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青峰 #林暐哲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
商標侵權刑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歌是我寫的我卻不能唱?WTF】
#蘇打綠 吳青峰 #著作權
▌事情是這樣的
蘇打綠的主唱青峰要在小編的家aka發大財市開演唱會,但在演唱會來臨之際,竟爆出青峰被以前的經紀人告侵權。粉絲深怕之後演唱會只能坐在台下看偶像哭,無不淋雨涕泣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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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怒道:「臭小子,那些歌是我的,你不准唱也不能讓別人唱!」
青峰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但他找不到李組長於是他偷偷來問小編,表示願意以親筆簽名作為交換,小編瞞著老闆偷偷接下了這個案子,兀自在螢幕前發出嘿嘿嘿的笑聲。
(設計橋段)
(大家多支持法白以後搞不好會有動新聞謝謝我超愛看動新聞的)
▌青峰可能犯了什麼法?
從新聞來看,經紀人有提刑事訴訟,欸對,我們的著作權法可是有刑責的。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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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開演唱會唱歌,涉及的是 #公開演出,因為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像你阿嬤在橋下的朋友聚會跟著卡拉OK伴唱帶唱歌搖擺,使出落拍絕技(抱歉你阿嬤就是我)就是種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26條就規定,原則上 #著作人 才能公開演出他的音樂著作。
▌素隨?著作人素隨?
著作權不同於商標權跟專利權,在你完成創作的當下著作權就自然產了,並不需要特別申請,例如小新一畫完肥嘟嘟左衛門,那隻豬就屬於他的了,所以在沒有特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真的有轉讓著作財產權就另當別論),青峰當然是這些歌的著作人,他可以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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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他授權給別人的話,就不一定了。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青峰的律師說,青峰的確專屬授權給經紀人,但授權關係已經終止了。顧名思義,#專屬授權 是指連 #著作財產權人 在授權的範圍內都不能行使權利,也不能再授權給第三個人,#非專屬授權 的話,著作財產權人自己還是可以利用已授權的著作。在專屬授權的期間,青峰不能唱自己寫的歌,這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授權期間已經結束,經紀人還說他侵權就沒道理囉。
▌經紀人憑什麼叫青峰不准唱歌?
經紀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聲請法院 #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 #禁止青峰唱那些歌,這裡要先澄清一點,#定暫時狀態處分 跟 #假處分 是不同的喔!大家都知道,從提告到下判決,耗個幾年都是正常的,但有些事不能等到判決出來才處理,這時候,就可以利用定暫時狀態處分達到 #好像我已經勝訴 的效果,例如讓法院先裁定前妻付多少小孩扶養費啦、裁定維持自己的黨籍以免失去不分區立委的身分啦、要求侵權人先下架侵權的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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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本案中經紀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被駁回了!小編找不到這個裁定所以暫時沒辦法和大家分享為什麼被駁回,但你想想,既然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效力這麼強大,可以達到 #好像你已經勝訴 的效果,那法院一定跟柯景騰用衛生紙一樣,很省著用吼。(威~是很謹慎的使用啦!要符合特定要件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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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講太久了,導播!給我一個退場的take
沒~那麼簡單 就能吃到 法律 系的飯
尤其是在~經過了那麼多的 摧殘~~~
▌法白給你滿滿的好文章: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黃俐菁|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https://buff.ly/2xUZDh3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4NJQjn
商標侵權刑事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最近很流行做口罩套
昨天在網路上看到一些買了正版迪士尼圖案布料來做口罩套販售的賣家
不停強調布料是正版的 不會有侵權問題
看得我實在很焦慮 焦慮到掉毛
#並不是買了正版的圖樣布就可以製成商品拿來賣啊
我們先從一個案例來看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內容大意就是有個小女生到日本買了三麗鷗的布(對又是三麗鷗)回來製作成口罩出售(對就是口罩)
結果就被三麗鷗提告侵害商標權
一開始小女生堅持自己買的是正版沒有觸法
但一審就被判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他了解到自己的確觸法後
透過和三麗鷗和解 二審獲得緩刑
咦 不是說真品平行輸入是合法的嗎 為什麼做成口罩出售又違法了呢
再來看看最高法院82年台上第5380號的判決意旨
「『真正商品平行輸入』之進口商,對其輸入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銷附有商 標圖樣之真正商品,苟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 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攏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 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 已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為之,
並可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當附加同一商 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上;反之,倘非原裝銷售,擅予加工、 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 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之結果,足以惹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 認其為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之使用者、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時,自屬 惡意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顯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犯意,應依其情節 ,適用商標法之刑罰規定論處。」
看到這邊應該很多人腦袋當機出現藍屏
好前面都看不懂沒關係
翻譯米糕來了
意思就是如果你只是單純把布拿來賣
是沒有違法的
但如果把正版的布料加工,製作成其他的產品販賣,
因為商品已經加工
已經不是原來的布料~它早已不是原來的他了(瓊瑤式吶喊)
把這些商品陳列販售,基本上賣方利用可愛的圖案行銷,買方也會因為這些可愛的圖案購買,就構成了商標的使用。
(意思就是如果沒有這些可愛圖案,消費者就不會買這個口罩~他是為蛋黃哥買的為無嘴貓買的)
要注意違反商標法是有刑責的,這種情況法院可依照商標法第95條規定處以徒刑或罰金。
結論就是即使正版的布料 拿來製作成產品出售還是會有觸犯商標法的問題
同理可證 如果拿正版的迪士尼扭蛋公仔來做成項鍊啊 飾品出售 也通通會觸犯商標法
各位手工藝品愛好者一定要小心留意
當然如果你是自己做來自用 送人 就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但如果要當成商品販賣 就會侵害到原商標權 千萬恩湯啊恩湯
商標侵權刑事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青峰 #林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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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30 吳青峰跟林暐哲發生什麼事?
03:12 為什麼唱自己寫的歌卻被告?
05:23 爭議點在於「合約終止了沒」
06:44 未來可能的發展?
08:58 我們的觀點
10:47 提問
11:2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民暫抗 字第 4 號裁定(108.09.24):http://bit.ly/2Vyx5rj
→ 🎤 青峰遭北檢起訴 恩師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http://bit.ly/2vvnSFA
→ 🎤 青峰挨告觸犯著作權法 法界:「局面對青峰有利」:http://bit.ly/2uJTC9w
→ 🎤 青峰與恩師鬧翻? 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http://bit.ly/2VyxiL7
→ 🎤 你寫的歌不是你的歌?你的名字不是你的名字?:http://bit.ly/3cq47ja
→ 🎤 【獨家】吳青峰可演唱自己寫的歌! 林暐哲聲請假處分遭駁確定:http://bit.ly/2PU1Kfd
→ 🎤 【青峰15年孵出個唱5】吳青峰遭林暐哲提告 情同父子一場空:http://bit.ly/3ahm01V
→ 🎤 蘇打綠團員聲援吳青峰 相信法官會還公道:http://bit.ly/2VD6BVu
→ 🎤 遭恩師林暐哲提告起訴 吳青峰說話了:http://bit.ly/2PE2lRU
→ 🎤 面臨無歌可唱危機!青峰被恩師控告侵犯著作權遭起訴:http://bit.ly/39h5j6B
→ 🎤 唱自己寫的歌挨告遭起訴!揭青峰合體蘇打綠幕後爭議:270首歌、41商標侵權纏訟中:http://bit.ly/2VIpIhb
→ 🎤 【青峰起訴】林暐哲不只告刑事 還求償50萬並要求登報:http://bit.ly/2VE7IV0
→ 🎤 青峰因著作權法被起訴,律師談兩大攻防重點:http://bit.ly/2VD6RUs
→ 🎤 從蘇打綠吳青峰案談契約延展及專屬授權:http://bit.ly/2TsZexb
→ 🎤 雷皓明/青峰寫的歌為什麼自己不能唱?:http://bit.ly/2TdcCGM
→ 🎤 青峰遭恩師控違反著作權法 撕破臉疑因上億人民幣版稅 (鏡週刊):http://bit.ly/32FeL12
→ 🎤 吳青峰臉書PO文:http://bit.ly/3akXQDA
【 延伸閱讀 】
→ 🎤 音樂人、影像工作者不能不知!音樂著作權完整解析:http://bit.ly/2PHrqeS
→ 🎤 著作權小學堂 | 青峰為何被檢察官起訴了?雙方各自在法庭上的主張是什麼?有勝訴的機會嗎? | 著作權知識 | 貓奴律師 | 生活法律小學堂 | 看貓貓學法律:http://bit.ly/2TscKkI
→ 🎤 青春頌歌──蘇打綠:http://bit.ly/3csZIML
→ 🎤 專訪|從小舞台唱到成為壓軸的海祭天團——蘇打綠:http://bit.ly/2wjbZCD
→ 🎤 瘋狂伯樂林暐哲:http://bit.ly/3cnuRB3
→ 🎤 不只不能唱自己的歌!蘇打綠恐也不能用自己的名字演出:http://bit.ly/39fzj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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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刑事 在 侵害商標刑事責任:2022年修正與CPTPP - YouTube 的八卦
楊智傑教授,侵害 商標刑事 責任:2022年修正與CPTPP. ... 網路平台對智財 侵權 之注意義務與免責標準. 楊智傑教授法律教學. 楊智傑教授法律教學.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