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小豆,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xsbean/ 第二章一開始,就讓人非常意外的是夏洛克福爾摩斯竟然有一位哥哥,但他的哥哥並不像夏洛克一樣是名偵探,而是一位政治家。而且他們的感情似乎不太好,夏洛克直接拒絕他哥哥的請求,並不留情面的酸他哥的身材。 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在...
證人拒絕回答 在 林日曦 Lam1Hey Facebook 八卦
721元朗白衣暴徒無差別恐怖襲擊,
明明有片有直播,
明明有證人有受害者,
明明真相就擺在眼前,
應該沒有人會被顛倒黑白是非、指鹿為馬的人所欺騙吧?
事實剛剛相反,
這些謊言也沒必要說多一千遍,
已足夠令到為數不少不知就裏的人民照單全收。
尤其對於不樂於追尋真相的一群,
即使你把任何載有真相的直播或目擊者證言的連結送上,
他們也不會打開它。
即使他們點擊並觀看它,
他們也不會花半點氣力去解除主觀想像之濾鏡,
以至永遠看不到事實的全貌。
而且正正因為政權的謊言夠誇張,
無知無感的人們更加傾向相信謊言才是真相
——因為普通人總以為好端端一個人類不敢亦不會扭曲真相至如斯田地。
你看那個帶有失控情感震下震下地回答記者問題的發言人,
他當然不是啟動洗腦程序的人,
他甚至不配參與洗腦計劃的構建,
他就是被洗腦的展覽品
——如同很多普通市民、部份親建制人士以及721當晚有份參與襲擊的較為低層的黑幫一樣,
他們就是拒絕接觸真相、
真心相信林卓廷「帶隊殺入元朗」而引致721恐怖襲擊。
事實上對於啟動這種龐大洗腦工程,
對於獨裁政權來說也不是甚麼新鮮事。
遠至納粹德國,近至蘇共中共,
無一不用一個又一個的彌天大謊去控制人民。
他們知道只要掌握傳媒及教育,
只要說得夠誇張,
自然會有無數人民自動把謊話傳開去。
可幸的是我們生於現代,
我們還是有方法勉力抵抗謊言。
古時候只可有一種歷史書,
現在人民卻可以參與記低無數歷史檔案與文獻。
面對龐大的洗腦宣傳,
我們可以做的,
就是把真相留存,並用盡一切方法傳給更多人,
拿着真實的721細節及經過,
跟同事說、跟看更說、跟父母說、跟子女說,
像「立場姐姐」說得那麼理直氣壯,
把真貌放於更多人的眼前,
努力口述及刻下一個沒有謊言的真歷史。
證人拒絕回答 在 譚蕙芸 Facebook 八卦
[知行合一](六之四)
國安法第一審繼續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個字的意義,繼續進行討論。控方由嶺大學者劉智鵬以歷史學者身份,早前指出「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而辯方的港大學者李詠怡 (Eliza)則已作供進入第三天。今天下午,和Eliza一起撰寫專家證人報告的另一位學者,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Francis)開始作供。
由於辯方兩位專家的姓氏同為「李」,「雙李」容易引起混淆。甫坐下,高個子的李立峯教授說,他想用Eliza稱呼李詠怡教授,獲法庭接納。
李立峯解釋,Eliza專長政治學,故對政治選舉及相關理論熟悉。而Francis自己則是傳播學教授,辯方劉偉聰大狀在庭上先介紹Francis, 指出他畢業於史丹福大學,博士論文研究美國9.11事件中,比較報紙讀者來信和網上論壇的言論,專研範圍為「政治傳播學」。
Francis曾出版學術著作,有講述雨傘運動與傳播關係,將出版另一本書,談及六四紀念活動的集體港人記憶現象,「我對香港近年的大型社會運動,有現代歷史脈絡的理解」。Francis亦曾於2017年成為香港法庭歷史上第一位以「民意研究專家」,為佔中九子案擔任專家證人。以往,香港法庭專家證人多為醫生及物理學家等。
三位法官表示接納Francis的專家證人身份。今天在大狀袍下穿了條子花紋西裝褲的劉偉聰大狀,溫文向法官們道謝:「I am grateful」.
Francis花了頗長時間,解釋社會科學中,量化研究(大型民調)和質化研究(焦點小組)的方法論及兩者作為理解社會現像的用途。
由於過往香港法庭甚少傳召社會科學家作專家證人,三位法官發問了很多問題。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說:「我是laymen(普通人)有這些問題」;女法官杜麗冰亦在休庭前向主問劉偉聰說笑:「對不起我們打斷了你的發問。」
休庭前,三位法官先後向Francis多次問及社科研究法的疑問。Francis越答越興起,語速快了。控方周天行說:「教授請說慢一點。」Francis說笑:「我教書時,學生經常說我說得太快。」此時法庭響起了輕鬆的笑聲。
Francis說,他們進行了的量化研究,就是於2019年從連登討論區上,以電腦程式,抽取討論區上曾提及口號相關的帖子,抽取的口號分別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港獨」、「五大訴求」。由於連登上的留言量可以數以百萬計,需要由懂寫電腦程式的學者作技術上協助,他再進行統計學分析。法官們沒有太多發問。
Francis說:「看數字,以數量計,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就可以處理,但要看人們怎樣建構意義,那要進行質化研究,因為做簡單問卷,是不可以看到意義建構的過程。此時要靠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我們做了焦點小組(focus group)。」
七個焦點小組,每個有五至八人參加,三組是包含了不同年齡性別職業的市民,四組是參與者背景相近的小組,一組是社工,一組是老師,一組是年輕人。總共有40人參加焦點小組,都是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有參與示威或同情反修例運動的人。「因為我們要看示威者在想甚麼。」
三位法官發問頗頻密,其中,陳嘉信問,焦點小組只有四十人那麼少,如何有代表性?Francis解釋,質化研究是找「意義成形的過程」,代表性則由量化研究補充:「所以我們用不同研究方法互補不足。」
法官對社會現象的理解,和社科學者明顯有差別。
陳官問道:「參加焦點小組的人,會不會心裡想一樣,答你說另一樣?好像美國選舉你問選民選誰,可能他因為尷尬告訴你一個答案,但去到票站就投另一個。」陳法官形容,這是一個「危險」(danger).
作為社會科學學者,Francis這樣回應:「我不看成一種『危險』,因為人是複雜的動物,人的腦子裡不只有『單一的真相』,面對不同人,在不同處境,會影響人如何建構意義。從社會學及人類學角度,人們會在不同處境『管理自己的形像』,我會形容為因應處境而作出的『調整』,而不是在直白地說謊」。
Francis繼續解釋,「而建構意義是一個過程,同一個人在不同時候,他的想法也有改變。像我們現在在討論『甚麼是焦點小組』,我們(他和法官們)也在集體參與意義建構的過程。」
此時,Francis引述了焦點小組裡,其中一個焦點小組參與者,對「光時」口號的理解,隨時間而出現改變。
Francis在庭上說,其中一個支持反修例運動的焦點小組參與者說:
「最初我面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我說不出口。為何呢?因為我最初認為這口號與『港獨』有關,好像要推翻政府,這不是我的目的,我不支持港獨的。但隨着反修例運動發展下,我理解這個運動是關於爭取普選,關於愛好自由,公義。漸漸我可以喊出口了。這個口號好像承載了一種精神。當我去到集會現場,我喊『光時』口號時,我會覺得和其他香港人連繫起來。」
Francis解釋:「這是一個好例子,這個人最初覺得,『嘩,光時口號好激進』,但漸漸他覺得意義改變了。即使他不支持港獨,他也會嗌這口號。」
「這例子正正示範了,口號的意義建構過程,可以如此複雜,豐富,充滿餘韻(nuances).」Francis說。
Francis還引述了華盛頓大學政治學教授Lance Bennett對政治口號的見解 “Effective political themes and slogans invite people to bring their own meaning to a situation. Thus, an image is an impression anchored partly in symbolic suggestion and partly in the feelings and assumptions that people have in response to that suggestion.”
(有效的政治口號邀請人們把他們自己的意義加諸其上。所以,一個影象像個錨,作為一個符號提示人們把自己的感受及假設投射到其中。)
Francis亦說,焦點小組中發現,只有部份人認為「光時口號」與港獨有關,所以口號是開放式的。「總的來說,光時口號就是關於一些失去的東西,而人們覺得需要改變。至於失去了甚麼又如何改變,則因人而異。」
法官們亦用法律用語詢問,焦點小組裡會否有「引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即因為主持者主動提起「港獨」而引導被訪者去提及這個答案。這顯然是法庭常關注點。
但Francis說,焦點小組做法是開放讓大家討論,「而進行焦點小組時間正好在2019年9月,那時基本上整個社會都在討論這句口號的意思,是否和港獨有關。所以在焦點小組裡不需要提示,就會自然進行討論。」
法庭場境裡,引導性問題,會是法官關注的事。
這天早上,李詠怡(Eliza)教授,繼續接受控方盤問。Eliza早前曾說過,為甚麼「光時」口號在7月21日於社會流行起來,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人們對「元朗襲擊」感到憤怒,需要一個口號去表達其情緒。
然而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則挑戰Eliza,周專員多次指,7月21日口號最初出現於白天,當時中聯辦被示威者包圍,國徽被損毁,當時中聯辦外牆上更出現「光時」口號,周專員指,「光時」口號的意義,應該與中聯辦事件有關。
控方的周專員說:「中聯辦外示威中,清楚反映拒絕中華人民共國和政府的意思,你為何不認為這些示威活動的意義,有助我們脈絡性地理解口號的意思?」周專員亦呈上了多張中聯辦被損毁的照片叫Eliza細看。
Eliza指,她和研究伙伴,曾在7.21後,嘗試從數據了解為何當天之後,光時口號的使用明顯更普遍。於是她從兩張報紙裡,點算傳媒提及過的地區,發現「元朗」字眼出現的頻率,要比「西環」、「中聯辦」及「上環」高出很多。
「媒體注意力反映公眾注意力,而焦點小組發現,7.21大家一致是關注警察暴力,而不是關注中聯辦。故此我們認為令到7.21口號普及化,元朗事件比中聯辦事件重要得多。」Eliza說。
Eliza早前指,梁天琦在造勢晚會曾引述過美國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說「the Ballot or the Bullet」意思,Eliza認為「子彈」只是比喻,並非像控方專家劉教授所說有「武器」的意思。控方更指控梁天琦有意推翻政權。Eliza當時更說,以她所知, Malcolm X不是「分裂國家主張者」(secessionist)。
周專員今日呈上Malcolm X的1964年的演講,讀出部份內容,又追問Eliza知否Malcolm X被指為 “separatist”和知否Malcolm X曾經加入激進伊斯蘭組織。
Eliza語氣有點難以置信地反問:「我們是否要進入複雜的美國種族歷史?美國黑人民族主義(black nationalist)和非洲裔美國人那時的分離主義(separatism), 尤其是於種族隔離(apartheid)的過去有多複雜?要研讀多少歷史脈絡?」
周堅持追問:「那Malcolm X是不是分離主義者?」
Eliza沒好氣答: 「若是說建立一個有主權的國家這個理解下,我認為不是。」
周專員仍在要求Eliza看Malcolm X說話節錄。此時,彭官要求暫停提問,三位法官退後座椅商議一會,然後彭寶琴說,Malcolm X是否分離主義者,與本案案情「拉扯得太遠」(far far removed), 彭官提醒周專員,Eliza一直不反對梁天琦在選舉演說中對港獨持正面看法。
周專員另一處的追問,把梁天琦與Eliza拉得更近,問答更有火花。周專員引述去年夏天來自《眾新聞》的報導,報導中訪問了三位學者,表達學者們對泛民立法會議員在政府表示因疫情把選舉延期一年後,是否應該總辭。
報導中,Eliza認為議員應該留任,訪問中提到議會是重要「抗爭陣地」「在威權政治下,策略上考慮比民主原則更重要……」周專員反問,梁天琦進入議會,會否也像她所說的一樣,「具策略意義,目的是去推翻政權」?
Eliza罕見地光火起來:「你在引述我?你是否在說我和梁天琦是一伙?說我和他是同黨?(You suggest I am part of his cohort?)……好了,現在我被審訊,我要回答吧? (I am the person on trial, I have to answer this……)」辯方劉大狀立即站起來抗議,指Eliza是來做證人的。
此時彭寶琴語氣溫和地望着Eliza說:「不是的,妳是來作供,提供專家意見給法庭。請不要覺得來被審判,這不是原來的意思。」彭官打圓場道:「我想周先生要想問妳,會不會梁天琦進入立法會,覺得策略上可以作出改變,而不是留在結構以外。」
Eliza鬆了一口氣,望着彭官說了幾聲:「感謝妳的澄清,感謝。」然後Eliza詳細解釋,她在泛民總辭上的看法,已經算是「溫和派」,因為當時社會上較激進的想法,是主張泛民議員一起總辭以表示對選舉延期的不滿。而Eliza說,我主張泛民留任,是希望有議員監察政府,希望加強政府問責性。
現在仍身陷囹圄的梁天琦,始終成為庭上反覆被斟酌的客體。
Eliza今日完成作供前,有機會詳細解釋,她作為政治學者,如何理解梁天琦為何要使用「光時」口號。Eliza解釋,2016年梁天琦參加的是新界東補選,和以往立法會選舉不同,選舉制度是「單議席單票制」,並非「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之下,勝選者需要的票數不需很多,只拿取選票一成也可以拿到席位。然而補選的規則,則是誰多選票誰便勝出,故要爭取選票數量。
Eliza說,回看2016新東補選中,參選者多達6人,當中梁天琦的對手,有知名度高的政黨領袖,梁天琦當時相比之下,是一個無人認識的小伙子,只有大學宿生會經驗,或參加過一些小型社會運動,但知名度不高。「他需要設計一個非常搶耳的口號,以拿得最多的票數。」
Eliza指,一個知名度不夠的參選者,設計口號會有「不成比例地戲劇化」的情況(dramatizing out of proportion),故此梁天琦即使說「選票就是子彈」是一種誇張的說法而已。
Eliza進一步指出:「很多提倡港獨的政治組織,大部份沒有具體的行動計劃,只是口說『香港獨立』」。法官彭寶琴補充:「妳所說的沒有具體行動計劃,是在公眾知道的情況下沒有而已。」
Eliza再補充:「究竟(這些組織主張的)是和平遊說,還是使用暴力或武裝力量?沒有看到這些(資訊)。」
今次被告唐英傑的電單車上,插着旗幟的版本,除了有「光時」這個八字中文口號,亦有七字英文“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中英文版本均在法庭反覆被檢驗。辯方學者卻說,原來口號的出現,並非有明確的設計時刻,或單一設計者。
彭官曾詢問,英語口號如何出現,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那裡來?彭官留意到梁天琦2016年造勢晚的佈景板已出現這七個英文字。
但Eliza指出,她曾經從梁天琦遞交給選管會的個人簡介中,找到「光時」的英文版,卻是被譯成「Ignite Revolution to Reclaim Our Age.」對於造勢晚會和選管會的文宣為何有差異,Eliza說她不知道。
而Eliza亦曾找遍不同資料,去嘗試看看梁天琦當初創作「光時」口號的原意,但發現他除了在晚會說過,口號不想專注「世代」差別,除此之外,她沒找到更多解釋。不過Eliza說,原來梁天琦最初創作了另一個八字口號,但她認為,梁天琦最初的口號不搶耳,不令人留下深刻印像。
「選舉口號要搶耳,要令人容易記起這個參選人,而原來梁天琦最初設計的口號很悶蛋,孩子氣得像大學活動口號一樣。」
原來,於社會掀起沸沸揚揚的談論,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被廣泛流傳過,今天被法庭研究是否違反國安法的八個字口號,並不是梁天琦最初的構思。
此時,Eliza翻查文件找到了紀錄,並以廣東話在高等法院朗讀出,梁天琦最初曾經構思,但最後放棄了的意念。這個被埋葬了的口號,原來一樣是八個大字:「知行合一,世代革新」。
如果歷史有如果,假若「光時」沒有出現過,今日香港的光景又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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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一):[Regime & Redeem]
7月2日控方專家劉智鵬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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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二):[Just Do it]
7月9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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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三):[過去與未來]
7月12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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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四):[知行合一]
7月13日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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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五):[沒有誰比誰高貴]
7月14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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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六):[選櫻桃的人]
7月15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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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辯方第二位專家證人,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離開高院,明天他會繼續作供)
證人拒絕回答 在 小豆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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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開始,就讓人非常意外的是夏洛克福爾摩斯竟然有一位哥哥,但他的哥哥並不像夏洛克一樣是名偵探,而是一位政治家。而且他們的感情似乎不太好,夏洛克直接拒絕他哥哥的請求,並不留情面的酸他哥的身材。
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在下面提問,只要我幫得上忙我就會盡量回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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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夏洛克·福爾摩斯:罪與罰《Sherlock Holmes: Crimes & Punishments》
【作者】Frogwares
【類型】冒險之謎視頻遊戲
【簡介】
《罪與罰》是Frogwares工作室所開發的偵探遊戲福爾摩斯系列之一。系列被評論家譽為最成功的福爾摩斯改編遊戲,也是眾多同類遊戲中最出色的作品之一。GameSpot更是形容本作「漂亮的角色與環境,人物面部表情甚至穿越恐怖谷效應達到栩栩如生。我發現自己會在審訊過程中注視著疑犯與證人,試圖透過他們的眼睛看穿真相。這加深了我和福爾摩斯的連結性,讓我真的像是在扮演傳奇偵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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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我是小豆,遊戲是生命中不可少的一部份,大家一起來玩遊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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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回答 在 #請益拒絕證言權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個人是覺得看證人自己要行使那一條拒絕證言權,法官必須都告知 ... 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才得拒絕回答白話來說,你不能像180那麽霸氣直接拒絕證言這樣. ... <看更多>
證人拒絕回答 在 Re: [請益] 102年司法官刑訴-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早上只是隨手回一下,看到有人貼出實務見解的案號,特別把它轉過來,
應該可以回答原po的問題。不是為了騙p幣,合先敘明。
98台上2668(決)
1.拒絕證言的分類
證人到場接受詰問或訊問,除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外,並為辯明
供述證據之真偽所必要,就發見真實之目的而言,二者均不可偏廢。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有關證人拒絕證言之規定,
有不論詰問或訊問事項,一律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有限於一定詰問或訊問事項,始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同法第一百
八十二條。於前者情形,證人概括行使其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回答任何
問題,固無不可;而於後者情形,所為詰問或訊問是否屬於證人得拒絕
證言之事項,證人可否拒絕證言,仍有待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
判長或受命法官予以審酌而為准駁,應不許概括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
八十一條所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
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因證人陳述是否會揭露證人或
與其有一定關係之人犯罪行為,而有拒絕證言之必要,必須針對詰問或
訊問之具體問題,逐一審酌,方得正確判斷。
2.發現真實及詰問權的確保
其中有關彈劾或辯明證人已為證言憑信性之詰問或訊問事項,證人就此
陳述多不致於因此揭露犯罪行為,卻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以發見
真實所必要,應認為證人不得概括拒絕證言,而必須就詰問或訊問之個
別具體問題回答,其認有拒絕證言之必要者,始逐一為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
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用以發見真實,並保障被告之
反對詰問權。
3.偵查時不利被告陳述未予被告在場,前後程序難以完全分割
倘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以證人身分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而檢察官未予被告在場,致被告未能及時行使反對詰問權,檢察官起訴
又援引該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告或其
辯護人乃於審判中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俾對該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行使反對詰問權。該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既係證明待證事實之積極證據,性質上與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之陳述無
異,而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行使反對詰問權,實係補足對該被告以
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反對詰問權,前後程序難以完全分割
,雖分別於偵查、審判中行之,仍應視為係同一詰問程序之續行,而有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適用,即該被告以外之人不
得於審判中拒絕證言,以免不當剝奪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有礙於發見
真實。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題目經過節錄
: 甲與乙為配偶
: 在被告乙的案件中
: 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 檢察官有告知拒絕證言權,甲亦有具結
: 隨後在審判中,甲行使拒絕證言權
: 法院對於甲的拒絕證言權該如何處理?
: 請問一下這題考點為何?
: 可能想到的考點有
: 1.未經詰問的證言屬於未經調查完成的證據,但仍有證據能力,須補行詰問
: 2.159條之一第二項
: 3.有看到補習班解181條之一
: 4.證人行使拒證權,法院的處理方式
: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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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38.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587856.A.58C.html
原po提到的情形是證人偵查中經告知得拒絕證言,仍具結並陳述。嗣後在審判中拒
絕證言。
98台上2668要解決的,是證人在偵查中已具結並證言,其陳述對被告不利,若不容
被告及辯護人在反詰問時彈劾、容許證人緘默,則顯然置被告於不利益的地位。
至於100台上5064則是指摘檢察官在偵查時強使證人陳述,該部分證言無證據能力。
179至182的各種拒絕證言,有的是公務員保守秘密(179)、有的是業務關係(182)
,這些人的拒絕證言自應加以較嚴格的限制,不能享有概括性的拒絕證言權。
180第1項是自證人一開始揭露有1至3款之關係,就可以概括拒絕證言。這是
身分關係所賦予的概括拒絕證言權。
181條有過一個判例,98台上5642,證人之陳述是否因揭露犯行而自陷於罪,要針對
所訊問的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主張,與我這邊貼出來的98台上2668意旨相同。這條
的「恐因陳述致自己或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是指他事件,並非本案件。98台上3404有再說明限於該刑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
尚未確定者。
對於本案,證人直接援引180條第1項就可以概括拒絕證言了,不必用到181條,這就
是最大的差別。
至於98台上2668判決,是證人在偵查期間經過踐行必要告知程序仍然陳述並具結,
審判時卻不講話。證人在主詰問中不證言就算了,因為有偵查筆錄,等於是開口了,
因為159-1第2項傳聞法則例外,但被告不就是被坑慘了?所以要用181-1防止發生
「無效之反詰問」。王兆鵬老師書上有提到幾種無效反詰問的情形,這是其中一種,
還有證人在反詰問開始或進行到一半身心狀況變得不能進行反詰問。英美法的處理方
式有以下幾種:延展期日、部分無效部分排除、目的達成不予排除。
傳聞法則與反詰問的精髓,就在於被告得以行使防禦權。從這一點來分析就大概不會錯
以下是100台上5064
證人本應負據實陳述證言之義務,惟證人如與當事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
一定身分關係之情形,難免互為容隱,欲求據實證言,顯無期待可能性,法律乃賦予其
得為拒絕證言之特權。此種特權,並非絕對性,如證人放棄其特權,其證言仍具有容許
性,必證人主張其特權,始得拒絕。是證人於作證時,祇須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間有一
定之身分關係,即得主張概括拒絕證言,法院或檢察官即應予許可,不問其證言內容是
否涉及任何私密,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均不得再行訊問。證人
於依法行使其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時,應認其證言義務之解除條件已成就,法院
或檢察官不得強使證人為證言,否則不啻剝奪其此項特權,所取得之證人證言,因違反
法律正當程序,不論是否出於蓄意而為,概不具證言容許性,應予排除。本件證人鄧仁
春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業已當庭釋明其與鄧仁艾是親兄弟,並主
張關於鄧仁艾部分其不願意作證等語,記明筆錄。乃檢察官竟於鄧仁春依法行使其一定
關係之拒絕證言權後,仍然違反規定,使其為證言,則鄧仁春當次訊問所為之證言,自
非適法之證據。
※ 編輯: changchunlun (220.135.38.10), 05/06/2018 18: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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