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Clubhouse上做愛是犯罪嗎
昨天晚上,Clubhouse 出現了一個做愛房,顧名思義就是在裡頭聽人做愛。
先不論真實性,許多人問,這是犯罪嗎?
因為目前還沒有人因此被告上法院,所以我們從法律規定、和類似的案件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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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風化
類似的案例通常是觸犯兩罪: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刑法第 235 條散播猥褻物品罪。
為了讓人看,而公然做猥褻的行為,是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或是公然陳列、用其他方法讓人看到聽到,是刑法第 235 條的散播猥褻物品罪。
那麼,什麼是猥褻?大法官對「猥褻」是這麼定義的:
客觀上能「刺激或滿足性慾」,要和「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有關,而且要讓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並且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高等法院也曾經提到,猥褻本身是一個浮動的概念,在判斷上必須隨著社會發展而與時俱進。
另外,大法官也說過,散播猥褻物品罪還可以再仔細看:如果是「軟蕊」(Softcore)的內容,只要加上「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就不會成立本罪;相反的,如果沒有隔絕,或是「硬蕊」(Hardcore)的內容,就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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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人如何猥褻
我們先來看一個相近的案例:
有一個人在 17 直播上直播自己與友人性交,法院認為,被告這是想讓大家看而為的猥褻行為,成立公然猥褻罪;另外,因為被告是透過直播的關係,所以也是播送猥褻影像,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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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音與猥褻
回過頭來看,在 Clubhouse 開房讓大家聽你做愛,有什麼問題嗎?
公然猥褻的部分,很可能不成立。
原因在於,公然猥褻罪是「意圖供人觀覽」而猥褻,但是 Clubhouse 上大家只聽得到,卻看不到。用聽的並不符合「觀覽」的要件,因此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但是,在散播猥褻物品罪的部分,你散播的東西,可以是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之類的東西,所以在 Clubhouse 上讓大家聽你做愛,是「讓人聽聞猥褻的聲音」,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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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不能主張適當的阻隔?
散播猥褻物品罪的部分,大法官曾經說過,如果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像是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制在法令特定的場所,就沒有問題。
那麼,網路上的猥褻物品呢?
有個網站叫做「Playno1」,網站負責人被起訴散播猥褻物品罪。被告主張,網站入口都有警語,確保年滿 18 歲的網友才能進入。
但是,大家都知道,「我已滿 18 歲」是每個人成年以前最常撒的謊,法官也年輕過。
法官說,雖然這個東西看起來很廢,但網路的精神起源於自由及分享,而網路的匿名性更彰顯了自由的精神。
一個普通的網站沒辦法像公家一樣有辦法去查驗每個會員的真實身分,很難禁止使用者填寫虛假資料加入會員。
網站如果有在入口充分公告內含 18 禁資訊、未滿 18 歲禁止進入,可以認為他做了相當的隔離措施。
最後,綜合其他因素,法官認為不成立散播猥褻物品罪,判決無罪。
但是,Clubhouse 的會員可以任意進入任何一個走廊上出現的房間,看起來似乎沒有任何「阻隔」的成分在。
這樣能解釋成有「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嗎」?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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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案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週末有人有去《#動漫祭》嗎?☺️☺️☺️
每年都會有同人角色扮演者到場參加、攝影師到場拍攝,也有許多家長帶著孩子共襄盛舉。
然而在這個盛大的活動中卻發生了一個插曲,當場有一個扮演者被發現做出一些掀裙子的動作供人拍攝,並且未穿著內褲,導致新聞、網路上議論紛紛,而這位扮演者也在今天被警方要求到警局做筆錄。
我們今天不論這位角色扮演者有何爭議事件,單就在展場做出的種種行為,來探討這些舉動是否會引發法律問題。
首先,大家最立即想到的應該就是妨害風化的問題,而在刑法第234條就有相關的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這位扮演者在當場並未穿著內褲的情況下,做出掀裙子這樣的動作,露出其私密部位供人拍攝,這樣的行為是否就是刑法所稱的猥褻呢?
「猥褻」這個詞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有兩種說法:
1.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
2.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在實務案例中,法院認為在公開場合露出私密部位供人觀賞的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因此像這位角色扮演者,在一個公開場所,在眾人可見的情況下,露出私密部位供人拍攝,應屬於猥褻行為,因此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雖然藝術有很多不同的形式,然而在法律上仍有著相關的規範,或許對這位表演者來說,這是一種表現藝術的行為,但在那樣的場合下,不僅主辦單位有規定,且當場也有許多的小孩子,這樣表現的行為,或許有些欠缺思慮,對於他人而言,非但可能不是藝術,還會是影響兒童身心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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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光天化日下接吻是妨害風化嗎
光天化日之下接吻,算不算刑法的「公然猥褻罪」?這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有特別研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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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最高法院認為,「猥褻」的意思就是「姦淫」(早期的法律用語)以外,一切能讓你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具體來說,客觀上你要能挑起別人的性慾,主觀上滿足自己的性慾。
有人覺得這很抽象,後來發生「晶晶書庫」案發生,相關的罪名被聲請釋憲,後來大法官也在解釋中定義什麼是「猥褻」。
大法官覺得,「猥褻」在客觀上能「刺激或滿足性慾」,要和「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有關,而且要讓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並且有礙社會風化。
台灣高等法院後來在一場個座談會討論這個猥褻問題。
座談會假設一個案例:「某個 19 歲的男生和 15 歲的小女生交往,但這個大學生與國中生的戀情被女方家長反對,為了證明他們堅貞的愛情,於是他們某天在百貨公司前接吻。」
這是不是公然猥褻呢?法院的答案是 no。
法院認為,在定義什麼是猥褻的時候,應該要隨著社會發展與時俱進。在這個年代,大庭廣眾下擁吻,除了閃瞎路人之外,似乎不會引起他人的性慾,更不會猥褻那一連串的定義,所以會有公然猥褻的問題。
但是不代表你可以隨便跑到街上找陌生人接吻,違反他人意願親人絕對會警察逼逼就是這個人不要懷疑。
這不是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的問題,法院同時也說了,這百分之百是「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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