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我所提案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修正草案」以及「#國籍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十八歲公民權是今年最熱門的話題之一,而我國的民法也即將把「成年」的規定,由現行的20歲,下修為18歲。為了因應民法對於成年年齡的修正,我將一些目前仍以20歲來做為成年標準的法案,從原本具體的「20歲」年齡規定,修正為文字的「成年」。
這樣的修正有兩個益處:
✅首先,將成年與否的規定透過修法,回規定民法的成年年齡來判斷。如此一來,不論之後民法如何調整成年的年齡,相關的法案便能夠省去修法的繁瑣流程,直接依據民法的「成年」來執行規定。
✅此外,透過民法以及相關法案對於成年認定的下修,讓台灣的年輕國民能夠及早具備成年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可以自立自主的生活,更有利公民對於社會事務的參與。
這個會期立法院院會一度面臨停擺的危機,然而其實各個委員會都在如期運作,委員們也從來沒有忘記民生法案的重要性。而民法修正成年的相關法案,包含我的提案在內,總共有38項法案將陸續提出並修正,調整年輕人能夠順利參與社會,自主生活,履行公民權利的門檻,讓台灣的自由民主,進一步的落實。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今(25)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邱議瑩、李昆澤等18人委員共同連署提案之「現行國籍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草案,也已交付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針對現行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向內政部長李鴻源質詢並要求相關部會盡快研擬修法方向,及早...
國籍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評價
內政委員會今(25)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邱議瑩、李昆澤等18人委員共同連署提案之「現行國籍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草案,也已交付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針對現行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向內政部長李鴻源質詢並要求相關部會盡快研擬修法方向,及早落實保障移民權益。蕭美琴表示,現行國籍法為歧視性立法,因允許台灣人取得他國國籍時,可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但新移民歸化我國卻需先放棄原有國籍,這不僅是歧視待遇,在申請歸化過程中也易造成無國籍人士,因此政府應放寬並修正國籍法。
蕭美琴表示,台灣現行擁有雙重國籍的人不在少數,可大致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例如總統的女兒可以自由地享有他國國籍甚至多國國籍而不需要被迫放棄台灣國籍,可以拿他國護照進出台灣甚至世界各地,但仍可以享受台灣國民同等的權利與義務;第二種為默認型的雙重國籍,例如中國籍人士僅需要使用戶籍證明申請歸化台灣國籍,同時仍可以使用中國護照自由暢行其他國家,然現行的國籍法並未能規範中國籍人士的國籍管理問題。第三種類型則是歸化我國的新移民,被迫放棄原生國籍,只允許其單一國籍。同屬中華民國國民,卻因歧視性立法,造就新移民面臨被迫放棄原屬國籍,並可能造成無國籍的問題。
蕭美琴表示,台灣社會移民人口越來越多,尤其婚姻移民來台的人口比例逐年增加,但許多新移民可能面對數個月甚至數年時間因依法放棄外國籍,在等待歸化期間成為無國籍狀態,影響其權益至深。蕭美琴認為,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新移民對台灣人口結構以及勞動市場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政府必須擬定一套更完整且友善的移民政策。蕭美琴進一步引用經濟學人報導表示目前因應全球化的發展,許多人求學工作的地點抑或者生活的地方都與原生母國有所不同,因為生活需求或是工作需要可能因此需要取得多重國籍,但這並不影響其對於母國的情感及連結,文章的結論更表示在全球化的時代中,多重國籍的發展是經濟自由主義發展的洪流中不可避免的趨勢。
然而檢討台灣現今的國籍法剝奪他人保留原屬國籍的權利,顯然不符國家發展需要,嚴重違背世界潮流,更限制了台灣國際化的腳步。蕭美琴委員更進一步呼籲以自由主義掛帥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可以積極針對現行箝制自由的法規及早做出修正調整,刪除第九條要求歸化者須放棄原國籍之規定。
此外,針對參政權部分,蕭美琴委員認為已取得我國籍者的新住民有權參與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決定,不僅符合國民平權原則,也有助於社會進一步融合,因此現行法令對參政權的限制也應有重新檢視的空間。現今台灣的新移民對於台灣偏鄉的貢獻與付出甚鉅,其對於地方的公共議題不僅展現高度關心更期待有更進一步參與的可能性。然而現行法規仍剝奪新移民參政權,限制新移民參與公共政策的權利,顯然不符合民主國家的精神。在其他國家我們看到很多例證,諸如現任德國自民黨黨主席是越南裔的難民,更是現任經濟與科技部長; 近期我們也看到台裔美國人紐約主計長劉醇逸參選紐約市市長,在在都展現了民主國家對於多元社會的包容。因此,蕭美琴委員主張,國家不應該在國籍法上限制新移民參政權,相關配套法規應當於選罷法中修正調整。她也主張至少在地方層級的選舉,應放寬新移民參政的年限,讓新移民有均等積極参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機會。

國籍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評價
【落實人權保障 催生難民法!】
有關國際難民的問題,除了難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涉及大陸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涉及藏人居留與認定,我建議在這個會期裡一步到位,三部法令所有爭議一次修正,建立完整配套措施。
2008年後拿著綠皮書和尼泊爾護照來台的這15位藏人,實際上符合難民定義,然而蒙藏委員會依移民法第16條在認定上卻無一致性的客觀標準,導致有些藏人無法取得身分證明,我認為對流亡藏人的身分,不應是蒙藏委員會來認定,而是交由未來難民法來制定一個整合的機制。過去馬政府時期蒙藏委員會是不與流亡政府打交道的,更不可能承認綠皮書,因此我要求新政府應改弦更張,在難民認定標準應與國際同步,機制與救濟方式要一致、人權不可有差別待遇。
另外,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條所訂定的辦法裡,對大陸人士申請居留的範圍限定過窄,我認為應依照難民法第3條對難民身分的定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人士比照辦理。不管是藏人、大陸人士、或是無國籍人士,在難民身分的審核機制、救濟程序上要有一套相同標準,才符合國際人權普世價值。
最後,針對15位滯台藏人的處境,內政部應用最寬容方式處理,我建議難民法修訂應參考難民地位公約,基於尼泊爾政府與中國出於政治因素對流亡藏人不給予政治庇護之情況,應做特殊考量,因此我不贊同難民法第10條排除了經第三國來台申請難民認定。

國籍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評價
外交國防委員會/
退輔會主委董翔龍 口頭質詢─
▶有關林毅夫擔任現役軍人期間叛逃中國後取得國籍,甚至在中國當官,此事非同小可,若除罪化將情何以堪,對國軍士氣造成嚴重打擊,也傷害國家,主委看法如何?
▶至於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分類分級如何精算?未來對於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的重心是否正確,都是接下來必要監督的。特別是職業訓練非放在退役後,其實各界及國防部民調顯示年輕人不願投入軍旅的原因,主要仍在生活方式,如使用手機、下班後自由時間,都是主要在意問題。甚至以後有很多役期短的年輕榮民,結構與角色都不同,國家必須以龐大資源照顧這些年輕榮民,不反對給予就學獎學金,但反對編列所謂的「服務志工」,志工的重點是服務而非薪資,怎會期待讓領1萬多薪資的服務志工帶著年輕榮民找工作,甚至未來10年必須增加200億支出,實在離譜。對此,要求退撫會從新精算,規劃設置專業職業媒合中心而非龐大服務志工,編制那麼大顯然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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