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Tiffan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七月去廣島大學交流時做的街頭訪問,日本男生對同性戀到底是有什麼看法呢?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iffanySpeaksJapanes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tiffanysjapan...
同志收養法規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今天是國會殿堂首度實質審查同婚法案條文,感謝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親民黨等朝野政黨多位委員共同努力,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婚姻平權法案的審查,最後以兩個民法修正共識版本送出委員會:分別為尤版、許版及時力版之修正整合版本(包括五條條文:971-1、972、973、980、1079-1條)及蔡易餘委員提案之修正版本(第八章同性婚姻之三條條文)。
司法法制委員會首先併案審查我、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民法修正案,在委員會委員的共識下,我們採用概括條款的立法模式,先討論第971-1條,經過現場各黨委員及司法院、法務部充分討論後,最後通過由司法院擬出的修正條文文字,使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第1063條除外。
為了避免條文文字去除「男女」字眼可能造成的誤解,委員會審查第972條條文,最後通過郭正亮委員現場提出之修正動議,於現行條文外,新增第二項: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目前女性最低訂婚年齡為十五歲、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六歲,在我國仍處於高中職求學階段,此規定有妨礙女性學業、進而減少將來就業機會及職業發展的可能性,影響其經濟自立的能力,從而對家庭和社會皆造成不利影響。過去CEDAW公約審查時,審查委員也於結論性意見提出要求修正。今日審查第973條及第980條,所有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之條文文字,分別將男女訂婚年齡一致訂為十七歲,結婚年齡一致訂為十八歲。
第1079-1條規範法院為收養認可時,應依兒童最佳利益為之,但由於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特別易於成為歧視原因,實務上亦曾發生過因歧視而無法順利收養的案例,為落實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利、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並穩固家庭之保護照顧功能,所有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許毓仁委員提案之條文文字,要求法院於認可收養時,不得因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接著,委員會審查蔡易餘委員提案的民法修正版本,針對蔡易餘委員提案版本,周春米委員於現場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1137-2條及第1137-3條,使同性婚姻所生之法律關係能擴及外部關係,平等適用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有子女者亦得平等適用關於父母子女之規定。針對蔡委員提案版本,最後審查通過蔡委員提案之第1137-1條,以及周春米委員提案修正之第1137-2條及第1137-3條。
司法法制委員會也同時通過提案,今日審查出委員會之兩個民法修正案,將循往例於二讀前送交協商,明年協商啟動前若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之法律提案,也將併案協商。提案文字如下:
今日審查尤美女委員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待宣讀各版本條文、逐條討論後,通過之草案送交朝野協商。
105年12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條文,在明年啟動朝野協商之前,如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之法律提案,亦將併案協商。
今天同婚法案通過委員會審查,雖然只是一個中途站,但卻是在各界長期的努力下、得來不易的成果。十年前,蕭美琴委員提出我國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當時在國民黨部分委員惡意的程序杯葛下,遲遲無法進入院會一讀。2012年我提出的民法修正案以及2013年鄭麗君委員的提案,幸運通過一讀,也在委員會完成詢答、舉辦過兩場公聽會,但卻在進入條文審查時卻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
1958年即有女同志探詢結婚可能的紀錄,1986年又有祁家威和其同性伴侶向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過去近一甲子以來,同性伴侶對婚姻的訴求不絕,目前更已經有上千對同志伴侶共同生活、上百個同志家庭共同養育孩子。這是我們社會的真實情況,有這麼多的家庭因為欠缺法律保障,而無法承受任何意外。
法案出委員會後,還有朝野協商、二讀、三讀。曙光乍現,但雲靄仍未散去,我們還要持續同行、持續努力,直到迎來虹霓。
同志收養法規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同志收養法規 在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Tiffany Youtube 的評價
今年七月去廣島大學交流時做的街頭訪問,日本男生對同性戀到底是有什麼看法呢?
講日文的台灣女生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iffanySpeaksJapanes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tiffanysjapanese/
※錯誤修正※
1. 02:35 處的日文應為「恋愛対象の性別は生まれてからだと思いますか?」
2.
影片中我說「2016/12/26立法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一讀」經過網友提醒是錯的喔!通過的是「初審」而不是一讀。
一讀只是宣讀標題,後來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叫做初審,再下個步驟就是二讀。
立法院網站的立法程序介紹有詳細的圖文解析: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9
補充BBC中文網的新聞內文如下:
台灣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一(12月26日)通過婚姻平權法案條文初審,朝同性婚姻合法化更進一步。
擔任當周召集委員的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宣佈,關於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等六項法案初審通過。經委員會逐條討論的法案將送交立法院院會朝野協商。尤美女也表示,若在明年朝野協商前再有相關法條修正,屆時將並案協商。
初審通過《民法》971-1條修正為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也平等適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
972條條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另增加「同性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承認同性婚姻。關於訂結婚年齡規範條文取消「男」、「女」一詞。並通過判定收養時,法院不得因收養者的性別、性傾向而有歧視對待。
-
街頭訪問實行期間:2016/07/01-2016/07/09
實行地點:日本廣島大學周邊區域
※影片拍攝都有經過受訪者同意唷
這次的訪問對象是廣島大學周邊或校園內的年輕男性
選擇日本男性當作調查對象的理由是:
○男性對同性戀的排斥感,相較於女性有較高的傾向
○日本人對同性戀的排斥感,相較於其他國的人有較高的傾向
同性戀相關研究我參考的資料▼▼
石原英樹:「日本における同性愛に対する寛容性の拡大―『世界価値観調査』から探るメカニズム―」
中島亜弥(2012):「個人内要因の同性愛に対する態度への影響―同性に魅力を感じた経験の有無、知識、接触、他者の理解度など―」
和田実(1996):「青年の同性愛に対する態度:性および性役割同一性による差異 社会心理学研究、12(1)、9-19」
和田実(2010):「大学生の同性愛開示が異性愛友人の行動と同性愛に対する態度に及ぼす影響」
張德勝、游家盛、王采薇(2010):「大學生對男同志和女同志人際關係態度之調查研究」
希望你會喜歡這支影片!
◎真心話時間◎
這支影片還有太~多我想的不夠周全的地方
所以如果你對這支影片有任何的想法
真的非常希望你可以不吝嗇的留言或粉專私訊我跟我討論
讓我們的想法都可以更全面(愛心)
Special Thanks:
Everyone in this video
Mika @Japan
鮮鮮 @Taiwan
Yu Fan @Taiwan
Help me a lot and a lot with this video
Love you all
上一支影片:【歌詞解析】你的名字主題曲《前前前世》聽歌學日文
https://youtu.be/P0p0egtIBWw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1rFx_jocLcM/h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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