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今天,我針對新北中和分局員警的「以腳制伏」事件提出質詢。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jO3URdHf5aI
這個事件我們4月8日看到媒體報導,4月10日詢問警政署調查結果,這份調查報告詳細描述員警「為何以腳制伏」,最後說行為不當,記申誡2次。4月12日,新北市警察局長前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慰勉同仁辛勞,致贈慰問品。
我詢問內政部長,把人當足球踢的「以腳制伏」,還有嗆聲要民眾「吃慶記」的行為妥當嗎?「吃慶記」的部分要不要一併調查?新北市警察局長事後前去慰問,妥當嗎?
同時,我也詢問法務部的代表張春暉檢察官,這樣的行為,犯了甚麼法?是不是非告訴乃論?新北地檢要不要主動分案調查?
答案都是肯定的,這麼明顯的違法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第 277 條的傷害罪、第151條的恐嚇罪,刑法287條也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277條,是非告訴乃論罪。踹頭的影片已經這麼多人看到了,新北地檢應主動分案調查。
然而,除了個案處置外,我更在意的,是導致這種事件一再發生的制度與文化。
從前幾天的員警爆氣執法過當,兩個月前6名員警騙發拘票遭到判刑,到2019年8月的員警追車殉職。很巧合,通通都發生在幅員遼闊、人口全台第一高的新北市。警界的朋友說,這是新北的「獨特文化」。
確實,在複雜的環境因子催化下,「人力不足下的超高警民比」、「設備、教育訓練都不足的基層員警」、「逼死人的績效評比競賽」這三個結構性因素,造成了所謂的獨特文化,還有層出不窮的爭議與悲劇。
👇新北市超高警民比,人力不足累死員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9597
「新北市汐止警分局汐止、社后兩大派出所,警民比各為1比1351、1144,成為警局的第1、3名;今年資料顯示,前三名派出所分別為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與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警民比分別為1比2513、2163、2140,嚴重失衡。目前新北市161個派出所,有73所警民比超過1千,尤以板橋、海山及樹林分局所屬派出所,全都破千。」
然而,我們看到新北市警察局長事發後的第一個公開動作,是到中和分局「慰勉同仁辛勞」。這個動作,外面看起來很荒謬,對於警界高層,卻是再合理不過的標準套路。
基層出事、媒體炎上➡表面懲處、虛應故事➡實質力挺、製造與基層站在一起的假象➡基層覺得溫暖、炮口向外➡高層迴避改革責任、繼續當官
這個套路就是這樣。平常用績效評比逼催基層,設備不補、人力不補、教育訓練不足,只有在出事的時候,才做動作與基層站在一起。等到風頭過了,基層扛罪,高層當官,所有事情都跟高層無關,都是基層的個人行為。
我要呼籲警政署,除了不護短外,負起你們該負的責任,給基層員警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給基層員警適當的教育訓練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如果你覺得警察執法的法規有所不足、裝備不足、人力不足,提出來,合理的我一定支持,這才是你們該做的。
我也要跟第一線的員警說,警察的辛苦,民眾都看得見,大家批判的是執法過當的部分,不是否定警察。
更重要的是,要解決第一線的痛苦,警政一定要改革。警政要改革,先從破除虛假的「警界團結」開始。長官的警界不是的基層的警界,真正支持你的,是願意批判警界高層的那些人。
切記,幫你解決問題的,才是你的兄弟。那些出事了打打嘴砲,過後繼續壓榨你的不是。
👮♀邱顯智警政改革相關議題👮♂:
🔹2019.04.18
【讓警察自己決定要穿長袖還是短袖,看起來並不會比較不整齊】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2307990859441293&set=a.1572766066297113
🔹2019.11.22
【員警用槍時機的訓練嚴重不足】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474920302748347
🔹2020.03.11
【警用防彈背心,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videos/2636518623239621/?d=n&vh=e
🔹2020.04.08
【公親變事主?倒楣的吹哨檢舉人,警政署出來面對】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2766066297113/2598608617046181/?type=3&source=57
🎬附上今天的兩場質詢:
內政委員會【拆穿警政署的老戲碼:警勤教育不足?還是過勞基層爆炸?】
👉https://youtu.be/jO3URdHf5aI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名譽回復、錯案研究、獨立審查機制都沒有?冤案平反在幹嗎?】
👉https://youtu.be/uzm-s0_VRbU
手刀訂閱邱顯智YT頻道📍https://reurl.cc/O1baZR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刑法224告訴乃論」的推薦目錄:
刑法224告訴乃論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八卦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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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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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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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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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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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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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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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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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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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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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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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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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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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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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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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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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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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刑法224告訴乃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不是任何犯罪都能調解!】
「調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手段。跟和解的概念很像,雙方坐下來談彼此都能接受的條件來解決問題。但,可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透過調解解決。
最近接到一個案子,當事人身陷一個刑案,過程中調解委員不斷勸說雙方好好談調解,說「只要調解成立了,刑事部分就沒事了。」
聽完我傻眼,這個委員也太不專業,要不是當事人有來找我早就被害慘了..
🎸調解的重點在「撤告」以及「緩刑」
刑事案件屬於犯罪問題,是「國家」v.s.「被告」之間的問題,檢警只要發現犯罪事實,追訴程序就會開始進行、不會停止,原則上其他人無權介入也無權置喙。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和解,只是法官決定要不要判緩刑的一個考量因素而已。
(「緩刑」類似觀察期,只要被告遵守規矩就可以不用進去關,但還是有判刑)
例外是「告訴乃論」的犯罪,這類犯罪的被害人有「撤回告訴」的權利。
一旦被害人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就必須「不起訴」;假如檢察官起訴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法官收到案件也必須「不受理」。
也就是說,被害人撤告以後,這個案件就不能辦。
而刑事案件中調解的重點就在於撤告。因為一旦起訴了就代表有可能被判刑,所以加害人要爭取被害人在調解條件中附加「撤回告訴」,藉此讓案件能夠停在起訴之前,不要把事情弄大。
🎸 有哪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
以下這些罪,當事人才可以撤告:
1⃣配偶間的性犯罪(刑法221、224條)、未成年性交(227條)、血親性交(230條)
2⃣通姦(刑法239條)
3⃣傷害與過失傷害(277、281、284條)
4⃣侵入住居(306條)
5⃣妨害名譽(309~313條)
6⃣妨害秘密(315、315條之1、316~318之2條)
7⃣毀損(352、354~356條)
8⃣ 妨害電腦使用(358~360條)
而更特別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通姦罪可以只讓「配偶」脫身,而不對「小三」撤告。這更是當事人一個在訴訟上很大的選擇權。
這次接到的案件,當事人不一定能因為撤告而脫身,調解委員卻沒有告知這一點,只是不斷勸和(是趕著下班嗎?),到時候出事了誰負責?他又不能代替當事人去被關!身為執掌公務的人,卻對自己的職責範圍沒有清楚,當事人差點被害死。
現在這個年代連公務員的話都不能信,以後碰到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多方求證比較保險,天助自助者啊!
刑法224告訴乃論 在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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