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所提出的最新科技偵查法草案,未來將授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需偵查特定對象時就能開啟,連周邊場域都可一併偵查,影響範圍廣泛,且頭兩個月內不用聲請法院許可,將過往法院審核機制架空,這等於宣告未來絕大多數案件的通訊監察,都不需法官審核或把關,檢察官就可以逕行啟動,這對於人民的隱私權事嚴重的侵犯。
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大法官解釋第631號解釋也皆有說明,然本次修法草案卻給予檢察官及司法警察違憲的權利實屬不妥。再者,「無罪推定」原則為近代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精神,而本法檢察官可實行監聽的標準及準則為何,是否會有未審先判的狀況出現也要詳加討論。民主及自由是台灣人共同努力的成果,然而執政黨卻大走回頭路,將台灣帶進全民偵防的時代,一個中央威權統治的時代,這是民主憲政國家莫大的悲哀!
大法官解釋宣告方式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八卦
【林昶佐 首次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紀錄】
今天外交國防委員會開會。一開始我們先變更議程,要求國防部下午來備詢報告,談憲兵進入民宅搜索的事件。
在上午質詢外交部的部分,我首先談東南亞國協與台灣的關係。台灣前15大貿易伙伴,東協國家占了六位,整個東協更是台灣的第二大貿易夥伴。台灣人近年來不斷強調「雞蛋不能放在同一個籃子」,因此東協成為我們貿易多角化的重要對象,東協共同體近年來進展加速,對我們的貿易影響甚巨。然而根據外交部提供業務報告,竟然完全沒有提到政府對於參與RCEP(東南亞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的工作報告,令人驚訝,要求外交部提出完整的補充報告。
第二部分則提及政府外館人員的官僚態度,甚至刁難台灣人跨國婚姻的登記及程序,尤其在台灣駐印代表處的人員,用惡劣的態度來刁難台藏婚姻,造成登記等相關程序的冗長,甚至說出「妳為什麼要與一個西藏人結婚給我們製造麻煩?」這種惡質的言論。這點,在過去幾屆會期,蕭美琴委員也多次要求外交部改善,結果駐印代表處的人員竟然無視要求,仍然我行我素,實在令人難以忍受,我正式要求部長要嚴厲處理。(延伸閱讀:https://goo.gl/36ka4v )
而主要部分則是談引發民眾熱議的,外交部的行政命令「護照施行條例細則」增加規範國人不能在護照上貼貼紙的事情,甚至還刁難民眾入出境。
閃靈過去在全世界巡迴三四十個國家、幾百個都市,最讓我們困擾的事情就是我們的護照被誤認為是CHINA,造成通關問題,發生在國外需要驗證護照時被誤認為是CHINA的誤會,走錯程序。這個問題,我曾經在南美洲、波羅的海三國、斯堪地那維亞多國、東歐各國,都遇過這個問題。不止是我自己的旅行經驗,我們隨手一查,都可以民眾過去幾年還常常遇過類似的問題。
我們願意理解,台灣的國號是歷史遺留的問題,而且,要說「Republic of China」不是China更是一種怎樣都難以講清楚的窘境,是台灣人面對的政治現實困境,尚無法處理,或說,國民黨政府也沒意願處理,因此我們在國際之間容易被混淆也仍難免,而台灣民眾也只好自救。
我過去的經驗,自救方式有,把CHINA摳掉、把CHINA貼成TAIWAN,或是乾脆把Republic of China整行貼掉,我這三本護照這樣自救以後,就從來沒有被誤會而刁難了。連民間的德國留學指南網站,也乾脆直接建議台灣人,要去德國建議直接把Republic of China遮掉,才不會有困擾。
而且,外交部的行政命令「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更逾越了母法「護照條例」的規範,有違憲之虞。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即,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命令去逾越母法,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外交部的行政命令「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母法「護照條例」第五條規定,限制護照持有人不能在「只有權責機關才能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地方」做增刪,也就是母法只有規範在護照內頁的填寫欄、圖戳頁這些地方不能塗改,至於本來權責機關就不會蓋圖戳註記的「封面」部分,當然不在規範範圍,也就是「護照條例」母法並無限制人民在護照封面貼貼紙。外交部怎可以自行在「施行細則」去擴大限制、規範「封面」?!外交部以行政命令「施行細則」,去凌駕「護照條例」母法的規定,對人民增加限制,牴觸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意旨,根本成為凌駕立法機關的太上皇。
因此,我提出臨時提案,並獲得王定宇、蔡適應、羅致政、呂孫綾等多位委員共同連署通過提案,要求外交部立刻刪除「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
補充資訊1.
其實連外交部也做過用貼紙自救的事情。2014年越南發生排華暴動,台灣人被誤會是中國人而被波及。當時外交部無計可施,也沒有足夠的國家實力來保護僑民、改變政治現實,因此採取印製貼紙的方式,發了兩萬份「我是台灣人,我來自台灣」的越南文貼紙,給台商們在工廠、住家張貼來自保,讓台灣人可以宣告自己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TAIWAN不是CHINA。今天國人也是在海外備受與CHINA的混淆而無計可施,只好在護照上貼貼紙自救,結果外交部反而要讓自己的海關來刁難自己的人民,這人民如何接受?
補充資訊2.
外交部表示,在護照上面貼貼紙,也會被外國海關刁難,尤其是美國方面也有關切。但事實上,有民眾在去年十二月發函去問美國海關,在12/21海關就已經正式回覆,只要護照內部沒有任何變動,就不是什麼問題。(延伸閱讀:http://goo.gl/Oc7kW8 ) 而且,外交部也一定有常識,可以想看看,或是乾脆上網查看看,除了跟國民黨政府一鼻孔出氣的中國與港澳政府以外,台灣人在一兩百個國家旅行,是貼貼紙而被刁難的比較多,還是被誤認是CHINA的被刁難比較多?
補充資訊3.
外交部強調,持中華民國護照可享一百多國有免簽的待遇,是最方便的護照之一,不像中國的護照是「最不方便」的護照之一。我想,這就點出台灣人用貼紙自救的重要性,因為這本護照若如你們說的明明很方便,但實務上若遇到國名被誤認為是CHINA,就變成「最不方便」國家的護照,因此只好人民用最簡便的方式自救,外交部應該鼓勵才對,怎麼反而透過在施行細則上面動手腳來刁難人民?
大法官解釋宣告方式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今天司法院公布了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違憲,認為民法親屬編不允許同性別的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並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沒有修正或制定,則同性別之兩人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的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認為同性別之兩人也應該有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至於要透過什麼方式來達成平等保護,則交由立法形成。也就是說,接下來的重點將回到立法院;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形成自由仍有限度,表明於大法官本號解釋的理由書中。
理由書指出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包括「是否結婚」及「與誰結婚」之自由,認為這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的維護,而同志與異性戀者有同樣的成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的生理與心理因素,且允許同性婚姻並不會影響異性戀婚姻,也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同性婚姻甚至反而可和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基礎。因此,大法官認為目前民法規定排除同性婚姻是重大的立法瑕疵,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意旨。
此外,目前以性傾向作為是否得以成立婚姻的區分標準,並使同志的婚姻自由受到相對不利的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應該要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來判斷是否合憲。依照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差別待遇的目的應該是要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跟目的的達成之間必須要有實質關聯。因此,以婚姻保障繁衍後代的功能或認為婚姻是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來拒絕同性婚姻合法化,都不是合理的差別待遇,不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
由於大法官已經在理由書中表明,同性婚姻合法化應採取嚴格審查的標準,因此未來立法形成所採取的方式,無論是採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去年已經完成審查的民法修正方式,或是另立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也必須要能夠通過嚴格的憲法審查,形式不平等或隔離而平等的立法,都很可能將難以通過憲法的檢驗。
祁家威在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條路上已經走了四十年,而立法院從2006年蕭美琴委員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也已十一年,同志迄今卻依然被排除於憲法的保障之外,這是過去一直以來的立法怠惰。
如今,大法官釋字已經向前邁出了一步,從憲法上肯定了同志婚姻,站在人權高度引領台灣。接下來,希望立法院能夠深刻思考這份釋字所傳遞的憲法要求,以具體的立法行動來回應憲法的要求;也希望能夠有更多人一起來成為立法的後盾,讓婚姻平權,點亮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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