方應該給予的職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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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真實的性別歧視?
#架空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的規定?
#形同濫用的定期契約?
在這個地方有沒有勞基法的適用有什麼不同?當私立學校的編制外職員適用勞基法之後,如果從事的是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內容,雇主就不能簽訂『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自然沒有所謂期限到自動離職的規定。
回到這個陳情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學校依法『必須』聘用、常設、必備的工作職位,#本質上每年皆應持續聘任,這樣的工作型態就是勞基法所要保障『 #不能用定期契約規避勞雇關係』的態樣。
但成為學校『正式編制內』的職員後,卻因為不屬於勞基法保障的對象,明明作的工作也一樣是『繼續性』的性質,雇主卻可以用一年一聘的方式聘用。這也讓勞基法在立法理由所寫的「防止雇主用定期契約僱用勞工長期工作,『剝奪』勞工權益」的活生生的真實上演,相當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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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就是面臨了這樣的情況,學校讓他納公保、核定為編制內人員,但 #私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勞基法,反而讓他面臨更險惡的處境。#即便校方已經核定了育嬰留職期間,#卻又以不續聘方式規避了雇主對於員工應該有的最基本保障,也讓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障完全被架空。
最後,我們的陳情人,學校編制內的人員,竟成了三不管地帶。
如果這不是規避員工權益那怎麼樣才叫做規避員工權益?納入編制內的正式人員反而規避保障的溫床?學校對於育嬰假的批准也只是虛晃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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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我以為的保障到頭來全是一場空』。
『有同事來問我怎麼會走到這一步?我也想問為什麼?育嬰留職半年後我準備要回學校工作啊!』
『有人說學校福利不是很好嗎?!我其實很困惑』
陳情人走過的血淚經驗中,帶來的是制度面的缺漏之處,在教育場域下努力耕耘的人,遭遇到的職場困境卻充斥荊棘。
這不是個案,也不是一件該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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