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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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國會殿堂首度實質審查同婚法案條文,感謝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親民黨等朝野政黨多位委員共同努力,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婚姻平權法案的審查,最後以兩個民法修正共識版本送出委員會:分別為尤版、許版及時力版之修正整合版本(包括五條條文:971-1、972、973、980、1079-1條)及蔡易餘委員提案之修正版本(第八章同性婚姻之三條條文)。
司法法制委員會首先併案審查我、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民法修正案,在委員會委員的共識下,我們採用概括條款的立法模式,先討論第971-1條,經過現場各黨委員及司法院、法務部充分討論後,最後通過由司法院擬出的修正條文文字,使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第1063條除外。
為了避免條文文字去除「男女」字眼可能造成的誤解,委員會審查第972條條文,最後通過郭正亮委員現場提出之修正動議,於現行條文外,新增第二項: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目前女性最低訂婚年齡為十五歲、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六歲,在我國仍處於高中職求學階段,此規定有妨礙女性學業、進而減少將來就業機會及職業發展的可能性,影響其經濟自立的能力,從而對家庭和社會皆造成不利影響。過去CEDAW公約審查時,審查委員也於結論性意見提出要求修正。今日審查第973條及第980條,所有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之條文文字,分別將男女訂婚年齡一致訂為十七歲,結婚年齡一致訂為十八歲。
第1079-1條規範法院為收養認可時,應依兒童最佳利益為之,但由於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特別易於成為歧視原因,實務上亦曾發生過因歧視而無法順利收養的案例,為落實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利、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並穩固家庭之保護照顧功能,所有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許毓仁委員提案之條文文字,要求法院於認可收養時,不得因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接著,委員會審查蔡易餘委員提案的民法修正版本,針對蔡易餘委員提案版本,周春米委員於現場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1137-2條及第1137-3條,使同性婚姻所生之法律關係能擴及外部關係,平等適用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有子女者亦得平等適用關於父母子女之規定。針對蔡委員提案版本,最後審查通過蔡委員提案之第1137-1條,以及周春米委員提案修正之第1137-2條及第1137-3條。
司法法制委員會也同時通過提案,今日審查出委員會之兩個民法修正案,將循往例於二讀前送交協商,明年協商啟動前若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之法律提案,也將併案協商。提案文字如下:
今日審查尤美女委員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待宣讀各版本條文、逐條討論後,通過之草案送交朝野協商。
105年12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條文,在明年啟動朝野協商之前,如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之法律提案,亦將併案協商。
今天同婚法案通過委員會審查,雖然只是一個中途站,但卻是在各界長期的努力下、得來不易的成果。十年前,蕭美琴委員提出我國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當時在國民黨部分委員惡意的程序杯葛下,遲遲無法進入院會一讀。2012年我提出的民法修正案以及2013年鄭麗君委員的提案,幸運通過一讀,也在委員會完成詢答、舉辦過兩場公聽會,但卻在進入條文審查時卻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
1958年即有女同志探詢結婚可能的紀錄,1986年又有祁家威和其同性伴侶向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過去近一甲子以來,同性伴侶對婚姻的訴求不絕,目前更已經有上千對同志伴侶共同生活、上百個同志家庭共同養育孩子。這是我們社會的真實情況,有這麼多的家庭因為欠缺法律保障,而無法承受任何意外。
法案出委員會後,還有朝野協商、二讀、三讀。曙光乍現,但雲靄仍未散去,我們還要持續同行、持續努力,直到迎來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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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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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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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最佳利益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評價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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