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於性騷擾,而在於比例原則!>
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監察院認定他藉勢性騷擾將他彈劾,職務法庭原判決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但陳聲請再審成功,上周三八婦女節當天,再審庭逆轉輕判陳鴻斌罰薪一年約二百一十六萬元,讓他可保留每月約十八萬元的退休金,判決一出引發各界砲聲隆隆,抨擊司法院「官官相護」、「把民眾當白痴」,監察院昨也表態將針對罰薪判決提出再審。
為什麼大家吵翻天?
關鍵就在於有沒有保住法官身分!
講白一點,
兩個判決結果(免職或罰薪一年)的最大差別,其實就是錢!
陳法官因為這件事在司法界已經混不下去了,
(改任司法事務官薪水大砍之外,
還要忍受同事背後指指點點,他只能退休!)
如果只是罰薪一年216萬,保住法官身分,
就可以用法官薪俸18萬元計算退休金,
如果是免職,失去法官身分,退休金的計算會短少一千多萬!
我的想法如下:
「要求女助理閉眼、偷親她左嘴角」就是性騷擾,
這沒什麼好講的!
男女的事情很現實,
金城武偷親,大部分女生(包括我老婆)都會說好浪漫,
中年大叔偷親,只有被告的份!
(法界金城武另有其人,陳法官你怎麼會覺得你是金城武呢?)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哪有什麼婚外情未遂就不是性騷擾的事情?
哪有什麼事後幫忙介紹男朋友就不算性騷擾這種事情?
如果看判決理由提到的隻字片語,
正常人都會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司法形象,不是法官協會臉書跟大家拜拜年,
或叫檢察官上台表演跳舞,可以獲得的,
出一件爭議判決,大家就是覺得司法有問題阿!
不過對於處罰的部分,我有不同意見!
當然這個案子因為涉及職場性騷擾,
不管是立委或司法界的其他法官,
都高舉「#Me Too」運動口號,認為判決不合理,
認為應該維持原本免除法官職務的決定~
這個案子陳法官性騷擾犯行明確,是沒有疑問的,
接下來就是確認處罰方式的問題,
那在這個階段,要不要考量「比例原則」呢?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了九種處罰方式,
由重到輕分別為: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法官法第50條規定了五種處罰方式: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五、申誡。
你去看相關職務法庭判決,
法官檢察官會被免職的,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貪污!
(有的還只有撤職停止任用幾年而已!)
法官審理案件,本應保持中立,絕對不能收錢,
公平性是司法審判的核心,
法官收錢,是絕對不能被原諒的!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開庭言行不當,羞辱當事人,
頂多降級,或罰錢,
甚至法官做出誘使上訴人撤回上訴這麼嚴重的事情,
也只是申誡
那性騷擾的行為,其嚴重程度有跟貪污一樣嗎?
如果沒有,
「法官貪污」,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性騷擾」,也是免除法官職務,
那這樣的處罰,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如果大家真的覺得性騷擾是很嚴重的犯罪,
那立委(包含抗議的尤美女立委)應該提議修法,
把性騷擾罪訂為唯一死刑!
在還沒修法之前,性騷擾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光譜上就是比較輕的罪,
而且跟法官核心職務(審判)無關,
適合用與法官犯貪污罪一樣的處罰方式跟手段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是抱持懷疑的態度!
結語:
我認為性騷擾是錯的,判決理由寫得很爛,
但是這個案子
如果堅持性騷擾的處罰方式要與貪污的處罰方式一致,
採取最重的處罰(免職),也未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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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幾個關於免除職務和免職的問題:
1. 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和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是一樣的嗎?
2.公務員被免除職務有何要件?翻了公務員懲戒法並無詳細規定
3.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同樣有不得再任公務員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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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3:08:03
其實我感到疑惑的是公務員要符合哪些要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才會據以作出免除職務判
決?
後來再翻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條的確有寫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 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然後免除職務應該是最重的處分吧?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7:39:38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8:06:46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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