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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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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上傳 A 片給警察,是妨害風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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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桃園一名檢舉達人日前在利用新北市「iPloice」平台檢舉交通違規時,不小心上傳到自己珍藏的 A 片。
三峽分局認為,影片一旦上傳,任何警務人員都能點進去看,因此將男子以妨害風化罪嫌送辦,
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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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
根據刑法第 235 條規定,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等物品,或是公然陳列、用其他方法讓人看到聽到,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警方主張的理由是,上傳到 iPolice,一般人看不到,所以不會是「公然」,問題就出在「供不特定人士閱覽」。
最高法院在 1990 年代曾經有個判決認為,「供不特定人士閱覽」也要具有「公然性」,也就是說,只要不特定人、或是特定的多數人能接觸到,也會符合「以他法猥褻物品供不特定人士閱覽」。
所以,警方主張「任何警務人員點進系統都能看得到上傳的 A 片」,是「供不特定人士閱覽」,從前面最高法院的判決來解釋,就能說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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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小心開錯車?
根據新聞報導,男子供稱他是不小心上傳的。
我們姑且相信男子真的是不小心開錯車好了,而邏輯上來說,應該是不會有人真的自投羅網開車開到警察局去。
那麼,這時候男子其實欠缺了散播猥褻物品的「故意」,這時候要討論有沒有「過失」散播猥褻物品的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一定要法律明文規定的「過失」犯罪,才能處罰。
然而,刑法並沒有「過失散播猥褻物品罪」。也就是說,只有在「故意」散播散播猥褻物品的情形下,才會被刑法處罰。因此男子不小心開錯車,並不會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
不過,下次要檢舉別人亂開車之前,還是要先確定自己有沒有開錯車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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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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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有人有去《#動漫祭》嗎?☺️☺️☺️
每年都會有同人角色扮演者到場參加、攝影師到場拍攝,也有許多家長帶著孩子共襄盛舉。
然而在這個盛大的活動中卻發生了一個插曲,當場有一個扮演者被發現做出一些掀裙子的動作供人拍攝,並且未穿著內褲,導致新聞、網路上議論紛紛,而這位扮演者也在今天被警方要求到警局做筆錄。
我們今天不論這位角色扮演者有何爭議事件,單就在展場做出的種種行為,來探討這些舉動是否會引發法律問題。
首先,大家最立即想到的應該就是妨害風化的問題,而在刑法第234條就有相關的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這位扮演者在當場並未穿著內褲的情況下,做出掀裙子這樣的動作,露出其私密部位供人拍攝,這樣的行為是否就是刑法所稱的猥褻呢?
「猥褻」這個詞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有兩種說法:
1.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
2.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在實務案例中,法院認為在公開場合露出私密部位供人觀賞的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因此像這位角色扮演者,在一個公開場所,在眾人可見的情況下,露出私密部位供人拍攝,應屬於猥褻行為,因此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雖然藝術有很多不同的形式,然而在法律上仍有著相關的規範,或許對這位表演者來說,這是一種表現藝術的行為,但在那樣的場合下,不僅主辦單位有規定,且當場也有許多的小孩子,這樣表現的行為,或許有些欠缺思慮,對於他人而言,非但可能不是藝術,還會是影響兒童身心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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