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從落實特休制度、檢討托育設施開始」
今天針對「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這個議題,我特別就攸關勞工權益的特休問題、以及媽媽們最關心的托兒設施部分,向勞動部次長提出質詢。
一、 勞資雙方無法就特休達成協商,應儘速規範處理機制。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但若協商不成,法律並無規定如何處理。雖然早期內政部有函釋說明一半特休由雇主指定、一半特休由勞工安排。但該則函釋並沒有徹底解決問題,且似有侵害勞基法保障勞工特休假權益之疑慮。因此我以臨時提案的方式,請勞動部:
(一) 針對「勞雇雙方無法協商特休假,後續處理方式」制訂規範,以落實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及兼顧資方營運需要較為妥適。
(二)勞動檢查針對特休部分,若發現申請特休日數或申請特休人數比例過低的事業單位,主動敦促其改善。
二、 勞動部應針對中小企業是否有配置哺乳室、托育設施的需求做調查、評估,作為後續是否推動修法之參考。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250人以上員工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當時91年制訂時,希望實行一段時間後重新檢討。考量台灣中小企業佔台灣整體企業比例的97.64%,大部分員工人數未滿200人,所以真正受規範的企業比例甚低,因此我特別請勞動部:
(一) 重新調查、評估僱用100人以上的公司,所屬員工是否有哺(集)乳室、托兒設施的需求,作為推動修法的參考或依據。
(二) 此外,目前違反第23條相關規定並無罰則,勞動部應研議罰則規範,方能落實本條當初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問題之立法目的。
為解決超時工作孩子無人照顧的問題,廣設托育中心、或強制雇主設立托育設施,這不是正確的做法。身為一位爸爸,我相信為人父母者,最想要是能夠準時上下班,回家陪孩子玩遊戲、寫功課、唸故事書、哄孩子睡覺。我相信友善職場環境的建構,讓員工能安心上班、為公司努力打拼,才是勞資關係和諧之道。我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為我們下一代的未來努力。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在 洪慈庸 Facebook 八卦
【捍衛勞工權益 不容政府擺爛】
今天早上,委員會之前,我特別前往立院門口與勞團代表毛振飛理事長討論「勞工被刪七天假」議題,並一同前往委員會開會,希望今天勞動部可以給勞工朋友一個交代,不要再閃躲問題。
勞工朋友的工作環境相當嚴峻,這是我一再強調的。但是,陳部長說去年有開過35場的公聽會,並洋洋灑灑地列出許多勞方團體,聲稱公聽會的結果是勞資雙方的共識。不過經毛振飛理事長詢問,這些勞方團體有的不了解會議內容、有的則是不同意砍七天假,何來有共識之說呢?陳部長口中的社會共識,令人難以接受。
再來,陳部長雖然說工時從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周40小時,看似縮短工時,但是,現行《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做7休1,而現在又少了7天國定假日,勞動部也沒辦法保障勞工朋友一定能周休二日,僅透過加強勞檢來實行,請問要如何確實保障勞工朋友們的權益呢?
最後,有關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砍勞工七天國定假日一案,由於違反母法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故「衛環委員會」今日決議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修正該細則。
接下來,我會持續關注台灣的勞動狀況。也希望,未來台灣成為一個擁有友善勞動環境的國家。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本人排案審查,
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放假一案,
因為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決議不予備查。
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
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
通知勞動部應在兩個月內要修正該細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在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的八卦
係指可在特定性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施行細則第6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勞基法15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