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大園客運園區:實質移交後盡速修復公設、完成客運園區至機場捷運A15站聯絡道路
10年來,民航局在未完成實質點交工作情形下,逕行宣布責任完結,導致10年來客運園區一直處於無人維護的狀態,形同「政府睡著了」,點交完成也是睜眼說瞎話。不過,大園客運園區的開發,是航空城開發的先導計畫,市府決定以負責任的態度「一肩扛下」,要解決大園客運園區這個10年來未能解決的問題。
大園客運園區早在10年前(民國94年)就完工,總面積197公頃,是民航局引以為傲的政績之一,但民航局在98年片面宣布點交給當時的大園鄉公所後,就放任不管,也未改善當初大園鄉公所反映的點交缺失,以致產生很多爭議。事實上,大園客運園區並未點交完成。事後民航局更以移交法令規定「地方政府沒派員也能算移交」做為擋箭牌,推卸責任,民國98年之後,大園客運園區就沒有進行公設維護作業,導致公設損毀、遭竊,園區開發率非常低。
大園客運園區的公設修復刻不容緩,市府已編列3750萬經費,將盡速與交通部民航局完成實質點交、優先整修園區照明、排水及路樹,並依循「事權統一」原則,爭取客運園區都市計畫管轄權移轉給市府都發局;同時,客運園區至機場捷運A15站的聯絡道路也要盡速完成,除了可以活絡客運園區對外交通,也能紓解大園市區交通壅塞問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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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
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按照以上條例,起造人應完成點交手續,若設施未通過檢測,則須負責修繕完畢才能夠完成點交。
📍詳細內容請點閱下方影片
https://youtu.be/0owIqcRns9Y
#惡質建商蓋完房子就消失
#住戶的權益在哪裡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市議員舒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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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凌晨在臺北市政府起造,並持有近半數的蘆洲捷運聯開宅有一住戶發生火災。但住戶連續找了好幾層的消防設備箱,#卻找不到半支滅火器!最後竟然是在地下層才發現滅火器都在那裡,這對上千住戶的 #消防安全 來說是 #莫大的威脅!
因此今天上午,我與臺北市議員吳沛憶、新北市議員戴瑋姍陪同住戶召開協調會,並請新北市消防局以及本案的【房東】臺北市政府捷運與會。
我們三位議員都認為,上千戶的集合住宅,其消防公安是重中之重,不可有一絲的輕忽,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自然應擔起管理人的責任,監督物業管理機關的日常維管及依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申檢。
而房東-臺北市政府捷運局,除了是房東之外,更是整座社區的聯合開發人,自然應該為臺北市的市有財產,同時也為這些信任政府而承租的房客,去爭取應有的權益。
因此我們三位議員具體要求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應要立刻以區權人、管委會委員的身份,要求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以及建商,立刻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並協助房客進行相關損失的後續求償事宜。並在二週內將大樓消防設施全數檢查完畢,盤點缺失,再於二週之內將前述缺失徹底改善完畢!
捷運局當場承諾會為住戶爭取權利並立刻進行消防設備的檢查與改善。新北市消防局亦會在明天針對該捷運聯開大樓進行檢查。
消防與公共安全極其重要,尤其本案又是發生在臺北市政府主導聯合開發、持有的聯開宅,我與吳沛憶議員、戴瑋珊議員將會持續監督本案的後續處理進度,確保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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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按照以上條例,起造人應完成點交手續,若設施未通過檢測,則須負責修繕完畢才能夠完成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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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最近小弟購買的社區準備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於建商從交屋至今問題不斷,且消極修繕,因此希望能找第三方專業單位來點交公設,避免後續出問題才求助無門
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經過爬文、翻法條與詢問建管處後還是有些問題無法釐清
1.建管處說建商代管期間至與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這期間建商還是得負責物業/清掃等責任,但法律並沒有規範這期間建商能否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收不收都無法可管,若有爭議屬於民事糾紛,建議詢問律師。同樣的管委會也暫時沒權力收取管理費。是否正確?
2.若需要找第三方來點交公設必須先支付費用,然而在公設點交前管委會是拿不到起造人提撥的公共基金,也無管理費收入,其他社區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 若管委會決議請所有住戶預繳三個月管理費,之後移交管委會後前三個月免繳,是否有效力?
3.是否找第三方點交公設可由管委會決議,還是需在區權會提案表決通過? 若是需由區權會通過,2/3出席3/4贊成的門檻實在是非常高,通常建商又有部分產權,只要他們反對基本上就無法通過。這時可以因為他們是利害關係人,禁止參與表決嗎?
因為很多情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沒有寫,建管處的人也是回應我這些部分屬於私權爭議,無法可管,因此想看看各位前輩是否有相關經驗能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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