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定保送延保欺騙消費者,違法收走契約!】
🔥照著官方資訊,卻莫名喪失保固!
近來有民眾向嘉瑜反應,表示:買TOYOTA RAV4休旅車過了半年,里程僅三千多公里,即接到和泰來電通知回廠進行定期保養,並可參加優惠活動延保一年。車主依據TOYOTA服務手冊中所載之延保優惠活動說明條項下:「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並依上開「字面意義」理解,不欲於半年回廠定保,只喪失優惠延保資格,但仍應享有「4年或120,000公里」之基本保固。
然以上主張,竟遭和泰告知:如果沒有每半年(無論里程)回廠自費更換機油,就會喪失所有基本保固,消費者無法接受上述說法,並認為簡直是以基本保固來威脅車主回廠自費定期保養並藉此圖利!
嘉瑜透過google、FB、ptt、mobile01論壇等處查找資料,發現許多車主都有類似經歷,但綜觀和泰的主張依據,邏輯上卻根本站不住腳!。
🔥服務手冊內容自相矛盾!
按和泰主張,其取消保固的論據在於:服務手冊中所載之「保證外事項」第10:「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TOYOTA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而服務手冊屬於購車契約的一部分,故其主張並無不法等語。
但經嘉瑜觀察「同屬契約內容」之準時定保送延保條項,卻又載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則上開兩條自相矛盾之條款究應如何解釋?難道都是和泰說得算?不僅如此,嘉瑜再調出2016年版服務手冊仔細對照,發現當初所謂「保證外事項」的寫法如下:「變更里程表之行駛里程數,『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
大家發現問題了嗎?原先所定之「任意變更里程表」被魔改成了「未於每半年回廠」,導致後段「『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的文義變得十分詭異,且若未於每半年回廠,但「未致」無法確定行駛里程」,又該如何解釋呢?
經嘉瑜詢問消保處上開條款矛盾之處,消保處亦表示「容有疑義」,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綜合上述,以上條款解釋當然不可能任憑和泰說了算!
🔥半年未自費更換機油,是否真影響保固?
按服務手冊最後一頁所載之保養內容:「請依照『使用手冊』資料中記載的機油、胎壓、胎紋、冷卻水、清 潔液、雨刷膠條等保養內容,勤加檢查,以防止因故障引發的事故與問題。」經嘉瑜仔細閱讀車主使用手冊中定期保養定義,其中分為「一般使用」及「嚴苛條件使用」,如為「一般使用」之情形僅需於「每一萬公里或一年內」更換機油即可,只有在「嚴苛條件使用」下始需每半年進行更換。
又何謂「嚴苛條件使用」?使用手冊說明如下:1.沒有鋪柏油的道路行駛。2.重負載車輛,使用於露營。3短途行駛且氣溫低於0度。4.長時間怠速或長距離低速行車(例如警車、計程車或挨家挨戶的送貨車)。試問台灣有多少車主平時開車會符合上開嚴苛條件使用的情形呢?
🔥廣告刻意誤導消費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和泰在明知上述服務手冊條款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卻又在「工單」、「貼紙」及「定期保養寄送信函」等文件上,不斷以廣告宣傳其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且方案內容亦均標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則上述和泰不斷宣傳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的同時,卻又在購車後半年未回廠自費定保之情形,取消車主理應享有的「4年或120,000公里」保固,嘉瑜認為顯有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無故收回契約是否作賊心虛?
民眾於購車時,業務員曾說為配合公司既定流程,契約書應交由和泰回收,並以「沒有要賣車的話就要回收」等推託之詞,使消費者同意由和泰回收契約書,然根據經濟部依循消保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上開收走契約書行為亦於民眾向消保官陳情時,遭消保官當場指證為違法行為,而和泰寧可違法也要收走契約書的動機為何?嘉瑜不禁質疑是否是作賊心虛?
🔥車商不斷推卸責任,消保處、經濟部如何保護消費者?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去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至今的TOYOTA RAV4漏水案,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在這樣接連出包的情形下,車商竟還妄想推卸自身應負之保固責任,消費者卻常常無可奈何。
嘉瑜在此呼籲消保處、經濟部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然違法之情事者,應加強監管,不要再讓眾多車主求助無門。而在保固之外對於車主權益的保障,也期待經濟部能徹底放棄袒護車商的緩衝期,早日使檸檬車條款正式上路!
https://disp.cc/m/163-d8Au
保固責任定義 在 小z美國代購代標 Facebook 八卦
聲明
很長及沈重的一些話、若你覺得和你觀點不符不用反擊、就退讚離開就好!
我快8萬的粉絲就算只變4萬我還是只想做自己堅持的事~
因為我就是要為了那4萬的粉絲讓他們覺得支持我是值得的及安心的!
我沒針對任何人,所說的話是反擊針對我的人, 很多同業都互相幫忙可以合作力量大,就很多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抓不到賣假貨 就當客人買商品惡意破壞 要不然就上網惡意毁謗
小Z美國代購代標 一直以來都是在美國合法在經營, 在美國的法律很嚴格,我們不敢因為賺點代購費而犯法
可能在代購中算是屬一屬二合法經營者,我們都有合法在繳稅
若有任何對我們不實言論一律委任律師提告
如果你需要台灣的發票,請就在台灣購買就好! 這些一天到晚要自己消費者權益的人,就在台灣買有保固的專櫃貨,或找台灣當地的代購!
不要永遠都只想到自己的權益又想要便宜又不讓人賺錢!知道一個公司有多少成本在嗎?
而且代購和買家今天是互利,你今天因為折扣好請代購幫你買商品, 你是該品牌的消費者,而不是代購,我們今天賺的就是服務費,有些人好像去hermes買東西一樣的挑踢,但品牌的品質就是如此,坦白說美國的商品真的不比日本精緻!outlet也不代表是瑕疵品,但完美的定義每個人不同,今天很多人願意只花3分之一錢買到一點點不完美的商品但可以很安心也懂那價位的商品有這樣的品質己經很好了,也很多願意花大錢買完美高等級的商品,但如果你不想要有任何風險真的專櫃自己挑選最安全,很多品牌都為outlet 特別製造一條線,很多都類似商品~但品質和專櫃款還是有點差別!
但其實專櫃的東西也很多很難完美~ #重點就是別把平價品牌當做高價品牌來檢視
今天這發文者讓我感受不到她只是單純的消費者,
你今天想問,我們整個粉專社團說的很明白了, 回覆她留言的很多也說過,但她就硬要說我們不合法!我也回應了我們立場, 若你沒再堅持回應、我今天就算了~又拿不同事情來說, 那又何必去問, 還有今天你把我們名字放上網、我們就一定會追究
我們幫馬來西亞 中國 澳門 都代購過,就只有台灣的客人會要求我們開發票
粉專 社團 都說明的很清楚了! 因為我們人在美國並在美國設立公司 , 每年合法在納稅,可以給的是美國公司invoice, 商品也是美國直送給你們
請不要把我們和台灣的同業相提並論,什麼叫進項減項我們還真的不太懂
直到問過才知道都是很多人在避稅用的!(別怪我說這些,要怪就怪文中的那個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並問過有關這些同業逃漏稅, 買發票的事~
你們今天沒繳美國的稅, 又想逃台灣的稅, 可以先想想自己有沒有立場, 今天生意要長久就是你們要照規定做
今天我從未去干擾你們做生意, 也從不去做任何小人會做的事,攻擊同業 , 但真的也被攻擊累了
你們今天會偷雞摸狗,不代表人人都會
這場疫情己經讓世界生病、合的來就合合不來就散~ 沒必要互相攻擊!合作才力量最大
或許在某些我們不太懂的法律我們也有可能觸碰到,但在我們懂的範圍內要跟著法律走就要跟
這幾年來,我永遠覺得只做自己覺得對的事,給我的客人最好的服務, 讓他們買的安心, 我說過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今天如果再有同業來惡性競爭, 我也會全力反擊~
今天你們做的事先自己站好立場從自己做生意以來有沒有都合法!不是今天被抓了才去說別人或要抓別人下水
今天我的個性,不關我的事我只會裝不懂也會幫助人,但如果你們今天還要更近一步,我願意提供所有我知道的給相關單位!
我們今天都是照著規定一步步的努力在走,不是一個不相干的人在鍵盤後想說什麼就說什麼
知道我要走法律途徑就刪文!很多人都覺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說他們都刪文了,就算了~
但我不認為,說了一堆己傷害到我的話,我也很客氣的回覆, 然後又火上加油亂說, 刪了就當沒事~
我會找回所有損失包含精神傷害!有的律師或許覺得這只是小case ,但很多律師也是覺得律師費不是重點, 要的只是理
曾經有某代購因為自己的無知,在社團說我們貨運用的麻布袋是淘寶才有的、經過客人來問我(嚴重懷疑是一起的)這位代購在我的朋友沒和我說之前我還真不知淘寶用什麼麻布袋、 問了貨運才知道那全世界各地方貨運都有在用的, 我更想知道為什麼這位代購知道這些麻布袋的事只有淘寶有
世界很大~ 請先增加自己多點知識再去評論~
關於說我們商品是假的,台灣很多不懂裝懂的人, 今天你一句肯定的說! 我們商品是假的, 我們就有權利向你提告! ( 所有和我們代購的人, 有人這樣對你說, 記得要錄影存下記錄)
到過美國都知道所有價錢一折扣下去, 會低到比路邊貨還便宜
對於假貨這點我們更有立場去反駁, 今天在地的美國代購, 大多都自己去買貨訂貨寄貨, 被質疑假貨
其實只有傻眼...更有一些自己為很懂的二手商,很肯定的說 #這一定是假的,請這些不懂裝懂的人, 注意自己言行,你沒有證據的這樣說, 都會吃官司的!
覺得便宜就是假貨的人, 寧願花更多錢去買有可能假的人, 這些人真的需要自己來美國逛逛了,你去店裡逛,他們就連同一款, 每批都會有不同,如MK的logo都會不同
我們這些道地的美國代購就是因為都是自己親手和品牌訂貨買貨, 完全不會去質疑,也很難研究出真假
你們如果不是自己去買貨, 真的不好意思,我們商品一個一個都自己把關購買貨及出貨,人在美國,公司也在美國,也不經什麼買手,自己就是最大批發商了!
現在真假很難區分, 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購買, 及找信任的代購
我要對我們的粉絲大聲說, 只要你身邊有朋友說你請我問代購的東西是假貨, 請他們再說一次及錄下存證!都可以提告
那些不懂裝懂的人, 完全沒去確認就亂說的人,都該付責任
對!之前,很多代購找美國當地的人幫忙買,出了很多真假滲賣的問題,但我們就是我們自己處理,根本不需要擔心!所以我們還是只專門在做美國商品
還有一些同業拿我們照片放上自己浮水印, 被小Z朋友說, 還可以理直氣壯的說自己是去偷別人的圖...這樣的人本身就有很大問題了
更有同業一天到晚找人打聽我們的事,打我們的價錢!學我們的文章,這些其實我們都覺得開心, 必竟我們成功了, 才會有人想學~ 但真心覺得你們要做自己才是長久~
真心想請問這些人,難道你們就不能好好做好自己的事
每個代購都是利潤微薄, 今天大家價錢不同,只要認為自己覺得合理的價格上,必竟每個人成本不同, 花的時間也不同! 和每個人的生活需求不同
支持你喜歡的代購, 要請人代購就別質疑~不然你痛苦別人也痛苦
我們今天以我們覺得最合理的利潤在幫大家代購,也不用去看你價錢多少去比
客人自己有自己習慣的代購
也有很多同業是小Z崇拜的,在發生事情總會想來幫忙, 其實從這些同業的文中都知道他們的個性,
做人做事就是做好自己的事不去傷人, 今天你去傷人最後受傷一定會是自己
做自己
這人己刪文, 我只把一些重點上傳、也不想牽連不相干的, 要告知所有人, 今天你們沒有證據就勿下定論,只希望那個原PO 和那臺科大不是朋友!
我真的很忙, 忙到連呼吸時間都沒有, 還有我只想把心思放在我的家人和工作上, 你們這些陌生人真的是浪費我的時間, 我也會委任律師處理所有對我有傷害的, 因為保護大家對我的信任的粉絲, 我己經其實解決過很多案子,
不想上傳是以為就那些無謂的人, 但發現很閒的人真的很多!
所有提告不管解果如何, 都有法律追溯期, 我也不在乎會贏會輸, 就是要一個理
保固責任定義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八卦
【請王榮璋委員召開協調會討論的六類問題】
昨天貼出桃園機場對身障者電動代步工具電池的安檢混亂文章之後,感謝許多人提出建議和意見。
我看了更多資料也思考之後,發現這絕不只是桃園機場安檢單位出的問題,而是包含了民航局、全台灣所有機場、航空公司、電動代步工具生產廠商,各個單位都要從頭檢視、協調一致的問題。其中涉及的議題,固然以身障者的旅行權益為主,但也包含行政部門如何破除威權時代殘留的意識、政府與產業的溝通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我們社會如何對待弱勢者的態度。
所以我聯絡了王榮璋立法委員,希望他能召開一個協調會,召集各方來共同討論下列六類相關的問題:
@第一類:有關法令是否落伍的問題
照桃園機場安檢王分隊長給我看的兩份文件,法令制定單位是交通部民航局。一份公函日期是民國101年6月所發,距今已經6年;另一份「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以下簡稱「清單」)最後修訂日期則不詳。
這兩份文件至少應該從頭檢視並𨤳清以下事項:
1.時過六年,公函的表示方法及內容,是否有不周與落伍之處。
2.公函與清單內容不一致之處。舉例來說,名詞就不一致。公函裡只談「鉛酸電池」;清單裡只談「非溢漏式濕電池」。
@第二類:有關機場安檢單位如何解讀、公告並執行法令的問題
桃園機場安檢在不同時間的自由心證、標準混亂不一,我已經在昨天文章中有說明。
除此之外,我也注意到不同機場對電池注意事項的公告也不同。以松山機場來說,網站的FAQ上只公告了民航局對充電式刮鬍刀「非溢漏式電池」(漏了一個「濕」字)要「符合A67特殊條款之安全包裝」的提醒事項,但是對身障者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卻隻字沒提(附件一)。
桃園機場更連松山機場都不如。直到5月8日的網站「違禁品」常見事項上,不但沒有對身障者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的提醒,連「充電式刮鬍刀」的電池提醒也沒有,只有一句「電動刮鬍刀可以攜帶登機」(附件二)。
總之,不論對使用桃園或松山機場的身障者旅客來說,事先完全看不到機場對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有任何「違禁」的提醒,更別說提示電池的檢測報告要達到哪些要求,並提醒檢測報告是機場的必查項目。
對電池安檢的提醒如此草率、不統一,不要說對身障者造成的困擾,對一般人也可能。從桃園機場和松山機場對電動刮鬍刀的電池有如此不同的規定,你從桃園機場帶沒問題,從松山機場帶就有問題。
所以需要把全台灣各機場安檢主管集合在一起,彼此把所有問題對照一次,統一各機場的安檢標準,以及對旅客公告、執行安檢的程序。
@第三類:如何避免個別安檢人員任意解釋的問題
5月5日桃園機場安檢不准我的電池通過的理由,王俊喨分隊長只是一句「鉛酸電池就不行」就不准。我是因為飛機飛走了,決定花兩個小時來追問他根據何在,才逼得他不斷地拿出民航局的公函等來說明其實並不是凡鉛酸電池就不行。
如果我沒有繼續追問,或其他人就聽話乖乖回去了,很可能以為從此必須另買鋰電池的電動車才能通過安檢。
所以需要討論如何避免個別安檢人員任意解釋的問題。
@第四類:安檢單位與航空公司之間的權責問題
為了電池,各家航空公司到底需要配合台灣機場安檢對身障旅客事先做哪些提醒?
我去查看華航和長榮兩家航空公司的「搭機注意事項」上,都只是提醒旅客要把電池檢測報告帶著當「備查」,而不是「必查」。王分隊長說是「必查」,根據何在?如果有根據,是否該要求這兩家航空公司將「備查」改為「必查」,以便旅客及早準備?
此外,華航與長榮的注意事項裡,對「非溢漏式」濕電池的解釋都是「上無填充孔,無法填充電解液」,也就是密封即可。但是王分隊長說「非溢漏式」濕電池的定義不只是密封而已。那麼安檢單位對「非溢漏式」還有什麼定義?為何沒有要求華航和長榮註明?(附件三、四)
此外,如果機場安檢單位自己不決定電池安全與否,而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切結的話,各自權責的分界線在哪裡?
以上種種,需要機場安檢單位與航空公司之間有所澄清。
@第五類:電池技術與規格標示,以及保證書問題
民航局所標示的電池名稱與規格,與華航、長榮的標示方法並不統一,與(以光陽為例的)許多台灣電動代步工具製造商的標示方法更有極大出入。
舉例來說:清單裡規定非溢漏式濕電池「必須符合特殊條款 A67(Special Provision A67)或包裝指令 872(Packing Instruction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這兩個條件。長榮給旅客的提醒資料裡提到這一點,但是華航的資料裡對這兩個條件就隻字未提。
所謂要身障者旅客隨身準備電池通過這兩種測試的證明書,也有很大問題。
目前以我這台光陽電動小機車的保證書來說,只有註明對電瓶的保固。我打電話問他們怎麼知道已經「必須符合特殊條款 A67(Special Provision A67)或包裝指令 872(Packing Instruction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光陽公司回答這些產品當然是都已經通過交通部對這些的測試才出廠,所以不必另外註明。如果我需要特別就這兩項證明,必須再把電池送回他們公司檢測之後再另開證明。
民航局和機場安檢單位要求身障者另外奔波準備這種電池檢測報告,是否根本否定交通部對這些廠商出廠產品的檢測?而另外要求的報告格式又是什麼?
或者,是否民航局應該要求所有電動代車製造廠商,在產品出廠時就在產品使用書、保證書上註明已經符合這些條件的檢測,做完整的中、英標示,然後機場安檢單位只要看這些保證書而不必另外再向廠商申請電池檢測報告?
以上都必須請民航局就電池技術及規格的標示方法上先統一之後,再對包括廠商在內的所有相關單位提出相關要求。
@第六類:身障者旅客的權益與參考國際標準問題
身障者本身就是弱勢。
從機場本身網站對身障者使用的電動代步車電池不加任何提醒,到了現場卻拿著自己手上的法令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可以看出完全威權時代行政作業心態的延續。
有沒有可能參考以美國為代表的其他國家對身障者旅行權益的照顧,而可以把整體法令及執行修改得更友善一些?更保護身障者權益一些?更透明一些?
如果在機場因為以上諸多法令不清、安檢執行標準不一而無法進行接續旅行之時,有何緊急情況的權益之計?
如果因為法令不清、安檢執行標準不一而造成權益損害的問題,應如何𨤳清賠償的責任?
以上也需要各相關單位共同討論。
我已經把以上整理成一封信,寄給王榮璋委員了。我建議他召開的協調會應該邀請民航局、台灣各機場安檢主管、(至少)華航與長榮兩家航空公司代表、若干身障者電動代步工具生產廠商、電機學者或專家、與身障者相關之團體、消費者基金會等,共同出席。
我會繼續準備這個協調會需要討論的內容。如果大家有建議,歡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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