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我以總統身分宣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我國雖不是1990年生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但自此該公約在臺灣被「國內法化」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讓國內對未成年者的權利保障與國際接軌,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行使職權,依法應都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不可因為兒童或父母的國籍、族裔、社會背景不同,使其權利受到歧視;第九條要求,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第十條更指出,兒童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入境或出境時,政府有義務依該法規定,秉持人道積極迅速處理。
2017年11月20日,蔡英文總統出席《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時,特別強調政府保障人權的決心,並表示會持續落實公約,保障孩子的尊嚴和權利。然而,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後,蔡政府所採取的部分作為,卻明顯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精神背道而馳,讓我們憂心人道精神不彰,人權保障倒退。
陸委會原本允許「未成年」、「大陸親人無能力照顧」且「父母皆在臺灣者」的陸配子女,可專案申請來台,不過在蔡總統指示檢討後,隨即撤回這項方案。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還特別強調,當初陸配替子女選擇國籍時,「沒有選擇臺灣,就要自己承擔」。
事實上,依現行規定,國人與陸配在大陸地區所生的子女,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遠比與其他外國籍人士所生的子女更困難,並非他們不選擇臺灣,而是即便已經選擇入籍中華民國,還必須經過漫長的等待,這一點當過陸委會主委的蔡總統必然清楚。就如同陸委會一開始所說的,是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准予他們入境,「總不能讓這些在臺生活多年的小孩流浪街頭」。
但蔡總統一聲令下,就讓這些已選擇臺灣、已生活在臺灣,卻還沒等到國籍者,無法回臺與家人團聚。這些孩子,是《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保障的對象,《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主管機關,就是喊出「沒有選擇臺灣,就要自己承擔」的衛福部。
面對疾病的威脅,我們全力支持政府防疫,相信在周全的檢疫配套措施下,對於入境人員的管制,能採行更符合人權及人道的作法。蔡總統曾說,「移民和移工,都是我們臺灣的一份子」,難道這些父母不在身邊的「臺灣之子」,不是臺灣的一份子嗎?臺灣不是一向以人權立國,以法治自豪嗎?蔡總統,讓他們回家與家人團聚吧,不要讓民粹碾壓人權,歧視凌駕人道。
「兒童權利公約 第 二 次國家報告」的推薦目錄:
兒童權利公約 第 二 次國家報告 在 馬英九 Facebook 八卦
在2014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我以總統身分宣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我國雖不是1990年生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但自此該公約在臺灣被「國內法化」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讓國內對未成年者的權利保障與國際接軌,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行使職權,依法應都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不可因為兒童或父母的國籍、族裔、社會背景不同,使其權利受到歧視;第九條要求,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第十條更指出,兒童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入境或出境時,政府有義務依該法規定,秉持人道積極迅速處理。
2017年11月20日,蔡英文總統出席《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時,特別強調政府保障人權的決心,並表示會持續落實公約,保障孩子的尊嚴和權利。然而,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後,蔡政府所採取的部分作為,卻明顯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精神背道而馳,讓我們憂心人道精神不彰,人權保障倒退。
陸委會原本允許「未成年」、「大陸親人無能力照顧」且「父母皆在臺灣者」的陸配子女,可專案申請來台,不過在蔡總統指示檢討後,隨即撤回這項方案。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還特別強調,當初陸配替子女選擇國籍時,「沒有選擇臺灣,就要自己承擔」。
事實上,依現行規定,國人與陸配在大陸地區所生的子女,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遠比與其他外國籍人士所生的子女更困難,並非他們不選擇臺灣,而是即便已經選擇入籍中華民國,還必須經過漫長的等待,這一點當過陸委會主委的蔡總統必然清楚。就如同陸委會一開始所說的,是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准予他們入境,「總不能讓這些在臺生活多年的小孩流浪街頭」。
但蔡總統一聲令下,就讓這些已選擇臺灣、已生活在臺灣,卻還沒等到國籍者,無法回臺與家人團聚。這些孩子,是《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保障的對象,《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主管機關,就是喊出「沒有選擇臺灣,就要自己承擔」的衛福部。
面對疾病的威脅,我們全力支持政府防疫,相信在周全的檢疫配套措施下,對於入境人員的管制,能採行更符合人權及人道的作法。蔡總統曾說,「移民和移工,都是我們臺灣的一份子」,難道這些父母不在身邊的「臺灣之子」,不是臺灣的一份子嗎?臺灣不是一向以人權立國,以法治自豪嗎?蔡總統,讓他們回家與家人團聚吧,不要讓民粹碾壓人權,歧視凌駕人道。
兒童權利公約 第 二 次國家報告 在 賴品妤 Facebook 八卦
#地方的少輔會人力告急
青少年的教育以及輔導,是我以及我的團隊非常關注的議題。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的執行層面,我在今年八月初曾召開座談會,邀請跨部會4個單位共同討論;兩周前也到衛環聯席會議上,向陳部長表達我對於少輔會人力短缺的擔憂與關切。
#人力不補 #社會安全網有破洞
我看到的是,行政資源在這部分的能量是非常讓人感到憂心的。目前除了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之外,其他縣市少輔會編制均在0至3人之間,這樣的人力很明顯是非常不足的,而也沒有任何行政單位,就人力缺口的補足提出說明以及規劃。更令人擔憂的事情是,有些縣市人力明顯不足,卻沒有向社安網第二期或毒防基金申請補助進用任何人力;有縣市甚至根本尚未成立少輔會,所以並沒有申請任何人力,這些都極需中央與各縣市進行溝通以及督導。以上的問題,我都有在上上禮拜的質詢要求衛福部本周送交報告說明。
#少輔會定位去從
人力還是最基礎的問題,進一步,未來人力如果能順利補上,有關少輔會的定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個案分級分流,以及強制力等問題,現行的法規範以及行政單位的業務報告都未見諸有任何明確之跨單位合作機制,需要協助各縣市在地資源網絡的進行整合分工,提供承接這類少年合適的在地網絡迫在眉睫。
另外,我在八月的座談會時,也有針對刑事局訂定的〈兒童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代為向刑事局反應專家團體的意見。首先,既然修法已排除觸法兒童適用少事法,那根據少事法授權訂定的輔導辦法中就不宜再將兒童放入規範對象,除了有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也與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有所違背。因此,我認為觸法兒童應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再來,〈兒童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是根據少事法第86條訂定的,而86條的立法理由很清楚的說明,該辦法是為了輔導與預防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的少年。草案中將無關少事法第三條所訂曝險行為之「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深夜遊蕩」等行為納入規範,明顯逾越法律授權。
#幫助青少年成長是政府的義務
在兒少成長的路上支持並提供適當的輔導,是國家發展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國家如何在兒少需要支持的當下,找到他們、發現他們的需求,並連結教育、社政、警政、衛政等資源,佈建出一個完整的系統承接兒少,這些努力非常非常的重要,有可能可以扭轉千千萬萬人的人生。綜上,希望有關部會正視並回應以上這些疑慮。
今天很感謝范雲 FAN, Yun委員邀請,我加入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基督教勵友中心 共同發起的記者會,一起來談少事法通過之後,大家觀察到兒少輔導現場上的種種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