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馬姓男子陪岳母醫院就醫時,不滿劉姓護理師抽血時,多次插針仍未完成,涉嫌動手推擠劉姓護理師,致使左手臂受傷。警方偵詢後將馬送辦,基隆地檢署偵結,認定馬涉犯傷害罪,聲請法院簡易判決。
檢方調查,馬男今年5月23日晚上8點多陪岳母掛急診,在急診室內見劉姓護理事依醫囑為他的岳母抽血時,多次插針都未能順利抽到血,心生不滿,出手推擠劉女,導致出現左手臂出現4公分刮傷。
馬男在檢警偵辦時自白犯行,與劉女指控相符,並有診斷書等物證佐證,檢方認定馬觸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今年5月29日修定加重刑責,馬的行為在修法前2天,適用修法前條文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另指馬男涉犯醫療法,檢方表示,妨害醫療行為罪須行為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馬男接受檢方偵訊時,不否認推擠劉姓護理師,但表示不記得劉當時是否中足或結束醫療行為。劉姓護理師則稱,在收針並起身後,才遭馬男推擠。
檢方指出,依劉女陳述內容,可認定馬涉嫌犯行時,她已中止或結束醫療行為。既然案發時非實施或欲實施醫療行為,馬男行為即未構成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不能以醫療法論處,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169條第1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有一種東西叫做民法....>
昨天有一個新聞,
離譜車行謊報竊案,
讓20警出動穿防彈衣、持盾牌攻堅,卻白忙一場。
台中市警今凌晨獲報,指有失竊車在台中市區行駛,
報案者還提供車輛GPS定位,警方查知贓車上有6人,
停在一家摩鐵內,遂動員20警穿防彈衣、持盾牌打算攻堅,
結果破門前聯絡上報案人,
才知是車行不滿租車民眾逾期還車,
在不願續租的情況下報警謊稱失竊,
車行及車主訊後一併依誣告罪嫌送辦。
可能是新聞看多了的關係,
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相對熟悉的,就是刑法,
某人酒駕,刑法,鄭捷殺人,刑法,詐騙集團,刑法,
(我的os:刑法是法律界的紅牌阿!)
搞得一般民眾只要碰到糾紛,就只會想到刑法,
律師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如下:
1.「我朋友借錢不還,我要告他詐欺可以嗎?」
2.「我的老闆把我的加班費吞了,我要告他侵占!」
3.「我不租房子給房客了,他還霸佔我的房子,可以告侵占嗎?」
呃!有一個東西叫做民法,你知道嗎?
很多事情,其實是民法在處理的,
不要什麼事情都說要告刑事,
都跟你說不太會成立犯罪了,你還堅持要告,
律師也沒什麼拒絕的理由(有錢賺為什麼要拒絕?)
但是到地檢署開庭,請務必到場,
你看檢察官的臉色,就知道你有沒有道理了!
像這種亂告的,是很浪費司法資源的,甚至構成誣告罪的,
不過一般檢察官通常摸摸鼻子算了,
不跟不懂法律的草民計較,
不過像上面那樣的案子,就玩得太過火了,
動用一堆員警,把大家當白癡,
那就等著被狗頭鍘誣告罪侍候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9條第1項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5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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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答案】(B)、(D)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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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兩題是司律一試測驗誣告罪蠻經典的題目,各有各的重點,所以老師把它放在一起講。
首先,什麼叫「誣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 #尚非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 #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反坐,以誣告論擬。
白話來說,誣告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只不過,虛構的事實是否100%都要是假的,才會肯認誣告者有誣告故意?應該不能這樣講吧~~畢竟「虛構」可能局部為真,可能全部為假,都有可能,並不是說「只要有講一點點真話就沒有虛構事實」,而應該反過來說,以行為人是否確有「誣告故意」來判斷,如果是故意憑空捏造,那不管你講的有沒有事實在內,都算誣告。所以我覺得100律師那題的(D)選項才會是錯的。(至於要怎麼認定行為人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這點就要看實務上怎麼證明啦!)
再者,行為人誣告時要有「意圖」,也就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之意圖。因此,如果自然人沒有受刑事處罰的能力(如109司律一試那題的(B)選項),行為人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法人,學說認為係包含於「他人」概念內,故100律師那題的(A)選項才會是對的。可參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70。
又條文規定的「意圖」是主觀要件,不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故109司律一試那題的(C)選項錯誤。
此外,誣告罪為 #即成犯,一經向該管公務員提出不實申告時,犯罪即已既遂(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不會因為事後的息事行為而有影響,故100律師那題的(B)選項正確。
接下來是誣告罪的罪數認定。由於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應以國家法益受侵害的個數來認定罪數。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 #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因此,100律師那題的(C)選項正確、109司律一試那題的(D)選項正確。
附帶而論,109司律一試那題的(A)選項是錯的,不要忘記還有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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