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力譴責侵害個人資料】
1. 我與妻子八年前合力購買預售房屋,即使就任北農職務,但仍因經濟狀況與家庭財務負擔,故將預售屋買賣合約權利轉售。
2. 本人於去年當選高雄市長,依法申報財產,公開透明。
3. 八年前我與妻子皆非公職人員,無財產申報之義務,合約權利轉讓情事完全合法,僅國稅局與當時建商知悉交易資訊,其中個資部份並未公開,在政府大力推動個資保護之際,週刊竟然能夠取得本人個資,且未經求證逕行報導,本人強烈質疑洩漏交易資訊者之背後動機。
4. 台灣的民主自由是我們最珍貴的資產,一個單純合法的買賣權利轉售,居然在選舉期間遭到公開,侵害個人資料。老話一句,我寧願乾淨的輸,也不願骯髒的贏,我會繼續傾聽,將精力投注在需要國家關心的事物上,繼續前進。
同時也有1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6萬的網紅主頻道【谷阿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1301部《詐欺女王 / 我很在乎 / I Care a Lot》我是谷阿莫的主頻道,影片主要會在這邊更新,若是主頻道出問題,可以去其他頻道觀看。 |副 頻 道:https://reurl.cc/6ROXb |直播頻道:https://reurl.cc/Ez06d1 |休閒頻道:https://b...
完全合法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立法的原則,
要避免讓極端有漏洞可以鑽,
而不是讓極端合法化!】
重點不是猝死的護理師,該不該選擇「在職進修」;
就像我說,光是一般人的上班+加班12小時,
還要上下班通勤2小時+在公司兩餐用餐時間2小時,
剩下的時間足夠休息嗎?通勤算休息嗎?
重點在於,
如果猝死的護理師班表將「實習」改成「白天班」,
另外在我劃上螢光筆的週一或週二排一日休假,
那麼這個班表就是完全合法,
那麼,讓這個護理師猝死的「工作強度」還是一樣。
悲慘的是,
這班表不是這位猝死的護理師專屬,
這是現行許許多多排「花花班」的護理從業人員排班經常會遇到的真實問題,
半夜12:00下班,早上8:00繼續上班;
三天後,
下午4:00下班,晚上12點繼續上班;
三天後,
早上8:00下班,下午4:00繼續上班。
這樣還不含交班,加班時間,
然後經年累月的勞累,壓在護理人員身上。
這就是護理人員期待已久的「要改革」,要求輪班間隔至少11小時,
因為上班是「要謀生」,而不是「找死。」。
立法的原則是什麼,
#要避免讓極端有漏洞可以鑽,
#而不是讓極端情形合法化。
完全合法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很高興,能與張怡律師併肩作戰!
#打破貪腐集團
#實踐公平正義
【代轉張怡聲明如下】
時力結盟 翻轉屏東 票投時力 怡定成功
還給屏東一個乾淨的天空
我的名字叫張怡,綽號叫章魚,是老師,也是台灣跟美國的律師。
本來我的生涯規畫是:去美國,念專利,賺賺錢,過爽爽。柏克萊的專利很有名,我的教授很大咖,我的成績也不差,專利法跟美國專利有效性研究(US Patent Validity Project),都拿了High Honors,是法學院最好的成績,教授也樂於幫我推薦工作。
沒想到,遇到一個成大的老師。
結果,因此知道恆春東門溪垃圾掩埋場的事。
然後,回到恆春,至今。
2011到2014年,恆春收了15萬噸外地事業廢棄物,一噸1600,因為太便宜,幾乎全台灣的垃圾都跑到東門溪掩埋場。檯面上賺了三億,檯面下不知道幾多億。現在錢已不在,垃圾還在,掩埋場破裂,汙水一路流到隔壁車城鄉。
這麼慘烈的事情,因為是鎮長跟鎮代聯手通過的,所以完全合法。
錢他們爽花,苦果我們來扛。
環境的問題幾乎都一樣。表面的發臭,來自於背後腐敗的結構。
枋寮樂樂養雞場,雞屎臭翻天,可是背後有議員,議員背後還有議長,議長好朋友又是縣長,所以雞屎臭不好意思只好請屏東鄉親自己吞下。
樂樂的事,在地其實抗爭很久,我也幫過忙,大家都在努力,但養雞場還是在那裏。一直到黃國昌委員從台灣頭打到台灣尾,徹底把樂樂養雞場變成全國矚目的案件,居民的痛苦,才終於看到終結的可能性。
這也是我為什麼決定跟時代力量聯盟的原因,我是屏東人我很清楚,屏東沒有藍綠只有黑。只有沒有包袱、堅持公義的時代力量,才有打破屏東官商貪腐結構的力量。
我們的都不是做短線的人,屏東的議題,需要長期的努力,屏東的鄉親,需要長期的服務。很多老人家,不要說上網,連閱讀都無法,很多弱勢,對自己的權益毫無所知。我們有資源,我們有能力,我們會一起繼續服務屏東的鄉親。
最後我想提,前瞻8800億有個項目叫水環境要花2500億。這裡面,綠美化要一億,海洋工程也要一億,還規劃好幾期,一堆錢丟到水裡,更糟的是,很多還會破壞環境。
這幾年台灣一直喊窮。想想,少數人破壞環境賺大錢,很多甚至帶著錢移民,享受國外的好山好水。把我們的錢帶走,把爛攤子留給我們,未來我們還要出錢來補大洞。台灣一直被掏空,我們怎麼能不窮?
未來我希望
政府的錢不要再亂花。
政府的錢真正用在人民身上。
屏東有困難的鄉親,不再求助無門。
屏東可以像過去那樣,西瓜肥肥水甜甜。
我們可以像先進國家那樣,有好環境,又有錢。
所以
立委請投給張怡
政黨票請投給時力
讓我們一起促成
屏東翻轉的契機
完全合法 在 主頻道【谷阿莫】 Youtube 的評價
第1301部《詐欺女王 / 我很在乎 / I Care a Lot》我是谷阿莫的主頻道,影片主要會在這邊更新,若是主頻道出問題,可以去其他頻道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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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跟我生活有關的影片,可以訂閱我的新頻道。
|谷阿莫Life:https://goo.gl/TYht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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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谷阿莫,very good的阿莫,科科,來這邊只是聽我說一個我喜歡的故事,我不評論原始故事背後的含意或導演拍攝的用意,因為那些東西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空還是要自己去看原創故事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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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地方也能看到谷阿莫。
谷阿莫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amogood/
谷阿莫IG:https://www.instagram.com/imamogood/
聯絡信箱:amoverygood@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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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未到班就解僱,這也太… 公司完全就是在鑽法律漏洞啊⋯⋯ ... 你本身不同意請病假~ 但你也沒有到公司上班打卡滿三天後說你未到班曠職解雇你~~ 完全合法, ... ... <看更多>
完全合法 在 [討論] 魏德聖的法律顧問黃律師表示意見- 看板movie 的八卦
一樁精心策劃的騙局-史上最慘烈的影視投資案
處理詐欺案多年,各式各樣的騙局幾乎都見識過了,卻沒看過這一樁歷經多年縝密的詐騙
手法,不僅攫取了鉅額的股權與影片權利,甚至製造假債權,把受害人的財產查封殆盡,
下場極為慘烈。騙局的一端是豪門企業,另一端是善良樸實的電影導演;兩相交鋒,可想
而知,結局是導演被迫淨身出戶,企業主掌權又獲利,享盡各種好處。
然而,原本以為企業集團蠶食鯨吞的結果,充其量導演喪失影片的權利,感嘆識人不明、
際遇不平。沒想到企業主享受豐足的收益後,還倒打一耙,迫使導演承擔數千萬元莫須有
的債務,甚至利用公權力查扣導演身家財產,聲請法院廣發執行命令,從台北到高雄、從
學術單位到影視主管機關都無預警收到扣押通知,俱連辦公室皆遭查封,無非要公告周知
導演「欠債未還」……。
一向對司法制度缺乏信心的導演面對投資糾紛引發的查封壓力,仍不得不出面求助於律師
。來訪時劈頭就問:「律師,從台灣頭到台灣尾大家都知道這部電影是我拍的,可是權利
卻早就被這家公司拿走了!說出去誰會相信呢?當年我是不懂法律、很容易信任別人啦!
可是這樣就要懲罰我一輩子嗎?對方蓄意構陷,難道就不用接受制裁嗎?」會議桌上攤開
一堆法律文件,對於導演而言,想必比電影劇本艱澀難懂上數百倍。
「導演,請您從頭開始說,到底當年雙方是如何約定的?」雖然事先讀過電影公司窗口寄
來的投資合約、影片權利買賣契約書、股權轉讓協議書、本票裁定,然而當事人親臨現場
,經歷十餘年的恩怨交織,千折百迴的情緒,依然在瞬間引爆!
導演試圖還原多年前的困境:「那一年我們劇組歷盡千辛萬苦,終於影片即將完成,然而
殺青前夕,預算超支已經嚴重超乎公司可以承受的臨界點。製片到處籌措資金,卻四處碰
壁,在幾近絕望中,忽然有位企業家伸出援手,讓我們的電影在最後關頭得以完成。律師
,您可以想見當年我的感激與恩同再造的心情。」回憶往事的過程,導演心境頗為複雜;
卻沒料到當年他一直以為的「雪中送炭」義舉,其實只是誘餌……。
「這位企業家在劇組財務陷入絕境的關鍵時刻,先是提議與我合開公司,計劃要專為推動
這部史詩般的電影展開發行業務。我當下欣然接受,以為是一樁理想的投資合作!當時雙
方簽了一份投資設立公司的合約,約定開設新公司,股份一人一半。可是過了幾個月企業
家又要求簽訂影片買賣契約,因為他說既然合開公司,當然要把電影權利賣給這家公司,
才能好好發行影片。乍聽之下很有道理,我就簽了……」。
聽到這裡,忍不住提醒:「導演,您知道把影片交給別家公司發行,根本無需『賣斷』權
利嗎?對方提出這種要求,恐怕是想要拿走影片的權利吧!」導演點點頭說:「我後來才
明白其中的緣由。可是他有投資,難道不用給他權利嗎?」
「是要給權利,但不用把全部的影片權利都讓與對方,因為您也有投資,倘若一人出資一
半,只需給他一半的權利即足。至於『發行』與『投資』根本是兩碼子事,『投資取得影
片共有的視聽著作權』和『授予發行權』應該分開處理,無需因為顧慮對方有投資,就讓
與影片的全部權利;其實授權對方發行影片就可以達到目的。」導演聽得專注,然而似乎
愈聽心情愈沈重。
顧不得導演的情緒變化,先問重點:「後來新公司有成立嗎?有沒有登記您的股份嗎?」
回歸投資面,當然要先關心當事人有無取得股權。
「我其實不太清楚,也不知道要跟對方要登記文件來看。因為那時候忙著拍片,從來沒想
到要去留意這些事情;而且說真的我也不懂公司法的做法。」導演輕描淡寫,卻讓人有不
祥的預感!合夥的一方之於法律知識愈是淺薄,愈容易給予對方可乘之機,這是人性使然
,徵諸法庭案例,屢試不爽,真令人憂心!
「不過,兩個月之後,對方把影片的買賣價金匯第一期過來。接著又說新公司要增資,叫
我入股,要先繳股金1億多元,我就趕緊用他們付的錢匯過去。」導演完全配合對方的索
求。可是怎麼愈聽愈覺得事有蹊翹,最初不是要合開公司嗎?導演可以用技術股加入,為
何還要繳納入股金?而且金額如此高,分得股份卻未達原先投資合約所定的額度。沒想到
這還不是最離奇的環節,接著的發展更匪夷所思……。
「後來不曉得為什麼,我們公司原來擁有一千多萬特別股的股份,價值1億5千萬元,居然
新公司用1塊錢買回。」導演說出對方佈局的第二步棋。
對方擅長操弄騙術,令人聞之膽顫驚心!難道導演未曾察覺對方的陰謀?
「當時我忙著拍新片,對方沒有知會我,也沒通知我去開股東會,隔了很久他們才說影片
虧損,公司淨值大跌,依章程規定,必須要做買回股份的動作。可是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拿
公司章程給我看,我也不瞭解這算是什麼程序。」導演轉述企業主的說辭,依然是疑點重
重。
「這是什麼時候的事?」陳年往事需要好好回溯,才能梳理迂迴曲折的騙術。
「可能是影片上映後1年多吧,因為他們刻意沒讓我去開會,細節也不是很清楚……」導
演努力回想。
「不對呀!影片的收益每年都在累積,除了第一年的票房收入之外,還有海外發行的授權
金,加上OTT平台也會付授權金,我記得2021年這部電影不是還上架Disney+數位串流平台
嘛,至少有美金幾十萬元的收入,豈可僅以第一年的收入就論斷盈虧?即使是電影製作公
司所發生的製作成本(例如購入影片的著作權費用),在電影製作完成前應放『在製影片
』的帳目,完成電影後應列『無形資產』,並在取得收入和上映開始區分15-30年攤銷成
本費用,這是稅法的規定,他們怎麼可以全額列入第一年的成本費用,宣稱虧損?如此根
本不符會計準則。」看來企業家以魚目混珠的手法誆騙導演,目的要逼退導演在公司占有
的股份及董事席位。
「而且投資有賺有賠,必須自負盈虧的風險。」我繼續反駁對方的歪理。「您也有挹注1
億多元的資金,算是第二大股東;公司董事長下決策購買影片,在影片第一年剛發行時,
就以票房及海外代理發行收益結算影片盈虧,而要求公司第二大股東負擔彌補虧損的責任
,毫無道理可言!若要承擔虧損,為何第一大股東不用共同分擔,卻全由您來承擔,白白
損失高達1億多元的特別股?」
導演似乎領悟了箇中道理,提出另一項疑點:「最近我才知道就在對方用1塊錢買回我的
特別股的前半年,某公家單位有投資這家公司,也一樣讓新公司買回它的特別股,差別在
於他們賣了7百多萬股的特別股,拿到7千多萬元,我賣了它兩倍多的股權,卻只拿回1塊
錢,他們說我的是『乙種特別股』、另外一家是『甲種特別股』,我不曉得為什麼差別這
麼大?他們從頭到尾都沒跟我講過,也沒找我去開股東會為什就因爲我不懂法律、好欺負嗎?」
「這種差別待遇蠻奇怪的!對方以1元買回特別股的決議與修改章程的程序,恐怕有重大
瑕疵。因為從公司法的規定,對應到公司章程,對方設定的價位根本不符合減資要件。而
且會議程序也不合法,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嫌疑,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這種決議違反法令及
章程根本就無效,應該要推翻買回特別股的效力。」我開始尋求法律解方。
導演繼續說出騙局的續集:「後來,對方以我的公司欠債為由,要求我讓出最後200萬股
的新公司股份,而且又以作帳為由,強要我簽一張本票,說是以前的借款。於是我們公司
莫名其妙又添了一筆債務,欠了另一家公司xx千萬元。其實我跟這家公司都沒有借過錢,
也沒有簽借據或合約,我不曉得為什麼對方要作這種安排……」。
「您簽了那張本票喔?」這太誇張了吧!對方明明以擁有股權、著作權為餌,誘騙導演讓
出影片權利,而以架空的股東權利搪塞,最終又將股權以極度不合理的條件收回。一連串
行騙手法高明,料定專注追求藝術夢想的導演無法識破,而設局掠奪資產。
導演回想當年在本票上簽名的原因:「我當時也沒有細算到底雙方實際的帳,因爲投資合
約都已經結算清楚;後來影片買賣合約對方也有支付一部份價金,不過還沒付清。對方把
帳弄得很複雜,又一直抱怨影片虧本,身為導演,我覺得很內疚、很自責。這麼多年來總
覺對方於我有恩,人情上理應配合他們作帳的要求;而且他們總經理拍胸脯跟我保證,說
董事長這麼有錢,絕對不會向我催討。我信任他,就簽了。後來才知道他們把影片買賣價
金當作借款,認為我也搞不清楚帳務,會在時間緊迫的壓力下簽給他們,就只給我幾分鐘
考慮,要求我簽名,我也只好配合。」
影視創作人常常把恩情與商業交易混為一談,又擔心投資方會虧本,在莫名的感恩圖報與
咎責動機下,賠出了身家財產與曠世巨作而不自知。
於是企業家再度得逞,不僅不費吹灰之力取回導演的股權與影片著作權,手中還握有導演
欠缺法律知識而開立的鉅額本票,隨時可以要脅導演,任其宰割。去年導演開拍新片,企
業家又以相同手法要求入股,意圖染指影片的權利。幸好導演這次識破對方的企圖,表示
無法苟同,否則難以對其他投資方交代,不料「不聽話」的結果,竟然引發意想不到的災
難。
企業家眼見詭計無法達到目的,心一橫,竟然開始展開報復行動。半年前對方將那張導演
誤簽的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定,導演焦急之餘,僅能委託律師提起抗告、再抗告
,卻皆遭法院以本票符合形式要件為由駁回。本票裁定很快定讞,導演以為企業家有良心
,不至於查封他的財產。孰料,對方不但火速聲請查封導演與電影公司的不動產,以及凍
結銀行帳戶;還四處放火,恣意提出請求查封第三方債權。
最不可思議的是法院完全配合演出,民事執行處受理強制執行聲請案後,立即根據債權人
(企業家)陳報的不存在的財產,破天荒大舉核發執行命令,縱經律師向執行處數度聲明
議,亦不為所動。而當事人為蒐集更多財務數據,揭穿對方長年虧損的迷障,數月前向民
事庭提出「選派檢查人查帳」的聲請,法官受理後一週立即發函徵詢會計師公會指派會計
師擔任檢查人,被指定之會計師亦迅即回函表示接受指派;爾後法院卻無故停滯,裁定遲
遲未核發……。種種跡象皆令人費解。
導演看著法院執行處連續寄達的執行命令,不禁問道:「是非對錯,法院分不清楚嗎?為
什麼惡人逍遙法外,好人只因為不懂法律,就要付出全部的代價?!」雖然這是個難解的
命題,也許連上天都給不出答案。回溯十幾年前對方一步步縝密佈局,誘使導演簽署的文
件,心想這場硬仗打下來,恐怕艱苦應戰、血流成河。
導演不畏權勢,決意提告,他說:「我已經一無所有,也沒什麼好輸的了!而對方詐取股
權、誘簽本票,惡意奪取影片權利,就讓法院來判定孰是孰非吧!」既然有此決心,就必
須深入研究解法。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雖然定讞,但那是根據票據法與非訟事件法的
規定,針對本票形式要件(票面金額、發票人簽章、受款人、付款日)所作的判定;至於
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爭執的空間。倘使對方主張的借款根本不存在,本票的開立即無
依據,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撤銷本票之效力。
此外,對方以「借款」抵銷公司股權轉讓亦將失其根據,導演仍擁有公司的股份,並享有
屬於公司資產的影片;對方應交出影片上映以來所有的發行收入的財務報表,據實分配收
益。至於當年以1元買回特別股的股份,亦將因對方涉嫌偽造文書罪責而影響效力,而股
東會決議也因違法而無效。
於是詢問導演:「目前除了民事求償之外,對方還涉嫌偽造文書、詐欺、侵占、背信等罪
責,是否一併提告?」他毫不遲疑地回答:「當然要告啊!對方已經窮追猛打,把我逼到
牆角,為何不反擊?總要讓對方明白惡人應受懲罰,法律不是只為了有權勢的有錢人存在
!」此際也許「攻擊」才是法庭裡最好的防禦。
面對著一份份訴狀,腦海中盡是導演憤懣不平的神情。一邊查著司法判例,一邊思考著:
這般血淋淋的案例,在台灣電影投資制度未臻健全、主管機關欠缺相關監理機制,影視導
演無法掌握商業對價關係的情況下,日後紛爭恐怕仍將層出不窮,不知會再扼殺多少影視
產業的創作能量與商機。企業家運用法律、財務資訊的優勢,將電影當作財務商品,不擇
手段掠奪竊取藝術作品,絕非做電影的人玩得起的。政府揭櫫電影產業為國家發展的重要
戰略項目之際,對於深陷困境的影視導演又該如何伸出援手,力挽狂瀾?
然而與其等待救援,不如自力救濟。於是建議導演先提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
訴訟,並聲請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很快就受理了,訂定開庭期日之同時,法官寫
了長長的公文,指示兩造於期限內提出調查證據的聲請。法官也裁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確定前,民事執行處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但需先繳納鉅額擔保金,當事人又陷入困境。
幸好抗告到二審法院,法官明曉事理,立即大幅縮減擔保金,導演收到裁定書,三天內艱
辛籌款提存到法院,提存所通知民事執行處停止執行。查封財產的危機暫告解除,接下來
要專心打本票的訴訟了。
開庭前夕,邀集導演與會計師共同商議訴訟策略。我們把導演與對方簽署的合約書一份一
份仔細解析,比對法院調出當年的發票匯款憑證,作出資金流程圖,導演才恍然大悟:「
原來對方以投資我的電影為名,向行政院申請近億元的開發基金。自己私自成立公司後,
只用三分之二的製作費就買走我的影片全部的權利,也取走這部電影所有的政府補助金,
又騙我入股,繳了1億多的股金,他們卻拿去還給行政院,後來用我的錢匯給我,宣稱這
是借款,其實是影片還未付清的價金。最後再用這筆不存在的借款和本票要脅,強迫我把
下一部影片權利分給他;我不答應,對方就來查封財產,趕盡殺絕。」
案情研究半年多,開了無數次的會議,終於讓導演看懂對方精心策劃的騙術,最終股權和
影片權利不保,還被冠上欠債不還的惡名,也才明白一片感恩的心換來無情的對待!雖然
面對真相,令人震驚傷痛,但只有痛過、痛醒,才能真正分辨對方是敵是友。律師的任務
在幫助當事人打開潘朵拉的盒子,看清殘酷的現實;提醒苦主在一次次痛苦的經驗中成長
,才能學會莫再邀請別人來傷害自己。
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在承審法官積極果斷的調查下,台北市政府、文化
部、銀行快速回函,提供相關事證資料,諸多陳年證據一一浮現,騙局輪廓更加明顯。詐
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刑案也將在國慶連假後展開,接到開庭傳票時,導演問:「
我們打得贏嗎?」我篤定地回應:「一定要打贏!台灣的影視產業不容惡質的投資方欺凌
創作者,予取予求、恣意盜取,該還給導演的公道必定要還!」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907743714116786&set=a.22366160252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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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定調被企業家炸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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