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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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聲明稿
看得出葉醫師多篇發文對整件事件有諸多不滿
他在發表的內文中提到:我本人將照片PO文到網路和轉傳各大社團之前就已經簽訂了與禾馨的協議書...
至此澄清:
我將照片發文至我本人的粉絲頁、本人的Instagram以及臉書中一個孕媽媽交流不公開社團,並不是各大社團!
再者,之前有提到過,我發文的當下,是當初事發我們一直被禾馨告知監視器的畫面還無法提供給家屬,院方說檔案需要轉檔、需要下載、需要等工程主任回來院內等等...多種不同的理由,心急的我當下就發了一篇文章想要求助,但文章中完全沒有造成損害對方名譽的內容!
也是在我發文後,禾馨才與我簽訂照護協議書(當時禾馨已知悉我發文),協議書內容是因為我們相信禾馨的說法:「嬰兒並沒有立即的生命危險,住在禾馨對寶寶是最好的...」不過,在簽署完照護協議書後到晚上10:38三位院方人員進來我的病房之前這段期間,禾馨醫療品質經理跟我先生說了至少三次請太太刪除文章(當時的語氣是平穩的並沒有特別)!我先生回覆文章沒有不妥不需要刪文...
這其中,雖然家屬不理解為什麼調閱監視器的畫面需要這麼久的時間,事發當日是週五下午接近兩點,院方當下說最快能夠看到畫面的時間是週六晚上九點!不過事發後,簽署協議書最重要的出發點就是我們已經選擇相信禾馨,因此才會讓寶寶繼續留在禾馨並且追蹤寶寶後續身體狀況!
事件直到週五當天晚上10:38,三位院方人員進來我的病房,當下只有我跟媽媽在病房,但我已經睡了,葉醫師要求我媽媽叫我起床刪文,這次院方態度非常強硬要求刪文,否則他們可以當下立刻將寶寶轉院,不像葉醫師在臉書上所說的是:怕文章會影響到產婦休息,不要去滑手機,葉醫師當下的對話內容有說到,文章會影響到「禾馨的士氣」以及「網路無國界」!另外他也非常在乎當日轉院與否,已經晚上將近11:00,我媽媽嚴肅地拒絕轉院這件事,刪文這件事則是等到隔日我先生來了再討論,葉醫師甚至說他有能力可以立刻安排寶寶轉院,只需要外婆跟著上救護車就可以,我媽媽說怎麼可以留下剛生完才48小時的產婦自己一個人在病房,他說一個人沒關係,他們院內都有護士在...然而,也因為我媽媽堅持拒絕叫我起床刪文章、拒絕寶寶當下立刻轉院、禾馨醫療品質經理當下就說:「那我們就走法律途徑來解決...」
請問寶寶是不是在你們醫院出生的?是!
請問寶寶是不是出生後就移入你們院內的保溫箱由你們照護?是!
請問寶寶背部的原因查明了嗎?還沒!
請問家屬看過監視器畫面了嗎?還沒!
在這種狀況下,你們只因為我媽媽堅持拒絕叫我起床刪除文章,葉醫師就說他當下有能力能夠將寶寶轉院,而且品質經理更提到:不刪文章就走法律途徑!我們家屬當下事發都沒有報案,只有備案!也沒有說是你們醫院疏失!我們只想要調閱監視器還原真相,並要求讓寶寶做更精密的檢查!畢竟寶寶在禾馨出生後到事發前,你們所提供寶寶的初生兒血液檢驗都是健康沒有問題的!
受到週五(事發當天)晚上葉醫師要求刪文否則轉院的影響,週六一早我們堅持轉院,讓寶寶到最近的大醫院做完整詳細的檢查,安排轉院的過程因為遇到週末確實不太順利耽誤到醫護人員寶貴的時間,這點家屬非常抱歉,但還是在中午前順利完成轉院,寶寶經過其他小兒科醫師判定身體狀況確實不需要保溫箱以及呼吸器就能安全轉院,這點也請葉醫師不要再自行判定,我們當下已經選擇相信其他小兒科醫師了,畢竟家屬在遇到這種事件後,應該也有權利選擇相信其他小兒科醫師的自由!
週五事發後,在週六下午,禾馨民權在粉絲團就馬上發布了寶寶血液凝固功能異常所致背部瘀青的聲明,家屬連監視器畫面都還沒看過,禾馨也沒有給家屬一個交待,寶寶一轉院,禾馨民權就先發布聲明!聲明稿一出,先生打電話給禾馨,院方原本說週六晚上九點監視器影像就能看,但這次院方竟然說:「當初我們協議的內容是要你太太刪除文章,才能看監視器!所以現在要等到週一由我們院方律師陪同,才能讓你們看監視器畫面!」但事實是,我們根本沒有達成這種協議...
試問到底是刪文章重要還是讓家屬看監視器畫面釐清事件比較重要?
試問在這種醫療環境下,造成醫病關係破裂的請問是哪一方?
因為我們沒有找出原因點也不會隨便怪罪醫護...所有的醫護人員都非常的辛苦!對家屬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寶寶的身體狀況...發生這種事,家屬當然會急著找答案!但不解的是整間醫院在事發後的處理方式!竟然會是如此?
隔週週一因為先生處理寶寶跟我的事情沒有時間到院所,隔週週二由對方兩位律師、一位顧問、一位醫療品質經理及一位電腦操作人員陪同先生觀看監視器畫面,此時他們又提到當初協議,因為我沒有刪文章,所以只有爸爸跟媽媽才能觀看監視器畫面,不能側錄、不能公開!然而當初也沒有這種協議...真的很不能理解...所以,只有讓我先生一人進去觀看監視器畫面,其他家屬在外面等候,而我當天人在月子中心休息!
等到看完監視器畫面以及確認寶寶在大醫院所檢測的所有報告出來之後,我們家屬才決定要報案,寶寶的血液報告結果一切正常,監視器畫面中明顯地看到照顧我們寶寶的護理師,確實戴著鋼製手錶及手鍊(上面有小鐵片)替寶寶護理,包含移入、移出保溫箱,甚至洗澡、餵奶、拍嗝!這期間戴著首飾手錶的左手,確實托著寶寶沒有任何隔離、脫光光的背,手部移動的過程有沒有可能造成這樣的傷痕?寶寶在保溫箱內也是只有穿尿布,戴首飾的那隻手一樣直接接觸到寶寶的背,先生從畫面中看到寶寶的頭都被拍到在晃動...
不能留指甲及戴手錶、戒指、首飾等,以免刮傷寶寶。這點我認為這是連爸爸媽媽都需要具備的基礎常識...寶寶的背上不是只有大面積瘀青還有線痕!臨床表現真的跟葉醫師所主張的皮下脂肪壞死有很大的差異...
照護保溫箱內早產兒的護理師,戴著畫面中這樣的首飾真的適當嗎?真的沒有任何流程上的疏失嗎?先生當時在監視器畫面中看到明顯的大鋼錶及手環(上面還有小鐵片),該護理師照護我們家保溫箱內的寶寶,過程中都是沒有脫下移除手錶、首飾的⋯
至今我們並沒有像新聞所說:被禾馨提告妨害名譽、誣告護理師及損害賠償訴訟,葉醫師更是在未經家屬同意的狀況下私自錄音並擷取片段,公開在個人粉絲頁上⋯
從一開始該名護理師說有可能是她使用拍痰杯壓到線,後來禾馨民權在粉絲團發布了寶寶血液凝固功能異常所致背部瘀青的聲明,到現在葉醫師又改口疑似皮下脂肪壞死⋯而我們事件發生隔日一早轉到最近的大醫院,所做完整的血液檢查,血液沒有問題,都是正常值!
院方不願意給的真相,我們交給司法!
請問葉醫師您到底認為哪邊有問題?
如果不是葉醫師先接受媒體採訪,我根本不會於3月25日後再提出澄清說明,先前禾馨提出聲明、律師函我都沒回應,是誰讓此事件再浮上檯面?事後再說「拒絕使用網路公審醫療糾紛」?難道我們家屬就該默默的讓輿論抨擊?請回歸醫療專業吧!
妨害電腦使用罪手機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我男友使用交友軟體和其他女生曖昧,可以告背信罪嗎?
這是最近某位網友透過私訊問我的問題,非常可愛。
使用交友軟體當然不構成背信。
#根據刑法關於背信罪的規定:
1. 客觀方面,犯背信罪的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例如:老闆和員工,員工有為老闆處理事情的義務,你在飲料店打工,就必須按照上班內容替老闆販賣飲料。
2. 主觀方面,犯罪者必須「故意」「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是「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例如:小明是飲料店員工,因為老闆總是對他尖酸刻薄,小名懷恨在心趁老闆不在的時候把所有飲料都以1元銷售出去,他違反對老闆的義務(按照規定方式販賣飲料),導致老闆財產利益的損害(以低價販賣飲料導致老闆賠錢)。
如果滿足上述,就可能有背信罪的嫌疑,雖然損失很小是另外的問題,若成立將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顯然的使用交友軟體並沒有構成背信罪,法律上並沒有規範男女朋友之間的權利義務,所以並不構成「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客觀條件,男女之間的愛情關係僅有道德義務而已。
但是反而偷看男友手機反而可能有犯罪的疑慮!
#根據有關書信的妨害秘密罪規定:
開拆或用其他方式觀看他人尚未打開的信件或書畫,不論其內容是什麼或是重不重要,甚至你打開後有沒有真的看過也都不管,就已經構成犯罪。
雖然目前刑法對於手機簡訊這種電磁紀錄的內容尚未明確列為規範,舉證他人偷看手機的困難度也較高,但可能還是會涉及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另外,在開手機前都必須先輸入帳戶還有密碼,若是擅自輸入別人帳號密碼觀看他人的隱私文件,反而可能成立刑度更重的: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這個成立的話可能:最高可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喔!
這些情感糾紛引發的法律問題網友們一定要小心,大家愛的時候很愛,翻臉後可能會有難堪後果。有時這種較細微的事不一定要走上法院,很多問題兩個人彼此尊重好好溝通都是可以解決的,畢竟互相信任才是最基本的相處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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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明天的文章有黃律師對於:「到底要不要看男(女)朋友手機呢?」發表一些個人小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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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演算法的關係,這樣才可以看到我們貼文喲!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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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手機 在 [問題]有關妨害電腦使用罪一問-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文章有點長...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以下稱對方為B)
前年我玩 某線上遊戲要賣帳號 B聲稱要以1.5萬收購
B說要以轉帳的方式交易並不想使用8591(原因為之前被騙過)
在以電話聯絡之後B方寄給我 轉帳證明
之後不停催促要我把遊戲帳密給B 我在知曉對方電話的情況下不疑有他
將帳密交出去(我沒有任何轉帳存款經驗,所以傻傻的...)
等我發現不對勁時已經來不及 趕緊跑去警局報案
警察說要有遊戲歷程和電磁紀錄才有辦法受理
申請完也報案完之後
過了幾個月 收到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
原因大致上是
1.調查之後檢方認為B使用具有跳板之IP 無法確定該手機使用者就是嫌犯。
2.被告與詐騙使用電腦的IP無地緣關係。
3.如被告要詐騙,怎會傻傻地使用自己的手機來行騙。
令我訝異的是文章內有另外4個告訴人(都是遊戲中熟悉的ID,
他們也被同樣的手法詐騙...)
我對此結果非常不服,感覺這些理由都站不住腳,於是我擬了一份再議書
主要有幾點不服的原因:
1.被告聲稱手機是向楊某借的,而楊某尚未出面說明就要草草結案,未免太誇張了。
2.調查之後得知當時使用IP位址為東海某網咖,距離被告住處(大雅)不過20、30分鐘車程
,怎麼會無地緣關係?
3.B當時和我使用RC通過話,而RC暱稱為小A,而被告姓氏恰好為Axx,巧合?
4.不起訴處分書上被告正處於另案在押的狀態,代表他這個人的為人似乎好不到哪裡去,
那麼成為嫌犯的機率是否比其他人來的高?
將這份再議書呈上之後又過過了幾個月,收到批准再議的通知。
而今天終於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天開庭。
我雖然對於這件案子有所進展而感到高興,但我是第一次上法院,年紀輕輕還很菜啊!!!
真的不知道後天檢察官會對我提出什麼問題,我想知道任何對我有幫助的資訊,例如:要
準備回答什麼樣的問題,或是我贏面大不大之類的...或是在法院中我該注意回答什麼......
不管是什麼我都會參考,希望大家能給我一點提示,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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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57.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3865843.A.A1D.html
等到三聯單印出來,上面就已經印著"妨害電腦使用罪"了,基於我對法律常識的不足與,
加上信任警員的專業,就沒有在多加詢問,請問這樣檢察官還會受理嗎...難道這是我的
問題嗎~!?
※ 編輯: qaz30359 (112.105.58.122), 06/10/2015 10:32:23
※ 編輯: qaz30359 (112.105.58.122), 06/10/2015 17:44:56
※ 編輯: qaz30359 (112.105.58.122), 06/11/2015 01: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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