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駕防制,除了加重處罰外,也有人倡議針對不斷再犯,應從戒治面著手。
實際上,刑法第89條對於戒治處分已有規定: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然而,問題是,在實際執行上,法院卻鮮少宣告強制禁戒。
⛔以一個具體的案件說明:
被告在2017年已有五次的酒駕前科,在2018年秋天又被抓到酒駕。
➡️檢察官起訴時: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請宣告禁戒處分。(附圖一)
➡️但地方法院判決時:
一方面僅宣告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一方面卻拒絕宣告強制戒治處分。(附圖二)
老實說,我認為這個判決的許多論理,存在內在矛盾,我並不認同。例如:
法官認為被告「多次酒駕、對法律漠不在乎」,但卻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還認為「足以生儆懲之效」!?
⛔或許讓人更驚訝的是,不同法官在不同判決中,駁回禁戒處分的理由,字句卻一致到形同「例稿」(參附圖三)。
關於防制酒駕,如此的司法實務操作,真的必須徹底重新檢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人愛看台灣衰小,我看台灣非常重要 菱形鑽石網/彰化普篩/告別韓流/逆子弒母案 由熱心網友剪輯精華,版權為年代電視台所有。 原始出處:https://youtu.be/deyHYktsQMs 【烏日服務處】 地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525號 電話|(04)2337-7383 服務時間|週一至...
刑法第169條 在 戴瑋姍 Facebook 八卦
今天勵馨基金會陪伴林于仙家屬召開記者會,公開一封林媽媽寫給女兒的信,這是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墜樓事件發生以來,林母首次正式對外發聲,內容滿是不捨。
本案經警方調查蒐證後,已於7月31日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五甘心物治所前執行長廖泰翔移送檢方偵辦,我們期待司法盡速調查,以釐清事件真相。
姊姊指出于仙疑似怕家人擔心,即使承受極大壓力,也未對外求援,令人心疼不已。
這就是典型權勢性侵或權勢性暴力受害者的反應,受害者多半畏懼對方權勢、擔心「利益」受損、更擔心遭遇報復,不敢為自己發聲。
加上社會對權勢性侵的認知和理解還很陌生,會讓受害者擔心求助後,反而不被信任,造成二次傷害。
像于仙僅僅是想逃離加害者的掌控,就遭受到加害者在司法、媒體、職場上的全面迫害。
誰說拿著有形物件威脅才構成性暴力?
權勢這種幽微、無形的脅迫及控制才真正強大!
她的遭遇,讓在社會上已遭害或正在受害的又如何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正義?
這正是司法和行政機關必須積極改革的所在!
司法上,權勢性侵確判的例子少之又少。連林奕含這樣受社會矚目案件,都因證據不足難以定罪。
在刑法第228條針對「權勢性侵」的刑罰,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例原則的失衡,讓加害者更肆無忌憚。
我支持修訂刑法,納入性暴力多元樣態,並且加重刑責!也期待本案能全力查明真相,不使于仙含冤。
——————
記者會直播👉 reurl.cc/WL4LNk
權勢性侵刑責修法聯署👉 reurl.cc/n0VnLX
#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
刑法第169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你敢告我?小心我告你「誣告」!】
「律師啊,我可不可以告他誣告?」
成為被告時,有些人又害怕又生氣,因此抱著「你敢告我,我也要告你」的心態找律師,想告對方誣告。最近接了幾個諮詢,趁這個機會告訴大家誣告要成立的幾個重點,。
🎸第一,誣告罪只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
如果你們是因為「民事」(財產、家庭糾紛)而鬧上法院,或是根本與犯罪、懲戒無關的雞毛蒜皮小事,就算對方捏造事實,也不會成立誣告,你可能要告的反而是妨害名譽。
🎸第二,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要成立,有一個大原則:「虛構、捏造事實」
例如你明明沒有闖空門,對方卻提告你未經同意侵入住宅。
如果對方帶著半真半假的消息去提告,就算只有一部分的內容是虛構的,也一樣構成誣告。例如你只有闖空門,但沒有攜帶凶器,對方卻提告你帶著危險物品侵入住宅而提告加重竊盜。
反過來說,如果對方是因為各種蛛絲馬跡懷疑你犯罪才進行提告,就算對方提不出證據,也不會成立誣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判決)
在這個標準之下,要怎麼證明對方「虛構、捏造事實」,就需要下點功夫。
例如,對方在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以後,仍然多次地提出告訴,卻沒有帶著新的事實、新的證據,這就是一個比較客觀的情況足以佐證誣告的意圖。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
另一種方式是看對方提出的證據,前後邏輯是否連貫。如果對方提告的內容看起來煞有介事,但拼湊起來發現時間對不上、理由對不上,就有可能證明對方是誣告。
🎸有一個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鬧進法院,在法庭上或訴狀裡緊咬對方作偽證、對方誣告,被誣賴的一方氣的要反告「誣告」。(很像在繞口令吧)
實務上會認為這種訴訟上的相互攻防,原則上也並不算誣告,因此這類的當事人還是省點力氣想誣告的事情,專心在本訴比較好。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
總而言之,誣告罪要證明對方「捏造事實」。如果跟你產生爭執的對方抱持的是「我覺得厚…一定是厚…」這種半信半疑的心態去告你,有可能就不成立誣告囉!
刑法第169條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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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 在 刑法第169條 - Dcard 的八卦
與刑法第169條有關的話題. ... 裁判字號:偽臨時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26偽上8),裁判日期:民國27年04月16日,裁判要旨: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訴虛偽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