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除,有沒有勞基法】
前幾天發生 阿滴英文 實習生「無預警解僱」事件,由於阿滴已經出面致歉將全面調整制度,我們不評論阿滴英文的個案事件,但可以趁機偷渡幾個勞動法的觀念給各位苦難社畜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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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來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是三個月,但其實可以更長。
以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面,有特別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因此過去勞動部認為,勞工「試用不合格」,雇主可以不用發資遣費。
但是,這條規定早已拿掉,現在勞動部已經改變見解認為,在試用期內或屆滿時,如果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回歸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句話的意思是,試用期的勞工也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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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11、12 條是解僱的規定,而這兩條規定了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情形。如果是第 11 條的情形,雇主要發資遣費,如果是第 12 條,雇主不需要發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規定在勞基法第 17 條,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感謝網友留言補充)。
勞基法第 16 條是解僱預告期的規定,在實務上通常會轉換為「預告期工資」的作法,也就是預告後就要求勞工不要來上班了,但是預告期內的薪水照付,不然都已經炒人家魷魚,事後還要見面,可能比博恩還尷尬。
反之,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就解僱勞工,勞工除了可以依法爭取資遣費,也可以要求提供「預告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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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底可以幹嘛
試用期雖然不能違反勞基法,但可以作為跟「正式員工」的合理差別待遇之基礎。什麼意思呢?
有些公司考量試用期的員工未來未必會留在公司,也認為這些員工對公司尚未有具體貢獻,如果享有正式員工的福利會不公平,因此會規定試用期員工無法參加尾牙抽獎、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或是在其他員工福利上縮水,以區隔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和通過試用期的正職員工。
有些公司也會規定試用期期間的勞工薪水較低,等通過試用後再跳升。
由於勞基法規定的是勞動條件的下限,因此只要公司提供給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條件比勞基法優渥,勞基法就不會予以干涉。而公司的福利制度大多都是屬於比勞基法優渥的勞動條件,因此公司規定試用期員工沒有這些福利,也不會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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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不及防的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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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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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資遣 在 蔣萬安 Facebook 八卦
「勞基法新法即將上路,這三個問題你一定要知道!」
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明年1月1日即將上路,很多勞工、公司對於新修正的勞基法有許多疑義,因此我今天特別針對新法適用後可能產生的疑義,質詢勞動部長郭芳煜。
一、休息日若勞工出勤滿12小時後,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一)勞動部網站的問答集、修法理由都沒有說明如何計算。
(二)如以月薪制勞工時薪150元為例子,勞動部官員表示:150x1又1/3x2+150x1又2/3 x10=2,900。勞工休息日出勤12小時當日拿2,900元加班費。
(三)但我認為勞工休息日出勤12小時當日拿3,500元才合理: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4+150x1又2/3 x4)=3,500。
(四)理由:
1、月薪制勞工,休息日薪資只有包含前8小時。
2、依照勞基法文義,勞工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後,應發給每小時工資,再加給加班費。
3、這樣計算對勞工有利。
4、按勞動部過往的說法,休息日希望以價制量。勞工出勤越久,領取所得應該越多。勞動部官員的解釋,將造成勞工第九小時之後「只能」領加班費,比前八小時領的還少,這似乎是有問題的。
二、特休假得否透過勞資合意延到明年再行使:
(一)郭部長回應不行,當初協商時已明確否定特休假遞延的可能。
(二)但我認為可以,理由在於:
1、特休的目的是讓勞工休養生息。勞基法是最低標準,特休延到明年行使對勞工並無不利益。
2.按勞動部的說法,將會使勞工用錢換血汗的狀況,不符特休假制度設立的目的。
3.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是領加班費。但實務上運作上,連勞動部都承認加班可以換補休,當然特休也沒有禁止勞資合意延期行使的道理。
三、特休假折算工資,是否計入當月薪資或平均工資內:
(一)特休假如果折算工資,是否計入當月薪資或平均工資內,將影響:1.當月加班費的計算、2、勞健保投保月薪資的申報、3.當月勞退金的提撥、4.舊制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的計算。
我國司法實務在修法以前,特休假折算工資是認為不具有薪資性質,但修法後,勞動部的態度為何?
(二)勞動部官員僅回應會在施行細則增訂。
(三)我認為這個問題茲事體大,影響層面很廣,要求勞動部立刻針對這個問題趕快處理,並在施行細則及問答集中清楚說明,讓勞工跟企業在明年新法上路時有所遵循。
#相關報導:
一、中時電子報:「休息日第9小時加班費? 勞動部:不加發時薪」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15003054-260405
二、中時電子報:「一例一休再惹爭議!休假日加班越久時薪越低」http://photo.chinatimes.com/20161215005560-260803
三、蘋果:「一例一休新制大Bug!休息日加班越久時薪反低」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61215/1013167/
四、自由:「啥?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 竟不加發時薪」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18578
#質詢影片
http://ivod.ly.gov.tw/Play/VOD/94582/300K/N
勞基法施行細則資遣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昨天有一個新聞,
臺北市勞工局針對銀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發現在32家受檢的銀行業者中,
竟有高達97%未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也達69%,
另外56%的業者並未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顯見銀行業存在高度違規的現象」,
勞動局裁處金額約900多萬。
違規最多的是澳盛(台灣)銀行,違反7條勞動法令,
其次是台灣工業銀行以及遠東商業銀行,違反6條勞動法令,
而違規較多的業者以無工會的比例居多。
其實這已經是常態了,也很久了,
(你問一下身邊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哪一個不是這樣?)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
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
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
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
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
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
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
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
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司機就是一定要責任制~)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
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
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
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目前已經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不再適用責任制,
參見下面附表)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另外要注意的是,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不必朝九晚五那麼死板,
並不代表"不用給加班費",
每兩週工作時間超過84小時的超時工作,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勒!
不過根據k的辦案經驗,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
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ps:105年1月1日開始,有14種行業不再適用責任制: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
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
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附表(不適用責任制的醫護人員名單):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勞基法施行細則資遣 在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的八卦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謂約定勞雇關. 係之契約」 ... 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 ﹝勞基法施行細則7條﹞ ...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