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挖到人家家裡面😥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中,傳統資源權是對於原住民族傳統上應具之自然資源權利進行的保障。
不僅包含知情與同意權利,更強調原住民族集體對其傳統土地領土及其所屬的自然資源具有管理、運用與擁有之權利,政府須尊重並保護原住民族的這些特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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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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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權利宣言 在 陳怡潔 Facebook 八卦
【落實原住民自治 才能擺脫政治糾葛】
台灣原住民族有著悠久的歷史、特殊的人文習俗以及豐富多元的特色產業,是國內難得可貴的人文資產。
原住民族在這塊寶島上耕耘,從原本法定的九個原住民族發展至今日十六個原住民族,他們發揮獨有的活力及智慧,創造出多采多姿的文化。
今日內政委員會,怡潔針對原民會業務報告進行質詢,行政院原民會主委林江義坦承,現階段政治力的操作,讓原住民自治法案遲遲無法過關。
這項自治法案若能通過,才能夠真正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怡潔認為,原住民部落的自決權、自治權、自然主權都是固有的,就像人權是與生俱來,不是國家或政府給予的,但現有的原住民自治法案,空有自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立法院若依此通過,恐怕會像現有的公民投票法一樣,淪為被綁死的鳥籠公投。
原住民自治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與原住民權利宣言,且符合大多數國人的利益,台灣的原住民,除了天生擁有藝術細胞、善於歌舞,更多的是美好文化的承襲以及難得可貴的自治管理精神,因此怡潔認為,我國原住民族值得受到更多的尊重及肯定,政府應放下多餘的政治角力,傾聽原住民族的意願及心聲,給予他們有意義的自治空間,才能實質的保障民住民族的權益,讓台灣多元的原族民族文化能夠永久流傳。
原住民權利宣言 在 阿空 Facebook 八卦
前情:台南市議員 Ingay Tali 於就職宣誓時未朝著孫文遺像,於是被監誓人判定宣誓無效。若依照目前的法律效果,未補行程序的話將會視同辭職。
『從修改脈絡,可以看出…誓詞在後續修法後,由「憲法、國家」取代「人、黨」,但該條例仍規範著效忠儀式的形式,對著「人與政黨符號」。
任何一個立憲的民主國家,對「人」或「團體」宣誓都是反民主的,更何況是對一個人宣誓效忠,
這不僅不是什麼愛國主義,是個人宗教的崇拜,是死後持續權威,而承繼者借用這種儀式系統,將其視作某種神聖超然的力量在凡世的化身,而統治體系的穩定性就是靠著此類效忠儀式賦予官僚權力。』
《#拒絕效忠儀式》抵抗的本質
「#背對黨國符號,#面對人民宣誓」的這畫面應該會是2018年選舉最令人感動的景象,在中華民國民選史上應該會是首例,看完影片後,心想這個拒絕效忠的原住民議員,有可能會因違反《宣誓條例》被視同未就職,甚至免除席次。(稍晚報導,已被監誓人宣告無效)
『宣誓條例第 8 條第二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在過往,的確有當選人在就職前爭議於《宣誓條例》的規定,違反了公民參政的權利,一般我們在公職人員當選、就職時,須依內政部法定程序完成「效忠宣誓」,整個宣示程序上,要先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而且宣誓人必須在現場有監誓人旁證宣誓過程下,舉起右手宣讀誓詞。這裡政治通過了象徵性來表達它的根本意義,宣誓者則是將自身歸屬在某個從屬關係。而權力這個抽象的概念通過具體的形式移轉、賦予、排除、建構權威,這個過程我們可以就當作是一次「政治效忠」的儀式展演(https://goo.gl/xZ97bF)。儀式它甚至不具備任何民主的特質,尤其中華民國從中國帶來台灣的宣誓條例,充滿著中央極權、法西斯化的黨國符號。
#政治儀式不是權力來源
宣誓條例從西元1930年(民國19年)起至今,最少修過11次(https://goo.gl/tjii3L),我大簡致列出誓詞前段:
►(民國19年)余恪遵,總理遺囑,服從黨義
►(民國30年)余恪遵,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
►(民國32年)余恪遵,總理遺囑,奉行三民主義
►(民國42年)余當恪遵憲法及國家法令
►(民國68年)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
►(民國95年)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
從修改脈絡,可以看出宣誓誓詞的效忠所指,從「人、黨」到「憲法、國家」,例如:『該條例第五條 (宣誓儀式)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雖然誓詞在後續修法後,由「憲法、國家」取代「人、黨」,但該條例仍規範著效忠儀式的形式,對著「人與政黨符號」。
任何一個立憲的民主國家,對「人」或「團體」宣誓都是反民主的,更何況是對一個人宣誓效忠,這不僅不是什麼愛國主義,是個人宗教的崇拜,是死後持續權威,而承繼者借用這種儀式系統,將其視作某種神聖超然的力量在凡世的化身,而統治體系的穩定性就是靠著此類效忠儀式賦予官僚權力。(講白的蔣介石統治集團,也就是藉由這種憲政神話,掌握權力)
以霍布斯對王權的權力體系來說,王權就是「擁有主權的個人」;主權者。亦如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國家」L'etat,c'est moi。民族主權國家興起,國家以「憲政制度」取代「王權」,洛克、盧梭國民主權說,亦主張國家主權歸全體人民所有,憲政制度所謂的主權則為人民;不過那個掛在各議會的人像,在自己著作(抄的啦)裡說「讓人民當皇帝」的孫文,我們姑且可以解釋為國民主權,那又怎讓自己被吊在上頭呢?
憲政制度下人民效忠「國家」的前提是,政府必須先效忠人民,政府的權威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建立,而人民僅透過選票移轉權力,正顯示———人民的權力不依賴任何外在的權源。
#國際上拒絕效忠統治的原住民族參政者
同樣是原住民族議員當選人,也在這個月初加拿大新當選的第一民族議員Gaetan Baillargeon在就職時拒絕宣誓效忠英國女王,要求改變誓詞的內容,被市政事務部要求讓出席位(https://goo.gl/4qL93x)。Gaetan Baillargeon事後申明英國女王相對於加拿大第一民族,象徵的是破壞條約與寄宿學校的清洗政策,他說:「如果那是我們開展政治的方式,那麼我們就會打電話給所有的政治騙子。這不是我想讓人們看到的,我想要改變,如果我不能做任何改變,那麼我作為政治家有什麼用處?」
但事實上該議員拒絕宣誓被免除席次的前一年,加拿大國家真相和解委員會TRC就曾在調查報告裡表示,國家應修正效忠宣誓法律的誓詞內容,應將原住民族權利納入公民誓詞,以此理解國家歷史。效忠誓詞的修改也成近年加拿大原住民權利運動的一項重大推動事項。
#效忠儀式的政治除魅
世界原住民族的處境即是由殖民國家與墾殖移民策動的侵略,致使其失去獨立完整的狀態,並且扭曲了固有的權利,「原住民族」的存在,正界定標示著現代性的入侵,包含著殖民主義、資本主義,剝削甚至暴力所改變的權利狀態。
所有「符號」都介於能指與所指之間的意與影射,然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旗幟、人像的意有所指正是:七十年的殖民惡行的繼承,統治後的文化清洗工作。對於抹除殖民墾殖惡行的形象,沒有什麼比原住民效忠所謂的壓迫者所展現的狂熱景象,有更好的答案了。
而台南市議員當選人Ingay Tali他並不想宣誓效忠於有爭議的特定旗幟與人像,這正是因為他作為原住民族的觀點,他是一個經過公開選舉產生的公職員,宣誓效忠授予他權力的憲政系統與人民,而不宣誓效忠一個封建的王權符號;是以人的尊嚴出發,對統治者的政治儀式「除魅」。
〔立法院、促轉會、原轉會該作的工作,卻讓人民承擔。〕
在一個憲政國家,儀式不應是權力的來源,選票已賦予其權力,他效忠的是選票的權力;在一個早已存在的權力下,通過儀式是外在形式的建構。舉例1986年的菲律賓總統選舉,選後同時有兩個候選人在兩個不同的地方宣誓就職(儀式授權),同理可證其中有一個候選人就是在漠視選舉的授權,企圖讓儀式取代人民權力的授予,這跟剝奪尊嚴的中華民國宣誓程序一同,這不是民主是「反民主」。
#原住民參政有權利不效忠國家?
「原住民族」概念普世性的出現,是相對於殖民國家、墾殖移民的侵略,而原住民族當前的處境,正是由侵略者所發動的壓迫歷史所造成,同時還被現非原住民社群所維持著,並內化於國家工具之中,原住民族社會經濟文化,公民權利政治權力接受整體性的剝削,致使原住民族階級流動停滯不利的處境,這是有系統的剝除原住民族權利的「文化清洗」。原住民族,在被統治期間不是處於無爭議狀態?即使經過多次的政黨輪替也不應被認為合法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尤原住民族在「非自由」、「未充分知情」、「剝除參政權」下,無自由意志的選擇迫於併入,「被統治者同意」更不可能擁有正當性,客觀來說也不成立。
依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原住民族有自由的決定其政治地位的權利,絕不是僅僅存在於所謂中華民國統治體系內被統治國家法律下給定義,透過法規制度性取消其原住民族參政權,任何法理道德都說不過去。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該項權利應被視為「原住民有免於被迫認可的自由」。
台南市議員Ingay Tali 認為現統治當局與原住民歷史、權益互有衝突,以原住民族觀點、價值行動,維護其身為原住民族後裔的尊嚴,除了不向威權旗幟與人像行禮,仍依憲政制度的權力效忠人民。不論是「中華民國神祕主義」或任何理由否定它的職權,都是侵害人權原則的,並違反自身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Ingay Tali 穎艾達利族語誓詞-------
Miketon to sowal todong to nafaloco'an.
(我由心的發誓)
Dodo'en no mako ko rikec no mita a so'elinay a finacadan.
(遵守律法 效忠族人)
Kako'ay to paayaw'ay to demak no finawlan.
(代表族人作事)
Mo^celay ko faloco', o caay'ay ka'anof.
(正直不自私貪婪)
Caay kako pa'alofoay macuwacuwa a pida.
(不收入包包)
Paonol kako to rikec.
(使律法自由行使)
Caay pidodo kako to sowal no mako,
(若不遵守上述所言)
O mamatefoc kako saan kako.
(願接受最嚴厲懲罰)
Matini kako a miketon to sowal.
(我在這做如上宣誓)
原住民權利宣言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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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權利宣言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評價
原住民族教育體系是自治的基石
原住民族學校法是最後一塊拼圖
~高金素梅2020.05.29 總質詢
我們來回顧30多年來,幾次重要的原住民族權利主張。
1987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也就是原權會)發表了《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個人教育機會均等,不應因其身分而在升學或就業上遭受不當對待,原住民有權用自己的母語受教育,成立自己的學校。』
現在的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就是1987年的原權會會長劉文雄。
199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2003年,第一次執政的民進黨,由行政院提出了《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草䅁中的第六條:『自治區居民享有平等參與自治區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受同等對待。』
而提案當時的行政院長就是我們現在的立法院游錫堃院長。
從這幾次重要的原住民族權利主張來看,尊重和依照原住民族意願來進行自治、給予保障、扶助、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就是確立了原住民族的主體性,這應該是大家的共識。
所以,依照這樣的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原則,在研擬《原住民族學校法》的時候,就應該將原住民族委員會列為主管機關,並會同教育部,協助原民會發展原住民族教育。這樣才符合原住民族的主體性原則。
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族的教育刻不容緩,我們有責任要盡快讓我們的孩子在歷史文化自主自決之中,鍛鍊民族自信,深化民族情感,維護民族利益,在學有所成之後,貢獻智慧和熱情,豐富全人類多樣化的知識體系。 本席期望政府部門、我的立委同事們及社會大眾能夠尊重、理解,並且支持「原住民族學校法」。
總質詢稿圖文連結:https://reurl.cc/0oQKkM
原住民權利宣言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評價
奠定教育基石 邁向民族自治
關於《原住民族學校法》的提案說明
~高金素梅2020.05.21 教育文化委員會
首先,我先說明:《原住民族學校法》必須要通過、「原住民族學校」一定要成立的原因。
從台灣原住民族血淚抗爭的歷史學習當中,我認識到:要讓台灣原住民族不被滅亡,必須要重建我們民族的思想,而這個重建工程的核心,就是原住民族語言、知識、哲學與情感的教育。這樣的民族思想教育運動,是無法寄生在現有的主流教育體制中去完全實現的。
聯合國大會2007年所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提出:「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它們的教育體系和機構,用自己的語言和適應其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
所以,原住民族的下一代必須要用自己的語言、創立自己的學校、培訓自己的老師、編寫自己的教材,制定自己的課綱及課程,透過自主自決的、覺悟的學習,讓原住民的莘莘學子們,建立原住民族的集體思維,讓我們在得到知識的同時,也能促進教育體制的改變。
這是原住民族邁向「自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多年來,努力建構、推動原住民族自主教育及《原住民族學校法》的中心思想。
星期一,我們召開了《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公聽會,聆聽了各方意見,我想分享陳張培倫教授的看法,他從立法、行政、理想、實務四個層面做了周全的考量,他在制定《原住民族學校法》時所強調的四項原則,很有參考價值:
第一、學校就讀、主導和營運的原住民族主體性原則。
第二、原住民不同族群教育的差異需求原則。
第三、原住民族人才培育以文化傳承與集體創新的「返本開新」原則。
第四、關於原住民族學校校務推展的理想與實務並重原則。
原住民族的教育刻不容緩,我們有責任要整合出既能秉持理想、匯集資源又能切實執行的辦法出來,盡快讓我們的孩子在歷史和文化自主自決的認識、學習和體會之中,鍛鍊民族自信,深化民族情感,維護民族利益,讓我們在學有所成之後,貢獻智慧和熱情,豐富全人類多樣化的知識體系。 吉娃斯期望政府部門及社會大眾能夠尊重、理解,並且支持原住民族學校法。
所有有志於原住民族教育的校長、老師,還有就學的孩子們,讓我們一起努力,以熱誠、耐心和智慧,用《原住民族學校法》打造我們民族自己的教育基石,邁向民族自治。
原住民權利宣言 在 原住民人權宣言確立自決權利2011-08-25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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