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孫越演出李師科】
頭戴鴨舌帽,臉蒙白口罩
1982年以此裝束搶劫銀行的李師科
在當時尚屬戒嚴時期的台灣
是令人驚心的社會案件
1988年由孫越、小戽斗、谷峰演出的電影
─「老科的最後一個秋天」
你知道這部電影嗎?
記得這個社會案件嗎?
一起來回顧
電影「老科的最後一個秋天」在建國高架橋下取景,圖為演員孫越(左起)、小戽斗、谷峰。
日期:1988-06-08
來源:聯合報
作者:何福慶
#孫越 #李師科
#戴口罩搶銀行
#報時光UDNtime
歷史新聞
【1988-08-20/聯合晚報/08版/影視藝文】
名家看電影
老科的最後一個秋天
【本報訊】李祐寧導演這部片,雖然拍片期間,遭遇多重阻力,終於能完成與觀眾見面,拍電影這種信心十分可貴。電影處在承受多重壓力下,能就事論事准予通過,這種開明作風也值得鼓掌。事實上這部電影的問題不在老兵(與社會格格不合的老兵偶一犯罪,全世界到處都有),而在警方刑求,造成另一個計程車司機冤死。現在警方能面對這次失敗的教訓,足見警方確實已進步了。
一部好電影就是一面好鏡子,反映了真實的社會,讓我們有反省的機會,這部電影的好處,就是平實、親切的反映了這段令人難以忘懷的痛史,編導演都傑出。沒有絲毫煽情,但每個演員孫越、谷峰、李麗鳳等真摯情感都能躍然而出,人物塑造恰到好處,選角適當,是導演成功之一。檢察官起訴書想當然的胡編,主審法官不肯多聽被告陳訴,和留美刑警專家刑求後,照鏡子的嘴臉,都是每一觀眾看中國藍波--李師科之後值得深思的地方。
【1982-05-08/民生報/02版/生活新聞版】
獨行盜大白天斗膽作案
殺行員劫鉅款從容逃脫
【本報記者集體採訪】上個月十四號下午三點多鐘,一場以往國人只能從外國影片中見到的歹徒打劫銀行案,卻真實地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演出」。一名個子瘦小的獨行大盜,持槍劫走了五百卅萬花花綠綠的新台幣現款後,從容逃逸消失在師大路八十六巷巷子裡。
案發前,這名頭戴白色鴨舌帽、臉上蒙著一副大口罩的歹徒,先在銀行沙發上約莫坐了廿多分鐘。然後走向二號櫃台,向一名行員問說:警衛到那裡去了。
透過口罩發出來的聲音,顯得不很清晰,和往常一樣工作的行員陳雪鴻答說:「有什麼事?警衛不在。」
對方搖搖頭,順著櫃台走向最內側的十二號窗口,窗口內出納員背後正是平常大鈔進出的金庫鐵門。此時,正好鐵門大開,庫門四周堆滿了裝著鈔票的帆布袋。
當他走到十二號窗口,突然拔出一把黑色的手槍,大喊一聲:「不要動!
行內忙著票據交換的行員們都吃了一驚,抬頭望著歹徒,楞在原地;許多客戶也都紛紛走避。
躲在鴨舌帽下的一雙眼睛閃電似的四周打量一下,歹徒立刻跳上櫃台,跨進辦公室內。正在十二號窗口位置的出納張文東,見狀立即往一旁閃避。後頭的一名襄理正欲迎上前來,歹徒立即把手槍一揚,又大喊道:「不要動,我要一千萬。」
櫃台內的行員,隨著歹徒的動作,把目光由槍口移向金庫鐵門,看著歹徒把這扇鐵門打開,一隻手持槍,一隻手迅速撈起一隻帆布袋。半蹲著身子,把拉鍊拉開、瞧瞧袋內的鈔票。
然後伸手把紅色十元的小額鈔票一疊一疊的丟出來,並不時的抬頭打量行內動靜,最後把千元、百元及五百元的大鈔,一捆捆地裝入袋內。
歹徒清數帆布袋裡的鈔票時,站在九號窗櫃台的副理林延湖,突然走上前去,問說:「你要多少錢?我來幫你忙。」
歹徒見狀立刻揚起手槍,槍口指向林延湖,要他不准過來,林延湖依然沒有止步。
這時歹徒,扣動手搶扳機,但未即發,但緊接著「砰」的一聲巨響,子彈貫穿了林延湖的左側胸膛,也嚇傻了現場每一個人。
隨後,躲在內側辦公室的一名行員,輕輕推開門來張望,也立即被歹徒揮槍逼退。
由於袋內一捆捆的鈔票太重,個子瘦小的歹徒似乎有些吃力,一度掉落地上,但是大家懾於他手中的手槍,最後終讓他從容順利的爬出櫃台,從大門逃出。前後過程,大約只有五分多鐘。
歹徒在行內行劫的時候,土銀分行的襄理謝雲濤與行員楊政宗均趁機跑出銀行打電話報警。
當他們折回時,正見歹徒從銀行旁邊的一條小巷,背著沈重的帆布袋逃走。謝雲濤即尾隨於後,並攔了一部機車追逐,雖曾一度很接近歹徒,但最後仍被歹徒在師大路八十六巷五號門口擺脫。
台北市警察局古亭分局保安大隊據報後,六、七分鐘分別趕赴現場。警寫局長顏世錫並親赴現場指揮,並立即封鎖師大路附近的所有巷道,逐戶進行抽查,但是全無所獲。
這件轟動全國的銀行搶案發生之後,警方即成立「四一四」專案小組,漏夜展開抽查。
專案小組並依據銀行內的錄影帶,仔細研究歹徒的特徵,最後終於歸納出幾點結論。認為歹徒可能是一名年約四十五歲左右、身材一六○公分上下、鼻子大、眼睛細小、蓄平頭、戴假髮、操外省口音的計程車司機。
警方依據當時擁有的錄影帶,現場採集的指紋、腳印、手印,及留下的彈頭等證物,認為此案要破不難。
可是經過了廿三天下來,清查過濾了許多名可疑人物之後,整個案情仍呈膠著狀態。
一般的民眾,甚至警方專案人員都相當洩氣了,認為破案的機率是愈來愈渺茫了。
沒料到,五月六日晚三重警察分局接獲密報,循線在和平西路一段七十八巷一弄卅三號終於捕獲了這名獨行大盜--李師科。
更沒想到這名創造台灣第一宗銀行搶案紀錄的歹徒,竟是一名貌不驚人,身材瘦小,年齡已高達五十五歲的計程車司機。
這椿銀行搶案至此落幕,許多民眾除了深感驚異之外,也留下了更多討論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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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同案引發的悲劇-王迎先
【2011-12-12/聯合報/A6版/生活】
【本報訊】1982年5月7日,被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誤為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搶劫案(李師科案)主嫌的53歲計程車司機王迎先,經刑事局審訊後駕計程車返家。
王迎先當天在訊問過程中被毆傷,最後以涉案主嫌被押解至台北秀朗橋尋找贓款時跳河自殺。台北地檢處偵查後,將涉及王迎先命案的刑事局五名刑警分別依妨害自由致人於死及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後來,行事訴訟法因此增訂「王迎先條款」,檢警拘提犯罪嫌疑人後,應立即告知嫌犯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防止嚴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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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 是很專業的媒體,雖然這次犯錯,但再多等一些時間看看週刊怎麼處理,大家不要太快下決定。
🌶️血汗摸摸台的新聞就是鏡週刊獨家揭露的
■擁有152萬訂閱的YouTuber「黃氏兄弟」的弟弟瑋瑋,被鏡週刊惡意爆料、接露私人性事。鏡週刊擺明了在消費名人八卦,之後再道貌岸然喬裝「衛道人士」,說沒有攻擊同志性向。
站在LGBTQ+族群立場,任何人幫他人出櫃,就是「不道德」,而且「性向」是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媒體逾越了「新聞倫理」的分際,幫名人出櫃,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則爆料究竟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Public interest 的第二個字是利益,不是興趣,更不是雙關語!)
以「公眾議題」為藉口,就可以把「侵犯個人隱私」合理化?
兩名單身成年男子的合意性交,與公眾利益究竟有何關係?鏡週刊社長(董事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你們如果被告,要如何對法官講清楚?說明白?
■現在還有哪些大學在教「新聞倫理」?
哪些新聞從業人員上過「新聞倫理」課程?
鏡週刊要不要率先公佈,自家記者、編輯、主管的「新聞倫理」上課紀錄?有10%上過這門課嗎?成績有及格嗎?
如果真的要進行全面調查,台灣媒體的「結果」一定會讓人噴血!特別是坐在編輯部的主管們。
■大叔是政大新聞系畢業的,大叔的粉專也有許多媒體在追蹤,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上忙,讓缺課或從沒上過課的媒體朋友,認識「新聞倫理」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台灣正逐步邁向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尊重與追究,只會日益增加。
#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必須學會自律
報導公眾人物,媒體必先釐清兩項重點:
一、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嗎?
如果媒體揭露的資訊本質,屬於個人隱私(性向、健康、病歷、個資相關的地址、電話、帳號…等),媒體必須在報導的必要性--也就是「公眾利益」--站得住腳才能夠進行報導。
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人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媒體最愛強調自己有「採訪自由」、而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尊嚴、自主權」,媒體從不考量、也不保護,甚至嘲諷「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毫無隱私權可言」的舊時代主張,已經過去。
媒體必須學習新時代的價值觀,開始尊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撇開他們的公眾身份,他們也是人,他們擁有人權。
#人權包含了隱私權
#政府公權力都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憑什麼媒體認為自己可以?
無關乎「公眾利益」,而去侵害個人隱私、妨害名譽的媒體,在「精神賠償」方面,由於媒體傷害的是名人,媒體付出的「損害賠償」代價往往更加高昂。
■英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判決
2001年1月,銷路居英國各小型報紙第三名的《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在一篇報導指稱超級名模「黑珍珠」娜歐蜜坎貝爾 Naomi Campbell 是吸毒者,而且詳述她的戒毒歷程,附圖則是她離開倫敦西區雀兒喜「某個匿名戒毒者組織」的照片。
2002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判定坎貝爾上訴獲勝,認為《鏡報》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判《鏡報》賠償損失3500英鎊,並由《鏡報》負責其訴訟費用。
後來,《鏡報》提出了上訴,上訴法院於2002年10月推翻了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宣稱《鏡報》有權報導,以民眾「知的權利」的立場,去報導坎貝爾的毒品問題,因此《鏡報》並無罪責。
坎貝爾表示「非常震驚、憤怒」,感覺自己像是被出賣了一樣。她說《鏡報》刊登的這張照片及文章,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打擊了她的自信心。她自認曾經吸毒,但後來已經戒毒了。
坎貝爾強調上訴到底,她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維護個人隱私,讓像她一樣的公眾人物免受媒體侵擾。
2004年5月,英國上院高級法官以三比二作出裁定,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坎貝兒贏得官司定讞!
這個劃時代的人權判決,對「新聞倫理」賦予全新定義:
當媒體無法舉證所謂的公眾利益確實存在,或是「保護隱私權」更為明顯必要(平衡原則),當媒體侵害人權是事實,媒體就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https://www.theguardian.com/…/may/06/mirror.pressandpublish…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院,任何人只要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本公約締約國的侵害時,皆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仍有權力去判定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隱私權:
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若需要對此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
歐洲人權法院就公約中所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當廣闊的解釋,以保護此等權利。
法院認為,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對同性之間性行為處罰的法律違反了本條規定。
■媒體心中的一把尺
■報導 kiss and tell 違反了毒樹果實理論
全世界的八卦小報(tabloid)最喜歡報導kiss and tell(根據第一手資料寫成的緋聞、醜聞)。
所謂 kiss and tell 就是:
先跟名人 kiss,結束後骯髒轉身,tell 媒體賺取爆料現金。
媒體如果自認是「無冕王」,那麼媒體心中那把尺,用來媒體自律的,必須認真參考法律原則,學習法官如何看待證據價值。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的放射效力,被廣泛運用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是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
毒樹果實,意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
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毒樹果實證據將不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一位警察如果違憲、侵害人權、而取得的證據,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摒棄。
同樣的,媒體在採訪或調查採訪、化身採訪的過程,程序正義非常重要。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息,來源有毒,毒性就會影響到報導的正當性。
即使這個消息來源,是來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大是大非原則:美國媒體一致立下的典範
■著眼於更高的公益目標,而不囿於私德標準
■關於傳聞中的金恩博士(牧師)召妓 3P 事件
馬丁路德金恩是一位美國牧師、社會運動者、人權主義者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也是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他以 "I have a dream." 率領美國走入民權平等的新時代,也啟發了全世界的反歧視和平運動。
有一天,他的夫人以及美國各大報社媒體,全都收到了爆料錄音帶,是關於他的召妓 3P 性愛醜聞。
到底是誰在弄金恩博士?
是FBI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John Edgar Hoover)。
他甚至還握有金恩和祕書幹部裸體在床,疑似搞同性戀的照片。
金恩是南方浸信會牧師,這些「黑資料」足以摧毀他的私德、乃至於公眾形象。
胡佛作為FBI的局長,歷經六任總統。
每位總統都厭惡他,都想把他搞下來。但都沒辦法,因為他們都有或多或少不可告人的「黑資料」握在胡佛手中。
金恩博士努力的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爭取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如果濫用道德力量摧毀了他,導致民權運動(萬一)轉向到暴力革命,美國就會陷入危險的動亂之中。
當時美國媒體都收到了性醜聞錄音帶,(不只寄給金恩太太),同時還寄給了各大報社。
這一長串的竊聽錄音,錄的是金恩博士在美國各地的旅館房間裡,和其他女人的性愛錄音,有的對象還是 3P,他還曾毆打醋勁大發的情婦。
這樣的「惡意爆料」,目的就是要打碎金恩的夢,打碎民權平等的夢。
然而,美國的新聞媒體就是與台灣不同!
當時的美國媒體,一致自律、拒絕刊登、堅守了更高的道德,所以沒有報導,掩蓋了金恩的「不道德」,同時阻擋了胡佛之流的「大缺德」。
濫用公權力、手段邪惡的程度,已大過金恩博士召妓本身,這是國家機器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違反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記得大叔剛才說的「毒樹果實理論」嗎?
即便金恩博士私德問題嚴重,但他的公德貢獻更大,在權衡之下,私德缺陷已變得不是那麼不可原諒。公德與私德不必然相干。避免落入「泛道德法西斯主義」。
目前坊間多為流傳的金恩召妓、多P性愛趴等指控,從來沒有確切的人證與檔案根據。
之後關於胡佛與金恩的FBI檔案資料裡,以及寄給金恩的一封黑函上,也曾出現「性愛趴」等類似字眼。
所有對於金恩的竊聽錄音檔現在已被法院封存,一直到2027年才會解密。
掌握金恩婚外情醜聞的FBI為何沒有摧毀他?
可以從文化史、精神分析與社會語言學三個角度來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4814
美國媒體一致的高度自律,就是展現大是大非原則,著眼於原則性、根本性的是非問題。
台灣的媒體,跟得上這樣的新聞倫理標準嗎?
請先「反求諸己」。
■新聞媒體往往就是侵犯隱私權的重要媒介之一。
https://www.tahr.org.tw/news/176
■請不要忘記《新聞倫理公約》的內容: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及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制與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認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法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曾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若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妨害自由起訴率 在 Facebook 八卦
事隔多年,溝通未果,想發在自己板上,希望 自由時報 顏姓記者能看見
多年前我參與馬里亞納實習生的比賽
遭受對手的親友無端謾罵
罵的內容皆是沒有人能忍受的比如「AV女優」「揉奶片主角」「不檢點」各種...非常多正常人都不接受的人身攻擊
我提告之後,第一次檢察官偵訊,該檢察官就對我說:「妳當公眾人物就是要習慣被罵啊!你看馬英九陳水扁,誰沒被罵過?他們有一個一個把人抓出來告嗎?」
我印象非常深刻,那是我第一次應訊,我沒想過我會遇到這樣檢討被害人的檢察官,台灣居然有這樣的人在當檢察官?
我說「所以我有一點知名度,被不合理的謾罵都要吞下去嗎?」
他一臉輕視滿不在乎地回道「誰叫妳要當公眾人物」
爾後被告聲請移轉地檢署至彰化,同時她一邊在臉書罵我,一邊跟彰化檢察官裝可憐說每天抄經迴向給我,一邊私訊我粉絲專頁說自己有憂鬱症、女兒已經幾年沒和她說話、和丈夫也多年沒有X行為等...我不知道她跟我說這些用意是什麼,重點是在這同時她依然在臉書罵我
彰化的應訊我沒有去,因為遇到了第一個檢察官我已經覺得算了,我只希望被告能知道網路言論自由也不該隨意謾罵別人,讓她跑跑地檢署有個經驗就好,至少讓我當最後一個受害者,沒有真的要讓她賠錢或是被關的想法
檢察官最後想必是不起訴的,原因是她認為公眾人物應接受公評,即便全世界都不認為那叫做公評,那是血淋淋的謾罵,且該比賽任何人都能參與,我被人身攻擊但我恰巧有點知名度所以活該?在台灣,檢察官法官們本來就最不喜歡偵辦妨害名譽的案件,甚至有在推動取消民眾提告妨害名譽的權利,又遇到他們最喜歡的「公眾人物」,永遠套上「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他就可以不用審理了
然而我沒想到一件我被謾罵人身攻擊提告不起訴的案件會上新聞?這到底對社會有什麼貢獻?我有大咖到需要發我私事的新聞?
由自由時報的彰化在地記者每天都會去法院蹲,看到有價值的新聞就會寫,想必那陣子彰化地檢署沒什麼特別的新聞,他只好寫我
在發新聞前一天他有私訊我粉絲專頁,我並沒有回應他,然後隔天就出了標題非常難聽的新聞,我明白貶低公眾人物的標題會吸引更多人點進去看,但顏記者,你沒有老婆、沒有女兒嗎?你寫這樣的報導,良心過意得去嗎?你不怕報應嗎?
接著過了幾年,我已淡出網紅圈,自己經營韓貨、自拍自剪影片、成立團隊,發信給諸多當時跟著跟風報導的媒體請他們撤下,皆全數撤下,唯獨顏記者發的新聞一動也不動,發信給自由時報只得到「他是外部記者,我們無法要求下架」的理由來搪塞我,於是我親自私訊他,他也不讀不回
如今已經過了三年,我可以心如止水訴說這段不公不義的事情,我就是一個從頭到尾的被害者,卻因為你需要點閱率而自幫我封號「揉奶片女主角?」,我拍的那支Kuso影片重點根本沒有揉奶,斷章取義傷害一個女生就為了你要交差,還發不只一篇報導,我就想問我上輩子踩了你祖墳嗎?
提告妨害名譽成功率本就低,尤其公眾人物更低,所以很多公眾人物選擇隱忍任由被罵,但不起訴不代表是法院認證好嗎?檢察官都說對方的言論確實失德,但因我是公眾人物所以得接受,並未表示該言論是正確的,何來法院認證?
三年了,每每看到有不認識我、不熟悉我的人拿這件事情出來攻擊我,我就很想好好的、再一次說明事情的始末,然後希望顏宏駿記者能夠撤下這幾篇對社會毫無貢獻的新聞,我想記者的存在應該是散佈對社會有價值的新聞,而不是為了點閱率糟蹋一個人的新聞吧
#更
自由時報已撤下主文,所以我也把顏記者的臉書連結刪除了,但由於還是有其他原文轉貼的網站,故我這篇貼文不會刪除,這樣大家在搜尋我新聞時如果搜尋到相關內容也會跳出我的這則還原事實的文章,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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