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
這個粉絲頁在今年 12 月 28 日將過十歲生日,導遊心裡實在充滿感激!
今天能有一個超過二十二萬人的粉絲頁,能出兩本暢銷長銷的書,應該要從 2007 年說起 .....,或是從 1989 年說起 .....?
1989 年,我跟隨家人搬到西班牙,在語言學校上不到一年就直接進到西班牙的高中就讀,因為西班牙語能力不夠,而當時拉丁文是西班牙中學的文組必修,所以我直接改選理組,又因為生物課本完全看不懂,只好選技術製圖,還好那一年選技術製圖的學生不到五個,同學老師都特別照顧我,不是一對一教學,而是老師跟好幾個同學一起教我,所以最後我輕易拿高分過關。倒是哲學是西班牙高中文組理組必修的科目,成為我最頭大的一個科目,不過現在想起來,倒是奠定以後獨立思考的基礎。兩年後,我在老師同學的幫助下,「神勇地」考過西班牙大學入學考試(Selectividad),最後在西班牙完成高等教育。
1996 年我開始做中西文口譯,2007 年我考到中文官方導遊執照,開始以中文官方持照導遊的身份帶團導覽。
當初,為了準備導遊考試,讀了很多西班牙文的書籍,從歷史、地理、建築史、藝術史到美食、政治、民情 ....,學了很多東西。帶團之後發現,團員對西班牙的了解有許多錯誤,上網找中文資料後才發現,網路上有很多不正確的西班牙資料,又在朋友們帶來的中文西班牙旅遊書裡發現不少錯誤
因此,從 2007 年我開始寫部落格,在家裡電腦所有的軟體都是西班牙文的時候,很辛苦地打中文、用中文跟大家分享正確的西班牙資料:
http://lichingwang-barcelonaguide.blogspot.com.es/
後來,在 2009 年十二月28日(西班牙的愚人節)成立這個粉絲頁,到現在,這裡成為西班牙各地旅遊局朋友眼中的「奇蹟」,因為,連西班牙各地旅遊局的臉書專頁都沒有如此龐大的讀者群。
2012 年,主編曹慧找上我,跟我談出書的事。因為我很忙,沒有辦法馬上回 email,她非常有耐性地跟我 email 來 email 去,一年後出了第一本書《巴塞隆納,不只高第》,2015 年出了第二本書《西班牙,再發現》,成為兩本西班牙旅遊的暢銷長銷書籍。
2015 年我在這個臉書專頁上指正錯誤的西班牙資訊,也抱怨自己作品被人換句話說,當時只是單純抱怨,沒有說出作者姓名及出版社,後來,在我的出版社的交涉之下,換句話說的那本書被其出版社下架,而為了顧及出版社及那位作者的顏面,我甚至沒在這個版面公開談論下架的事,沒有趁機炒作新聞,更沒有說出作者姓名及出版社的名字。對於我的出版社跟我來說,那本書下架就結束了換句話說事件了。
想不到,那本書下架半年後,那位換句話說的作者竟反告我毀謗🙀😱 🙀😱 🙀😱 🙀😱 🙀😱 我沒告她侵權,她卻反告我毀謗,這是怎麼一回事?自己的作品被人換句話說還不能抱怨嗎?她甚至還告導遊在這個臉書專頁上沒有指名道姓地指正她在她的書上以及臉書專頁上的眾多錯誤🙀😱 🙀😱 🙀😱 🙀😱 🙀😱
她寫錯為什麼把過錯怪到我身上?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被別人指正錯誤改一下不就好了?哪有把沒有指名道姓地指正錯誤叫做妨害名譽的?如果指正錯誤叫妨害名譽,全天下教師的工作內容就是妨害名譽啦?
2016 年十一月底我收到法院「被告皆屬實,因此不起訴」的通知,但是,這位換句話說的作者還繼續聲請再議,我因此在 2017 年一月遞了一份將近 50 頁的書狀及將近 100 張的圖證(因為她的書上以及臉書專頁上的錯誤的例子太多了)給法院。
2017 年八月,在刑事案子還沒有結果之前,那位換句話說的作者又告民事,要求賠償,還要導遊公開道歉😱😯🤔😮
2017 年九月,收到高檢署再度因為「被告因事實基礎而為評論」、駁回再議的通知,2017 年十二月,導遊收到民事庭法官駁回那位作者的請求。
想不到,刑事案子無法上訴,她繼續民事上訴,上述理由裡面包括:
😮導遊說:「這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 La Boquería 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
😮導遊說:「導遊寫的很辛苦,要換句話說的請通知一下」
😮導遊說:「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到新的東西 .... 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以算是侵權」
😱😯🤔😮
說真的,導遊還不知道導遊沒有言論自由,不能說是現場實地拍的照片,不能說要換句話說的請通知一下,也不能說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 ...... 🙀😱 🙀😱 🙀😱 🙀😱 🙀😱 到現在導遊還是搞不清楚她的用意,是導遊沒有發言發文的自由?導遊沒有發言發文的權利?還是導遊什麼都不准說,什麼都不能說,什麼都禁制說,如果導遊發言發文,就會被告?
還好,經過大半年之後,導遊在 2018 年十二月底收到高等民事判決,法官認為導遊所為發言,並非毫無憑據,客觀上數合理評論,主觀上亦難認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上訴人主張成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啟事,均屬無據。
導遊想,這個無辜被告的事件從刑事告成民事,連高等民事判決都認為導遊所為發言,並非毫無憑據,應該就告一段落了。
想不到,對方還堅持告下去,繼續上訴,告到最高法院去。
直到今年三月3月11日,導遊的律師轉給導遊最高法院書記廳的通知書,說,對方的上訴被駁回,導遊沉冤得雪。
現在,這個案子在經過刑事、民事,上訴、再上訴之後,根據律師說,已確定結束,法律還我清白了,只要行得正坐得直,只要所講均屬事實,世界還是有天理的,時間會證明,你沒有錯,你是清白的。
導遊從寫部落格、到成立臉書粉絲頁、到出書、甚至到指正網路錯誤被告、到法律還我清白了,都是被網路上不正確的中文資料「逼」出來的,因為,雖然網路上、坊間那些誤導讀者的錯誤資料不是我的責任,但是我覺得我有義務要讓大家知道正確的資訊。
而每個臉書網友的支持都代表大家對正確資訊的重視,代表大家還是知道分辨網路資訊的真偽,也代表大家排斥錯誤、以偏概全、東拼西湊、換句話說 ... 的資料。
謝謝大家的支持,導遊會繼續在此跟大家分享西班牙旅遊,也會繼續闢謠解惑。
寫了一堆十週年慶感言,有耐性看完了人有機會得獎 😜
從今天起,導遊的粉絲專頁《認識西班牙 ~ 跟著官方導遊走!》有幾個不定期的抽獎活動🎁,獎品很多元🎉,歡迎大家繼續追蹤,踴躍參加!
#西班牙 #旅遊
再議駁回通知被告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吳斯懷今在立院質詢指稱,軍事審判法「被廢除、凍結」,部隊「軍紀敗壞、國家安全崩解」,建議國防部恢復軍審法云云。有媒體詢問我的看法,我就在這邊跟大家分享,還有過去關於軍審的一些點點滴滴......
吳斯懷的上述說法,有諸多的謬誤之處。
第一、軍事審判法並未廢除,只是限制在戰時適用,平時回歸司法程序審判。
第二、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懲罰法也還在,軍人觸犯相關的法令,自然必須要依法負責,由司法機關依據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懲罰,到底有甚麼軍紀敗壞、國家安全崩解的問題?
事實上,非戰時軍事審判制度為什麼會回歸司法?正是因為洪案的"國防布",軍檢意圖掩飾真相,連監視器畫面都變成沒有畫面,引爆了25萬人的怒火,走上街頭,終於推倒高牆。
我陪同家屬,在25萬人上街的那個晚上在後台,在那個微弱的燈光下,我看到一幕驚人的畫面:
有許多白髮蒼蒼、抱著兒子遺像的媽媽們,前來跟洪媽媽致意。原來這些人,就是多年來,兒子在軍中死亡,卻被軍方宣稱是自殺、意外死的軍冤家屬。
洪案之後行政院成立軍冤會,希望徹底調查軍事冤案,可惜一年就解散了,發交了四件案件由地檢署重新偵查。
其中李明興案是一件當年被軍方宣稱自殺的案件,被軍檢署草草結案,連不起訴處分都沒有,就簽結。
李爸爸鍥而不捨,認為兒子不是自殺,到處陳情,四處碰壁,軍方理都不理。
行政院軍冤會調查後,覺得案件不太尋常,於是發交花蓮地檢署後,之後,被告真的遭到起訴,原來背後隱藏了一個故事:
花蓮地檢署查出,李明興患有重度憂鬱症,案發前一天,他已經到國軍花蓮醫院就醫,醫生看診後,認為他應該要住院治療,醫生並且已經要他辦理住院手續。
沒想到這時候李明興打電話回部隊,部隊要求他必須在醫院前等候,隨即派人將他接回部隊。到了晚上,醫院的人生氣的打電話到部隊,質疑為什麼醫生要求住院的病患,軍方可以把他帶走。
李明興在當夜,上吊死了。
這案件後來我協助李爸爸向軍方請求國賠。
於是我向台北地院法官請求,調閱當年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的卷宗。
我記得當卷宗來的時候,我一頁一頁的翻,可以看到,家屬從桃園趕到花蓮認屍,隨後,家屬再也沒被通知到開庭。而後面的卷宗,記載著部隊的長官,如何的指示派人將李明興接回部隊,不讓其就醫住院。
最後在案發後沒幾天,承辦的軍事檢察官,就上了簽呈,簽結了。
要不是有行政院軍冤會的發交偵查,要不是非戰時的軍法已經回歸司法審判。李爸爸永遠不會知道,原來李明興,原本要住進醫院接受治療,是不得不當晚被帶回部隊。
國賠的案件後來被法院駁回,理由是國防部派出的軍官訴訟代理人們,主張時效抗辯,因為距離案發當年,兩年的時效已經過了。
可是,不就是軍檢署,李爸爸才不知道有這些故事,才無法請求國賠嗎?
李爸爸常常在庭上哭的老淚綜橫,對法官說:
「我只有這麼一個兒子啊!」
軍法回歸司法審判,讓受苦的人渴望得到真相,又近了一步。這可能是吳斯懷,這種高高在上的將官,所不能理解的。
更不要說,吳斯懷的近來發言,屢屢傷害軍人形象,做出不良示範,本身就是軍紀敗壞的現在進行式。有這種退役將領,國軍要怎麼維護軍紀呢?
再議駁回通知被告 在 認識西班牙 ~ 跟著官方導遊走! Facebook 八卦
【導遊自言自語 ~ 感謝🙏🏻】
話說,三年多前我在這個臉書專頁上抱怨自己作品被人換句話說,當時只是單純抱怨,沒有說出作者姓名及出版社,後來,在我的出版社的交涉之下,換句話說的那本書被其出版社下架,而為了顧及出版社及那位作者的顏面,我甚至沒在這個版面公開談論下架的事,沒有趁機炒作新聞,更沒有說出作者姓名及出版社的名字。對於我的出版社跟我來說,那本書下架就結束了換句話說事件了。
想不到,那本書下架半年後,那位換句話說的作者竟反告我毀謗🙀😱 🙀😱 🙀😱 🙀😱 🙀😱 我沒告她侵權,她卻反告我毀謗,這是怎麼一回事?自己的作品被人換句話說還不能抱怨嗎?她甚至還告導遊在這個臉書專頁上沒有指名道姓地指正她在她的書上以及臉書專頁上的眾多錯誤🙀😱 🙀😱 🙀😱 🙀😱 🙀😱
她寫錯為什麼把過錯怪到我身上?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被別人指正錯誤改一下不就好了?哪有把指正錯誤叫做妨害名譽的?如果指正錯誤叫妨害名譽,我屢次寫錯字被網友指正,就是許多網友妨害我很多名譽嗎?如果指正錯誤叫妨害名譽,全天下教師的工作內容就是妨害名譽啦?
2016 年十一月底我收到法院「被告皆屬實,因此不起訴」的通知,但是,這位換句話說的作者還繼續聲請再議,我因此在 2017 年一月遞了一份將近 50 頁的書狀及將近 100 張的圖證(因為她的書上以及臉書專頁上的錯誤的例子太多了)給法院。
2017 年八月,在刑事案子還沒有結果之前,那位換句話說的作者又告民事,要求賠償,還要導遊公開道歉😱😯🤔😮
2017 年九月,收到高檢署再度因為「被告因事實基礎而為評論」、駁回再議的通知,2017 年十二月,導遊收到民事庭法官駁回那位作者的請求。
想不到,刑事案子無法上訴,她繼續民事上訴,上訴理由包括:
😮導遊說:「這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 La Boquería 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
😮導遊說:「導遊寫的很辛苦,要換句話說的請通知一下」
😮導遊說:「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到新的東西 .... 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以算是侵權」
😱😯🤔😮
說真的,導遊還不知道導遊沒有言論自由,不能說是現場實地拍的照片,不能說要換句話說的請通知一下,也不能說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 ...... 🙀😱 🙀😱 🙀😱 🙀😱 🙀😱 還是導遊沒有發言發文的自由?導遊沒有發言發文的權利?什麼都不准說,什麼都不能說,什麼都禁制說,如果導遊發言發文,就會被告?
還好,經過大半年之後,導遊在 2018 年十二月收到高等民事判決,法官認為導遊所為發言,並非毫無憑據,客觀上數合理評論,主觀上亦難認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上訴人主張成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啟事,均屬無據。
導遊想,這個無辜被告的事件從刑事告成民事,連高等民事判決都認為導遊所為發言,並非毫無憑據,應該就告一段落了。
想不到,對方還堅持告下去,繼續上訴,告到最高法院去。
今天,導遊的律師轉給導遊最高法院書記廳的通知書,說,對方的上訴被駁回,導遊沉冤得雪。
現在,這個案子在經過刑事、民事,上訴、再上訴之後,根據律師說,已確定結束,法律還我清白了。
這個事件,從 2016 年到現在,但是,一直到 2017 年九月收到高檢署的通知之前,我從沒在這個臉書專頁上公開談論這個很冤很冤的訴訟事件,因為,雖然誰是誰非我心裡清楚,但是,我不想利用媒體炒作新聞,不然,早可以直接公開那將近 50 頁的書狀跟將近 100 張的圖證,直接讓網路評理,利用網路影響訴訟事件了。
但,我沒有這樣做,因為,我選擇信任台灣的司法制度,三年多之後,事實證明,我的決定是對的,台灣的司法是公正的,只要行得正坐得直,只要所講均屬事實,世界還是有天理的,憲法是真實地保障言論自由權的!
經過這樣的歷時多年的訴訟案,從刑事一審、再議,民事一審、上訴、再上訴,導遊以親身經歷跟一些有此不幸經驗的人共勉:只要行得正坐得直,只要所講均屬事實,世界還是有天理的,時間會證明,你沒有錯,你是清白的。
以前曾有網友希望導遊公布對方的姓名,導遊不會這樣做,因為,導遊到現在還沒有忘掉小時候學過的諺語,例如「天理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寧可你對我不義,不可我待你不仁」....... 咦,最後一句好像是金庸的 ..... 武俠小說看太多了😂😂😂
今天這一篇文章只是再度感謝老天有眼,感謝台灣的司法制度還我清白。
也謝謝家人朋友們這兩年多來的支持和幫助😘,跟險惡的人心比起來,溫暖的友誼親情更加讓人感動!❤️
#西班牙 #換句話說 #沉冤得雪 #指正錯誤不叫妨害名譽
#說實話不叫妨害名譽 #白紙黑字自己寫錯的東西不要怪別人
再議駁回通知被告 在 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把握4點提再議,成功率穩上升! 的相關結果
不過,收到不起訴處分也不代表「完全沒事」,因為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的話,不起訴處分便可能有變卦,另外不起訴再議不會通知被告者,所以如果有更動,也無法上網查詢, ... ... <看更多>
再議駁回通知被告 在 提起再議後,收到地檢署「認無理由」公文,是什麼意思? 的相關結果
... 公文的主旨寫「陳送被告○○○涉嫌○○案再議卷狀等件」,說明則寫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難道這是再議失敗、被駁回的公文嗎? ... <看更多>
再議駁回通知被告 在 刑事訴訟法§27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 ...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