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難過
又聽到酒駕肇事致死的悲劇
而遇害者是老友暐瀚的母親
每次悲劇
大家都憤怒的要求提高罰則
但大家知道嗎?
依現行酒測的規定
罰則再高
酒駕者依然可以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依目前的法規
其實並不可以隨機性的對用路人實施酒測
前陣子,詹姓音樂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
我們知道警察並沒有「想盤查就盤查」的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這一點我認為合理
因為「隨機的身分盤查」對「人身隠私」的侵害較大
應該要有較高的標準
不應任意、無差別的為之
但酒測並非「身分盤查」
而是確認行為狀態
對人身隱私雖仍有侵犯
但程度相對較低
然而依目前的法規,警察要對用路人予以酒測,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
亦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酒測
問題就在這邊,法律要求警察「客觀上有危害才能攔停酒測」,可是不把車子攔下來,警察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酒駕?
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2016年,某酒駕的用路人看到前面有酒駕臨檢站,就在路邊停車;警察於是主動上前,要求酒測,被用路人拒絕。法院判決警方的酒測違法,因為:「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不能因為用路人在酒測臨檢站前停車,就說他有酒駕嫌疑。」
2019年,一名機車騎士從華中橋機車引道下橋,遇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18毫克。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酒測違法,對下橋民眾無差別的攔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取得的酒測值不得當作裁罰依據。
2017年,警政署發函「禁止員警在民眾停等紅燈時,持酒精檢知器無差別酒測」,但台北市警局至少到2019年,都還在用這樣的方式,市警局說:「民眾可以拒絕」。既然可以拒絕,難道酒駕的人會傻傻的去吹嗎?
這樣的法律實在必須檢討
喝酒到一個程度的人,有些會覺得自己很正常,不認為開起車來有什麼危險,這就讓酒駕的人有一種「賭賭看」的僥倖之心
而實務的判決上,只要警方沒有辦法舉證「合理懷疑」,那麼就算是實施酒測也會無效
酒駕攔檢,對人民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
不像盤查身分,對隱私權的侵犯較大
但酒駕攔檢,對酒駕的嚇阻卻很大
我們應該要對酒駕攔檢
多一些容忍,給警察多一些授權
我的主張是,授權警方在指定的酒駕熱點路段,可以對車輛進行隨機性的酒測,遇測人不得拒絕
否則
徒有重罰
難以攔檢
酒駕肇事者的僥倖心態難以根絕
而類似暐瀚母親的悲劇
只會不斷發生
當然,這可能引起是否牴觸釋字535號釋憲文的爭議
但解釋文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的隨機臨檢
仍可解釋為那是對「人」,不是對「交通工具」;
何況現行制度,光是在「治安熱點」就足以是盤查身分的要件
舉重以明輕,酒測對當事人的侵害更輕微
在酒駕熱點隨機執行酒測,應該也是合憲
倘就此有爭議
不妨再聲請釋憲
我也呼籲
掌握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在保護人身隱私的同時
也應該要想想
那些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人命
#酒駕零容忍
#酒測多容忍
#重罰之外授權加強酒測攔檢也很重要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
「大法官釋憲案例」的推薦目錄: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羅智強 Facebook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賴士葆 Facebook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司法- 看板Gossiping 的評價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最後的大法官釋字!釋字第813號73年制度走入歷史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司法 的評價
- 關於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閒聊板 的評價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賴士葆 Facebook 八卦
農田水利會擁上兆的土地和財產產是懷璧其罪,屢次會長的選舉,民進黨沒有辦法選贏,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收歸國有,從此全面掌控,人財兩得。今天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的法案在立法院通過,不太讓人意外,只是讓人痛心,不管法案多麼不公不義,全面執政、一黨專政的民進黨想通過任何法案,只要透過立法院民進黨的表決部隊就可以遂行目的。「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總會」召集人說民進黨鴨霸,企圖用國會多數暴力沒收人民或人民團體的財產,強行改制,犧牲農民權利。當民進黨的當權派良知完全泯滅,仗勢立法院民進黨佔人數的優勢,用多數暴力粗糙的修法,巧取豪奪,這就是活生生在台灣上演所謂的民主國家透過法律程序搶奪民財的案例。民進黨內只有極少數的諤諤之士發出沉痛的呼籲,前立委林濁水說連日據時代都賦予台灣農民自治權,民進黨卻要沒收,令人憤怒。前民進黨籍台南縣長蘇煥智說農田水利會改制就是未經水利會員同意,強制解散取得水利會財產。自救會打算提出釋憲申請自救,其情可憫,怎奈大法官幾乎都是蔡英文提名的人,釋憲的結果就可想而知了。監察院只會糾舉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檢察官,為什麼不敢打老虎糾舉政府表面依法行政,實際上違法亂紀,以國家機器的公權力立法鯨吞蠶食搶奪民財的公務機關?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評價
【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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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評價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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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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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服務處】
地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525號
電話|(04)2337-738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沙鹿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537號
電話|(04)2662-091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霧峰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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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30-566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大肚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大肚區自由路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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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龍井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龍井區中央路三段169號
電話|(04)2639-116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龍井新庄聯絡處】
地址|434-006 台中市龍井區新庄街一段138號
電話|0917-191-058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周四 19:00-21:00
沙鹿─每週三 09:30-12:00、每周五 19:00-21: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龍井─每週三 19:00-21:00
霧峰─每週五 19:00-21:00
【免費長照 2.0 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週三 16:00-18:00
沙鹿─每週二 16:00-18: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3Q聽你說 委員服務時間】 (需事前預約)
大肚─週二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龍井─週三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烏日─週四 19:00-21:00(每週委員時間)
沙鹿─週五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霧峰─週五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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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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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在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時,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記者認為,這樣規定是違反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後,決定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媒體越來越開放後,就發生不少記者為了採訪,一窩蜂跟拍事件當事人、甚至是兒童的爭議,有法界人士認為,記者採訪自由的界線,應該根據該採訪內容或事件是否會影響到公共利益來做區分,而新聞學者則認為,媒體採訪能到那種程度,公眾人物如何界定,都需要有個規範。
大法官將在6月16號,首度針對媒體狗仔案例,召開憲法法庭,除了會邀請聲請人、內政部以及相關學者,進行辯論,也會開放民眾旁聽,大法官也需在辯論完後,二個月內,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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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最後的大法官釋字!釋字第813號73年制度走入歷史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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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審判)(111學年度)➤〈進階憲法對話〉. 大法官 講堂_湯德宗教授•1.7K ... 大法官釋憲 70週年司法院推紀念影片【央廣新聞】. Rti中央廣播電臺•5K ... ... <看更多>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司法 的八卦
司法官與檢察官應該對律師所提的案例提出現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有何不同之處因此處置 ... swgun 10/12 09:39法官判案或大法官釋憲都是先判定立. ※ 編輯 ... ... <看更多>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司法- 看板Gossiping 的八卦
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這件事情
【高虹安出庭實錄4】一段辯詞讓2檢察官當庭狂搖頭 檢方打臉:就像詐騙集團首腦與車
手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https://reurl.cc/A0jmr3
隨後,廖彥鈞發言時更直接打臉高虹安律師說,高的辯護律師所舉的判例,已是14年前的
案子,此案甚至連人頭助理都被認定無罪,但這幾年實務見解已有改變,被判有罪的助理
費案樣態,除了人頭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報,直指「辯方的說法是相互矛盾」。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談論的重點
那個有立場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重點是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我就是個法盲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如果這個道理是通的
那法條不就會淪為少數擁有解釋權的人任意操弄的對象嗎?
他今天說有罪
明天遇到高官權貴就可以說實務見解改了,現在沒罪
再到後天
又個死老百姓做了,實務見解再度改變,此時此刻的現在又有罪了
請問
人民到底該如何守法?
人民守的又是"法",還是"實務見解"?
今天美國要搞零元購
也是要修法通過950美金以下不舉
那警察與檢察官就照著法條走
而不會因為今天一個,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檢察官
"實務見解"改變了
950美金以下的偷竊,就變成有罪或者是無罪
過去當人民靠北法院判決,靠北恐龍法官時
總是會有專業人士跳出來喊法盲
法律條文就是如此
法官不可能判超過法條範圍之外的刑責
刁民不爽的話請去靠北立委
這些垃圾立委都你們自己投的
我就信了
但今天的新聞告訴我
原來"實務見解"這麼好用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有罪無罪是看你們的實務見解
而非適法性的問題
再說回頭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變成違法了
那過去十四年的九個無罪案件
是不是算是法院誤判?
算不算司法縱放犯人?
不應該把這九個當事人抓回來關嗎?
同樣道理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過去認為違法的作為
現在都會判無罪
那過去被關的是不是要進行國賠?
被罰錢的是不是該按利息補償?
這樣太奇怪了吧?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拜託來個律師檢察官或者是司法官來說明一下
同樣行為在同條法律下
不是刑度這種個人主觀影響比較大的不同
而是更根本的為什麼可以到有罪/無罪的差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6.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7072321.A.8B0.html
問題法院判決直接影響一個人的人生耶
有罪,那就該服刑
無罪,就該自由
實務見解改動
沒有民意基礎
過去有罪變冤案
過去的無罪變縱放
這到底是甚麼垃圾司法?
可以這樣玩?
學說我不管
至少實務判決司法單位要一致啊
整天改來改去
請問民眾到底該如何守法?
這太奇怪了吧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04:52
立法品質
那是立法的事情
司法可以跨到立法去自己決斷嗎?
司法哪來的民意基礎可以這樣搞?
對不同行為在同樣法條下的實務見解不同我可以理解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實務見解還可以不同
到底是怎樣?
司法官與檢察官應該對律師所提的案例
提出現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有何不同之處
因此處置不同
這樣才合理吧
不是法官都應該看過去判例嗎?
累積幾個?
那第一個吃螃蟹的,他的累積判例在哪裡?
這邊也很矛盾
一面說要累積判例
一面又說可以法官自由心證
阿幹,到底是判例比較大,還是法官心證比較大?
說心證大
那不就是看法官怎麼爽怎麼判?看抽法官的籤運?
國外可以BAN評審團成員
台灣可以BAN法官嗎?
說判例大
一百萬個判決
有六十萬判有罪,四十萬判無罪
請問這個行為在同條法律下到底該有罪還無罪?
六十萬比四十萬多,聽六十萬?
但四十萬又真的很少嗎?
那就回到我原文所說
雖然很無奈
但法條就這樣定
我也只能判無罪或有罪
譬如久病厭世,親人幫忙自殺
按理說,如果今天安樂死合法就不該被判刑
但現在判有罪,那也沒辦法,因為法條這樣定
但法官可以自己決定說,法條跟不上社會變遷
自己判無罪嗎?
不行啊,最多就是刑期給你定罪清而已啊
或者是嫖妓賣淫甚至賭博好了
國外一堆地方合法啊
在台灣也合法啊
只是法規規定要在專區內進行才合法
但台灣根本就沒有專區存在
是行政怠惰陷人民犯罪
那法官就可以自己判無罪嗎?
當然也是不行啊
那為啥這時候實務見解就不出來活動一下?
合理啊
要有統一標準嘛
但還是判決確定了啊
那被判有罪的的不合理判例當事人
不是幹衰小?
既然學者覺得不合理
司法官也覺得對啊對呀不合理,我他媽不援引
但當事人已經進去關了啊
這不是超靠北的?
當然難理解啊
辯論不同見解,我尊重你的看法
因為實務上對我人生一點影響都沒有
但法院判決這樣搞
A法官尊重B法官看法
結果就是當事人在A法官判決下,不用被關
在B法官判決下要被關
原來司法判決大家憑的是運氣嗎?
這沒問題啊
實務都這樣判有罪
見解相同
嫖的人也知道會被警察抓
警察也知道嫖的人該被抓
法院也知道嫖的人會被判有罪
完全沒問題啊
現在我提的疑問是
嫖的人不知道會不會被警察抓
警察也不知道該不該抓
送到法院法官也不知道該不該判有罪
這人民到底怎麼守法?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23:45
我沒在說公平正義
個別法官的實務見解不同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那結果社會不會穩定啊
因為人民不知道現下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跑去花錢問律師
律師說,阿幹,這樣看你抽到哪個法官我才能回答你
這怎麼搞?
余鐵雄:將軍我一定判你有罪
將軍:你先等我抽到你在說啊,乖
不對吧,沒有自由心證為啥不能累積判決?
就統一見解,大家照著走就好了啊
我問的是能不能BAN法官
我是律師看到抽到的法官過去判決某種犯罪一律都是高刑度有罪
隔壁的因為實務見解不同,一律都是輕刑度或直接無罪
那我就BAN掉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29:35
不是啊要開放多元三小啊?
開放多元是該放在司法判決來用的嗎?
法條這樣定
有罪就有罪,無罪就無罪
不同行為,相同法條不同判決,我認同
同樣行為,相同法條不同判決!!?這三小?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37:00
既然都統一見解了
你他媽地方法院還在見解變化比較大是三小?
是不會去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再來下判決?
那這樣地院法官是不是也太懈怠瀆職了?
為啥小我要因為腦殘法官的自己不讀書
還要花時間花錢去上訴?
幹她媽的地院法官應該為自己的開放多元的腦殘行為
該賠我時間跟金錢啊
全台灣法官都說無罪,就這個垃圾判我有罪
這樣亂判她媽的還沒責任?
我認為不合理
原因是我內文的分析
但司法專業人士有自己的專業
我希望聽到合邏輯的專業見解啊
又推給立院豬公
阿幹,不是在談法院的實質見解不同嗎?
也是
立院該修法訂出一條限制法官不該開放多元
應該依循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判刑
否則考績乙等
等等
你真心覺得法官或檢察官自己擴張解釋沒問題嗎?
如果有問題
那就從制度面去修正
你覺得沒問題
只會怪立院法條訂得不好
卻無視實質見解不同造成太多司法資源的浪費
假設統一見解
沒有額外證據
到二審三審也一樣判決
那律師就直接建議你不要上訴了,浪費錢與時間
但偏偏原來台灣的多元開放是用在司法判決上
一審專業司法人員的判決
可以輕易的被二審專業司法人員用實質見解不同給推翻
完全不需要新的事證
那要一審幹嘛?
大家直接拚二審籤運就好了啊
幹嘛要多抽一審一次?反正都要上訴到二審去的
不是啊,台灣不行啊
我們一樣是抽法官
但我們不能BAN人啊
苦衷我懂
但制度明顯不合理啊
寫出一百種意見書我都沒意見
因為最後釋憲案只會有一個認定結果
大家就案此結果去走
問題是
假釋一審法官是正常人
反而是二審法官使用開放多元理論,讓實務見解改變呢?
我主張
1.統一判決見解,個別法官若超過統一見解,判決直接無效,要究辦
2.二審應該是增加法官人數,同批沒關係,一審三人,二審變七人,多數決
稀釋個別法官心證的權力
是迴避利害關係人
而不是可以BAN掉自己覺得不利的法官吧?
哈囉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可以有不同解釋
你解釋解釋這叫三小?
你這樣說合乎邏輯
也是我過去認為的狀態
但現在檢察官直接說了
過去與現在實務見解不同
所以現在變有罪了
這到底是三小?
笑爛掉
台灣的法制跟世界上哪個國家完全一致的啊?
人家有陪審團,台灣靠法官心證
人家可以BAN法官BAN陪審團
台灣抽中了就算你衰小
制度上有問題不允許人靠北
要不就移民火星?
那你先移民專制國家去好了
太平洋沒加蓋
噢,所以司法改革到底是要改三小?
幾十年下來以為他們是第一個發現問題的?
幾十年下來也沒人靠北啊(摀耳)
你活在台灣真的是虧欠你的天分了
我倒是看到某人覺得自己很專業
但講不出甚麼玩意出來
簡單說現行也是越上訴,法官人數越多
以降低個別法官心證的權力
感謝補充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10:01:00
我認為這個比喻不是太好
醫生對同個人同病處置不同
譬如開刀或者是內科醫藥救治
兩者的目標都是救治
但法官對同人同罪處置不同(非指刑度而是有/無罪)
那產生的結果是天差地別
如果今天真的因為時空背景改變
現今多數的法官認為過去某個行為是無(有)罪,現在變有(無)罪
那也應該依循法規,促進修法
而不是自己主張改變,讓判決結果逆轉
因為法官是依法判決,不是立法判決
我必須說你這樣的說法合乎邏輯很多啊
這也是ILALY大講的
找出不同之處
現在的問題是
假設這個判決剛好出現在高審呢?
對法官而言,指是難看,自己判決與通說不一致
但對當事人而言,那就是有罪與無罪的天差地別
甚至對告訴人而言,也是天差地別
如前述
這我也理解
但這畢竟是不同行為
而非我原文強調的相同行為在相同法條下的問題
其實討論這麼久
我現在的感覺
應該是新聞斷章取義
或者是那個檢察官用詞遣句不精確
他或許想表達高案與其他案之不同
所以說請法官不要援引舊案判例
但又很難解釋
後面的那幾句話
實在很難讓我不去想到同樣行為實務見解不同而不同判決的結論就是.......
g大你講動機沒問題
我的問題是
"過去現在實務見解不同"
如果檢察官強調的是動機不同
那我不會有意見
對我而言那就是不同行為了,或者是說不同事例了
我覺得這個例子也不錯
有些罵幹你娘,法官說是發語詞
有些就要賠錢
本質上來說
這條法存在的價值也很迷就是了
其實文章也沒很長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 我就是個法盲
: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有需要幫你上色加標注音嗎?
另外一提
台灣法律規定新台幣五百元以下免送警局
可自行保管
一個月後取得所有權
也有限額耶
你混亂了嗎?
是說,您老是專家
您就提法界專業看法
對於所謂實務見解的改動
針對改動前後案的影響差別
具體配套應該怎麼進行
或者你以專業判斷
來分析為啥不用配套也沒差
那我沒話說
就看您攻擊個兩句
就想嗆法盲
台灣法普教育就這水準
那司法專業人士也別總靠北法盲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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