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成社會關注焦點,雖喚起大眾防疫意識,但不實資訊也層出不窮地出現。近日網路上流傳多起不實疫情資訊,如流傳「某醫院確診武漢肺炎」、「某地有感染者亂跑」、「有病患已往生」等謠言,已遭檢方查證為假訊息,轉傳訊息與發文者均移送法辦。
希望大家了解,只要是未經查證的資訊,即使轉貼舉動本意良善,卻有可能反過來害己害人。因為「恐懼」是散播速度最快的病毒,假訊息不僅對防疫毫無幫助,更製造無端恐慌,查核過程中衍生的額外金錢與時間成本,更是這個緊要關頭最不該浪費的資源。
保持理性,才是自救救人的第一步。除了維持良好的衛生習慣,我們的媒體識讀能力更能於此時為社會盡份心力,多一份警覺與查證,就能讓警、消、衛、環專心對付最大的敵人──「武漢病毒」。
國家之力在於國民全體,從現在開始的每一天每分每秒,都是防疫的關鍵,我們一起努力,一起度過難關。
-
武漢肺炎最新資訊: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武漢肺炎)」
https://health.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73944FE6C44396EC&fbclid=IwAR1JTbYEKvV7J-4hjrokFb8NfNZW2GGAdrCcpAXYxIGSZ-SA0GZ8Caj9Q_M
📌疾管署網站
https://www.cdc.gov.tw
📌怎麼正確戴口罩?黨主席直接示範給你看
https://www.facebook.com/DoctorKoWJ/videos/2370981666453817/
-
更請各位注意,發文、轉傳或分享疫情不實資訊都可能觸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
#武漢肺炎
#恐懼是最可怕的病毒
#保持理性才能自救救人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一項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6/21 中央與苗栗疫情記者會摘要】
一、今日全全國新增75例本土病例,個案分佈以新北市38例最多,其次為臺北市22例,桃園市5例,苗栗縣3例,基隆市及臺中市各2例,高雄市、雲林縣及彰化縣各1例。
二、勞動部修訂移工指引內容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
為促使聘有移工的雇主加強落實防疫工作,勞動部已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明定下列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
1. 疫情期間雇主應辦理措施,包括移工的工作區及生活區應分艙分流,同產線移工應住宿於同一地點;不同雇主的移工不得混住、公共區域應依照移工住宿樓層分時段使用、每天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接觸史與是否群聚等資料,並應備有1人1室隔離空間等。
2. 疫情期間建議雇主辦理事項,包括調整產線人員間距,或運用宿舍閒置空間,增加移工居住面積,以保持社交距離;協助移工購買物品,減少移工外出需求;針對有症狀的移工儘速安排篩檢,並於結果出來前預防安排居住1人1室等。
雇主在疫情期間,未依指引規範妥善辦理,將視情節輕重,要求雇主限期改善,或立即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再針對聘僱移工名額予以廢止或不予許可。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三、王必勝執行長針對前進指揮所苗栗電子廠事件工作報告
1. 本次共追蹤八家電子廠,6/4成立指揮所,今天第18天,累計471人確診,本國71位占15%,外國400位占85%,京元電子最多342人確診,另A廠83人、G廠22人、F廠17、其他廠五位以下,這段期間大型篩檢總人次26250人次,目前情況已獲控制,進行復原工作中。
2. 縣府於熱區設立的篩檢佔19天篩檢了3400人,篩檢確診共3人,其中一人有萬華接觸史,一人為造橋群聚,一人京元電子員工,陽性率0.09%,皆為可追蹤來源,社區部分看來沒有受到影響。
3. 確診人數到今天為止接近清零狀況,K廠18日對低風險一共736位進行PCR採檢全為陰性,19日對熱區本籍員工2200人PCR採檢全為陰性。A厰6/16所有員工800人PCR採檢全為陰性,F廠6/17對員工354人PCR採檢全為陰性。目前這三天還有六位確診,都是匡列後解隔離前採檢陽性,現在狀況接近清零。
4. 這些產業都是國家重要生產單位,期間沒有讓工廠停工,但因為有人員被框列,所以使用各種不同程度降載分流運轉進行。從6/5以來的確診者持續痊癒中,居隔人員也陸續解除隔離,目前說起來情況獲得控制,逐步復原。
5. 6/4到的時候,已有132位確診,本次處理原則為先判斷各種人員風險並做隔離,當時很多快篩和PCR檢查都是陰性,但仍認為有風險,分高中低風險處理。
高風險於6/5-8共1405人外送集中檢疫所一人一室隔離,中風險998人就地做宿舍隔離,低風險有384人,還是可工作但加強管理。確實隔之離後計劃性逐次篩檢,把確診的人找出來
高風險中有132人確診,比例為9/4%;中風險在第3天、第7天、第10天分別採檢,找出44位確診,比例為4.4%;低風險僅有2位確診,比例為0.5%。高中風險176位確診員工從開始隔離就沒有進入工廠,也沒製造宿舍與社區的傳播鏈,是這次的關鍵,說明前進指揮所對風險的評估相當正確。
K廠的本籍員工6/5篩檢5000人裡面有17人陽性,6/11為 4人,到6/19就沒有了,說明分艙分流與降載營運已有成果存在,後續處理方向,移工管理部分會請勞動部跟縣政府針對廠商做優化管理、企業防疫企劃落實加強。
四、孕婦納入第六類公費施打對象
昨晚之ACIP專家會議作出2點決議,為考量孕婦為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之族群,為保障懷孕婦女及胎兒健康,建議孕婦應接種疫苗並納入優先接種對象,與75歲以上長者同列列於第六類對象。
另一為懷孕婦女接種疫苗前,應與醫師討論風險與接種效益,經評估後如需接種疫苗,可由目前供應之疫苗種類擇一接種。
五、苗栗確診個案說明
苗栗縣今天新增3例本土確診病例,3例皆為6/15至6/21間篩檢後確診之移工,都是6月初隔離於集中檢疫所,採一人一室隔離10到14天,皆無公共活動史,現於集中檢疫所隔離中,對於社區及工廠不會再產生影響。
六、苗栗疫苗施打狀況
1. 今日(6/21)上午11:00止,第三波疫苗開打,開放一般民眾75歲以上及原住民65歲以上長者,可施打疫苗 ,今日共累計143位鄉親施打,佔比為此批開放之1%,請符合資格鄉親踴躍接種疫苗。
2. 4月12日至5月9日接種第一劑疫苗者,請攜帶第一劑施打的黃卡至合約醫院、衛生所預約第二劑疫苗接種。
3. 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尚未接種的施打對象,盡速至合約醫院、衛生所預約施打。
七、苗栗染疫慰問金發放資格
慰問金發放領取資格必須配合國家防疫規定,如未遵守防疫規定,受行政處分者,不得領取。例如:未遵守『避免群聚』規定以致感染者、規避疫調、隱匿疫調資訊或是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受行政處分者。
另外,這段時間因為疫情影響,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縣府和各公所的「實物銀行」也可以給予協助。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一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大家歹勢,因為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開議,因此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就讓我先用臉書提出看法和大家討論。我相信,針對政策理性討論、思辯,才是民主國家的國會應有的氣象。
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除了紓困條例,我們也該一併思考相關制度的法制化與常設化。
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以下進入快評與結論:
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快評:
準用《災防法》部分,因為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亦有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時期的紓困條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在生活津貼和教育補助方面,國民黨的草案應該是參考SARS的紓困條例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而將給付補償水準拉高。這部分可以考慮修正災害防救法,把這個制度法制化。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快評:
《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三、民眾因防疫必要須接受檢疫或隔離者,本法明定應給予公假及請領防疫津貼等權利,以降低民眾隱埋病情的風險,以利防治疫情。(國民黨團版第四條)
➡快評: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給公假等於雇主要給全薪。考量疾病隔離所需日期長短不一,全部讓雇主買單雇主的負擔可能會太重,可以訂日數上限或補償比例,超過部分用政府扶助補貼處理會比較恰當。
四、明訂防疫照顧假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疫情影響而有照顧小孩需求的公務員及勞工,均能安心請假;另外,因請假而影響生計的勞工或衝擊營運的雇主,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與補貼。(國民黨團版第五條)
➡快評:
現行法沒有防疫照顧假。考慮到防疫的特殊性,這部分可以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
另外,除了疫病所致的防疫照顧需求,其實各類災害可能導致更多不同類型與程度的勞務給付障礙,因此扶助和補貼部分,需要的範圍較廣。可修正《災防法》規定,周全保障。
五、編列五百億元特別預算,讓行政機關有具體法源,得以彈性調度運用,以支應紓困所需經費。(國民黨團版第九條)
➡快評:
這個是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的問題。《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有一部分財源可以調整支應。另外如果真的需要更多錢,也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第83條,提出特別預算案。
如果真的要立法,應該是在上述法律確有不足,並有必要排除部分特別法(如公共債務法、預算法)之限制等狀況下,才需要在紓困條例編列特別預算。
六、對於成功研發病毒疫苗並有效運用在台灣臨床的團隊,政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至少1億元,以表揚研發者維護國人生命的鉅大貢獻。(國民黨團版第七條)
➡快評:好喔。😀
⛑好,終於來到結論了。
在歷經了九二一地震、SARS……等諸多災害後,我國法制已相當程度將先前所提出的暫行條例內容,轉化於災害防救法等法律之中。近年來各種災害的頻率、程度與發展速度,都顯示相關法制還有進一步常設化的必要,讓政府可以有及時應對災害的法源依據。
就本次武漢肺炎疫情而言,為了量身處理應對事宜,立法上,當然可以先用暫行的紓困條例先行處理。不過,常態化、法制化還是必需的。在紓困條例立法時,我會主張明定讓行政院或相關部會於一段期間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讓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與常設化。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一項 在 Re: [討論] 想了解台灣產險法傳防疫險- 看板Insurance 的八卦
公家機關基本上就是依照法規辦事
直接看看相關法規...
---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 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再看看衛福部自己的規定
https://www.cdc.gov.tw/File/Get/QSBG1i2zx0k9PcOfzzre_A
居家隔離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1.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
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並強制安置。
4.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
基本上除非現在修法,不然看起來通知書一定會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29.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11500991.A.8BD.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