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分享一下 有某位女性做台灣與澳洲的比較,因為她的內容很多給予錯誤資訊。
我認為要用肯定句,一定要有一定瞭解,況且是「傳遞資訊給大眾」。
T妹好意更正一下
第一 她說澳洲晚上沒有夜市、沒有夜生活等。(我滿臉問號)
因為她搬去鄉下布里斯本,那裡是以家庭為主,我是沒去過但絕對不可能只有麥當勞之類才開的晚,台灣除了超商24小時店,連原先有24小時的書店也取消,唯獨優勢應該是 超商比澳洲多,澳洲也有超商只是少。
要講24小時兩邊幾乎雷同,而澳洲晚上夜生活超級無敵豐富,酒吧等、吃到多晚都有各國美食,怎麼會沒有呢?相信鄉下也有,只是可能那位太太的先生沒帶她見世面,導致她認為什麼都沒有。
而且澳洲有分住宅區跟商業區,如果在家附近可能沒有這很合理,建議傳遞正確知識前要做功課,而且雪梨華人區常舉辦小型夜市,只能說澳洲一般商店,普遍比較早關門,因為他們注重生活品質與家庭,也就是時薪高的國家幹嘛勞碌命?
因為住的是布里斯本鄉下,跟台灣南部一樣,許多店也比較早關門,當然還是有很多夜生活,建議請先生帶這位太太出去多走跳比較好。
第二 澳洲房價高,我有沒有聽錯?澳洲如果在布里斯本全新超大House別墅也頂多1000萬台幣,反倒是台灣又小、又發霉、又無敵貴,台灣的收入與房價遠不成正比。
好比我在台北租一房公寓,市價就要兩千萬,澳洲雪梨市中心公寓也不用這麼貴,反倒是我超想回去澳洲買房,最算租出去投資報酬都比台灣高。
台灣這十年炒房漲到離譜比例比澳洲貴這麼多,怎麼會是澳洲房價高?我超納悶。
再來 拿澳洲珍奶茶說比台灣貴,我真的傻眼 因為這是外來品,當然物以稀為貴,怎麼不拿乳製品、海鮮、牛肉等比?!
如果是20年前,澳洲物價確實比台灣高,但現在幾乎差不多,澳洲食材份量大,而且人家不用味精(例如台灣人愛用添加合成味精,含有高濃度麩胺酸鈉興奮性毒素,這成本很低⋯ 如果用真材實料的香草、高湯燉煮當然不便宜,而香菜類在台灣很貴,一定要拿一樣的食材比較,而且台灣現在物價已經跟澳洲差不多了哦!但收入並沒有比較多。
還有第三 員工資遣,什麼叫台灣可以隔天叫員工離職即可?請先在台灣瞭解清楚勞基法,台灣這幾年「反而廢除適用期」,代表員工第一天上班就是正式員工,懷疑嗎?公司勞動合約寫的適用期頂多是內部考核之用。
這廢除法條才讓我傻眼,擁有試用期在各國都非常合理的法條,台灣卻給它廢除了!而且規定資遣員工要10天前通報,也就是他來兩三天發現裝肖維騙能力,還要多付他10天薪資,不能讓他立馬走人,因為第一天即是正式員工,而且走了還要付資遣費。
澳洲反而有前3個月試用期,雇主可以隨時要求不適任者離開,且不用資遣費。
至於台灣跟澳洲一旦正職不能隨意要員工離開,要清楚寫出因為員工犯什麼錯,避免事後爭議。
台灣跟澳洲一樣,不能因為人家懷孕就叫人走人,不然通常一般案例資遣費給出去,員工都不會計較。
怎麼剛好講反?台灣是可以隔天叫人走人?這是違反勞基法,除非是員工自動願意離職或嚴重觸法。
建議先瞭解清楚台灣與澳洲勞基法。
而且台灣勞基法對老闆非常嚴苛,什麼都重罰,一堆不成為條文,你們知道嗎?!
好比 一定要打卡,8:02分下班,代表2分鐘要多送他30分鐘的薪資,下班後聊天、慢慢整理東西肯定是延後正常時間打卡,也就是我只能要員工另外多簽確實幾點下班多麻煩。
而且不能只有登記時數要分鐘,不然什麼都是莫名重罰重罰重罰,一堆條文多到滿出來,什麼都是罰罰罰。
澳洲是如果少給福利要求補給,不是什麼罰款都出來,好像別人永遠是故意黑心,台灣國家沒有一個叫不知者無罪的,還有不要惹到政府機關員工。(記得哦!)
很多時候要親身體會,與深入瞭解再做評論,不是用自己的幻想世界或一知半解傳遞。
他唯一講對的缺點是 因為澳洲地廣,開車需求花較久的時間,如果不希望開車較久,可以住布里斯本市中心,或雪梨市中心,好比我家是市中心火車站旁(如同台灣捷運)辦事非常方便,但建議澳洲地廣自己有車比較方便,而且很少看到他們會雙排停車影響交通,反而停車位非常好找。
各國肯定有優缺點,我們家是在1992年移民到澳洲,差不多也30年了!我這次回來台灣也10年了!兩邊文化其實我感觸很深,況且台灣是我的家鄉,我非常希望澳洲有的優點也可以帶來台灣,當然各國肯定有優缺點,但一定要確實講實情,而不是自己膚淺認知或捏造,當然我相信她不是故意捏造,而是為了比較而比較導致資訊不正確。
而也謝謝這位媽媽曾經在我懷孕期,特地來鼓勵!我只是更正並沒有敵意。
至於我反而希望T寶去布里斯本,因為雪梨太多大陸人與印度人,幾乎被這兩種國家人狂移民所淹沒了!而且剝削澳洲傳統善良的文化,畢竟這兩個國家的人素質參差不齊,雪梨中東人滿多的,這民族比較高傲好鬥,而這些人幾乎集中在雪梨居多。
我會希望T寶盡量在白人區,生活樸實一點比較好,即使鄉村也不錯,住大房、生活悠哉,畢竟每個人要的是不一樣的生活模式。
澳洲缺點反而是,因為大批外來移民素質不一導致有些人會排外,連中東人也會排外,很多排外的反而不是白人,那些中東人也不想想一堆人當初還不是難民身分到澳洲,有些人真的會欺負英文不好用鄙視的態度霸凌,但20~30年前不是這樣,澳洲對華人其實非常友善,也就是我講的「素養很重要」,大陸人像黃蜂一樣搶澳洲奶粉,還把當地人推倒上新聞,造假、插隊百百種,也不奇怪部份人會有些排華。(他們只認得黃皮膚)
也就是我希望T寶在白人區,不要整天補習、人品第二功課第一的概念,確實澳洲當地白人比較單純、普遍比較善良,讓T寶快樂長大。
當然未來我會把他帶回台灣,讓他瞭解不同文化,讓他的世界觀更大,人一直在太單純的環境確實容易缺乏競爭力。
總結 真的要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樣的生活,我是台灣與澳洲都可以生存,台灣朋友確實比較廣,如果玩心很重的人建議不適合澳洲,台灣語言方面也比較好溝通。
澳洲求學之路確實比台灣好走,當你深根澳洲時,你會發現那裡的小孩也太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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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幾次都遇到懷孕的女性到我們律師事務所諮詢因為懷孕被解雇的問題,真的很想罵那些利益薰心的老闆主管們,你們忘了自己也是女人懷胎十月生下來的嗎?
只是究竟懷孕之於解雇,究竟是美麗的巧合?還是順水的推舟?
有時候真是一場羅生門。
今天所內派了神燈律師弓長,透過生動活潑的案例,來跟大家說說,懷孕卻失業要怎麼解呢?
小蓉女在古墓派遣公司上班,目前擔任翻譯一職,今天她一大早興高采烈的來到公司,迫不及待的想把這個憋在心裡三個月的喜訊告訴同事們,沒錯,就是她懷孕了,在經過了多年的努力,不論是打排卵針還是做試管,這幾年所受的罪可不少,還好皇天不負苦心人,三個月前終於有了,但為了民俗禁忌,只能忍著不說,如今,終於可以跟大家分享這件值得開心的事,果不其然,同事們在聽到這消息後,各個都獻上滿心的祝福,然而…就在祝賀聲此起彼落的時候,公司的人事主管莫愁走了過來,輕哼一聲「切!大肚子能做什麼,將來還不是要請假,公司還要付錢,真是浪費公司資源……」,剎那間,辦公室氛圍整個凝結了起來,小蓉女的笑容也隨之變得尷尬,大家見狀後,也都隨即悄悄地回到座位。就這樣經過一個月後的某天,莫愁把小蓉女叫進了她的辦公室並告訴她「因為妳外語翻譯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此工作,因此可能要請妳另謀高就……」,小蓉女瞬間感到晴天霹靂,卻只能默默流著眼淚收拾個人用品……
人客啊~甘武這款道理!?偏偏這就是現實生活,正所謂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出來社會走跳,就怕遇到莫愁這般心狠手辣、沒血沒淚的無良主管(老闆),所以現在就讓長弓律師教你幾招:
一、哪有妳隨便說不能勝任就不能勝任
法院見解認為: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二、向皇上告御狀去,參他一本
性平法第11條規定:「(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違反前2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三、去衙門擊鼓申冤,請包大人主持公道,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給付薪資」
依案例事實不同,可能主張的金錢給付如下:
(一)薪資給付
(二)無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損害賠償:
(三)未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
(四)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五)法定遲延利息:
如果想深入瞭解法院見解可以看這裡:
https://goo.gl/0gD2a6
懷孕的過程非常辛苦,如果我們不懂得友善孕婦,否定孕育的價值,等於間接扼殺了女人犧牲自己的時間奉獻給家庭社會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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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路口的時候最常講的故事
曾經有個當事人,大腹便便的來找我做法律諮詢。
他說他預產期剩不到兩個月,但是他這幾天,被解聘了。
跟他解釋完資遣費、加班費、特休費怎麼計算以後,他問我:諮詢費多少錢?
我笑笑的說沒關係,默默地先跑去跟老闆結清我自己點的咖啡。
再接下來,我們確定好我們依據勞基法,可以跟這間公司要多少資遣費以後,我陪他先到勞工處調解。
資方通常都是這樣的。不會說自己會給多少錢,只說他們要回去確認我們勞方所提出的金額合不合理。明明勞基法擺在那、勞方出勤紀錄和薪資清冊也都在手裡,卻不敢說出自己要給多少錢,也許也是他們知道自己根本就沒有符合勞基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而在眾多實務解釋下,逐漸清楚雇主不能因為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由而解僱之,並且認為當有這種疑慮時,應該由雇主來證明解僱的原因不是因為勞工申請育嬰留停。
但我相信大家心中更清楚的是,這個育嬰留職停薪,沒有人敢請,請了的話,同時也是做好留停期滿後要離職的準備。又或者,當一個媽媽在求職時,也會因為她有申請育嬰留停的機會,而有可能被刷掉。
所以我當事人也不想再跟這位雇主糾纏,只要求讓他留任到生完小孩、育嬰留職停薪六個月期滿後離職,好方便未來可以找下一份工作。
然而,地方政府勞工處的調解員,竟然跟我的當事人說:「就算離職,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啊!那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應該是這樣解釋的啊」
我想,那位調解員,將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只適用於失業給付的情況,同樣套在育嬰留停津貼的狀況。
是可忍,孰不可忍。一個法令上要求必須先讓他強制調解勞資糾紛的調解委員,竟然如此不懂相關的勞工法令。如果我沒有陪在我的當事人身邊,我的當事人是不是就因為這個錯誤的資訊而委屈的和解?
而又有多少勞工,真的因為這樣的不專業,而失去了捍衛自己權利的機會?
所以我真的很希望,當我有幸進入議會以後,重視勞資糾紛調解員的專業性,發揮他們的功用,不要再讓我們勞工發生勞資糾紛時,因為花不了錢、擠不出時間打官司,讓委屈往肚內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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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懷孕資遣 在 [問題] 懷孕10週被資遣,好無助啊(文長) - 看板Salary 的八卦
我遇到了人生從沒想過會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相當無助,也沒有懂法律的人脈
故事是這樣的:
目前在這份工作在職1年五個月
3/2知道自己懷孕4週
3/15公司春酒已跟老闆和行政全公司都告知確認懷孕了也6週
4/5確認都無問題,婦產科診所發媽媽手冊,做了第一次產檢
4/9老闆告知我做到月底,我直接問:確定要資遣我嗎?我現在懷孕!老闆回答是:公司
可能要收起來了(縮編)跟你懷孕沒關係,然後說會給我非自願離職單及資遣費。
我也反應:「有去查過勞基法,勞基法ꜱ3規定:女性員工在分娩、懷孕、生產後或請產
假期間,雇主不能解僱。
而且產假有兩個月必須支付全薪,這樣不合理的資遣我是不是要再多給我兩個月薪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那這五日是不是也需
要給我薪資?」
我的目的只要多一點錢,不然現在懷孕再找工作真的非常難找...
4/12公司說: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簡単來説~
就是這前題是要在準備分娩前後、準備要生産前。
進入産假才不能解雇。
是想請問,真的是要進入20週才不得解僱嗎?那20週以前都可以這樣隨意解雇?懷孕目前
10週不算懷孕的意思嗎....
她解雇的理由是看我資歷之類的,但在這間公司資歷比我淺的人還很多,偏偏解雇我,很
難讓人不聯想是懷孕吧!
我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做,有人說找勞工局、勞動局、性平會
打去勞工局而他們意思就跟公司回覆的一樣,進入20週才有產假才不能解雇......?
性平會則是直接把我轉去勞動局,勞動局告訴我:
聲請勞資爭議,比較快兩三週會有結果,那那部分也可能可以要求僱主給其他賠償金額
如果這個部分結果不是你想要的,再聲請申訴,但那個就會跑三個月左右
目前只有這些方式嗎?
而我不知道現在應該要做些什麼自保?我會留下文字、錄音檔案,但整個公司都對著我的
時候真的是會很害怕...
我的目的只想多一些錢,不然到生產前工作難找,也做的不久...
有沒有大大能救救剛懷孕卻被資遣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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