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網路誘拐失蹤頻傳,社安網如何補破洞?」
高雄國中生少女失聯案引起全台關注,所幸昨日終於尋獲該名少女,讓此案平安落幕。網路世界中充滿各種風險,我們應該如何保護孩子呢?
各位家長們,你們知道每年離家出走的孩子有多少人嗎?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調查,未滿18歲離家出走兒少人數,近三年來,分別為4,346人(106年)、3,968人(107年)、4,184人(108年)。
但並不是每個孩子都像此案少女如此幸運,能夠平安回家。
今天上午,我和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共同召開記者會,除了呈現目前我國失蹤兒少情況的數據外,也提出了許多關於目前體制的改革建議。
🔸台灣安珀警報不曾啟動過,通報要件應放寬!
不知道各位家長,有沒有聽過「安珀警報(AMBER Alert)」?
由美國發起的安珀警報,目的是透過公眾力量來迅速找回失蹤兒童。當出現兒童誘拐或綁架事件時,執法機關便會透過網際網路、電台、電視、手機簡訊、電郵等媒介,發布安珀警報。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更與臉書、推特、Google、Yahoo等社群網站、網路平臺合作。
而台灣也在 2016 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Facebook合作,讓台灣也有安珀警報的服務,但至今卻從來沒有真正啟動過。
目前內政部設置的安珀警報執行計畫,其通報的要件為「未滿18歲之兒少擄人勒贖」或「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等重大犯罪案件。對比美國、加拿大,安珀警報的發布要件並無硬性規定「勒贖」的條件,令人質疑,台灣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導致至今仍無啟動過任何一次安珀警報。
我們認同兒盟所提出的,應該將安珀警報通報規定中的「擄人勒贖」鬆綁,比照美國、加拿大做法,放寬為執法機關確認該案件屬「兒少遭誘拐或綁架事件」,便可透過社群媒體發布警報,以求迅速找回失蹤兒少。
🔸從前端預防,孩子的網路安全教育不能等!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雖然學校課程都有針對使用電腦、網路進行教學,但並沒有針對網路安全有更清楚詳細的說明。
今天五月時,我曾針對N號房事件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從前端教育做起,對此國教署承諾,各相關教育單位會去做網路安全內容的規劃,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持續確認、落實。
讓兒童及青少年能夠了解網路上可能會遇到哪些危險,例如:在網路上交友、找工作的風險等等。以此案的少女來看,她便是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嫌犯,因為想找工作才發生被誘拐的情況。這也是先前我們在公聽會上所討論的典型網路誘拐手法。
讓兒童及青少年們具備足夠的警覺性,能去辨識風險,這就是預防端的重點!
🔸警覺面對兒少自願離家出走,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危機發生
這次案件非常幸運的是,少女的家人具備足夠的警覺。之前民團曾倡議過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破除過往失蹤需等 24 小時候才能報案的迷思。
這次案件,警方也迅速地動員各方警力協尋女孩,而不是將這個案件當作一般離家出走看待,才成功阻止一場可能的憾事。
但兒少離家出走的情況並不少見,每年離家出走的兒少約有 4 至 6000 人,如何讓離家出走的失蹤兒少,都能獲得足夠的資源,並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離家後的危機發生,之後我們都會與警政署繼續研商討論。
🔸孩子為何選擇離家出走?回家後,是否還需要其他協助?
根據過去數據顯示,即使離家出走的兒少回家了,未來重複離家的情形也很普遍。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是,孩子為什麼會想要離開家裡?幫助他們回家後,他們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幫助?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雖然已經規範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但並未規範針對兒少回家後之追蹤、訪視輔導服務。
對此,我們也會在下個會期中,針對《兒少權法》增定相關協助、輔導機制,以利後續服務的推展,希望能找尋孩子離家的原因,才有可能避免孩子離家的情況一再發生。
失蹤人口緊急協尋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我們在第四會期努力要求檢警不可以濫權監聽、不可以再「一票聽到飽」,最後修正通過的通訊監察保障法在今年6月29日終於上路。
這部規範「犯罪偵查」行為的法律,近來竟然成為警方無法為民眾不接受遺失手機報案、不處理自殺通報的藉口,這種說法大有問題!相信過去警方不是把失物協尋、自殺通報案件的處理通通都算成是「犯罪偵查」業務,掉個手機並不會當成「嫌犯」或「被告」,警方也不是提出通訊「監察」來協尋失蹤人口或處理自殺通報。
電信法第七條寫得很清楚,通聯紀錄除了用戶本人可以申請調閱,相關機關依法也可以提出申請。而在電信法所授權訂定的《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當中,第三條規定三種可以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的情形: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執行公權力所需、緊急救助所需。這三者當中,只有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的犯罪偵查事項,是必須依照通保法規定去查詢;至於警方提到的自殺通報要找人、救人如救火的,都是第三款的「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跟通保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些法條寫得如此清楚,若是以通保法作為無法繼續辦案的理由,我想困難大概就在於無法繼續一票聽到底吧!而杜絕一票聽到底,正是我們當初要解決檢察機關濫權監聽侵害人民隱私權問題的修法初衷。
失蹤人口緊急協尋 在 黃珊珊 Facebook 八卦
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林國成、陳政忠質詢組5日(二)於警衛部門質詢時指出,有位民眾反映,七月中在信義區知名健身俱樂部內手機遭竊,於是透過網路報案,承辦派出所及員警也很幫忙,調閱了俱樂部的監視影帶,但對於案件仍無幫助。按照過往經驗,警方就會根據報案人的電話號碼以及手機內碼,向電信業者調閱通聯記錄,問題來了,警方表示因通保法修正後,本刑三年以上之刑事案件才能調閱通聯,因此,這類案件無法辦理,究竟這是通保法修正下的惡果?還是警察的推託之詞?警方必須說清楚,並建立一套完整的處理流程,才能保障報案人權益。
黃珊珊議員表示,通保法的修正與日前媒體報導將影響失蹤、自殺以及手機遺失等案件相關人權益,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因為按照現行電信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上述案件都還是有法可以辦理手機遺失案件。只要在SOP流程中,請當事人補填一份同意書,就可以向電信公司調閱。因此,拿通保法修正為理由,延宕相關案件的承辦根本是警察推卸之詞。
陳政忠議員補充,就拿失蹤人口以及民眾自殺求援案件來說,在內政部警政署102年的FAQ中,就曾引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及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來說明為救援民眾自殺案件,向電信業者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為完全合法行為。
至於民眾更經常碰到的手機遺失或手機失竊案件,又會有影響嗎?
林國成議員表示,其實針對這類案件,早在96年警政署也訂有「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台北市政府也在同年訂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調閱通聯及電信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因此,若是「手機失竊」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警察依上述相關規定就能向電信業者調閱相關資料,作為辦案依據。
黃珊珊議員指出,依據電信法第七條以及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相關規定,用戶自己都能向電信公司調閱自己的通信紀錄,因此,不管是手機遺失,或是手機失竊,其實警方在相關受理報案的流程中,就增加一份制式表格,請報案人填寫同意書,同意警方代為調閱相關紀錄做為辦案依據。
最後,本質詢組要求警察局以及轄下各分局、派出所,別把通保法修正的問題無限上綱,而去延誤相關案件的偵辦。失蹤人口協尋,自殺案件求援,這都是攸關人命的緊急案件,絲毫馬虎不得。既然已經有既定規定,那就照規定辦案,至於跟民眾更息息相關的手機失竊與遺失情況,為了補足程序的合法性,那就依法要求當事人填具同意書,再向電信業者調閱,就別再拿通保法當藉口了。
失蹤人口緊急協尋 在 Re: [新聞] 好友PO文想輕生…他打110「被踢皮球」4hr - 批踢踢 ... 的八卦
(原文恕刪)
有空決定來回一下這篇,
先講前言,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
派出所常常接獲分局勤指「區域派案」,
報案內容常為000想不開,故XXX報案,
請警方去基地台方圓500m、旅賓館及電信帳
單位置查找等等。
然而,我也留意到有時候這個XXX只是000的
友人,後來我遇到甚至只是老闆的報案,只
是我當時只是個小菜鴿,就沒有想到要去翻
閱法源。
在某次大備的時候,小弟就遇到一件男女朋
友持另一方有自殺意念的通訊紀錄來報案,
旁邊的老學長跟大家一樣說這不是親屬不能
受理云云,但是我就想起之前就協助查找過
類似案件,於是我就撥給分局勤指,分局勤
指也直接表明,反正你有受理完我們就幫你
送,於是小弟就將訪談筆錄、申請單、簡訊
等等資料傳真給勤指交由執勤官決行,並跟
報案人講,派出所能做的就這些,有消息我
們會再通知你,報案人知道我們有做事,得
到他要的答案,也只能鼻子摸一摸就走了,
沒有事尾、沒有事尾、沒有事尾。
回到爭點,我們來講法源,先講失蹤人口,
依據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之內
容:「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
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其內容係限制
了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人資格的消極
限制。
該第4條第2項內容「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
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
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一)在臺
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
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二)緊急案
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
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
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略)」其中
也規範了例外的情形。
然而,依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
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下
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
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
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
有關之機關 (構)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其
內容警察機關即得向電信業者申請相關資
料。
綜上所述,有關調閱自殺之虞者手機及特定
對象通聯紀錄部分,目前已不侷限家屬以報
案方式緊急協尋,任何人皆可逕向警方報案
並請求緊急救助。而失蹤人口與自殺之虞者
仍有不同,失蹤人口之報案人之資格仍需符
合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幫底下留言的大大們解惑
呢?貴所長應該鬆了一口氣吧?受理案件
時,遇到有疑義,可以多問問上級單位阿
,要扛鍋也要多找一些人一起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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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1:17:57
※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2:05:22
如同9樓大大補充的,相關個資都是要保密的
喔!受理端只要負責受理頂多就協助彙整及
回報結果而已。如謊報災害,可依據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移送簡易庭裁處。
另外回覆一下原文底下留言有關破不破門的
問題,破不破門本來就該參酌現場狀況決定
阿!
警職法大家(應該)都很熟悉我就不提了,有
人告訴你有人報案就得破門嗎?破門前是不
是要先洗過戶籍或是關聯資料聯繫親屬?有
無查訪鄰居、管理員或房東了解作息?現場
有無異味?重要的是,你有將情形報告主管
了嗎(找人一起扛)?這種給主管下決策不是
剛好嗎(領主管加給領假的逆)?
雖然佛系警察盛行,但是當警察還是要知道
自己能做什麼、該做什麼以及能做到什麼程
度。
正確!我只會告知報案人有&無找到啦。反觀原文底下一堆護航的,對啦,可能記者亂寫亂報,或是爆料者在亂爆料啦!但是以小弟在實務上遇到部分同事們在推案件的生態,對於原文描述的過程倒也沒什麼違和感就是了,畢竟受理這個又沒有嘉獎(咦?)
※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8: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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