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絕不寬貸!
近來國內出現多起駕駛不當超車或是惡意逼車導致他人事故,甚至受傷的事件。然而查閱了國內現行法規後,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規範此類行為,但由於道交條例僅是行政法規,只能給予罰鍰,對違規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這陣子我與許多法界人士以及關注行車安全的朋友討論,也參考了國外的法例,最後決定採用增訂《刑法》的方式來處罰這類行為。
事實上,《刑法》第185條的主文寫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的「他法」便是目前實務上用來處罰逼車行為的方法,然而這樣的字眼實在太過模糊。
如果我們細讀《刑法》185條,會發現下面總共已有4個修正條文,其中185-3條正是大家一直很關注的酒駕修法。之所以附屬在185條內,就是因為此條文本文雖已可涵蓋酒駕行為,但需要更明確的規範與更重刑度來阻止酒駕。
法律的完善往往是在社會關注下完成。依照酒駕修法的精神,如果惡意逼車的行為同樣帶給用路人極大的困擾,造成生命財產威脅,那麼就有明確載入《刑法》的必要。
因此我提出了 #刑法增訂第185條之5條文草案 ,將原本道交條例僅處以罰鍰的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之中。也希望這個草案能夠激起更多朋友的討論,大家一起來思考如何將台灣的交通法規完善化。
改善台灣的道路環境,並不只是特定族群的責任,也不分大車小車,更不是僅靠修法就能達成一切。希望每一位駕駛人一起努力,有一天我們也能為台灣的交通而自豪!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亂世用重典 #可能有反效果?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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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之4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惡意逼車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預算,許多委員都談到惡意逼車的問題。我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讓大家看看問題在哪裡。
現行法律中,惡意逼車可以用道交條例或是刑法處罰。
依照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過去4年,每年大概開罰800~900件,平均每件罰款1萬8千元左右,因為要肇事才會吊銷牌照,所以吊銷牌照數屈指可數,只有14~23張。
依照刑法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惡意逼車,就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以適用這一條。
然而,我們用「逼車」當關鍵字,查詢司法院判決系統中案由為公共危險的案件,1997年至今,只出現232個判決。再用「迫近」、「讓道」、「驟然減速」、「驟然變換車道」這些關鍵字查詢,一共只出現51次。
不論是232還是51,都遠低於道交條例的開罰數。也就是說,道交條例處罰太輕,不足以嚇止惡意逼車,又很少動用刑法185予以重懲。
所以,我們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如何提高移送案件,或是在道交條例加重處罰,遏止惡意逼車,就是我們立法委員的責任了。
刑法185之4 在 江啟臣 Facebook 八卦
🔥不協商 請直接表決!
🔥不排案 請逕付二讀!
💢嚴懲酒駕修法延宕 誰該負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進黨不開協商、我們就院會直接表決!
🔥《刑法第185條之3》:民進黨不排案審查、我們就抽出逕付二讀!
——————————
💢行政院長蘇貞昌嘴巴上說嚴懲酒駕,但相關條例有關嚴懲酒駕的部分已在院會躺了1年11個月,到現在沒能通過,問題在哪兒❓
首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6年4月26日交通委員會審查完畢後,當時被要求將已經審查完畢的條文送朝野協商,而負責召集協商的當然就是占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負責。
在歷經多次協商後,終於在去年4月19日有了共識且完成簽字。原本我們以為可以通過了,忽然時代力量黨團跳出來說有不同意見,所以要撤簽,讓經過快一年的協商再度破裂,重頭開始。
好不容易到今年的2月26日,各黨協商有了共識,並決定由民進黨團負責擬結論,沒想到國會各黨協商出來的結果,行政機關及司法院竟然又有不同意見而被執政黨卡住。
之後國民黨團曾多次向民進黨團要求趕快將協商結論拿出來簽字,但均未能取得,因此才造成法案快兩年了還無法簽字通過的結果。
💢在經過兩年的苦等之後,民進黨團竟然在昨天(週二)的程序委員會中直接將條例撤案,表示本週五將不會再列入討論事項,院會將無案可審❗
執政黨口口聲聲要配合修法,但有意見的是他,負責協商的是他,不開協商又撤回法案的也是他,這種嘴巴上說修法,實際上卻縱容酒駕的行為,讓法案至今未能通過。
誰該負責❓清楚明白❗
👉明天我將會請黨團提案予以增列回去,且若民進黨若不再召集協商,我們將要求直接處理。
👉另外一個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肇事致死加重刑度的修法。行政院長在2月3日說震怒,法務部長說要修法,但卻到現在都還沒看到行政院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累積了26個各黨委員的提案,但國民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沒有爭取到召委,能排案審查的也只有民進黨二席召委。
誰該負責❓應該也是很清楚了❗
刑法185之4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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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7 【台灣的酒駕現況】
01:52 【其他國家怎麼罰酒駕?】
02:58 【為什麼重罰會有反效果?】
04:20 【酒駕的人都在想什麼?】
05:18 【除了事後重罰之外的其他防治手段】
06:20 【我們的觀點】
07:50 提問
08:02 結尾
08:13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夯吉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失控的酒駕,重罰可以解決問題嗎?https://bit.ly/2tiaFey
→ 「為什麼家屬要承擔一輩子的哀傷?」遏止酒駕鞭刑、死刑有用嗎?執業律師這樣看…:https://bit.ly/2UQBHFx
→ 嚇阻理論維基百科:https://bit.ly/2tg15sx
→ 酒後駕駛維基百科:https://bit.ly/2TJUzG2
→ 遏止酒駕 歐盟有撇步:https://bit.ly/2TH5osA
→ 台灣史告訴你「鞭刑沒啥稀奇、亂世用重典不是重點」:https://bit.ly/2WUSXvm
→ 罰更多錢、加重刑責都沒用!酒駕的人到底在想什麼?:https://bit.ly/2WVTcWJ
→ 為何曾經超愛酒駕的日本人,現在都不敢了?他道出背後最驚人原因…:https://bit.ly/2BFbrqL
→ 【日本酒駕】罰一個不夠,可以罰第二個嗎?https://bit.ly/2RUs5HP
→ 酒駕是不是等於「殺人」?–法操經典文章選讀:https://bit.ly/2I3ye4Y
→ 挪威酒駕依身價罰款! 妙齡女富豪要繳台幣91萬:https://bit.ly/2I3ye4Y
→ 「導致最多人傷亡的犯罪」 加拿大史上最嚴酒駕法今生效:https://bit.ly/2TPLZpa
→ 各國國家酒駕罰則。:https://bit.ly/2te8QPR
→ No.8 台灣酒駕罰的不夠重? 各國酒駕怎麼罰?:https://bit.ly/2Ss5wiS
→ 20170405 有話好說 洗大體、掃殯儀館!酒駕為何罰不怕?:https://bit.ly/2TKbtVg
→ 什麼是「酒駕三振條款」?https://bit.ly/2E4n2kv
→ 警政統計查詢網:https://bit.ly/2UQBTof
→ 酒駕傷亡統計:https://bit.ly/2WVLewY
→ 中華民國刑法185-3:https://bit.ly/2E3O9wd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https://bit.ly/2Glo2mL
→ 癌男睡不著酒駕!撞死無辜大二生、準新娘 家屬淚崩:https://bit.ly/2RTG1C7
【 延伸閱讀 】
→ 恐怖酒駕「傷亡大數據」!實際人數高出警方統計5倍以上:https://bit.ly/2BtTKu4
→ 從消費者決策行為,來看為什麼酒駕宣導總是無效:https://bit.ly/2DpXpJs
→ 【撲馬想想】 「犯罪減少」的政治語言:https://bit.ly/2WRfIjE
→ 【撲馬想想】從氣爆到豬油爆—台灣還能繼續爆下去嗎?https://bit.ly/2GBWPeI
→ 你想支持增修重刑,何不先支持你的腦袋?https://bit.ly/2teNNwt
→ 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https://bit.ly/2titNJf
→ 難想像…車禍發生原因前10大 未依規定禮讓高居第二名:https://bit.ly/2ByIVqx
→ 十大致死車禍主因 94%錯在駕駛人過失:https://bit.ly/2GkWyxy
——
【答案是D,其他】
警政署統計,2017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共1,434件,最嚴重前五名依序為:
1.「未依規定讓車」占14.02%
2.「違反號誌、標誌管制」占9.27%
3.「轉彎不當」占9%
4.「酒後駕車」占5.93%
5.「行人(或乘客)疏失」占4.53%
(詳情可見上面參考閱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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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之4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評價
#沈智慧 #立法院 #質詢
民進黨人數優勢通過修法「酒駕撞死人不用賠命」 沈智慧:誓言下屆立委「再戰刑法185之3」修正
https://yns.page.link/dy7We
刑法185之4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評價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酒駕✅
#吳志揚✅
刑法185之4 在 刑法185-4 - 機車板 | Dcard 的八卦
肇事逃逸四大要件,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2. 肇事,3. 致人死傷,4. 逃- 刑法,機車,汽車,車禍,交通. ... 刑法185-4. 機車. 2021年6月25日01:34. ... <看更多>
刑法185之4 在 [討論] 關於禮讓直行車PTT推薦car 的八卦
刑法 第185-4肇事逃逸罪本來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在釋字777號解釋之後因為「肇事」太狹義而且在文義上「肇事」這個詞隱約帶 ... ... <看更多>
刑法185之4 在 [閒聊] 刑法185-4修正草案- 看板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法務部公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條文: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
1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
成本條 「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
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 ,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2 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
維護交通安 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
明確。
3 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
之,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
4 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
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
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
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 比例原則之要求
。
原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意旨:本條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
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
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
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
「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
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本文引自臺灣創新法學會粉專
法務部硬要生一個「情節輕微」
還硬要讓無過失包含在肇事逃逸內,是不是腦袋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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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54.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13997544.A.C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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