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刑事證人不願意出庭 在 歐崇敬博士 Facebook 八卦
政治媒體名嘴近十年來傳言向藍營許多許多派系大老每年索取數百萬,甚至千萬的傳言,在各大攝影棚聯盟流傳已久。各大電視台的主管們也都聽聞已久。但是,如果有人拿了藍營的錢,而且又被經手人在電視台樓下的咖啡廳向五位以上的名嘴同時爆料,這種人,就不多見了。
但如果這樣的人,既拿了藍營的大量金額長達數年之久,又被經手人指證歷歷的說出來,並且還到綠營的節目表現出一副聖人道德之士的樣子,時日一久,傳遍各大攝影棚。這些名嘴們沒拿到錢的,嘴是堵不住的。而傳上法院做偽證,也沒有人敢。但是名嘴裡面,不拿錢的人還是佔了一半以上。奉勸,以道德自居的所謂正兒八經的有品味政論節目,遇上這類型拿錢名嘴,不管男的或女的,別老是愛拿錢,然後呢,又罵別人。
裝作自己是聖人或聖女,還要亂告別人毀謗名譽,一旦連副總統級的前朝大佬都被傳去當證人的時候,一屋子的名人在作證,這時候討論的絕對不會是到底誰宣傳的,因為說的人太多了。但肯定,拿錢的人會被全國的記者追問,而請這些人上節目的主持人也會一起受重傷。
主張完學術正義以後,我本想趕緊參與勞工正義,卻有愚蠢的媒體人胡亂寄了兩張告訴涵給我,我還真不願意說他的名字。不過基於媒體政治的正義,我奉勸這類型的朋友,趕快金盆洗手,而且把告訴涵都收回去。免得滿屋子政界名流出庭作證,整個法院都是記者,追問的不會是誰說溜了嘴,而是這些看起來很像正經的聖人聖女們,這二三十年來的到底像幾個人拿了多少錢。這時候,NCC像出生於台大新聞系的洪貞玲委員,一定會進場好好維持一下媒體的正義生態。那假正經的人就正經不起來了。
基於慈悲為懷,我還是勸這些人先把告訴狀自行收回,免得全國觀眾都在開始追問起寄假聖人、假正經到底哪幾個黨,哪些凱子,長年給了多少錢?證人一傳,如果有像呂秀蓮這種正義人士,保證不會說謊。又或是楊憲宏這種,真心像上帝禱告的人,也一定不會做偽證。回頭是岸吧!
別在得了便宜還賣乖,到處亂發刑事告訴。
(更)本人已於今晚(20日)21時向派出所再加上兩項刑事告訴,包括教唆詐欺和誣告。
刑事證人不願意出庭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今天出發,應邀到紐約、洛杉磯等幾個北美城市的台灣會館演講。搭了十幾個小時飛機,在舊金山轉機的空檔,好不容易連上網路的時候,卻忽然接到鄭性澤案的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消息。
一時之間,難過到說不出話來。
想起這張照片裡,鄭性澤古意憨厚的父母,正在苑裡的田邊,等待已經在陰暗的黑牢裡十三年的鄭性澤歷劫歸來;也想起,鄭性澤曾經告訴我,如果這次非常上訴可以成功,他計畫把家裡原本種稻的田改種水果。
如今所有的期待,再度破滅。我們必須從新再來。
非常上訴,是我國賦予檢察總長的特殊權限。當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時,就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一個特別的救濟程序。
在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的期間,鄭案律師團就曾經聲請過二十多次的非常上訴,但黃世銘從未搭理,甚至反過來指責我們聲請太多次。令人傻眼。
如果不是真有冤枉,誰會無聊到一再聲請非常上訴?
事實上,我們提起非常上訴,最主要的依據,是監察院在2014年3月所做出的調查報告。
在報告中,監察院指出,鄭案判刑依據主要就是被告的自白、證人的指述、和法醫的證詞。但鄭案不僅有被告遭灌辣椒水、電擊下體等慘絕人寰的刑求,甚至連證人,都不分男女,遭到不人道的刑求;而法醫的證詞也同樣荒腔走板,同一位法醫,也在另一個冤錯案后豐大橋案裡,被監察院認為其證詞膽大妄為、胡亂作證。
本案因此遭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為冤錯案,其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甚多,希望法務部能就鄭案提出再審及非常上以資救濟。
但整個黃世銘時代,鄭性澤非常上訴之路等於完全落空。
一直要到2014/4/29,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上任,才終於願意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原本期待應該可以重審的鄭案,今天竟然遭到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根據報載,主要是認為鄭性澤在檢察官有自白,所以其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另一點是鑑識人員、法醫,已經都以鑑定證人身分出庭,所以法院已詳盡調查鑑定證人。
但這種狗屁理由,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首先關於刑求的部分,在鄭性澤案發當日被送入看守所,所方所製作的身體檢查表中,就可看出他全身傷痕累累,也記載了鄭性澤自陳下體遭電擊。此外,證人遭刑求的部分,也都具有驗傷單。最高法院為何略這些事實不談,還認定證人與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真的讓人難以理解。
悲哀的是,在過去這樣冤錯案的例子,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法院也都曾有類似的問題。要說難以理解,但其實鄭案也沒什麼特殊之處。只是我國的司法,再一次選擇視而不見、掩蓋事實。
第二個問題在於,鄭案中法醫,其專業性早就遭到嚴重質疑。如上所述的后豐大橋案裡,他就遭到監察院強力抨擊。在鄭案中,該名法醫所描述的犯罪情節,也早已經被許多名刑事鑑識專家、法醫,認定根本不可能發生,然而,因為這樣錯誤的認定,導致一個無辜的人,已經在黑暗的牢裡,度過十三年的光陰,到現在,還看不到隧道的盡頭。
以上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講了無數次。挨著疲憊,現在在美國深夜的寄宿鄉親家的客廳桌上,還要再重寫一次,真的感到沒有止盡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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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不只凸顯個案的問題,還牽涉到一連串制度的改革。
第一個,是台灣非常上訴與再審,如天一般高的困難。
所謂「再審」,意思是在一個案件確定之後,如果有動搖該判決的新事證時,受判決的人,就可以提出申請;而非常上訴,是當該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時,得請求檢察總長依法提出。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針對事實,後者是針對法律。
但在台灣,不論「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難度,都非常非常高。
在這次之前,我們已經替鄭性澤提出兩次再審、二十二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綜觀整體,相較於德國每年「准予再審」的案件高達兩千件,而台灣不到十件。難道是台灣判決的正確性,真的遠高於德國嗎?還是司法不願面對冤錯案的事實?
答案應該相當清楚。
改革的方向很清楚,就是修訂再審的相關條文,確保只有要有證據力的新事證,都應該開啟再審。
第二個,是台灣眾多冤錯案中,普遍存在的法醫錯誤認定問題。
事實上,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即規定了所謂雙法醫制度,以徹底解決單一法醫解剖、壟斷屍體解釋權的問題。因為解剖屍體只有一次性,無法再現,所以必須相當慎重。
在德國即其他許多歐洲國家,碰到刑案,負責解剖的除了地檢署法醫之外,也必須有一位來自民間(如海德堡大學醫學院法醫學教授)的參與。讓兩者能夠互相監督制衡。
但在台灣,依照規定只需要地檢署的法醫。只有在社會矚目案件,如洪仲丘案,檢察官出於害怕責任,才會免為其難地同意有其他法醫進入。但如鄭案和后豐大橋等案,就只能任由昏庸的法醫,壟斷所有解釋。
第三,是法官官官相護、對新事證視而不見的問題。
事實上,前述「再審」的問題,早已在今年2月修法處理。但法官還是常常出於官官相護的「同事情誼」,對新事證視而不見,幾乎沒有做出過准許再審的裁定。
要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就是要徹底檢討我國的審判制度。
試想,如果今天是由陪審團或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的法院,當這些民眾看見這些被告與證人全身傷痕累累,當他們知道,這樣的自白是經由刑求所取得,就相對地,更不會做出官官相護、袒護警察的裁定。
今日,全世界除了英美有陪審制、德國有參審制外,各國也幾乎有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像我國這種全由職業法官組成的法院,是絕無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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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是美國東岸的凌晨1:47分。邊寫這篇臉書的時候,也邊在看著朋友們在臉書上的討論。
我們一群過去一起為鄭案努力的朋友,有一個社團,叫做「鄭性澤愛堅強」。當然,鄭性澤自己是從來沒看過這個社團,因為他關進去的時候,根本還沒有臉書。這個社團名字取來,常常主要是跟我們自己說,不管怎樣,一定要堅強。
今天被駁回,但我們還會再持續在司法程序上為奮戰,讓鄭性澤可以早日回家。
另一方面,中午在轉機時,我也第一次跟隨行的陳為廷講說,其實,在這個案子裡面碰到的挫折,一二再再而三的挫折,也是我後來決定參選的原因。
因為台灣的司法,實在有太多問題需要改革。
而這些問題,背後都是人命。
都是許多傷痛欲絕的媽媽與孩子,暗夜當中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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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爬過文,只是沒看過類似的情況
這幾天我親戚通知我,老家那邊收到一張我的證人傳票
我搬家多年,一直住在我戶籍地,為什麼法院是寄到我舊家(以前的戶籍)那邊實在搞不懂@@
可以當作沒收到嗎?
還有這個案件我不想出庭的原因是,法院很遠,我也要工作不想請假
最重要的是,上面的事由只寫了案號,而且被告是個我看都沒看過的名字....
(辜狗那個人名,發現有新聞,似乎是詐騙洗錢案,可是跟我無關吧...)
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很不想浪費時間去作證
先謝謝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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