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跌倒,可以怪皮鞋嗎?
鞋子是二年前買的,皮鞋進口商當然喊冤,法官怎麼判?
產品責任險的好案例,該跟客戶分享一下!
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消費者求償事件,案情經過大致上是,消費者蔡姓女士二年前買了一雙DK皮鞋,二年後某個雨天穿那雙鞋茲外出滑倒,胸椎骨折,支出醫療費及醫療器材費用新臺幣30萬2,023 元、看護費用9 萬元、不能工作損失28萬5,350 元、精神上損害30萬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侵權行為,要求皮鞋的製造商求償。
皮鞋進口商則說,蔡女士購買系爭皮鞋後自行加裝鞋墊,已改變鞋子受力,且自購買系爭皮鞋起至本件事故發生止,已超過1 年5個月,超過皮鞋之正常保固期間,蔡女士自己應該注意皮 鞋之磨損狀態,更換鞋底或購置新鞋,然原告仍於雨天時穿著那雙皮鞋出門,並非通常、合理使用,何況蔡女士於下雨天地面濕滑時,雙手各提一個大袋子行走,已經影響走路平衡,又走過有坡度之鐵板,更易造成自身不平衡跌倒,難認意外事故跟蔡女士穿著皮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最後判決皮鞋進口商賠償48萬元左右,金額不算低,他的理由大概是:
1.進口商進口皮鞋在市場上銷售,應該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就應負賠償責任。另外,民法侵權行為第191之1規定也要求商品製造人或輸入廠商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導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皮鞋照片顯示鞋底尚厚、刻紋仍清楚易見,可見皮鞋並未因長期使用而磨損其鞋底致無法繼續穿著,是皮鞋之購買時間並非影響其止滑功能之因素;
再者,臺灣氣候雖潮濕易下雨,且市區騎樓、人行道常鋪設磁磚地面,路面高低落差間以斜坡輔助通行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常因遇雨濕滑,惟除非進行戶外活動,一般人為上班、上課等正式場合穿著行走功能之皮鞋,遇天氣突變時,自需足以應付下雨時上開市區路況;
鐵製斜坡之坡度不大於5 度,參考皮鞋進口商在網站上介紹其產品可以使用於「上班工作或外出旅遊」,而沒有特別說明應避免於雨天穿著,則蔡女士在事故發生時穿著皮鞋外出並行經鐵製斜坡,自屬通常使用方式。
3.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是廠商沒有舉證這一部分,而法官把鞋子送專業機構鑑定,認為防滑功能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判決皮鞋進口商應該負責賠償損失。
判決全文連結:
http://bit.ly/2GPMo5P
#消費者保護
#損害賠償
#走路跌倒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
民法保固期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房屋漏水訴訟,不是請求賣方將漏水「修繕」】
買方在房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訴訟上可以請屋主「修繕」房屋的漏水嗎?⬇️⬇️⬇️
大家都知道買方在交屋後,如果房屋有瑕疵,屋主須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負責,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的請求上,買方是不能主張屋主應將瑕疵「修繕」的🈲。
大家一定會嚇一跳,買方不能請屋主「修繕」瑕疵?可是經常聽到可以請求屋主修繕漏水啊?律師自己也承辦多件請求屋主修繕漏水的訴訟啊?怎麼會說不能請求屋主「修繕」呢?🤔
上篇文章提到 #約定漏水保固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答案是肯定的,在保固期限後,房屋倘若發生漏水,買方仍得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主張權利;但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買受人得主張的權利有:
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賠償損害
📍眼尖的大家有沒有發現,民法並沒有規定可以請求「修繕」❌。那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出賣人通常不具有「修繕」瑕疵的能力,所以並沒有規範買受人可以在訴訟上主張出賣人應修繕瑕疵,換句話說,買受人如在訴訟上請求出賣人修繕瑕疵,那可是無理由,會敗訴的⛔️;但可別誤會,這不是代表出賣人不用對瑕疵負責,而是 #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和賠償損害。
所以,以買賣房屋為例,交屋後,如果房屋漏水非常嚴重,訴訟上買方是向屋主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如果漏水是可以修繕的,買方可以向屋主主張減少價金(即因漏水而造成房屋市價貶損),或請求屋主賠償損害(如漏水造成買方之家具或家電之損害);否則,除非有特別約定,絕不是買方可以向屋主請求將漏水修好。
那什麼情形才是請求屋主「修繕」漏水呢?律師會在下篇文章和大家分享。
#房屋漏水法律系列之二
民法保固期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律師經常在訴訟中看到買賣方雙方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買賣雙方也都簽名,但房屋卻在交屋六個月後發生漏水,則在保固期滿後,買方可以就漏水瑕疵向屋主主張權利嗎?
📍先談保固條款的法律核心精神
保固目的是保護買方、幫助買方取得比不動產瑕疵擔保更為有利地位。法院判決實務上更清楚說明,保固約款的核心精神是「讓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效果」,意思是在保固期間內有瑕疵發生,買主當然可請求賣方負責,但這 #不代表就可因此排除交屋六個月後買主對房屋漏水提出賠償請求權(保固條款不是用來幫賣方減輕擔保責任)。
如以買賣雙方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為例,則賣方對於保固期間內之漏水當然負修補義務,買方不必證明漏水是交屋時即已存在,賣方更不得舉證證明交屋時無漏水而免責。
📍買方對賣方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的前提
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就是 #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前就隱含在房屋內且未被買方知悉。
📍保固期限後仍可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
在上述前提下,即使保固期滿後,賣方還是要對賣出不動產負責。所以,保固期限後發生漏水,買方仍得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主張權利,並非保固期後,屋主就無須負擔房屋漏水之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如果屋主是佛心保證自己的房屋絕無漏水或瑕疵,而約定短於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期間,買方其實可以欣然接受;但如果屋主想約定短期保固期間以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可能就要失望了。
#房屋漏水法律系列之一
民法保固期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
