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院認證?北部人不懂台南人的小確幸!
台南地方法院出現一個有趣的判決:原告是一名 66 歲的老翁,某天上完大夜班以後,回家路上繞去台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後發生車禍骨折住院,出院後他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卻被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將勞保局告上法院。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上下班的時候,在路上發生事故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職業傷害補償。
然而,當原告依法申請職業傷害給付的時候,勞保局認為,被告下班以後繞路去吃早餐,並不是「回家路上發」,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否決了他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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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鹹粥出車禍
原告在法庭上主張,他下班後、回家前繞去吃早餐,應該算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而且也沒繞多遠(只差 5 分鐘的路程),勞保局根本是在刁難他。
勞保局則反駁,他們審查後發現原告從公司通勤回家有 A、B、C 三條最佳路徑,但跑去吃早餐不在 3 條路上(算是 D 路線),不能算是正常回家的路線的「應經途徑」。
另外,原告正常通勤回家的時間大概只要 15 分鐘,但他發生車禍的時間是下班 35 分鐘後,也不是正常的通勤時間的「適當時間」。綜合這兩個原因,勞保局認為原告不符合可以請領職業傷害給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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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人的小確幸
原告認為,A、B、C 路線都沒有鹹粥店,但只有 D 路線經過的兵仔市才有鹹粥店。
法院認為,不能只把鹹粥當作一般的早餐店,原告是長住台南的年長者,在一天夜班後,去吃鹹粥當早餐,是他一天的小確幸,也是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過分,可以認定成「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
勞保局主張吃早餐不一定要繞路,A、B、C 路線上也有早餐店,但法院認為這顯然是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方式,沒有考量台南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要討論的問題是,原告繞去吃鹹粥這件事有沒有在「合理的通勤時間」及「合理的通勤路徑」內?
原告繞去鹹粥店只多了大概 5 分鐘的路程,法院認為一般人多花 4-5 分鐘去吃臺南人的傳統美食鹹粥,是合理的行為,所以是合理的通勤路徑,而且鹹粥店其實就在原告通勤路線的旁邊,雖然不是最佳路線,但算是「吃鹹粥的最近路線」,原告去吃早餐是滿足他的日常所需,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在時間上,被告多繞了 5 分鐘的路,再吃 20 分鐘的飯,出店門 3 分鐘後就發生車禍,距離下班時間 35 分,還算是合理的通勤時間。
綜合這些理由,法院認為原告雖然繞了一些小路,但時間和距離都還在合理範圍內。被告勞保局並未考量台南人的生活習慣,而主張被告「取道用餐」後出車禍不是職業傷害而不予勞保給付的處分「沒有理由」,因此判決被告勞保局應依法院判決重新審查原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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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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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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