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 N 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不久前,南韓N號房事件引發全球關注,促使大眾認識到數位性暴力的嚴重性。
今天我們邀請了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包括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婦女救援基金會、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數位女力聯盟widi等,一同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分享彼此實際經驗、想法,來共同檢視現行法制及相關單位,對於新世代兒少網路安全的預防及因應措施。
未來我們也會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期待讓制度更為完善,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今日公聽會討論題綱如下:
1️⃣ 根據數據顯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影像」、第38條「散布、播放、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39條「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各條例的裁罰案件數及判決刑度均低,顯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自警政調查、檢察官起訴至法院判決,面臨犯罪證據偵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艱難的困境。
現行裁罰案量低、起訴率低、成罪輕判的原因為何?各機關間應如何建立改善的策進作為?現有的法制是否足以有效防制該類型行為?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2️⃣ 誘騙兒少拍攝性剝削影像,不僅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更常作為後續誘拐兒少離家的手段之一。網路誘拐兒少的現況及類型具體為何?針對網路兒少安全及網路誘拐行為的教育及防治,相關單位的因應措施為何、是否落實?可能的改善措施為何?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
3️⃣ 根據數據顯示,6 成的兒少失蹤原因為離家出走,越來越多的兒少離家出走後選擇投靠網友,或是因網友邀約而離家,即使返家後也有重複離家的情形。
針對兒少受網路誘拐的失蹤、離家情形,目前警政單位及民間團體通報協尋之機制及所遇困難為何?失蹤兒少返家後,是否應建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 社安網2.0有何相關針對誘拐、離家之防治及公私協力之強化內容?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4️⃣ 目前iWIN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成立,辦理該法第46條第1項有關網路內容防護業務之機構。然而,兒少網路安全業務除內容防護,尚涉及霸凌、詐騙、誘拐等犯罪防治面向,且分屬各部會權責範圍。
現行iWIN機制防治兒少網路安全不足之處為何?應如何強化iWIN權限或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機構?又,將成立之數位發展部,針對兒少網路安全是否有相對應之規劃?
(點開圖片可看到相關發言內容)
公聽會全場影片:https://reurl.cc/vDGpRL
#韓國N號房
#數位性暴力
#兒少性剝削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劉建國 Facebook 八卦
本人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不得擔任居家服務員,而犯家庭暴力罪者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居家服務員,在委員會的支持下,今日得以三讀通過。
沒有欣喜,只覺責任重大,修法腳步不能停下來!
今天我們修法保護了小朋友,但卻還有大學生、碩士生在原本最安全的校園中,遭遇到最恐怖的危險。
不論小朋友、大學生,都是家長心頭最軟的那一塊,因此我對於社會安全網捕網的腳步,不因今日兒少法26條之1而停歇,我將與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司法院共同來檢視相關法規,務求讓小孩成長的環境及求學的過程中,都能安全、快樂。
#三讀通過 #兒少法 #社會安全網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葉大華 Facebook 八卦
「預防N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公聽會發言重點
(數位女力聯盟代表/台少盟秘書長 葉大華)
1999 年維也納召開打擊網路兒童色情國際會議,其結論要求世界各地將「兒童色情」之製作、散布、出口、傳送、進口、意圖持有及廣告依刑事法規論處。
但目前台灣現狀是,「查緝率低、起訴率低、成罪率低與判決輕」。
我們認為,現行法令可能也容有修正空間:
第 38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等,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等行為,對受害人所造成之身心影響應較第 36 條犯行更嚴重,然其刑度卻比第 36 條為輕,應酌予修正。
此外,針對兒童「自拍」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等行為,行為人係未成年兒少,如涉及「未經同意的色情影像/復仇式色情」等數位性別暴力問題,應如何論處?是否皆適合援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需要進一步釐清法律的適用性。
另針對第 39 條「持有」兒童色情圖片等行為,相較於其他國家早已將持有
者行為刑罰化,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並未完全跟上國際兒童人權腳步。
建議應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依據《CRC 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書-商業對兒童權利影響》第 78 點,為確保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商業相關立法和政策時,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需要不斷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
在開展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時,可以制定不同的方法和做法,但至少要使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框架,以及委員會發佈的相關結論性意見和一般性意見為基礎,並特別注意所考慮的措施對兒童的不同影響。
針對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聯盟認為,刑法第 241 條已有略誘罪,網路只是其中一種介面,故應不用考量另行獨立成罪,但需要強化檢討近年來刑法 241條略誘與和誘罪,有無透過網路誘拐兒少而成罪,現行起訴率或成罪率是否偏低?應先檢討現行法令的實務狀況。
即便強化iWIN的權責,iWIN終究不是犯罪偵查單位,連要求媒體自律都很難。
與其期待新的專責單位,不如先行檢視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落實相關政策。如與兒少網路安全最直接相關的兩大部會:NCC 與衛福部,其中 NCC 於 2011 年已有《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早已訂定保護管制。
納入社安網的建議,不等於只是強化社工量能,查緝的量能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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