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有黃捷,#生活好便捷
#鳳山黃捷守護您生活的大小事
跟各位報告我在本次會期的總質詢內容,這次質詢的市政議題包括要求 #道路刨鋪標準 修正PCI量表達到客觀且資訊公開透明、落實 #人行道稽查小組 還給行人路權、 #違建查報 資訊公開 、建立監測機制預防 #再生水廠 遭污染、評估 #高雄捷運高架段 設置月台門、 提供 #境外生中繼宿舍 確保居家檢疫量能、提高 #監視器妥善率 。
市政總質詢影片 | https://youtu.be/tRN4EBgqEbM
#違建案件公開透明
各地民代喬違建、擋拆已是台灣公開的秘密,但此舉卻嚴重傷害台灣建築紀律與公共安全,因此連兩個會期,我都在質詢時間要求工務局務必秉持開放政府原則,公開違建案檢舉、處理進度,並應讓關心違建的市民人人皆可查詢,並主動整理經議員協調3次以上的案件。
上個會期結束後,工務局也確實到台北市、新北市考察,參考他們違建查報網建置的經驗,因此我也再次關心此案進度,代理局長則表示會分兩階段,持續籌措經費來執行,務必往公開透明的方向前進。
#汙水廠遭廢油入侵
從去年到現在,包括鳳山、大樹、岡橋等三座污水廠都有遭到廠商所偷倒的廢油入侵,損失高達4千多萬,也嚴重影響鳳山再生水廠的供水能力。
針對此案,我也建議水利局應及早啟動預警設備的建置,務必在廢油入廠以前就進行截流,水利局也表示目前只要遇有廢油入侵,便會在廠內立即啟動繞流機制,將來也會在廠外下水道系統增設水質監測設備及視訊監控系統,除了能提高預警能力,也有利於後續的偷倒事件追查。
#道路刨鋪標準依據不一致
#PCI量表數值與路況未公開透明
#民代建議大於科學數據?
「過去道路坑洞及路面不平整的問題持續存在,到底要拖到甚麼時候才能進行修復刨鋪?」,這句話一直是我在市民口中最常聽到的陳情,其中,像是鳳山區的五甲二路、中崙路、南京路等道路至今仍依舊破爛,市府均未改善,因此透過本會期最後的總質詢機會,我與工務系統出身的楊代理市長進行相關議題就教。
其中一個問題,就是道路刨鋪標準長期以來未公開透明,而民代的關切卻往往影響道路刨鋪的順序,因此我建議市府應針對道路現況,透由PCI數值測量評比並以科學數據輔助,公告說明排定順序,讓道路刨鋪機制更為透明及公開化,對市民才能有所交待。
楊代理市長也針對我的質詢答覆,PCI指數是目前刨鋪道路的評斷標準,但是客觀上仍會受到地方民代的爭取而受到影響,再者市府刨鋪預算有限,經費應花到刀口上,未來PCI指數順序、鋪刨改善前後訊息及突發狀況的處理,均應建立公開透明機制,市府同仁也要本於專業及良心進行控管。
因此,我也會持續為市民督促道路品質的優化順序,不讓市府濫用預算。
#人行道稽查小組
#執法取締才是重點工作
先前建議市府應針對人行道做有效的稽查取締,才能解決違規的根本問題,但是我發現人行道稽查小組僅是將重點放在重複性的業務,例如:即使重新修繕及新設人行道,但是只要違規行為存在,問題就不會消失。以我所在的鳳山區「大東藝術文化園區」旁人行道為例,機車騎上人行道問題依舊沒有改善,顯示出市府並沒有要處理的誠意,枉費稽查小組設立目的。
楊代理市長也針對我的質詢答覆:「淨空人行道讓人民通行,是城市進步最基本的作為,會進行內部要求,除改善人行環境與公共運輸人行道,更要一併處理騎樓占用問題,還給行人用路品質。」接下來我也會持續要求市府跨局處共同推動,針對違規部分加強執法,還給行人通行應有的權利。
#捷運高架路段月台門裝設
R17世運站到R24南岡山站,這九個紅線的高架車站一直都缺少月台門。高捷營運至今也因此發生多起意外事故,今年初又發生憾事。我向捷運局要求一定要盡速裝設月台門,可以比照橘線大寮站也是後來才增設月台門的案例來評估預算,我也提出三種月台門的裝設建議方式(半高式、全高式、升降式)。捷運局代理局長也允諾會跟捷運公司評估,比照大寮站增設月台門的國產國造方式來處理,在下個會期提出《增設高架九站月台門計畫》,並提交相關資料至議會。
#境外學生中繼宿舍
台灣由於疫情舒緩,教育部於六月中優先開放港澳等11個國家或地區的境外生入境。而高雄的大專院校多達18所,入境的境外生人數也達高峰,所以我也要求觀光局與教育局要和教育部垂直整合,掌握境外生入境後的人數以及防疫旅館數量是否足夠,且除了目前防疫旅館的2881房,也要有備用的房舍空間,讓境外生能安心,也確保居家檢疫量能。
#監視器汰舊換新
監視器妥善率已經是老問題,也是市民相當關心且時常向我陳情的問題。今年五月時,李四川前副市長宣布監視器系統要改為全租賃,五年內要全部汰換,妥善率也要提升至98%,所以我也再跟警察局長了解後續的相關時程。局長表示除了警察局會增加編列預算外,於5月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南下高雄考察時,也當場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科技設備經費向下匡列補助地方的計畫,公文已經上呈到行政院。經費若通過後就會更加速監視器的汰換,我也會持續監督監視器更新的進度,讓市民的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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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9的網紅楊正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眾對政府首長評判的條件之一就是「守法」, 這也是民眾對政治人物要求的最低標準。 花蓮市長與田尾鄉長補選期間, 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 卻視法律為無物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 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訴願決定書, 林佳龍違反選罷法第45條規定, 兩次違法助選各裁...
地方法院案件查詢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別再用一事不二罰推託,虐待兒童就必須公開!」
去年在時代力量的要求下,衛福部設置了違法資訊平台,統一公開所有因違反兒少權法而遭到公告姓名的托育人員、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名稱。
但當我們使用平台查詢相關資訊時,卻發現了幾個問題。在今天的質詢中,我便針對這些問題向衛福部請教。
2015 年,新竹市杜曼托嬰中心發生一起令人憤怒的兒虐案件,一名林姓幼兒園保母,為了「降低嬰兒哭聲」,竟用尿布、外套蓋住女嬰口鼻,導致女嬰休克窒息身亡。幼兒園負責人林姓女士以剛從國外回來為由,說不清楚案發經過,極力撇清說是保母的個人行為。
事後,該名保母雖然已遭法院判處兩年徒刑,托嬰中心則被處以 6 萬罰鍰,但這起案件至今都無法在違法資訊平台上看到,甚至到新竹市社會處,也查不到任何相關訊息。
我們質疑的是,難道這樣的案件,不需要讓各位家長知道嗎?
對於沒有在平台上公開,衛福部社家署的解釋是,依照「一事不二罰」原則,林姓保母已經受到刑事處罰,所以違反《兒少權法》的部分,就不用處理,也因此也不需要公開資訊。
但是,這個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有但書的!
因為公告姓名的規定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家長知的權益,這個時候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公開資訊。
並且,現在在違法資訊平台上,明明就有許多案例是,行為人已受刑事處罰仍被公開在上頭的。
對此,我們也得到衛福部石崇良次長的正面回應。次長坦承,這些案子確實應該公開資訊讓家長知道,未來也會發函到各縣市政府,確保違法資訊能確實公開,讓孩子能得到即時的保護。
同時,我在委員會上也提出 2 個臨時提案,請衛福部針對地方政府為確實公告的情形,於一個月內針對改善內容提出報告;另外,也要求衛福部在一個月內提出《兒少權法》第107條、第108條修正草案的規劃說明。
未來,我會持續關心幼托機構的違法資訊是否確實公開,我們相信,唯有將這些資訊確實揭露,讓家長們有機會參與、齊力監督,才能杜絕不肖業者一再重回幼托領域,提升托育環境的安全!
地方法院案件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地方法院案件查詢 在 楊正中 Youtube 的評價
大眾對政府首長評判的條件之一就是「守法」,
這也是民眾對政治人物要求的最低標準。
花蓮市長與田尾鄉長補選期間,
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
卻視法律為無物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
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訴願決定書,
林佳龍違反選罷法第45條規定,
兩次違法助選各裁罰10萬元。
後續追蹤:
1.林佳龍說要聲請釋憲,目前相關案件還查詢不到,彰化仍維持罰10萬。
2.花蓮一案日前花蓮地方法院以「林佳龍已提辭呈」為由,判林佳龍免罰。(這點引發熱議,因為行政院是在林佳龍到花蓮助選後才核准辭呈,若行政院不核准呢?提出辭呈就算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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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案件查詢 在 張麗善 Youtube 的評價
智慧雲林 全面升級
迎接大服務的雲林
雲林縣政府的組成與運作是為了解決縣民的需求而存在,新世代的雲林,麗善要讓縣民的需求更容易被發現、讓服務更迅速與方便,要建構繁榮雲林未來的藍圖,更要能真正落實執行!
新世代雲林,是全民的雲林,
每一分建設都必須用在對全民有利的地方,讓全民的收入能夠提高,這是重建雲林要完成的重要課題,必須要有全民的智慧一起投入,必須要大家一起來為雲林縣升級!
透明政府—效率智慧城市:
愈透明,效率就愈高,將行政運作資訊化、透明化,可以降低行政複雜度、提升效率,更有利於民眾的服務。
效率行政:
效率提升討論平台:全民一起思考簡化流程,便利對民服務。
案件執行管考:重大施政、列管案件、專案計畫等,從計畫形成初期的討論、擬訂、執行、與成效檢討等。
民眾服務案件網路透明化查詢。
服務案件自動回報系統。
施政意見與討論平台。
智慧城市:
提升免費WiFi上網覆蓋率。
防災救護資訊系統:預測災害潛勢、即時通報災害狀況,快速統整救災資源。
農業產銷智慧系統:彙整生產概況統整行銷,預測市場行情,農藥殘留檢測,農業氣象預報。
老人智慧生活系統:結合公共衛生、人文關懷及醫療照護功能,提供居家老人生活資訊通信服務,包括長青學習、休閒、社會參與,以及長期照顧等。
數位教育資訊系統:數位化教材,與國際接軌的友善學習,課後輔導,終身學習。
結合節能與WiFi的智慧LED路燈。
雲林百科—永續發展的智慧庫!
雲林百科是一個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一個全體縣民共同經營的大平台,就如同「維基百科」一樣,大家一起建立雲林的大小故事、文化、歷史,更重要的是對於政策的討論,每個人都能參與縣政與未來發展,零距離提供建言,全民都是雲林的智庫!
全民智庫:全民參與縣政運作!
社區智庫網:以國中小學校為智庫網絡據點,建構社區產業、觀光、文化、歷史、服務、個人之資訊、需求與建議,總合成為雲林智庫的基礎平台。
施政無距離:包括公共政策、雲林的未來藍圖、各項施政項目之討論平台。
求才與求職:求才、求職、職業訓練,建構產業發展的基礎。
創意新樂園:提供各種創意公開發表的平台,發掘天才的風水寶地。
觀光與物產:在地休閒觀光、特產銷售的平台。
雲林的全球:雲林與國際連結的資訊,方便國際參訪、交流、旅遊、遊學等,拉近雲林與世界的距離。
重建雲林的重大任務,絕不是麗善個人、或是少數專家學者能夠完成,期盼大家的智慧一起投入,一起來為雲林縣升級!
《歡迎來坐》
國會研究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2103室、
青埔服務處: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青埔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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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支持國民黨提名縣市長參選人》(依徵召提名順序排列)
苗栗縣長徐耀昌、南投縣長林明溱、連江縣長劉增應、彰化縣王惠美、臺東縣饒慶鈴、新竹市許明財、宜蘭縣林姿妙、雲林縣張麗善、花蓮縣徐榛蔚、基隆市謝立功、臺中市盧秀燕、嘉義市黃敏惠、澎湖縣賴峰偉、新北市侯友宜、桃園市陳學聖、嘉義縣吳育仁、屏東縣蘇清泉、臺北市丁守中,金門縣楊鎮浯。
《敬請關注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委員群》
蔣萬安、李彥秀、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林德福、羅明才、陳學聖、呂玉玲、顏寬恆、
盧秀燕、江啟臣、林為洲、陳超明、徐志榮、王惠美、馬文君、許淑華、楊鎮浯、陳雪生、鄭天財、廖國棟、孔文吉、簡東明、王金平、柯志恩、陳宜民、林麗嬋、許毓仁、曾銘宗、黃昭順、吳志揚、張麗善、徐榛蔚、王育敏。
《雲林鄉鎮市》
斗六市、虎尾鎮、斗南鎮、四湖鄉、土庫鎮、 臺西鄉、崙背鄉、水林鄉、二崙鄉、麥寮鄉、口湖鄉、褒忠鄉、大埤、虎尾。
《雲林景點》
劍湖山世界, 北港朝天宮, 蜜蜂故事館, 雲林故事館。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rVGTRSbSthY/hqdefault.jpg)
地方法院案件查詢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評價
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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