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五號發生的重大車禍事故,為往生者哀悼,祈願傷者早日康復。
這次事件點出長久以來的問題:
一、 法令解釋不一,勞工無所適從
客運駕駛工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而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也規定勞工每日工時(含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客運駕駛之工時如何適用法規與認定標準,應由勞工最高主管機關勞動部出面解釋與說明。但新聞報導看到交通部官員竟說:「不得超過十小時,是指手握方向盤時間。」何其荒謬的說法!
二、 客運駕駛長期超時工作、過勞
我向勞動部調閱針對客運業者勞動檢查資料發現,過去四年(102年~105年),客運業者違反法令第一、二名分別是「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去年(105年)勞檢客運業共查1,306廠次,有103廠次違反法令規定,違法最多項目就是司機超時工作37件,其次是例假日工作(亦即未七休一)34件。
客運駕駛超時工作的狀況非常嚴重,超時工時不但傷害駕駛員身體健康,對於車上旅客安全也沒有保障。
三、 事故發生後,官員毫無解決問題的決心
目前交通部賀陳部長針對事故提出了五大政策,但我發現「強制遊覽車裝動態資訊系統」納入「資訊平台」,與去年七月陸客火燒車頒布的六大政策部分重複!
經過七個月,當初官員承諾不希望再有憾事發生。但對於「客運駕駛工時過長、長期過勞」的根本性問題,政府的改革、具體解決方案在哪裡?難道要繼續空有口號,卻毫無實際作為?
我將要求:
1. 交通部參考日本與歐盟國家現行立法,強制安裝數位行車記錄器隨時回傳客運駕駛的行駛時間、里程數於平台上,掌握客運駕駛的工時與休息狀況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 勞動部應嚴格執法,避免客運駕駛過勞的情形,確保駕駛身心健康與乘客生命安全。
3. 研議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的勞工,如再投入職場工作,應強制投保職災保險可能性,保障弱勢勞工的權益。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紓困振興不該是《勞基法》霸王條款的幫兇,勞動部請收回不合理的擴張解釋!
今年三月的時候,我在質詢時(https://reurl.cc/xZyjxb)揭露,勞動部在回應經濟部的函釋中,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涵蓋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所定的「事變」範圍內。且只要符合經濟部所認定的產業,在《紓困條例》的適用期間,都能適用《勞基法》的特殊規定。
也就是說,未來的一年半內這些適用紓困、振興相關條例的產業,都能夠要求勞工停止休假、加班工作。
近日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國內數家主要銀行,為了處理紓困貸款的申請,依據勞動部的解釋而援引《勞基法》32條第4項和第40條的規定,要求員工加班。
許多銀行行員甚至因此連續工作十五個小時,連下班都還要繼續處理業務。
根據我們向勞動部索資的結果,截至6/15止,就有一萬八千多名勞工因為勞動部對於《勞基法》32條第4項的解釋而被迫加班。
質詢時我就一再強調,這樣的條款過去只用在「緊急狀況」下,例如颱風時台電的搶修工程等。原因就是因為這對勞工權益的損害非常大。而《防疫及紓困振興條例》和《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根本就不同,勞動部這樣的解釋根本就完全不合理。
當時我只得到含糊其詞的回應,讓我非常不能接受。
因此除了拍攝影片說明,我也在臨時提案中要求勞動部檢討,並且在二期紓困預算審查時,在主決議中要求勞動部召集專家,針對函釋內容重新研議並提出專案報告。這個提案同時也獲得跨黨派委員的支持。
遺憾的是,勞動部仍然堅持原本的說法,不願意退讓,進而導致了數萬名勞工的權益受損。
我認為勞動部應該要確實進行勞檢,確保公司事後都有向地方主管機關及工會備查,且勞工都獲得應有的休息和加班費。同時,我也要再次強調,勞動部這樣的解釋會開啟一個很糟糕的先例,讓勞工權益受到巨大的損害。
收回不合理的擴張解釋,讓勞基法成為真正守護勞動權益的後盾!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紓困振興不該成為《勞基法》霸王條款!
請勞動部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未來疫情趨緩下來後,請了特休配合國定假日,想要和家人去一趟旅遊放鬆。沒想到老闆突然說,因為前一陣子疫情影響,於是援引《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的規範,要求你 #暫停休假且加班工作。你向勞動部求證,卻發現一切合法。這,聽起來很荒謬嗎?
今天在衛環委員會中,我針對近日勞動部回應經濟部的函釋進行質詢。勞動部在函釋中,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涵蓋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所定的「事變」範圍內,這個我們情況我們能理解且認同。
然而,只要是經濟部所認定之產業(詳細內容見文末),在《紓困條例》的適用期間,企業都能適用《勞基法》的特殊規定。也就是說,未來的一年半內這些適用紓困、振興相關條例的產業,都能夠要求勞工停止休假、加班工作。
昨日接到這個訊息的時候,我非常詫異,同時也對於勞動部這樣寬鬆的解釋非常不能苟同。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主要是在 #緊急情況 下,讓資方可以要求勞工加班超過十二小時,以及任意停止勞工的休假。
這樣的條款對於勞工權益有很強烈的損害,一般來說,只有像是颱風期間,台電員工需要緊急搶救斷電區域,這樣的緊急情況才適用。
然而若是按照勞動部最新的函釋來解釋,未來在紓困條例適用的 #一年半內,由經濟部認定的「營運困難」產業,都可以援引相關條文來要求勞工加班。如此一來形同以紓困、振興的名義,來犧牲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作為勞工單位的主管機關,更應該為勞工權益來做把關,而不是像這樣為資方大開後門!
若是口罩、酒精工廠等疫情必需品的生產,尚在我們的理解範圍內。然而這個函釋卻擴大到所有需振興的製造、服務業,甚至是任何經「主管機關認定」的產業,使得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精神蕩然無存。
《防疫及紓困振興條例》是為了幫助這次疫情中受創的產業可以雨露均霑,共同度過這次的難關。然而《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在現有政策工具已經足夠的情況下,用振興中的「營運困難」產業來全面適用勞基法中的緊急事變,根本是勞動部完全不合理的擴大解釋。
對此,我強烈要求勞動部應該要重新檢討,於振興重建期間,適用放寬勞基法第40條以及勞基法第32條第4項之行業別,應予以限縮範圍、正面表列行業,並審核事業單位之申請,其申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
我再次呼籲,紓困、振興,都不該成為開脫勞基法的霸王條款,勞動部要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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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1)《經濟部隊受嚴重特殊傳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即製造業、服務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在 [新聞] 球迷息怒!兄弟季後賽首戰有峮峮了女孩籃球應援後趕場 ... 的八卦
ㄟ先聲明我不是象迷 也不是啦啦隊迷 各隊啦啦隊我一個也不認得
只是看了新聞後 能感受到部分象迷不爽的心情
但再看推文 感覺很多非象迷 搞錯了那些象迷不爽的點
他們並非推文所說 情勒 在乎啦啦隊 > 球員or球賽內容
而是不爽在於高層大小眼 厚此薄彼
名稱明明是中信兄弟啦啦隊 就算是共用
對T1大力相助 對中職
(因為已經拿過冠軍了 所以沒那麼重視了? <-我腦補的
畢竟有人說老闆很重視T1 銀行穿特攻T)
偏偏兄弟象是季後賽 特攻是開幕戰
雖都很重要 但開幕戰誰都有 季後賽可不是人人都有 哪個更重要 不言可喻
結果你把多數人給特攻 少數人給兄弟
就如有人形容得好 一對孩子 你一個給8坪 一個給5坪
八坪之中又有一坪是超精華
你說你重視給五坪的 誰信
說真的一開始刪去一人 讓兩邊都六人 公平 說不定還不會這麼嚴重
或者一開始就有但書 兩邊都有時 以兄弟為主
這樣就不會有先特攻定好的問題
現在錯上加錯 你逼她們趕場
大家心疼 劍指那些抗議人 但實際上從推文看 那些抗議人,未必想要她們趕場
導致那些抗議的人好像變成壞人
變成再一次炎上
我的感覺是這樣啦 對不對我不知道
但感覺就是一種奇摩子的問題 而不是所謂啦啦隊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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