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未經工會或者勞資協議同意,不得使女工在夜間十點到凌晨六點間工作,但家樂福與華航因違反該條規定受到裁罰,聲請釋憲,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解釋,指此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可以理解這樣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
保護條款包括: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我認同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男女均可夜間上班,但原本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絕對不能因為釋憲而減少!以台灣近五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
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5千到1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
因此我將針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有話好說 PTSTal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法官 #女性 #性別平權 #釋憲 #勞工 📢關注議題,開啟對話 💪陪我們繼續,做不一樣的政論節目~ ▎訂閱《有話好說》:https://bit.ly/34xc9Vh ▎按讚有話 FB|https://www.facebook.com/PTStalks/ ▎追蹤有話 IG |https://...
女工夜間工作保護 在 李彥秀 Facebook 八卦
今天上午委員會聽取勞動部業務報告。
我針對日前勞動部利用解釋令放寬哺乳婦女夜間工作及大學生打工時薪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提出質詢。
雖然,勞動部認為利用簽訂切結書的方式開放哺乳婦女夜間工作是給予勞動婦女工作選擇權。但我仍認為,工作權不能拿來無限上綱。尤其長期以來台灣勞動環境不佳,實務上資方強迫勞工簽訂自願離職、自願加班等切結書的爭議案例屢見不鮮,一旦開放之後,很難杜絕類似的情形一再發生。
我認為勞動部的想像太過天真、有欠周全,更是違反勞動基準法母性保護的立法精神。在我以及委員會其他同仁的要求下,勞動部也同意重新考量,我希望勞動部應該要有更謹慎的思考。
另外,我也注意到昨天有媒體報導東華大學周邊打工時薪地圖,大部分都低於法定時薪的問題。我也要求勞動應該正視學生打工權益及非都會區勞工資方未依法給予法定薪資的問題。
不管是開放哺乳婦女夜間工作的爭議,或是長期都存在資方未給予合理薪資的問題,都是基層市民相當有感觸,但是中央部會似乎漠然不知的事情。勞動部不應該只埋著頭做事,更應該好好聽聽基層勞工的聲音。
女工夜間工作保護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女生不能在深夜上班?】
▌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華航 日前被 #桃園市政府 開罰,為什麼?
因為他們沒有經過工會同意,就讓女性員工小美在深夜上班。
這件事被桃園市政府發現,而且他們認真調查之後,發現三年違規了七次,直接最高額100萬給他催落去,並且公布負責人的姓名。
文燦誠懇認真做事,華航卻不爽了,一狀告法院,可是又被法院打臉。
究竟 #女性員工 #深夜工作,錯了嗎?
▌目前關於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在這邊!
每個勞工都是國家心頭最軟的一塊肉,國家要幫家庭跟社會保護每位勞工。
不讓女性夜間工作就是其中一種方式,#勞基法 第49條第1項有說。但是國家也是相當聰明的,知道凡事有原則就有例外,應該要針對員工個人狀況、工作性質、行業等等去細分,所以第84條之1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性質特殊之工作」,這些工作就可以由勞資雙方彼此協調女性得否於夜間工作。
但這不夠,國家真的操碎了老媽的心,又怕資方過於強勢導致其實根本沒有協商空間,所以在第49條第1項但書裡面又說,除了要工會同意外(沒有工會就要勞資雙方協議),還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 或 #安排女工宿舍」。
▌我們中立一點,來聽聽華航的說法
第一,勞基法第49條規定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違反平等權跟工作權,我知道你們小法院沒能力處理,所以我要求小法官停止訴訟,去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二,祖先有交代,私法要自治,我跟你講,我已經跟我大華航的子民們講好了,我們的團體協約第30條有說:「甲方不得派遣乙方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
華航可能認為,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什麼叫做反面解釋,也就是說只有懷孕的女性才不能在夜間工作,小美沒有懷孕,這樣沒有違法!
第三,這跟 #性平法 根本有衝突,我是要遵守哪個啦!
▌國家為什麼不讓女生在深夜上班?
華航雖然要法院聲請釋憲,但小法官覺得自己就能跟華航講清楚,所以小法官就自己解釋給華航聽。
:「男生跟女生本來生理結構就有差,在女性工作期間,可以生育的年齡就佔了大半,在這段期間,女性的身心健康負荷本來就比男生重,並且也跟下一代的健康息息相關,這可是有優生學上的證據。」
(這裡涉及不少國際公約及我國勞動法令談到的「母性保護」等概念,主要是為了母體安全)
:「所以,為了確保人口結構的穩定,個別世代的健康,給女性勞工多一點保護也是應該的,不要安排女性做違反生理時鐘的工作,這是一種立法選擇。」
:「而且前面不是說過,這樣的限制也不是非常僵化,條件談一談、該安排的事情安排好就行了(業者可以依法跟勞工討論),這跟性平法也沒有違反,我們落實的是實質平等,到底原告你是覺得哪裡違憲?」
:「還有不要玩弄文字的多歧異性!團體協約再怎麼訂定,都不能低於勞基法的要求!」
對於這樣的看法,也有人有不同的想法,覺得這樣真的有保護到女性嗎?
持另一種看法的人認為:「如果是說生理構造,那請拿出證據;如果是說影響生理健康,那麼男性也會被影響;如果說女性要照顧小孩,那男性憑什麼不用照顧;如果說女性深夜回家不安全,那國家應該想辦法讓深夜變安全,而不是就不讓女性在夜間工作。這樣侵害了女性的工作權。」
:「你多出來的那些要求像是女性宿舍等,可能就會增加資方的成本,而讓邪惡的資本主義放棄雇用女性。」
大家覺得怎麼樣呢?
▌讀者也是法白心中最軟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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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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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夜間工作保護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評價
#大法官 #女性 #性別平權 #釋憲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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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
李晏榕(律師)
陳淑綸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00:00 釋字807: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05:40 李晏榕:大法官邏輯正確,但沒有現實感
10:50 陳淑綸:宣告失效後,對夜間工作的保護剩什麼?
18:58 修法可能?將49條所有女工改為勞工
22:42 課予雇主夜間安全責任,將保障擴大到所有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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