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全國暴動,地球的另一半,在如獲至寶、歡跳拍手慶祝之餘,不妨由全球化通識角度,研究一下若「國情」不同,換在另一個平行時空,由第一分鐘開始,「國家」可以採取何等不同措施?
例如一,白警膝蓋頂著的黑人,政府宣傳部即時統一口徑,向全州全國新聞機構統一消息:這個白警當時看到對面大廈有一支星條旗,激情愛國的小腦條件反射,即刻下跪一膝致敬,並未意識到膝下有一件即類似香港白人警司在香港平暴時所說的 Yellow Object,壓住了一點什麼。
二,因此這件事純屬執勤工作之意外。新聞機構不得渲染,如有違反,明尼蘇達州各大報紙的總編輯主筆即刻失蹤。「敏感詞」如膝蓋(Knee)、「黑人」(Black)、「物體」(Object )、「我不能呼吸」(I can’t breathe)、以及「呼吸」(Breath)等詞句全部列為敏感詞,一律屏蔽。
三,即在全州組織愛國州民,包括中學生與退休大叔及婦女,手持橫額,堅決支持警方維持秩序。
四,不幸造成意外的愛國白警,在他個人的社交傳媒發聲:因為最近疫情嚴重,社會經濟不景,失業人口多,遇到暴民刁民挑釁,精神壓力巨大。
五,總統發表講話,嚴正指出,敵對勢力正在利用「膝蓋事件」之黑白種族矛盾,對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發動他們認為千戴難逢的顛覆與「黑白顏色革命」。全國人民堅決站在以川普為首的美國政府周圍,團結一致,粉碎境外敵對勢力的顛覆。
六,因應巨大反對派民意,明尼蘇達州警方宣佈成立「調查委員會」,由退休警察與共和黨員組成。
七,由明尼蘇達州開始,全國加強街坊連線聯防。若發現同事、同學、鄰居,有串連上街者,主動向社區愛國聯防單位舉報。
八,肇事警員經效率高的「調查委員會」三日工作之後完成報告,結論為:在這次意外事件中,「膝頭警官」雖然無心造成死亡,但死者曾經持械犯案,有入獄記錄,本身就是一名恐怖分子。警員不但愛國無罪,而且意外之後主動向上級投案,情操高尚,特許前往白宮接受國家安全顧問嘉獎表揚。
九,此位英雄隨即前往全國中學,講述事蹟,加強中學生的反恐抗暴意識與美國國民身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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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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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鰍男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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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啊啊啊!」回憶以懊悔的怒吼作結,這段傷痛的記憶已數不清在惡夢中重播過多少次。
如果當晚沒有抽菸,如果沒有偷偷潛入公園,如果沒有因為工作錯過女兒的生日…
世事並沒有如果,也不可能改變過去。剩下能夠撫平傷疤的,就只有復仇。
就在這個時候,房門外傳來腳步聲。彬叔整個人精神抖擻,抹掉臉上的淚水,緊握著手槍快速緊貼在門後凝神細聽,心裏暗數著「第一個。」
『你的願望是復仇吧?細心聆聽外面的腳步聲,第三個出現的人,就是你要復仇的對象。』
門外傳出兩個人交談的聲音。他認得聲音是賓館老闆和在櫃檯遇見的女生。
「嗨嗨~小姐,裏面浴室有熱水嗎?」老闆。
「呃…我暫時不需要。」芷穗。
「不洗澡嗎,嗯嗯嗯…」
「請問有事嗎?」
「哦,我作為老闆想關心一下房客嘛。」
「沒事的話,我想先休息了。」
「肚子餓的話,可以打床前的電話叫我。」
「我會的,但我不餓。」
「唔…」
「還有事嗎?」
「有時候嘛,真相不一定是妳預期的結局,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
「什麼意思?」
「不管發生什麼事也好,千萬不要自殺。就算要自殺,也不要在賓館內死,如果想吊頸,我介紹對面街的酒店給妳,風景不錯,妳可以打開窗吊頸!」
老闆說完一堆莫名其妙的話就離開了。
接著,一陣急促的腳步聲又緊隨其後,那女生追了出去。
「老闆,請問…賓館會實現願望的事,是真的嗎?」
「願望實現是真的,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心底裏真正的願望。」
說畢,女生便返回房間,彬叔還聽到房門關閉的聲響。
這樣…算是兩個人嗎?!彬叔困窘。但不管怎樣,今天一定要替女兒報仇!
事件發生後,警察因為沒法追查兇徒的下落,最後以『意外身亡』作結。因為玩電動滑板車所以全身表皮被撕去?
彬叔沒法接受這個結果,警察卻迅速火化遺體,以免彬叔再找麻煩,他死纏爛打幾乎每天去警察局追問調查結果,又將公園找到的動物骸骨,拍攝到的赤腳足印交到警察手上。
另一方面,彬叔日夜守候在公園,他深信兇徒還在公園內。
有一次,彬叔長期放在公園偷拍的攝錄機,錄到有黑影在草叢內高速移動,他馬上趕到公園也通知了警察。
結果警察到場,將彬叔拘捕,還申請禁制令,不准他踏足公園範圍。
多年來,他都沒有放棄替女兒報仇。也許上帝終於聽到他的呼喚,但更像是魔鬼向他開出條件。
最近,他聽到一間賓館,可以幫房客實現任何願望。彬叔多年淤積在體內的憤怒與悲傷,他毫不猶豫就決定了復仇這條路。
他跟魔鬼握手成交了,而且還握得非常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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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芷穗在車站旁邊的餐廳等候阿勲,誰先到達餐廳就先進去點餐,她們早已清楚對方的口味。那晚的晚飯是鐵板牛扒,晚餐聊的是工作的抱歉與八卦。
回家後,在收費平台選了一套電影,芷穗看到一半就睡著了…
要是那晚阿勲沒有失蹤的話,只是一個普通得隔天醒來就會忘掉的晚上。
只是,當芷穗醒來後,攤手摸索卻發現阿勲沒有睡在旁邊,公事包還在,他只帶了銀包和手機就出門了,連鑰匙都沒帶在身上,表示阿勲匆匆出門,並覺得自己很快回來嗎?
芷穗等了大半天,一開始當然很生氣,竟然一聲不響就出去,她打了幾十通電話,直至黃昏,從生氣轉變成擔心。
兩天後,阿勲的名字出現在失蹤人口上,父母也完全沒有他的音訊。
有朋友說看到阿勲跟另外一個女人私奔,芷穗無論如何都沒法接受這個答案,只因兩人之間的承諾實在太多太多。
『叮噹~』門鈴聲響起,芷穗猛地抖了一下。
她慢慢轉開門柄打開門,門後的卻是賓館老闆…他說了一堆不明究裡的說話,芷穗根本沒心情回應。終於都打發他離開,關門後,她再次等待…
良久,門外突然響起一聲槍聲,芷穗嚇得幾乎心跳停頓。她心裏有不好的預感,於是不顧危險打開門看過究竟。
她首先看到的是那個白髮男人,他手上拿著冒煙的手槍,大吼:「是你吧!把我女兒殺掉的人是你吧?!」
躺在男人面前的人…是阿勲!
他膛大雙眼按住胸口躺在地上,他看到芷穗後張開嘴巴拚命深呼吸,奮力擠出:「芷…穗…」
芷穗與阿勲對視,凝視著他的眼睛,脫口而出:「你…是誰?!」
與此同時,那晚被塗鴉掉的記憶,突然豁然開朗。
當時阿勲失蹤一段日子後,曾經回來過…
但回來的人,不是阿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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