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新冠肺炎(武漢肺炎)中醫臨床防治經費 讓中醫不再邊緣化】
台灣醫療體系長期以西醫為重,即使武漢肺炎目前並無任何特效藥,連西藥都是測試階段,且衛福部都說絕不排除任何有助於防治的醫療方式,但疫情指揮中心在治療武漢肺炎確診者時,一直未將中醫納入治療方案。
台灣有些醫學中心級醫院,在治療疾病上早已採中西醫整合的方式進行,如:榮總設有傳統醫學部、長庚設有中醫科部及高醫設有中醫部…。而面對狡猾的武漢肺炎,已有醫學中心級醫院在西醫治療外加入中醫會診,北部有4例、中部有9例,13例中6例已出院,3例還在3採中,病人確實都有不錯的效果,但中醫師們的付出卻未被看到與重視。
更不公平的是同樣是確診病患,全程接受西醫隔離治療的費用由政府支付,接受中西醫整合治療的病患卻得自行支付中醫會診的費用。明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規定:「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為什麼有這種差別待遇?
為保障確診病患權益,我在衛環委員會提出質詢,要求衛福部跟疫情指揮中心不應對中西醫診療方式有差別待遇、排除中醫。請他們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不應該讓病患去承擔這結果。另為不再讓中醫在此次疫情中被邊緣化,也提案請衛福部籌措經費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辦理新型冠狀病毒中醫臨床防治計畫。
YouTube頻道
https://youtu.be/vkBPqL8hW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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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隔離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6/21 中央與苗栗疫情記者會摘要】
一、今日全全國新增75例本土病例,個案分佈以新北市38例最多,其次為臺北市22例,桃園市5例,苗栗縣3例,基隆市及臺中市各2例,高雄市、雲林縣及彰化縣各1例。
二、勞動部修訂移工指引內容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
為促使聘有移工的雇主加強落實防疫工作,勞動部已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明定下列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
1. 疫情期間雇主應辦理措施,包括移工的工作區及生活區應分艙分流,同產線移工應住宿於同一地點;不同雇主的移工不得混住、公共區域應依照移工住宿樓層分時段使用、每天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接觸史與是否群聚等資料,並應備有1人1室隔離空間等。
2. 疫情期間建議雇主辦理事項,包括調整產線人員間距,或運用宿舍閒置空間,增加移工居住面積,以保持社交距離;協助移工購買物品,減少移工外出需求;針對有症狀的移工儘速安排篩檢,並於結果出來前預防安排居住1人1室等。
雇主在疫情期間,未依指引規範妥善辦理,將視情節輕重,要求雇主限期改善,或立即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再針對聘僱移工名額予以廢止或不予許可。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三、王必勝執行長針對前進指揮所苗栗電子廠事件工作報告
1. 本次共追蹤八家電子廠,6/4成立指揮所,今天第18天,累計471人確診,本國71位占15%,外國400位占85%,京元電子最多342人確診,另A廠83人、G廠22人、F廠17、其他廠五位以下,這段期間大型篩檢總人次26250人次,目前情況已獲控制,進行復原工作中。
2. 縣府於熱區設立的篩檢佔19天篩檢了3400人,篩檢確診共3人,其中一人有萬華接觸史,一人為造橋群聚,一人京元電子員工,陽性率0.09%,皆為可追蹤來源,社區部分看來沒有受到影響。
3. 確診人數到今天為止接近清零狀況,K廠18日對低風險一共736位進行PCR採檢全為陰性,19日對熱區本籍員工2200人PCR採檢全為陰性。A厰6/16所有員工800人PCR採檢全為陰性,F廠6/17對員工354人PCR採檢全為陰性。目前這三天還有六位確診,都是匡列後解隔離前採檢陽性,現在狀況接近清零。
4. 這些產業都是國家重要生產單位,期間沒有讓工廠停工,但因為有人員被框列,所以使用各種不同程度降載分流運轉進行。從6/5以來的確診者持續痊癒中,居隔人員也陸續解除隔離,目前說起來情況獲得控制,逐步復原。
5. 6/4到的時候,已有132位確診,本次處理原則為先判斷各種人員風險並做隔離,當時很多快篩和PCR檢查都是陰性,但仍認為有風險,分高中低風險處理。
高風險於6/5-8共1405人外送集中檢疫所一人一室隔離,中風險998人就地做宿舍隔離,低風險有384人,還是可工作但加強管理。確實隔之離後計劃性逐次篩檢,把確診的人找出來
高風險中有132人確診,比例為9/4%;中風險在第3天、第7天、第10天分別採檢,找出44位確診,比例為4.4%;低風險僅有2位確診,比例為0.5%。高中風險176位確診員工從開始隔離就沒有進入工廠,也沒製造宿舍與社區的傳播鏈,是這次的關鍵,說明前進指揮所對風險的評估相當正確。
K廠的本籍員工6/5篩檢5000人裡面有17人陽性,6/11為 4人,到6/19就沒有了,說明分艙分流與降載營運已有成果存在,後續處理方向,移工管理部分會請勞動部跟縣政府針對廠商做優化管理、企業防疫企劃落實加強。
四、孕婦納入第六類公費施打對象
昨晚之ACIP專家會議作出2點決議,為考量孕婦為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之族群,為保障懷孕婦女及胎兒健康,建議孕婦應接種疫苗並納入優先接種對象,與75歲以上長者同列列於第六類對象。
另一為懷孕婦女接種疫苗前,應與醫師討論風險與接種效益,經評估後如需接種疫苗,可由目前供應之疫苗種類擇一接種。
五、苗栗確診個案說明
苗栗縣今天新增3例本土確診病例,3例皆為6/15至6/21間篩檢後確診之移工,都是6月初隔離於集中檢疫所,採一人一室隔離10到14天,皆無公共活動史,現於集中檢疫所隔離中,對於社區及工廠不會再產生影響。
六、苗栗疫苗施打狀況
1. 今日(6/21)上午11:00止,第三波疫苗開打,開放一般民眾75歲以上及原住民65歲以上長者,可施打疫苗 ,今日共累計143位鄉親施打,佔比為此批開放之1%,請符合資格鄉親踴躍接種疫苗。
2. 4月12日至5月9日接種第一劑疫苗者,請攜帶第一劑施打的黃卡至合約醫院、衛生所預約第二劑疫苗接種。
3. 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尚未接種的施打對象,盡速至合約醫院、衛生所預約施打。
七、苗栗染疫慰問金發放資格
慰問金發放領取資格必須配合國家防疫規定,如未遵守防疫規定,受行政處分者,不得領取。例如:未遵守『避免群聚』規定以致感染者、規避疫調、隱匿疫調資訊或是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受行政處分者。
另外,這段時間因為疫情影響,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縣府和各公所的「實物銀行」也可以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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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研發「清冠1號 」獲衛福部緊急授權,最快本週有藥可用!👍
去年疫情開始都沒有人注意到「中醫藥」在防疫上可以扮演的角色,所以去年3/18、4/15、5/11我多次在委員會質詢,苦口婆心要求防疫不分中西醫,更提案要求衛福部編列經費辦理「新型冠狀病毒中醫臨床防治計畫」,讓接受中西醫共同診治的民眾不用自費負擔中藥的藥費。
去年「清冠1號」在三總、台中榮總及一些醫院雖有治療成功案例,但礙於國內法規及國內疫情趨緩,所以無法在台使用。
幾經波折衛福部中醫藥司同意只願意核發外銷許可證,讓清冠1號外銷,就這樣一個台灣研發的防疫藥品卻無法在台使用。
「清冠1號」在國外許多國家是定義爲「膳食補充品」,在防疫上有很大幫助,大放異彩。
所以今年3 /25我特別以衛環召委身分,再次安排清冠1號專報,目的是要讓大家瞭解台灣已自行研發出抗疫的相關藥品,希望衛福部能正視,專報當天多位委員都希望衛福部應該要專案來處理,也提供相關法規建議,但並未得到善意的回應。
日前3/29我再次質詢陳時中部長,依藥事法48-2條的緊急授權條款,加上食藥署早也緊急授權多樣防疫物資,請部長能同意依藥事法48-2條來研議讓清冠1號專案核准製造販售,終於獲得部長正面的回應,4/23衛福部也發文。
今天有好消息 真的很欣慰,但我仍要呼籲防疫不分中西醫。現在只有兩家藥廠在本週應該會拿到緊急授權,但有8家藥廠都已經取得專利授權, 期許衛福部應全力協助藥廠取得緊急授權,儘速生產,不要造成藥價被哄抬。
另外,去年使用中醫共同診治的病患原本是要自費的,因爲我的提案,才用計畫來處理中藥的費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 「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請衛福部應立即思考相關問題,研議相關解套方式,不要再讓確診者增加負擔。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認清楚是「清冠1號」近日網路平台傳台灣「冠清一號」,專治任何新冠病毒,是一個山寨版惡意的錯誤訊息❗
👉「抗疫中藥來了!清冠一號獲衛福部緊急授權」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biotech/461601.html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隔離 在 傳染病防治法44、48條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相關問題請益 - Dcard 的八卦
有用視訊會診給醫生評斷確整,也有到奇美醫院做確診登錄跟領藥(這邊領的藥只是針對感冒症狀開的,並不是積極治療新冠肺炎的藥物) 知道自己確診會收到傳染 ...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隔離 在 [問卦] 隔離單是不是最慢三天應該要收到? - PTT評價 的八卦
傳染病防治法第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 ...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隔離 在 Re: [討論] 想了解台灣產險法傳防疫險- 看板Insurance 的八卦
公家機關基本上就是依照法規辦事
直接看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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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 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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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衛福部自己的規定
https://www.cdc.gov.tw/File/Get/QSBG1i2zx0k9PcOfzzre_A
居家隔離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1.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
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並強制安置。
4.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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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除非現在修法,不然看起來通知書一定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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